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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措施

2021-12-16班小莲

山西农经 2021年9期
关键词:规模化农村土地主体

□班小莲

(隆安县南圩镇农业水利站 广西 南宁 532701)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中占据核心地位。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逐步加快,在提高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1 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的制约因素

1.1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在土地流转纠纷中,因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造成的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制约着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的有序推进。

1.1.1 “口头协议”问题

土地流转多以自行流转为主,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流转土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易出现土地流转纠纷[1]。

1.1.2 合同条款不完善

部分农户与土地流入方虽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但是合同条款没有对土地四至、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租金支付方式、流转双方违约责任、流入方转包与转租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土地流转中极易出现多种问题。

1.1.3 合同代签

部分土地流转合同存在代签问题,没有见证人,也没有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尤其是集体经营的土地在流转中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问题,使农民产生不满,引发土地流转权益纠纷。

1.2 土地流转服务不完善

1.2.1 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职能缺位

县级土地流转管理虽然建立起了县、乡、村3 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但是这些机构的人员配置不足、办公条件较差,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深入开展土地流转服务工作。

同时,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处于被动工作状态,很少主动为土地流出方与流入方牵线搭桥,并且很少介入土地流转相关事项的处理[2]。

1.2.2 市场化服务平台缺失

县级政府没有建立起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使得土地流转信息相对闭塞,流转价格和流转结果透明度不高。在此情况下,土地流出方基本依靠熟人介绍、中介组织、村民委员会公告等方式获得土地流转资讯,难以保证土地流转双方处于信息对称状态,降低了土地流转效率,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公平性。

1.2.3 土地流转价格指导体系缺失

农村土地流转缺少权威、公正和透明的价格指导体系,使土地流转双方只能凭借主观臆断或道听途说确定流转价格,易出现哄抬价格、坐地起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类型地段、质量相近的土地会出现流转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并且无法体现出配套设备、生产资源投入、地块规模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不利于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

1.3 缺少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流入方多为一般农户,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企业则很少成为土地流入方,这不仅制约着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难以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获取应得收益。

1.3.1 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足

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但是受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这些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偏小,对土地需求不足,难以形成土地规模化流转的良好外部条件。

1.3.2 土地流转收益损失风险大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流向个体农户,由于个体农户的资金有限,在双方确定流转金额后基本不会再作调整,使农民在土地流转后无法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3]。同时,部分土地流入方(个体农户)缺乏风险意识和经营经验,在经营过程中会因项目投资失败而出现资金短缺情况,导致土地流出方难以按照约定获得流转租金,易引发经济纠纷。

2 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的解决对策

2.1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文件,使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有执行依据,减少农户私自流转土地的行为。

2.1.1 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合同登记、签证、手续办理等流程,要求以转让互换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步入法制化阶段。

2.1.2 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

一方面,政府要立足于农村经济管理的需求,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向服务中心分配各项资源,改善工作条件,要求服务中心为农户土地流转提供咨询、指导、合同签订见证等服务,强化对土地流转程序的监管[4]。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仲裁工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1.3 规范合同签订流程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作为见证人,参与到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流转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2.1.4 建立土地流转台账

备案部门要详细记录每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定期统计数据,准确掌握本地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并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程序。

2.2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制

政府要在土地流转中充分发挥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做好基础服务与外部监管工作,为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创建良好的环境。

2.2.1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政府要建立土地流转数据库,收集整理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信息,包括流入方需求、流出方供应、流转价格等,将所有土地流转数据信息公开发布到公共服务平台上。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既可以是政府官方网站中的某一特定栏目版块,也可以是政府建设的专门用于发布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平台,以方便土地流出方在公共服务平台上获取所需信息。

2.2.2 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应在县、乡、村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专业培训,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服务工作,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化运作。

2.2.3 制定土地流转价格指导体系

政府要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意见征求等方法,综合考虑农村土地质量、区位、投入、流转期限、流转规模、作物产量、生产效益等因素,制定农村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并对土地划分定级,出台相应的价格指导标准,确保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有参考依据,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2.3 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政府应积极培育规模化发展的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村土地流入规模经营主体中,扩大农村土地消化量,促使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提高土地整合连片开发程度,为土地流出方带来更高的经济收益。

2.3.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要重点培育有发展前景的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政、税收、保险方面的政策支持,使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获得充足资金,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当农业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经济损失时,能够通过农业保险获得赔偿,从而保证农业经营主体有充足资金支付土地租金。

2.3.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府应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体系,加强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业生产项目,重点培育农业产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2.3.3 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培训

政府要重视对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指导,使其掌握经营管理、成本核算、投融资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此外,政府要推进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转型升级,提高其集约化生产水平,将其培育成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3 结束语

农村土地流转是关系到现代农业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部门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制、培育规模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创建良好的运行环境,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朝着法制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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