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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治安预防

2022-01-0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刘宗宜袁满黄鹏翰严琦玥董姝妤

区域治理 2021年10期
关键词:犯罪人财产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刘宗宜,袁满,黄鹏翰,严琦玥,董姝妤

一、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现状

当前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概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青少年以网络为工具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以攻击网络为其目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一种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第二、三种以网络为侵害对象和获利来源,分别被称之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1]

(一)青少年盗窃、诈骗网络虚拟财产违法犯罪

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当事人只需在各自网络终端即可完成交易,因此交易人极易忽略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欺骗性,使得犯罪人有机可乘。截至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共33件,其中犯罪人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下的有12件,占全部该类型犯罪的36.4%;诈骗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共18件,其中7个案件的犯罪人年龄在25周岁以下,占比达到38.9%。[2]相比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青少年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熟悉程度更高,同时网络游戏体量大、市场覆盖率高,青少年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有广阔的空间。除了记录在案的部分青少年网络虚拟财产违法犯罪外,更多的该类案件并未走完司法程序,甚至因被害人没有申请立案而不了了之。

(二)青少年网络欺凌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第三款首次对“校园冲突”进行了界定,同时在第39条还明确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网络欺凌,即“个体或群体通过电子或数字媒体反复传播敌意的或攻击性的信息,意图给他人带来伤害或不适的行为”,[3]具有行为虚拟性、结果实害性的特征。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背景下,尤其是疫情防控初期,网络平台和网络社区成为维持社会正常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在“全国大中小学开学推迟,教学活动改至线上,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较2018年底增长110.2%”,[4]青少年网络活动时长的增加直接导致其参与网络欺凌的比例上涨。

(三)青少年新型网络边缘性违法犯罪

2020年5月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青少年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互联网对于青少年群体的渗透能力持续增强。同时,由于我国对于互联网中色情内容监管不严,使得青少年更容易受到互联网中畸形性观念的影响。在当前背景下,互联网已俨然成为滋生新型网络边缘性违法犯罪的温床。其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呈现多发高发态势。

二、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成因

(一)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驱使青少年社会责任感愈加薄弱

青少年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都扮演被管理、被教育的角色,青春期的逆反心理驱使青少年想要反抗,想要获得认同,而在网络上他们有机会发掘自己,获得成就感。[6]学校和家长将学习成绩摆在第一位的教育观念使很多青少年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由此导致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一意孤行。青少年心智尚不成熟,面对网络上的种种诱惑不能做到无动于衷,在犯罪青少年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网络的隐蔽性更加削弱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毫无后悔之心,毫无羞耻之感。

(二)被害人缺乏网络技术防范知识为犯罪降低了难度

现阶段,青少年的被害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年轻的被害人对网络犯罪的防范意识不高。从被害人的角度考察,网络犯罪的被害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无过错型。[7]被害人采取了一定的网络防范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但由于账号中虚拟财产的价值过高而吸引了犯罪人,犯罪人利用更加高超的技术手段对其财产盗取。第二种是有过错型。被害人缺乏基本的网络技术防范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网络系统管理中存在漏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在接收到犯罪人发来的链接时疏忽大意,直接点击,给了犯罪人控制其计算机并盗取游戏账号密码的可乘之机。

(三)网络社会文化监管机制存在漏洞

在信息和网络极其发达的今天,网络小说、影视剧、微博等让青少年每天接触到互联网这个纷乱世界良莠不齐的信息。我国对于网络社会的管控缺乏分级制度,许多青少年由于受污浊媒介、手机网络文化的影响,沉迷于各种网络暴力游戏、色情内容。而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吸收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出社会化的偏向,直至转化为犯罪心理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三、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治安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网络虚拟财产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

1.广泛开展青少年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知识教育

青少年在进行网络虚拟财产违法犯罪时,往往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够清晰。究其原因,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发育不够重视,教育理念存在漏洞。整个社会对游戏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接受程度普遍较低,对虚拟财产价值属性的认定和保护重视程度不高,有些家长对虚拟财产一无所知。所以,学校教育的效果十分重要。学校可以通过开展“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知识”学习,让学生对虚拟财产有更清晰的认识,让其了解入侵他人游戏账号、转移他人游戏装备等行为的违法性。

2.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技术预防

从预防的效果来看,预防被害与预防犯罪同样重要。预防犯罪必须从实际的犯罪和受害以及想象的犯罪和受害两方面着手。[8]在学校、社会进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知识普及时,除告知青少年侵犯他人虚拟财产行为是违法行为外,更要重视提高青少年的防范被害意识。同时,运营商应加强对自家产品技术问题的关注,一旦发现漏洞及时解决,减少犯罪人的犯罪机会。其次,虚拟财产储存平台应加强对虚拟财产所有者身份的鉴别。如果能对虚拟财产所有者进行身份鉴别,将会有效避免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拟财产被他人转移的情形发生。

(二)青少年网络欺凌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

1.塑造价值观,建立网络荣辱观

塑造价值观的一项基础工作在于系统培训网络欺凌相关内容。网络欺凌场景中存在“旁观者”,对其进行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塑造,能够起到积极的网络欺凌预防作用。近年来,“数字公民”教育成为网络欺凌预防培训中的一项前沿内容。在我国,“数字公民”理念尚属新生事物,相应的教育活动还有广阔的提升空间,可以考虑借鉴“数字公民”教育培训的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数字公民”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与技术。通过授予网络用户荣誉称号,从而使青少年对于该荣誉感产生向往,从而规范青少年的网络行为。

2.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一,运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提高违法犯罪难度和增加违法犯罪成本。例如,增强网络社区的监管力度或加大网络欺凌违法犯罪的处罚标准,从而抑制网络欺凌动机的产生。第二,运用环境犯罪学理论,明确区分网络社区的公共空间、半私人半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该理论认为,如果空间是可防御的,那么入侵者将清楚自己属于何种空间,将不会出现网络聚众欺凌、网络聚众暴力等情形。第三,运用网络大数据,总结网络欺凌发生规律,探查、预测网络欺凌“热点”,让,“热点”不局限于狭义的地理概念,同时还包括网络欺凌的“热点时段”“热点类型”和“热点平台”等内容,有针对性地投放网络欺凌预防资源。[9]

3.对父母或监护人进行培训,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传统犯罪学对于家庭因素的关注主要体现在父母教育、破裂家庭、不适当的家庭互动以及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等方面。[10]考虑到父母掌握网络欺凌知识程度与预防效果之间的关系,网络欺凌预防项目可以加入父母培训元素。提供心理辅导服务主要在网络欺凌发生过程中和结束后发挥作用,尽量降低网络欺凌的危害程度,削弱网络欺凌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的消极影响,并通过对网络欺凌者施加及时有效的教育、惩罚与矫正措施,避免网络欺凌的再次产生。

(三)青少年新型网络边缘性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

1.开展教育培训,做好宣传发动

将性教育内容纳入学校课程,提升青少年的性教育程度,加强社会情感学习,完善生活技能,对于新型网络边缘性违法犯罪,很多人对该种行为的定性较为模糊,甚至不认为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媒介进行宣传,从而震慑该种违法犯罪。

2.加强网上重点部位巡查

新型网络边缘性犯罪行为往往通过QQ、微信、微博等软件进行违法犯罪,具有隐蔽性,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聊天、发布的信息中的关键词检索等来加强对该类平台的监管。公安机关要不断提高对不良用户、不良信息的发现和控制能力,督促网络运营商切实做好网络聊天账号、网络聊天信息的过滤和清理,对含有招嫖内容的信息做到及时发现、迅速落地,最大限度地提前预警和前端打击网络边缘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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