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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2021-11-25莫大光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6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税务机关纳税

莫大光

(南京臻中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17)

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活动复杂,涉及面较广,容易产生诸多风险。当前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比较重视经营风险,对并购重组产生的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知;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政策较多,应认真分析并购重组活动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并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税务风险,提高并购重组产生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并购重组税务风险可能导致过高的收购成本

企业为实现其战略目标,实现规模和经济效益的突破发展,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考虑通过企业并购重组的方式扩大规模。并购重组存在不同的具体形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兼并等。并购重组活动较为复杂,涉及的税务事项面临不同的涉税风险。并购活动在不同阶段所涉及的税收成本、税收负担及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并购前被并目标企业可能存在未发现的税收负债、税收历史遗留等涉税风险,如果未能发现或采取适当措施规避,这些税务风险的存在将由并购企业承担,增加并购企业的并购成本。

(二)并购重组产生的税务风险降低企业整体价值

企业并购重组采取不同的方式,其对收购价格的评估方法不同。最终需要并购企业付出相应价款。如通过股权收购方式的并购重组,被并购目标企业可能因被并购前存在未发现的尚未缴纳的大额税款或涉及大额税款事项,而并购方通过尽职调查、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也未能发现,或是存在其他事项引起被并购企业存在税务风险,导致并购方高估被并购方价格,虚增并购溢价,从而减少并购后企业整体价值。

(三)并购重组活动产生的税务风险可能影响并购成败

并购方尽管根据有关信息对并购业务进行税收筹划,制订税收筹划方案;然而并购方对目标企业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得到的或是通过相关途径确认被并购方存在重大税务风险,根据被并购目标企业有关利益方的报价,并购方综合衡量后,可能因需要付出代价过高而选择放弃并购活动,导致并购失败。

二、企业并购重组活动中主要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

股权收购式并购业务中,被并购前被并购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履行可能存在政策规定未执行到位,取得的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合规性方面存在风险,因发生不予进项税抵扣情形时未及时做出进项税转出,达到纳税义务确认条件时未确认收入、故意延长增值税纳税义务履行期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事项报请税务部门审批或备案、备案留存资料缺失、税款足额及时申报入库等管理上未到位。并购后因客观条件及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未能及时停止享受优惠或将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款补交。

资产收购式并购过程中,对被收购企业出售资产的类型属于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判别,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在评估价值基础上采取公平、科学、合理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履行期限可能存在没有于重组日确认的风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存在未按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予以备案。

并购后,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研究判断、重要涉税风险点及后续税收风险管理不重视。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股权收购式并购重组业务中,被并购目标企业在并购前的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存在随意性,任意调节会计利润达到不预缴或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目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对资产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不合常理的缩短,多计折旧与摊销成本费用,未取得合规票据,应税收入延迟确认、故意遗漏纳税调整事项等人为调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致使纳税调整事项不完整,税收优惠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备案,复杂交易涉税事项申报前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报批或备案,留存备查资料不齐全,导致税务机关后续税务管理或税务稽查时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滞纳金。

股权收购式并购重组中企业所得税处理采取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对其股权收购业务活动是否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判断上可能存在风险:首先是“五个”条件应同时满足;其次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分别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合并式并购重组中合并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实践中出现一方企业在另一方注销后才去办理纳税申报,导致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未要求计算。

利用资产并购重组方式在不同企业间转移利润额及亏损的弥补,亏损企业以提高资产转让交易价格方式对外进行交易,通过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转移未弥补的亏损额,存在交易价格不合理、人为转移利润的动机,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资产并购交易中存在并购双方对特殊性税务重组的适用条件未能提供充分资料予以佐证,尤其是重组的目的方面不具有合理性。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

被并购企业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开发项目,其取得预售收入时,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税未按收入类型对应的预征税率足额缴纳税款;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能存在收入少计、成本多扣除的税收风险。并购企业中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则不适用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方应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进行评估,其金额一般较大,影响并购成本,对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并购企业或被并购企业享受土地增值税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则可能存在享受方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导致后期税务检查风险。

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重视税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化税务尽职调查内容

针对被并购目标企业并购前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并购企业针对被并购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应进行了解,签署并购意向协议后,应按要求尽快组建并购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团队,根据并购尽职调查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财务调查中税务调查工作任务,列示工作内容清单,尤其是对被并购目标企业税收业务复杂、风险较高的,应聘请专业化尽职调查中介机构以及聘请专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对被并购目标企业的税收历史遗留问题着重关注、已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条件进行仔细地对照复查,对被并购目标未达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其已享受的税款是否退还给税务机关;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被并购目标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查询是否存被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是否存在大额税款分期或延期纳税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入库的大额税款,是否处于被税务机关稽查中。通过税收尽职调查工作,将被并购目标企业的税收风险尽可能予以量化,合理评估存在的税收风险对被并购目标交易价格的影响。

(二)合理设计架构,切实降低并购重组税收负担

并购重组采取收购资产方式的,根据被并购企业标的资产状态及使用价值,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做到交易价格客观公正,应取得被并购目标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资产收购、股权并购交易中应根据支付并购对价资产的不同,区分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并根据享受税收政策的不同确定两者的支付比例。

适用一般性税务重组的应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损失和资产取得价格。如享受递延纳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合理设计交易支付方式、优化股份支付与非股份支付比例、双方交易目的等合同内容,将并购交易合同条款中与税收相关部分逐条对照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与企业投资、法务部门沟通、商议涉税条款;将并购协议中可能会产生误解的条款及时保持与税务机关政策部门的咨询与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消除或降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采取企业合并方式进行并购重组的,并购方应查询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被并购企业未弥补的有效亏损金额建立台账,对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进行确认。

(三)关注条件改变带来税务风险变化

企业应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并购前后的变化是否会导致并购双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发生并购重组后因涉及行业、区域性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影响产生差异,并购后可能因财务指标的变化,不再享有的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分析影响因素。对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期间应及时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防止并购税收风险过大,并购企业后期并购成本增加、增加企业风险。

(四)增加保护条款,降低税务风险

并购企业为防止因被并购企业存在重大税收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可在并购合同中增加类似“被并购企业承诺条款、利益保险条款”,因被并购企业刻意隐瞒有关重要税收事项,致使被税务机关补缴税款、行政处罚产生的税收支由被并购企业出让股东承担。

四、结束语

随着国家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部分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焕发生机与活力,企业经营规模和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并购重组取得成效。因并购重组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应对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高度重视,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开展并购重组业务时分析存在的税务风险,并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助力于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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