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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十大亮点解析

2021-12-03李仪航王岳

中国医院院长 2021年16期
关键词:执业医疗卫生医师

文/李仪航 王岳

8月20日通过的新《医师法》,相较于《执业医师法》,并不仅仅是名称改变,其中的亮点有很多。

2021年8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该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医师法》对现行的《执业医师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回应了现实中的部分问题与社会上的诸多关切,同时加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纠正了《执业医师法》中部分不符合改革发展的问题。

新出台的《医师法》将进一步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推动我国医师队伍建设,完善医师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和专业评价机制,促进医师队伍水平的持续提升,保护人民健康,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梳理了新《医师法》的十大亮点进行分析解读。

1 明确规定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医师这个职业群体是以患者最大利益为基点作出执业决策,相较于其他从业者需要更高的道德品质和行业自律,更多的人文精神和利他主义。医疗最难的永远不是技术,而是生命至上、人心同然的精神。

医学除了具备科学性以外,还具有非常强的人文特性和社会特性。《医师法》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节日。医师节在法律上的确立,是对医师这一“用生命拯救生命”群体的尊重、信任和理解,其设立有利于激励广大卫生与健康工作者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进一步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2 完善医师权益保障,强化医师执业安全

近年来,暴力伤医成为社会焦点,其影响恶劣,破坏性较大,如何通过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医师执业安全,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医师筑好执业盾牌、促进医患和谐是此次《医师法》关注的重点。

《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这一规定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一致。

《医师法》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包括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在此基础上,本章还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媒体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医疗卫生事件,能够更好促进医患之间理解与沟通,促进医患信任,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为强化医师安全,《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这一规定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呼应,同时强化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3 “强基层”上升为法律,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

为引导优质资源向基层流动,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用现代科技弥补基层人员不足、医疗资源不足的缺陷,使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可以享受到更好更便捷的医疗服务,新法多举措强调将人、财、物向基层倾斜。

《医师法》从人才培养、政策扶持、津贴补助、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大对基层医师队伍力度,包括:第一,医疗资源配置向基层倾斜。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二,医护人员下基层。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基层人才培养和待遇。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在基层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国家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4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创伤性(即违法性),特别是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医师法》在为医师权益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对医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体现了对患者个人自主和尊严的尊重,切实维护患者权益。

为稳步推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纵向和横向之间的交流以及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以助力分级诊疗,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要求,《医师法》确立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严格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医师法》从医师的执业道德、病人紧急救治、患者知情同意、合理用药等方面对医师严格执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医师要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诊疗;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充分尽到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等。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执业环境。

此外,《医师法》进一步完善了医师违反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医师法》多维度管理医师执业行为,为维护患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5 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施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救死扶伤是医师天职,生命至上是医师信条。近年来,医师在公共场所遇紧急情况予以施救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医师救治后遭受患者索赔的极端案例也偶尔发生,为了改善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救治活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客观上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主观上处于内心真意自愿实施了救助行为,即使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医师法》中明确的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施救免责的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相一致,该条款给予了医师极大的信心,更能充分发挥医师价值,避免患者生命健康权益遭到损害。

6 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合法,赋予医师诊疗自主权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用药行为作为治疗行为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它在本质上仍属于医疗行为。医师作为公众用药的安全的守护者其用药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与医学伦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医师法》明确“超说明书用药”的合法性问题,是此次修订的一大创新亮点。本法规定,针对一些罕见病、特殊疾病等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在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的同时赋予了医师更多的诊疗自主权,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7 完善医师培养体系,优化医师队伍

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人才支撑是关键。

高素质的医师队伍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医师法》极大突破了以往的管理思路,对医师的考试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考取医师职业资格的报考门槛由中专提升至大专。本法规定了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医师学历层级的提高将促进医师队伍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优化医疗人才队伍结构。

《医师法》完善了医学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本法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8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入法,增进医防结合

《医师法》积极总结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法规定,国家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的建设,建设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规定医师有遵从调遣的义务,在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多点监测,新法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对于在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医师在面临突发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积极上报,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预防预警,医防结合,有利于确保在突发疫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稳定有序进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9 促进中西医结合,加强人才培养

中西医结合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点,国家大力鼓励中医、西医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师法》增加了大量中西医结合的内容,与《中医药法》规定的我国中西医并重方针相呼应。

《医师法》建立了符合中医、西医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了中医在中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本法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10 “禁业”规则入法,促进医患和谐

《医师法》明确规定,对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医师“禁业”规则的设立将严重违反职业要求的医师排除在行业外,以杜绝其再犯,加强了对医生的医疗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医患和谐,强化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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