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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思考

2021-11-26马树同

三晋基层治理 2021年5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

〔摘要〕随着乡村社会变迁,乡村呈现出“现代熟人社会”特性,乡村纠纷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对乡村多元治理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成了人民调解制度在乡村治理中功能发挥的必然选择。通过对宁夏西海固地区C乡的调研,发现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面临制度设计的欠缺及滞后、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失衡、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流动性大、人员老化等困境。乡镇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应注重引才稳才,实现“知识型”专职人民调解员与“经验型”专职人民调解员相组合,形成乡镇人民调解合力;应优化乡村人民调解的外部环境,强化人民调解的职业认同感,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实现。

〔关键词〕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乡村治理;现代熟人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5-0041-07

〔基金项目〕宁夏高等学校科研项目“传承与超越:西海固地区乡村人民调解的实证研究”(NGY2020085),主持人马树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不仅承担着基层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的社会功能,还具有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功能。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并非易事,制度设计之下,还需结合各地乡村现实,多方发力,形成共识。

在现实驱动之下,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两个路径展开:一是在解读人民调解面临的现实困境时指出人民调解专业性不足的问题;二是在对有关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解读的同时,论证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总之,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更多的是宏观层面的讨论,对于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动因、面临的困境、具体可行的路径等现实问题关注较少。“现代社会对规则的确认并不是或不仅仅是规范性要求,而是一个实践问题,是一个過程。”〔1〕143一定程度上说,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是各地在现有政策之下,根据地方社会现实,摸索出的一种社会实践。

近年来,笔者关注宁夏西海固地区乡村人民调解的实践,对该区域乡村人民调解运行中的问题有了较深的认知。西海固地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落后,截至目前,虽已全部脱贫,但整体经济水平不高,民众思想观念相对保守,社会开放程度不高。为了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当地政府也在着力推进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面临不少困难。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打通乡村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该区域乡村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于2020年7月下旬对西海固地区C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笔者对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所面临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就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必要性、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可能的实现路径展开论证。

一、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之必要

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2〕,是人民调解制度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和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形态发生了很大改变,村民日常互动的场域已由行政村缩小至自然村,村民关系显现出陌生人社会的特性。与此同时,赵村所辖的自然村社会形态很难用熟人社会这一概念来描述,而是进入了一种“现代熟人社会”形态〔3〕。在这一社会形态中,村民纠纷除了传统的纠纷类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纠纷,只有适应转型社会的纠纷结构和解决纠纷需求的变化〔4〕,人民调解制度才能发挥其作为一种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作用来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乡村社会形态的变迁

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村民流动性小,生活价值主要在村庄实现,村民对村庄的主体感和归属感强,而村庄则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面子、村庄舆论在纠纷调解中有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变,村庄不再完全闭塞,村民流动性增强,村庄共同体趋于瓦解,村民日常生活互动的地理空间在缩小至自然村的同时,又一定程度上延伸到村庄之外,加之互联网的推广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年轻一代开始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寻求与外界的联络,并试图实现物质利益的收获。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日常交往中显现出了逐利性的特性,原本的互惠性合作大大减少,甚至到了“一切用钱说话”的地步。

乡村社会形态的变化,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产生了深刻影响,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是乡村社会形态变迁之下人民调解制度继续发挥作用的自然要求。“对于人民调解制度而言,培养合格的人民调解员正是该制度健康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5〕长期以来,C乡赵村人民调解的具体运行主要是通过村干部(兼任人民调解员)、村庄兼职人民调解员来实现。当前,这种人民调解运行模式面临新的挑战:一是随着乡村社会转型,村干部权力式微,村民个体化意识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提高,村民对人民调解中是否依法调解越来越看重,村干部原来依靠权力所进行的调解已不能有效化解村民纠纷;二是村庄的兼职人民调解员很多时候只是“挂名”,真正愿意参与人民调解的村民越来越少。在乡村人民调解面临的上述挑战之下,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成了实践“倒逼”改革的自然选择。

(二)乡村纠纷类型的多元化

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赵村村民纠纷类型也发生了变化。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间借贷、人身侵权等纠纷,也出现了诸如土地承包、土地征收与补偿、环境污染等新型纠纷。新型乡村纠纷的出现,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成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特性,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注重“地方性知识”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访谈中,C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刘主任告诉笔者,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不仅需要耐心、公心、细心,懂得倾听,能够控制住调解的局面,还要熟知所在区域的乡土人情,在工作中不断历练,总结经验。他提到,近年来,随着一些新型村民纠纷的出现,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法律知识的储备、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都提出了更多要求。

(三)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治理主体水平、素质及治理方式的现代化,目的在于提高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引领和介入能力。”〔6〕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就治理主体而言,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治,以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公共治理规则等为基准,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就治理方式而言,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已凸显出今天的乡村社会治理强调的是调和,而不是支配〔7〕,是多元主体的公共参与,而不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包含了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融合了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是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抓手之一。

人民调解员作为乡村人民调解制度的践行者,在发挥人民调解制度优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员调解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制度在实践中的效能,只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为民众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获得民众的认可与尊重,才能发挥出人民调解制度在乡村社会中的治理功能,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调节、自我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实现国家治理、社会调节和乡村自治的良性互动,进而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说,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是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现实困境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已达42万余人〔8〕。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人民调解员专职化也存在较大差异。赵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受财力等现实因素的影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处于“虚置”状态,更谈不上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在C乡,虽有专职人民调解员,但也面临着人员流动快、人员老化的问题。不管是村庄,还是乡镇,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不仅有制度保障不完善,还受人民调解外部环境不良等因素的影响。

(一)制度设计的欠缺与滞后

从《人民调解法》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都对社会变迁之下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作出了回应,特别是《意见》中明确指出,将人民调解员专职化作为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主要举措,但这仅仅是一种初步的顶层设计,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实践中,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还涉及诸多实际的问题,包括招录条件、程序、人员的身份定位、财政保障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的规范,这就导致虽已有国家的顶层导向,但实践中却层次不一。像西海固这种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还只是聚焦在乡镇一级,未能深入村庄层面。而且即便是乡镇,也受人员编制限制,专职人民调解员只能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实现,在人员选聘资格设定、程序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以工作经验为判定标准,这其中可能还掺杂乡村社会人情等因素的影响。C乡的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一名恰好是赵村卸任了的村主任,另一名是乡政府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从现实的角度来说,这两人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压力,但因为收入低,他们在工作之余,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增收,人民调解并不是他们全部的工作,加上专业水平限制,平时更没有充足的时间来提高专业能力,很多复杂、疑难的纠纷还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调解员来处理。

这就导致C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两名司法助理员除了做好司法所的司法行政本职工作之外,还需要承担大量的人民调解工作,无形中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影响调解成效。总而言之,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因为制度设计的欠缺与滞后,经费保障的不足,导致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在实践中出现“专”而“不专”的情形,严重制约了乡村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失衡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乡村社会人民调解的法律主体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村民纠纷的预防和调解,这也是人民调解“枫桥经验”的核心: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化解。但制度的设计与法律的保障并不能完全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在村庄的落地生根,只有“制度规则中所包含的价值如果能为人们所接纳,并转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那么,行动者就会自觉地按照制度规定来进行选择”〔9〕288。反之,制度就难以达到规范和调解人们行为的目的,在实践中流于形式,而不能真正产生作用。趙村由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专门的经费保障和独立的办公场所,人民调解员也没有任何待遇,村人民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在熟人社会中,村干部享有一定的权力,受到村民的普遍尊重,村干部作为人民调解员调解村民纠纷往往能达成较好的效果。而今天,随着乡村社会形态的变迁,村干部权力式微,村民对村干部的衡量标准出现变化,部分村干部也认为参与村民纠纷调解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遇到有纠纷需要调解,村干部也只是进行程序性的调解,能调就调,调不了的就让村民去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此一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法律上乡村人民调解最前沿的人民调解组织,事实上发挥的作用很是有限。

然而,由于“现代熟人社会”并未完全褪去熟人社会印记,乡村社会虽然注入了现代性因素,但还传承了传统村庄的乡土性,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还是倾向于村民认为不伤面子的人民调解。既然村人民调解委员不能满足村民对纠纷解决的诉求,他们就转而寻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这就导致了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作用的发挥上出现了明显的失衡,但村、乡人民调解员又各有各的苦衷。用赵村村主任的话说,不是他们不管,是管不了。赵村村主任认为,现在的人和以前不一样,利益至上,两口子闹矛盾,都要分出个对错来,不好调解。有时处理不好,自己反而成了“罪人”,他们(村干部)又不是专业的调解员,也不懂法律知识,说说好话,讲讲道理,能解决的好,解决不了的就指导他们(村民)去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村主任还说,他们村干部现在压力也很大,平日村务工作很多,调解村民纠纷完全是想着村子和谐一些,他们没有多拿一分钱。C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刘主任认为,因为种种原因,村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什么有效的作用,很多村民纠纷都需要通过他们(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这仅仅靠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是难以完成的。

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失衡,背后折射出的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人民调解员专职化上的重心选择:注重乡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选择性地忽视村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这是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面临的现实困境。但村民纠纷的调解,如果不能深入村庄,村庄缺乏有效的人民调解组织,乡村纠纷就地化解就是一句空话,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存在流动性大与人员老化的问题

在C乡,虽然政府以购买的方式实现了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但由于待遇低,人员存在很大的流动性。随着乡村社会变迁,乡村人民调解制度也在积极对乡村社会变迁作出回应,当下的乡村人民调解不同于往日,也不同于一般的权威调解,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熟知乡村社会的风土人情等本土知识,这一方面是本身生活阅历的积累,另一方面需要在调解工作中不断历练来掌握。C乡的一位李姓人民调解员告诉笔者,他之前没有接触过什么法律知识,调解有关的经验、知识都是在调解工作中通过培训和自己的不断学习掌握的。这位人民调解员之前是赵村的村主任,卸任后被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他担任乡专职人民调解员只有一年多的时间,但交谈中,他已透露出不想干的意思。他认为,现在这份工作把他“绑死”了,几乎每天都需要到所里转一转,占用了他大部分时间,而待遇却很低,调解中有时还得受当事人的“气”。他告诉笔者,在他之前有两位专职人民调解员都干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走了,薪水少是主要原因。由此导致的问题是,乡镇专职人民調解员承担着整个乡镇的纠纷调解工作,如果人员不稳定,流动性过大,就会使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有效运行,势必会影响人民调解在民众心中的权威,使人民调解制度难以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应有功能。

C乡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面临人员流动性大问题的同时,还有人员老化的问题。刘主任告诉笔者,C乡近几年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来源于各村卸任的村干部。这个群体的人员年龄往往都偏大,他们长期从事村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纠纷调解经验,比较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但也正因为年龄较大,他们在面对一些新型纠纷的时候,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且乡村纠纷的调解工作,往往需要深入村庄,体力消耗较大,从开始介入纠纷调解到调解成功,以及后续的回访,一起纠纷的调解,可能需要多次进入纠纷当事人所在的村庄,对这些年龄大的调解员来说,也是一种体力上的挑战。这造成了C乡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过程中面临的又一人才困境。

三、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路径选择

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路径选择,需要以地方基层治理的大格局为坐标〔10〕,以充分发挥乡村人民调解制度基层治理功能为导向,以推进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格局形成为目的,而不是将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定位于乡村纠纷预防与解决这一初级层次上。在这一目标与定位下,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应切实从乡村社会现实出发,在健全顶层制度设计的同时,也关注乡村社会的区域化差异,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在人才的引进与稳定上下功夫,优化乡村人民调解的生态环境,让乡村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不仅有物质上的保障,也有充分的获得感、归属感。

(一)健全制度,落实保障

六部委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指出在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但对于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定位、选聘程序、经费保障等方面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不作出具体规范的好处是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细化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细则,以保障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得到更好的推进,但也因为缺乏顶层设计,各地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规范文件的出台各自为阵,最后的结果就是名义上确立了专职人民调解员,但因为制度的设计完全是地方性的,能推行则推行,不能推行则改之,稳定性不强。因此,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是保障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前提条件。笔者根据所调研的乡村人民调解的实践,就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制度保障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国家层面制定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与管理办法。具体来说,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一是确定选聘原则,包括选聘的公开性、公正性、择优性等方面;二是设定选聘程序,特别是对招聘条件、考试方式和程序、岗前培训等环节要做出明确规定;三是明确工作职责,要针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不能将专职人民调解员混同于司法助理员,同时,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与兼职人民调解员也应该有所区分;四是确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的培训、学习、考评、奖惩等方面;五是建立工作保障机制,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权利,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国家层面制定这一管理办法,可以统一和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形成人民调解员共同体,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同感。各地可以结合地方社会具体情况,细化办法的执行性。

第二,理顺司法所的双重管理体制。基层司法所因为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人员少,任务重,疲于应对,大大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在C乡司法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事实上承担着大量的人民调解工作,他们一定程度上就是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这一现实情形下,理顺司法所的双重管理体制,将司法所划归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管理,让司法所回归其司法行政工作的定位,以缓解如同C乡这种因专职人民调解员不稳定、不专业,而出现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大量乡村纠纷调解的情况,并与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形成合力,切实发挥乡村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

(二)分类指导,逐步完善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财政保障有限,村经济发展不足,难以为村人民调解员提供经费保障,这是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面临的外部限制。同时,在乡村社会转型中,随着村民对村庄认同感降低,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大不如以前,几乎没有村民自愿而无偿地参与村民纠纷调解,这是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面临的内部限制。这一现实告诉我们,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路径必然不同于乡镇人民调解员专职化,需要结合村庄现实,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选聘村庄有威望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庄可以选聘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在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设置上,可以根据村庄的人口规模来确定。村专职人民调解员设定面临最大的问题是经费保障,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以案定补,根据调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生活补贴;二是将目前以一村一顾问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经费用来保障村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在经费有了保障的前提下,村委会应当为村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办公场所,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能正常开展。

第二,注重培育村民公共精神。在村庄共同体面临解体的当下,如何重塑滕尼斯所说的乡村共同体〔11〕68,激发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務动力,积极培育村民公共精神是长远而重要的选择。“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具有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直接功利目的,以利他的方式关怀公共事务,同时强调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自律自制的行为规范和善待生命的慈悲胸怀和仁爱精神。”〔12〕村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能有效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民纠纷的调解,壮大和稳定村人民调解员队伍,可以通过移风易俗,建设村庄公共文化广场等方式,密切村民情感,重建村民对村庄的主体感,为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提供深层次保障。

(三)引才稳才,强化归属

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不仅仅是有专人负责乡村纠纷调解就可以,更重要的是参与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该具备专业素养,这才是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关键所在。C乡虽然实现了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但面临着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不高,不具备人民调解相关的专业知识等问题。引进专业人才,并能让引进的人才扎根乡村人民调解工作,是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根据C乡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人才问题。

第一,以政策性就业的方式选聘大学生担任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政策性就业方式,吸引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返乡担任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乡镇人民调解员专职化问题,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具备专业知识,能以专业的知识调解村民纠纷,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也能较好地进行普法宣传;二是类似“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政策性就业模式已运行的比较成熟,以这种方式缓解乡镇人民调解员专职化面临的人才困境既可以保障人员的到位,也能有效确保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待遇。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需注意:首先,选聘的大学生,应当是户籍在当地乡镇的大学生,这样既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人才的频繁流动,也因大学生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而发挥好专业人才在乡村人民调解中的作用。其次,因为政策性就业具有过渡性,只有两年的服务期限。实践中,大学生在服务期限内往往还会寻找他们更意向的单位和岗位,有随时离职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为了确保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在采用政策性就业方式招录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时,明确规定服务期满后,对于工作表现出色,能胜任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学生,在符合公务员招录的条件下,直接招录为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留住人才,继续为乡村人民调解发挥作用。最后,要注意大学生专职人民调解员与乡镇司法所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协同。大学生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招录是乡镇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一种特殊方式,可以不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办法的限制,但都应接受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办法。这种特殊的乡镇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方式,是为了实现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最优化,两种不同招录方式的人民调解员应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乡村人民调解的合力,充分发挥乡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多重功能。

第二,优化乡村人民调解生态环境,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认同感。调研中,笔者发现C乡专职人民调解员流动性大还有一个外在因素是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生态环境不好。虽说在“现代熟人社会”中,大多数民众将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案,但纠纷当事人都试图寻求利益最大化,加之村民所了解的法律知识有限,村民个体化意识增强,在具体的纠纷调解过程中,纠纷当事人会无理取闹、谩骂人民调解员,导致乡镇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受挫,职业获得感不高。所以优化乡村人民调解的外部环境,保障人民调解员工作的荣誉感是乡镇人民调解员专职化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等载体,为民众搭建有效的学法平台;通过当地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推送发生在民众身边的法律案件,以案释法,引导民众自发地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将法治文化与当地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相融合,以民众喜闻乐见的民俗活动传递法律知识;通过加强村干部、村人民调解员等主体法治教育,带动法治精神渗透村民日常生活中,让法律成为村民行为自觉遵守的规则,让法治成为村民的生活方式。随着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乡土文化的重建,村民对人民调解的尊重和认可加强,乡村人民调解外部环境进一步优化,乡村人民调解员价值得以实现和肯定。在乡村人民调解外部环境优化的同时,也要注重乡村人民调解员职业认同感的建设,通过塑造乡村人民调解员的使命感,提升他们的价值感,实现与乡村人民调解的外部环境的优化相契合,为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稳定奠定文化基础。

四、结语

新时期,乡村治理需要对乡村社会变迁作出积极回应。进入“现代熟人社会”的乡村,人际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村民间的亲密感不再,信任感降低,村民个体化意识增强,村庄主体感趋弱,村庄共同体面临解体,如何让共建共治共享乡村社会治理大格局落到实处,是乡村治理切实要解决的问题。乡村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基层治理机制,是乡村治理众多机制中能有效实现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一种制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而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是将乡村人民调解制度功能充分发挥的必然选择。

在乡村人民调解实践中,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困境重重,这其中既有制度设计的欠缺,也有社会现实的制约。可以这样说,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是乡村社会现实的紧迫需求,但因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在具体设置中出现了现实偏差,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而不专”。国家进行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制度规范,地方结合乡村社会现实,探索符合乡村现实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路径,逐步推进乡村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是我们需要遵循的方向。

任何一种职业的专业化发展,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支撑专业化的影响因素众多,就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而言,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凡是经济比较发达地方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运行都比较良好。所以,要在C乡这类经济发展落后的地方,保障乡村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还需要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之下,大力发展当地经济,以经济的发展为乡村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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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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