APP下载

中国古代司法中诚信法律制度的史鉴价值

2022-03-18沙万忠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2年7期
关键词:诚信法律国家

栗 琦,沙万忠

(甘肃政法大学 司法警察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学界目前对于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诚信研究大多局限于道德层面,忽略了其法制历史文化的丰富含义,片面认为古代诚信只是一种道德规范,而非法律规范,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1]实际上,在利用传统道德要求民众对于诚信精神的认可、构建传统诚信道德体系的思想规制之外,中国古代统治者更重视从司法制度建设层面,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社会诚信理念的践行。历代中国司法体系中,均创设有相关的制度规范内容,从而形成重视诚信、惩治诈伪的诚信法律制度体系。由此可知,我们以往对于古代社会诚信缺乏法治保障的认知是片面的。中国古代社会中从不缺乏体现诚信精神的法律条款,更不能认为其中的传统司法诚信精髓对于当代中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没有史鉴价值。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在深入把握和了解古代司法诚信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究其时代价值,从而推进我国司法体系的变革与完善,这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社会建设及稳定具有无比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中关于诚信的规定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以刑律为主,其中就有大量涉及诚信法律规制的内容,下面将从中国古代诬告罪、诈伪罪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中国古代关于诬告罪最早在先秦时期有所规定,随着历史更迭和法律体系持续完善,古代法律对于诬告犯罪的处罚也越来加重。诬告罪的实施者因为私人恩怨陷害无辜,亦或是制造虚假法律事实,从而对他人进行法律告诉,不仅给被告者带来极大困扰,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2]因此,我国古代法律对诬告的处罚极为严厉,只要诬告情况被认定是真实的,无论被告者是否会遭到法律惩处,法条中对于诬告者的定罪量刑都是非常明确的。汉代对诬告罪可以处以腰斩的极刑,到了魏晋南北时期,被判定诬告罪的惩处范围甚至能有效扩大到被告的近亲属。《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其中对于诬告犯罪也有着严厉惩罚规定,诬告罪还被详尽区分为诬告谋反、谋大逆等特殊性诬告犯罪行为和普通诬告犯罪行为。对于诬告犯罪的量刑标准,《唐律疏议》除做了具体的划分外,还制定了相应的连坐制度。在明清时期,对于诬告犯罪的刑事处罚更为严格,对诬告反坐的行为进行了加重的刑事处罚,同时相关的法律犯罪行为的划分也更加严格与细致。《大清律例》在卷首的法律通则部分加入了“诬轻为重收赎图”条文,对于轻微诬告犯罪使用赎金刑做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对于诬告犯罪的处罚不仅有刑事处罚方式,还增加对于犯罪人的经济惩罚,需要诬告人对于受害者给予相对应的经济赔偿。从这些诬告罪的法律罪名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利用诬告罪加强对于自身统治的法律维护,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古代的失信行为进行了严惩,从法律制定建构层面维护了社会诚信。[3]

中国古代法律中诈伪罪的设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诚信。诈伪罪主要处理社会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修订《贼律》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加入了诈伪罪的相关罪名,之后中国的刑事法典全都设置这一罪名。《唐律疏议》中对于诈伪罪的类型、内容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据统计,《唐律疏议》卷二十五一共列举27种犯罪行为,主要包含伪造皇帝玉玺、伪造官府印章、伪造军事兵符、伪造法律行政文书等,亦包括欺诈欺骗官府财务、驿站马匹、死伤人数,同时包含详细的法律惩罚规定。同时,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逐渐发达,于诈伪罪名的法律条文有所减少,只有12条,包含伪造皇帝印玺、伪造圣旨、懿旨等相关犯罪行为。内容虽有所减少,但在定罪量刑方面较之唐代有所加重,同时增加了相应的经济惩罚措施。由此可知,在中国古代社会,各级统治者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失信行为均进行严惩,并从法律制定建构层面维护社会诚信,营造了诚信的社会氛围。[4]

二、中国古代民商活动领域中关于诚信的规定

诚信原则作为古代民商事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样存在着商业道德法律化的问题。中国古代社会中民众的日常经济活动,更需要诚信的规制。早在商周时期,中国民众就有了相应的经济交换活动,而在这些经济活动中诚信思想应运而生。同时在秦朝的法律中,规定工事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就有了对于商品质量的规定,“物勒工名,以考其诚。”这是秦朝以法律的形式对于商品质量进行保护,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秦朝能在社会公共基础建设方面取得如长城、秦驰道、秦直道、都江堰等辉煌成就。[5]汉朝时期,在商品交换活动中,法律规定对于交换失信、欺诈买卖行为进行严惩,参考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唐代的商品经济亦非常发达,盛唐长安的商品贸易活动非常繁荣。由此,唐朝法律规定了市场活动中的规则,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诚信原则的有效实施。如唐代的市场法对于度量衡偏差、商品质量不达标等行为进行惩处,严厉惩罚行为人以及商品制造者。明清时期的法律亦对不诚信行为的经济进行法律制裁,《大明律·户律》记载:“凡诸物之价评在行人,必平等估计,而后买卖两便,如有将下物本贱而估作贵,或上物本贵而估作贱,致令物价不得其平者,计所估增减之价,坐赃论。”“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粥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明会典·刑部》所载:“买卖诸物,两不相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鬻贩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诈者杖;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凡私造斛斗秤尺及作弊增减轻者官降,不如法者提调;官失勘者,其在市行使不经官司印烙者,仓库官吏私自增减者官降,收支不平者监临;官知而不举,及失觉察者,凡造器用之物不坚固真实,及绢布等纰薄短狭而货卖者,各定罪有差。”以法律的形式对于社会失信经济行为进行制裁。清代的《西江政要》中记录商旅交往之间也存在诚信表达和诚信连带责任义务的内容。

三、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诚信法制规定

在孟子的“仁政治国”策略中,国家统治者需要取信于民,以诚信争取民众的支持,从而有效地推行仁政。荀子在继承孔子、孟子诚信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诚信原则运用于国家治理之道中,认为诚信文化建设对于诸侯王成就霸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韩非子是战国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进一步系统总结了法家诚信思想的内容。首先认为诚信是国家政治稳定的根本,《韩非子》记载韩非子提出了七条国家治理的方法,其中诚信原则居其一。秦商鞅进一步发展法家诚信思想,认为诚信是国家治理的三大纲领之一。汉代的思想家均认为诚信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汉初思想家贾谊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君主应该“不可欺民”,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刘安的《淮南子》、桓谭的《新论》中均论述了诚信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关系,甚至王符《潜夫论》中明确认为诚信是国家军事治理的重要原则。唐宋时期,文治昌隆,国家治理实施“德法共治”的统治方式。《唐律疏议》所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诚信思想是唐代“以德治国”的主要内容。[6]

中国古代社会在基层治理方面独具特色,自成体系。在差序格局的基层社会,制定了乡规民约和家族法规,以对基层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其中,乡规民约是在特定的区域内,地方民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约束性规章,以达到规范社会成员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特质。而在家庭婚姻制度中,唐朝《户婚律》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于不诚信、假冒妄认土地甚至倒卖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主要判处徒刑。明代的法律对于信牌的管理也是一种维护诚信的制度规定。信牌是中国古代国家公权力机关在信息流通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可以约束官吏的行为,非法、超期使用,均会被法律惩处。明朝时期一代大儒王阳明制定《南赣乡约》,对明代赣南地区进行社会治理,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乡规民约的典范之作,对后世地方社会治理以及乡约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民国时期,乡村建设运动蓬勃发展,著名社会活动家梁漱溟在山东邹平等地方实行乡村建设实践,仿照中国古代乡约进行乡村教育,有效发挥了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中央政权与基层社会是两套不同的体系,所谓“皇权不下县”,由此形成了中央—地方二元治理结构。在这一过程中,皇权和族权成为社会的主要统治力量,两者之间既有区分又有联系。皇权代表国家,族权代表地方;皇权依靠国法来治理国家,族权通过宗法来治理基层社会中的血缘、地缘社会关系,这就在“家法”基础上形成了乡规民约。对于差序格局的基层乡村社会而言,乡规民约、家法族规是非常重要的规范文本,用于调整社会秩序,保障民众权利,其中诚信原则是乡规民约、族规家法的基本要求。

四、中国古代司法中诚信法律制度的史鉴价值

诚信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思想源泉。修身立德是古人的第一追求,传统道德文化中把修身作为道德的起点,立德的基础,诚信自然被囊括其中。而传统诚信道德也是儒法两家信守者毕生追求的崇高境界和为人准则,又是构建“德法兼顾”机制的重要基础,体现了“德法共治”的历史渊源,更是防范和惩戒失信行为的制度源泉。

(一)涵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与诚信

“法治”是中国社会治理永恒的价值追求。[7]中国古代社会强调法治的价值与意义,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代,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总结春秋以来各国的兴衰历史,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明法者强,谩法者弱”,开启中国依法治国的滥觞。之后历代政权均重视法治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有序价值,立法修律,使得中国成为世界历史上成文法传统最为悠久的国家,形成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等与时俱进的国家法典,为中国法治的历史沿革提供了重要的文献参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孕育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之中,诚信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人的内在精神道德准则,为人处世的行为规范,是立足社会的根本原则,也是国家治理、君主执政、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传统诚信文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文化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思想源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之诚信,继承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历史传统,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与实际,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传统、民族特色与时代价值。

(二)延续传承了中华民族“德法共治”的文明基因

“德法共治”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以礼入法、礼法互补;礼为内涵、法为准绳;礼藏民心、法彰善恶。凡此种种,都说明了“德法共治”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政治实践,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人文情怀,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道德与法律两大规范体系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作用,造就了不依赖人类外部力量而能有效治理国家的独具特色的中华政治文明。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道德法律共同治理”成为国家社会治理的主要模式。总之,诚信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核心,现代国家治理的德法共治模式,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就是需要发挥诚信文化的教化作用。诚信是中国古代君子士大夫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集中体现,是个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原则。诚信思想经过诸子百家思想的进一步总结与完善,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不同时代思想家、政治家的学理阐释与政治实践,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在儒家的道德伦理思想体系中,成为个人道德、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在新时代逐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发挥诚信作为道德原则的教化作用,需要传承中国古代的诚信文化与思想,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治理作用。[8]

(三)为中国国家现代化治理提供丰富历史经验

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历史中,古代思想家与政治家认为诚信文化对于国家治理起到重要的作用。儒家代表人物荀子认为商汤、周武王成就天下的主要原因就是“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君主遵守诚信,对国家、臣子、百姓开诚布公,有助于国家社会诚信风尚以及富国强兵。法家代表人物商鞅认为诚信是国家治理的三大纲领之一,中国古代君主的典范唐太宗亦认为诚信是国家治理、君主执政的指导原则,他在总结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下,深刻认识到诚信思想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根植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中,社会诚信体系是中国国家治理制度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蕴含的丰富社会治理思想对于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得到了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猜你喜欢

诚信法律国家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美好生活离不开诚信
我们和诚信在一起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那一次,我把诚信丢了
把国家“租”出去
Application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to the SCS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China
奥运会起源于哪个国家?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