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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与供:从脱耦到耦合

2021-11-26白志华

三晋基层治理 2021年5期
关键词:基层治理社会组织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目标是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总量、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当前,“需”与“供”脱耦已成为制约该政策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其原因在于购买方的行动偏差、社会组织的“悬浮化”、第三方评估的“形式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回归政策初衷,必须坚持“质”“量”并重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将服务提质增效作为根本。要提高认识、矫正偏差,完善体制机制;要关注需求表达、整合与转化,突破不當干扰;要注重社会组织培育,聚焦合同执行和契约监管;要强化技术治理,引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服务评估科学性。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社会组织;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5-0088-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发展与政府治理创新研究”(19BZZ011);2021年度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推进河南省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研究”(SKL-2021-293),主持人白志华。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工具。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同时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基层治理格局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面临诸多困境,其中“需求”与“供给”脱耦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需”“供”脱耦表现在三个方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以公众需求为导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需求、无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承接、无质量。解决“需”“供”脱耦问题之间关系到未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否达到预期政策目标。

一、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的实施要瞄准“需”“供”问题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从一开始就致力于在不同层次、维度、领域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增量”,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以满足公众日益多元的公共服务需求。只有当“需求”与“供给”形成“榫卯结构”,并不断调试耦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政策效果。

(一)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初衷是服务供给的“扩量提质”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在此进程中,有两大矛盾值得关注:一是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供给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二是公共服务供给力量不足与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刚性约束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公共服务需求增长的拉力与机构服务力量缩减的压力之间形成的张力,制约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缓解上述矛盾的重要政策安排。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与不断增长的公共需求相比,我国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明确了购买服务要破解的问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明确将购买服务作为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抓手,为日益繁杂的公共事务开辟“疏口”。2020年1月,财政部下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指出,要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很显然,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标是在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上,增加公共服务总量供给,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量、提高质量就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必须注重的政策目标导向,其关键是抓住增量的“需”和质量的“供”。

“扩量提质”有两个指向。一是扩大“增量”,解决“存量”不足问题。“做增量”的逻辑与节约成本的逻辑不同,财政资金的节约并非首要考虑因素,而是要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1〕。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扩大供给规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缓解由于机构力量不足导致的服务供给不充分的问题。二是提升“质量”,解决由于内部供给、专业程度低而引起的服务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扩量提质”是我国政府现阶段购买公共服务的价值遵循和制度逻辑。一方面,通过以“以钱养事”替代“以钱养人”,为扩大增量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坚持“费随事转”,将服务供给职能从政府剥离出来,破除了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专业性提升提供了可能。

(二)“需”“供”耦合是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求端”解决公众需求与政府职责范围及地方实际之间的匹配,聚焦购买服务的需求“是什么”“应不应该提供”和“哪些急需提供”。“需求”是“买什么”的起点,要依次考虑如何将公众需求识别出来、筛选出来、整合起来,串联起点单、配单、下单三个环节。“需求端”要解决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如何点好单,让公众的需求充分流动起来;二是如何配好单,需求筛选要既考虑特殊群体个性需求,也要考虑大众群体的共性需求;三是如何下好单,提供具体的服务项目满足需求,不该买的坚决不买,该买的要综合考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端”解决需求能否转化、如何提供、如何监管等问题,涉及购买过程中的接单、买单、查单,关注服务供给的主体、形式和考评。“供给端”也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接好单、接得住单,这对社会组织的资质、能力和政府前期筛选提出了要求;二是如何买好单,涉及服务定价合同签订等,其中定价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三是如何查好单,要监督好服务供给全过程,使提供的服务保质保量,老百姓得到实惠。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关键是实现需求与供给的精准对接,既要精准定位需求,又要将需求精准转化为供给,两者不能脱节。精准是“需”“供”耦合的基石。需求要精,这样才能使增量有意义;供给要准,如此才能使质量有保障。需求是无形的,供给是有形的,无形是有形的基础,两者相互协调才能确保购买服务的“扩量提质”。“扩量提质”要解决“值得买”和“买的值”两个问题。忽视需求的服务购买本质上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包办”,这种模式下,各个主体角色是失调的。政府“大包大揽”出现越位,公众需求未被满足存在缺位,社会力量供给的服务与公众的需要脱节出现错位。资金没有用在刀刃上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社会组织错位供给弱化了公共性与公益性,公众的被动使用侵蚀了社会治理的民主性。由此可见,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既需注重“量”更需强调“质”,增加“量”是基础,提升“质”是关键。

(三)“需”“供”脱耦偏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目标导向

理论上,依托契约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增加供给数量、改善供给质量、提升供给效率方面大有可为。然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过程存在诸多潜在风险〔2〕。早在购买服务开展之初,一些学者就指出,政府想成为“精明的买家”并非易事。经过实践,上述论断一语中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经济”问题已成为不争事实。为追求政绩而忽视产出的问题异常尖锐,类似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有戏无人看”的供给模式,已难以为继。供需错位、供需脱节导致“政府买了单、百姓不买账”问题的出现〔3〕。“单向投入型”模式导致供给与需求错位,出现供需失衡问题〔4〕:如一些地方不做需求调查盲目购买,公众没有得到想要的服务;一些地方对项目承接主体资质把关不严,给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主体以“浑水摸鱼”的机会,公众得不到高质量的服务……类似的顽瘴痼疾严重制约政策实施效果。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是构建多层次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破解公共服务供给结构性不足的重要工具。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目标,让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需求导向”一定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需”“供”脱耦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脱离了正常轨道,违背了政策设计的初衷。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供”脱耦的原因

传统官僚制治理模式与公共服务高度复杂性之间的深刻矛盾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实困境的重要原因〔5〕。认知偏差、需求识别错位、悬浮化的社会组织和项目评估的形同虚设是造成需求与供给难以适配和耦合的重要原因。

(一)购买方:地方政府认识和纠错存在偏差

一是认知存在偏差。一些地方视购买公共服务为上级行政任务,导致推进购买服务出现“应付化”倾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采取向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可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国家为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而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在一些地方看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不得不完成的行政任务。在中央要求各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职能转变及“放管服”改革的多重压力下,一些地方开展购买服务不是为了改善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而是以完成上级行政指令、应对工作考核为主要目的。从政策执行的动力上看,一旦将购买服务当成一种应付上级考核的行政任务,而非改善地方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契机时,就会出现“唯上不唯下”的后果。

二是思想重视不够。顶层设计预留的探索空间却成为一些地方消极推进购买服务的“遮阳伞”。中央出台的各项制度为地方探索留有空间。梳理历年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文件,对不能购买什么划定了红线,但对应该买什么只划定了方向,具体购买内容由各地依据实际确定。之所以设置政策空间,本意是考虑各地差异性,鼓励因地制宜、补足短板,然而也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不作为”提供了可运作空间。

三是有容错但无纠错。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背景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被寄予厚望。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政府内部对职能部门开展购买服务的推进效果持包容态度。在存在政策空间和容错纠错空间的情况下,只要不突破政策划定购买红线,购买公共服务的类型存在较大变通空间,容易出现“长官意志左右着购买内容,公众需求偏好被政府绩效偏好替代”〔6〕的现象。如果购买服务前调研和论证不够,不以公众需求为基础,就会出现严重的行政化倾向〔7〕。由于没有成熟的筛选机制,导致需求筛选突不出重点,分不清轻重缓急,处理不好点与面的关系,要么“只见森林不见树木”,要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直接结果是项目转化“随意化”,只求数量、不求质量,购买服务成为“形象工程”。

(二)供给方:社会组织的“悬浮化”“逐利化”倾向

市场化、体制化与关系化的资源供给体系,瓦解了社会组织的“社会性”特征,使本应沉淀在基层社区的社会组织,呈现出“悬浮化”倾向〔8〕,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既游离于体制外,又因缺乏服务能力而不被基层公众认可和接纳。社会组织的悬浮化一定程度上使得服务供给出现“蜻蜓点水”和“撒胡椒面”,加剧了项目化的弊端〔9〕。

一是生存理性压制职业伦理。一方面,社会组织接单能力不足却故意夸大实力。一些学者指出,社会组织的最大问题在于专业性不足,而专业性直接关乎购买服务落地的实际效果。当前,社会组织的共性问题是贪大求全,能够专注某一领域深耕细作的组织数量相对少,一些项目承接主体的选择空间有限,有时只能“瘸子里挑将军”。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接单能力不足,既可导致项目因“接不住”而流标,也会造成因专业度不足而使得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在社会组织对外汲取资源的能力不足与其面临的巨大生存压力之间的矛盾,迫使其必然选择接近政府,甚至依附于政府。在这种绝对的地位差异之下,社会组织在设计购买服务项目时,只能甚至刻意向政府意愿的方向努力。客观上,加剧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化倾向。

二是市场逐利取代契约理性。以项目为中心俨然成为社会组织谋求生存的重要选择,但项目资金的不稳定性和競争主体的多元性加剧了申请难度,使社会组织为竞争而奔走、为项目而竞争,这种竞争带来的不安全感常常推动社会组织采取理性的逐利行为,如不断的“翻新”项目,在项目申请的创新上下工夫等〔10〕。一些社会组织在服务过程中过分“逐利”,表现出较强的市场营利动机,出现机会主义、寻租腐败、低效供给、利益共谋等问题,严重侵蚀购买服务的效益和质量。机会主义、寻租腐败等问题可能导致项目承接过程中的“劣币驱赶良币”现象,损害社会公平、公正,损害地方政府公信力,阻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良性发展。

三是娱乐倾向取代专业理性。一方面,组织活动存在“娱乐化”“形式化”倾向。由于专业能力不足,一些社会组织在接单后无法按照约定提供足够专业的服务,但同时为了保证活动数量,确保能够“留痕”,于是开展不少具有“娱乐”性质的活动。这些活动多数打着“讲座”“培训”“技能提升”“知识普及”的幌子,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公众的参与多是“凑凑热闹”“走走过场”“领领东西”。服务行为“娱乐化”“形式化”倾向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在承接项目之初就是为了能够顺利通过项目考核、获得资金,而并不是真正为了回应公众需求。另一方面,服务“精英化”倾向侵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利益”。失独老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等所需要的慰劳助残、精神抚慰、职业培训等服务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一般的社会组织无力承担,即便有意愿承担,也会因这类服务“利润”较低,不愿接单。与此同时,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生活富足的社区“精英”反而能够通过社会关系表达一些诉求,文化类、爱好类、歌舞类等活动恰因其成本低、易开展、收益高、业务能力要求低等特点,而与社会组织的期望相符合,进而打上“促进社会治理”的标签以迎合购买方“需要”,谋求项目审批。

(三)评估方:第三方评估“形式化”

一是评估机构“工具化”。大部分第三方评估组织属于“诱致性”组织,并非自发产生,而是由于政府需要而成立,是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结构性需要。作为草根组织,第三方机构生存与政府关系的亲密度直接影响其可获取资源的程度,配合和服从政府工作大局为首要任务已然成为理性选择。于是,在政府不断增加社会服务评估经费,专业评估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大的同时,这些机构却出现了内卷化问题,甚至沦为政府证明项目成果、争取上级认同和资金持续投入的技术工具〔11〕。

二是评估技术“业余化”。评估过分强调“指标”和“留痕”,效果评估“指标化”存在指标治理失灵问题。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果评价多采用问卷调查、在线访谈、座谈会等手段,且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组织操作,留痕后作为第三方评估依据。但是,一些社会组织在问卷设计上做文章,使测量结果满意度虚高;一些社会组织有意地赠送小礼物给受访的居民,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评估的客观性。如此一来,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无法真实反映其实际效果。

三是评估结果“无用化”。评估结果不被重视,发现的问题不能被正视,评估的结果被漠视,使评估结果沦为摆设。一方面,购买方更关注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参考意义要大于应用价值;另一方面,承接方最关注项目评估是否通过,评估通过就意味着项目资金能够如期到账,对于被指出的各种问题,并不十分在意,甚至并不认同。另外,评估机构在撰写报告时,也使用“技巧”,若问题太多、太过尖锐,反而不利于购买方向上级汇报。因此,如果评估结果无法推进“以评促建”,那么评估行为也就成了一种形式。

三、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供”耦合的实现路径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耦合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主体,需要解决多个问题。就程序而言,包括需求识别、筛选与整合,项目转化与承接,项目落地与监管评估等问题。这其中既有理念认识问题,也有技术操作问题;既需要完善体制机制,也需要强化技术治理;既有短期可以解决的,也有需要长期持续发力的。

(一)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纠正认识偏差

政府是购买公共服务的最重要责任方,在合作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应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设计,加强源头治理。

其一,提高地方政府的认识和站位。购买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直接关系。一方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正向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既有利于优化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提升政府内部运作效率。以购买公共服务转移职能已成为地方政府的普遍性选择〔12〕。在实践中,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可以实现双赢〔13〕。另一方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补足社区公共服务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公共服务多元需求的重要一环。地方政府在推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将其作为提高公共行政效率的重要政府工具和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安排。总之,政府購买公共服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推进地方公共事务有效处理的必要选项,地方政府对此应该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其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杜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一方面,一些地方在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洗碗效应”心理,担心财政资金、合同签订、购买内容等环节出现问题,因而消极推动,甚至不愿推进。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甩包袱的工具,将本来应该由政府履行的责任也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外包,背离了政策初衷。针对上述问题,要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该领域的不作为、慢作为及乱作为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其三,完善购买服务纠错机制,及时矫正购买过程中的各种偏差。要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流程监测,及时识别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要科学诊断、全面分析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出现的问题的原因。要果断纠错,对购买服务运作中出现的偏差在第一时间予以提醒和矫正。涉及购买内容不合规、购买程序不完善、合同签订不规范等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各种寻租、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二)坚持公众需求导向,完善需求筛选与整合

公共服务的需求识别是购买服务运行的逻辑起点。需求筛选时要看到“树木”,特殊人群的需求相对于普通公众的需要更需要得到关注。也要看得到“森林”,民生领域共性的“需求公约数”应得到及时的回应。

其一,自上而下,多头并进,收集信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打造平台,疏通渠道,最大程度地实现公众需求的充分表达。一是构建平台,提高技术介入力度。提供需求上报入口,公众可通过网络直接上传需求,同时借助大数据、云计算进行信息抓取、分析研判和汇总整理。比如,深圳市推进“织网工程”助力社会治理,打造“一库一队伍两网两系统”,让数据多跑路,构建了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系统,为公众需求征集提供了有效平台。二是强化线下需求汇总。一方面,鼓励居委会成员通过入户走访、往年台账等获取需求信息,另一方面依托社会组织收集信息,发挥社会组织扎根社区、了解居民需求的优势。社会组织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发挥着“贯通上下”的需求整合作用,应强化专业化需求整合力度,在服务过程中开展调研,了解居民真实需求,及时收集汇总。三是要关注重点人群、特殊人群的需求,特别是残疾人、独居空巢孤寡老人、失能老人、困难家庭、患病儿童等群体,要建立起必要的机制,使特殊群体能够真实便捷地表达需求。

其二,主次有别,按需定供,因地制宜。并非所有的需求都必须“有求必应”,公共财政资源是有限的,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供给要适应地方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规律,才能保证供给方向和效率。可按照“急用先行、统筹推进”的原则,顾及当下,考虑长远,在此基础上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基础项目,往年呼声比较高、意愿强烈的需求项目可以继续推进;二是特殊人群项目,发挥购买服务“兜底”和“雪中送炭”的作用;三是结合地方实际,弥补既有公共服务短板项目。

其三,划定边界,确定红线,确保购买领域合法合规。2020年财政部颁布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在购买内容上划出了红线。结合《政府采购法》,在具体操作层面,购买服务边界和底线需注意三个方面: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或属于职责范围但涉及公权力行使、国家秘密、重大决策等类别的不能购买,也不能借购买服务转嫁工作;二是服务产出模糊、过程不易被监管、结果不易被考评的不能购买;三是竞争程度低,不适宜采取招投标形式进行,生产成本高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效率的不能购买。同时,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即政府购买的服务应着眼于增加社会福利,突出公益性,满足百姓需求,特别是涉及特殊与弱势群体的基本的、必须的公共服务。二是效率、效益原则,即购买的服务应考虑成本和收益。

(三)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加强契约与合同管理

其一,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一是要引导已有社会组织履职尽责。要发挥制度和政策的引导作用,结合地方实际,鼓励社会组织聚焦某一领域,深耕细作,打造品牌,规范内部治理,提升专业能力。二是聚力培育新的社会组织。可引入成熟的专业孵化机构,通过专业力量介入,开展公益组织孵化器项目,打造孵化链条,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比如,北京市西城区引入“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打造“公益组织孵化器”,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工作,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三是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带动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打造公益服务中心,选择发育成熟的组织作为标杆,引领带动帮助其他社会组织发展,提高整体承接能力。

其二,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一是多方比对,核算成本,合理确定价格区间。一方面,实行比较定价原则,以市场类似服务价格、其他地区类似项目服务价格、往年相关服务价格等为参照,在比价的基础上确定。同时,引入专家、第三方、受众等多元评价主体,通过多方参与、多轮评估等方法确定价格。另一方面,可采用浮动定价原则。预留10%-15%的预算空间上下浮动,根据实际供给数量和质量,确定最终价格。技术上可以公共服务项目的劳务成本为主要依据确定价格,或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加上承接者合理收益进行定价。二是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宁缺毋滥。将组织资质、专业能力、信用评价、社会声誉、往年服务鉴定结果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将项目申报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执行性及可考核性等作为筛选依据,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统筹确定承接主体。三是提高合同制定能力。严格把控立项环节,特别是合同签订,确保合同合法合规、要素齐全,其中,服务数量、质量等考核评价标准应精细可操作,激励惩罚措施应清晰明确。

其三,全过程、多主体、多形式监管。一是完善制度机制建设。要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将绩效评价贯穿项目执行全过程,强化事前绩效评价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及纪检、审计、工商等多部门联合考评。要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服务过程中出现较大失误和偏差的项目,及时予以终止清退。要完善奖励惩罚机制,可建立社会组织黑白名单制度,与项目执行效果挂钩,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依据。二是日常监管与节点评估相结合。一方面,要将项目执行过程纳入监管范围,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节点与随机抽查结合、一般项目与重点项目全覆盖、中期评估与结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构建立体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购买方不能太迷信“第三方监管”,必要的时候还需要自己派力量随机抽查和暗访,及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公开,做到“盯”好项目、“盯”住流程、“盯”住评估。三是强化服务效果的公众反馈。要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面上评估,对服务数量、专业程度、执行进度、整体完成效果等进行监测。同时,开拓渠道吸纳公众参与评估,通过电话访问、网络反馈、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收集公众使用感受度和满意度情况。

(四)强化技术工具嵌入,提升服务评估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要真正使第三方机构成为独立于政府之外,客观、公正的从事评估工作,不仅取决于其本身,也取决于政府的理念和态度,这是一个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来看,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效果的短期有效手段是强化技术治理,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与人工职能技术的使用加强质量管控,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者满意度。

其一,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服务质量信息收集。一是依托特殊算法,大数据分析可在海量、复杂信息中及时扑捉、收集、分析、研判各类信息〔14〕。通过标签云、数据流图等技术,对服务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研判支持。二是建立大数据平台,打通部门间数据共享通道,通过与微信等平台建立链接,方便收集、及时分析公众接受服务的情况。三是通过云计算技术建立模型,根据项目属性对不同的服务项目划分类别,以不同的标准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和分析评估。

其二,利用区块链技术做好过程管理。区块链被称为不可篡改的數字账本,具有多节点验证及信息溯源等特点,依托该技术,可以实现溯源追踪、节点记录及结构化处理数据等功能。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可应用于服务供给主体的筛选,通过数据系统比对,将不具备资质或存在前科的供给主体排除在外,将信誉好、信用佳、口碑优的供给主体放在优先位置。另一方面,利用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特点,对公共服务供给过程进行监管,实现日常监测、中期评估等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防止寻租等行为之下的监测数据更改。

其三,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感知服务效果。人工智能可以发挥数据运算、特征挖掘、信息传递、海量存储等优势,感知智能可以发挥感知获取、自动筛选的优势,认知智能可以发挥关联理解、分析推理、关系挖掘、知识演化建模等优势。人工智能可以进行全天候的监测和数据收集,实现日常行为的数据化、痕迹化和信息化管理,使各类计算结果的呈现更为清晰化、公开化、透明化。在残疾人康复、老年人护理等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可以通过语音、图像等的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判断服务接受对象接受服务后的境况改善程度、服务满意程度及各种直接的主观感受,这将有利于解决特殊人群接受公共服务主观感受测量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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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燕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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