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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五个局限

2021-11-24张铧誉

现代交际 2021年21期
关键词:苦乐约束力个人利益

张铧誉

(海南大学 海南 海口 570228)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作为一种激进的社会改革理论,同当时英国复杂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背景密切相关。虽然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对当时乃至以后的英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其理论仍带有一定的局限。边沁功利主义的局限主要表现在苦乐同质、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来源、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五个方面。

一、苦乐同质

边沁认为,痛苦和快乐的性质是相同的。痛苦和快乐的四种来源分别是自然的、宗教的、政治的和道德的,而且四种来源在性质上没有差异,唯一的差异在于与其产生相伴的环境。

苦乐同质忽视了苦乐、不同苦和不同乐之间质的不同。苦乐同质是边沁在借鉴德谟克里特、昔勒尼学派、伊壁鸠鲁学派、霍布斯、洛克、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上述学者或流派对快乐和痛苦的探讨仅仅聚焦于量的区别,而非质的不同。边沁没有突破上述学者的局限,机械地认为苦乐的性质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来源的差异和量的多少,因而苦乐是可以计算的。苦乐同质作为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的前提,进而成为衡量行为善恶、立法是否健全、共同体利益大小的前提。但是就事实而言,苦乐并非同质,甚至不同的苦和不同的乐之间也存在质的不同;因此,边沁功利主义思想被称之为“全然卑鄙并堕落的学说,只配给猪做主义”[1]。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密尔对苦乐同质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密尔认为,苦乐不仅有量的差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以快乐为例,不同快乐之间存在着高低优劣之分,理性的快乐在质上一定高于感官的快乐,而且比感官的快乐更有价值。虽然感官的快乐比追求理性的快乐更容易得到满足,但是享有理性的快乐的人决不会用自己正在享受的快乐去换取感官的快乐。熟知这两种快乐的人,将把理性的快乐置于感官的快乐之上,而且由于质的重要性远远超过量的重要性,因此量的多少也就成为微不足道的方面。密尔坚持把追求理性的快乐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认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2]10,“苏格拉底一类的人却知道问题的两方面”[2]10,充分表明密尔对快乐在质上的差别及对理性的快乐的推崇。此外,边沁还忽视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那就是同一个体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事件有不同的苦乐体验,不同个体对相同事件也有不同的苦乐体验。

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边沁在论述功利原理时指出,利益有关者既可以是具体的个人,也可以是一般的共同体。如果利益有关者是具体的个人,那么这种利益就是个人利益;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么这种利益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的实现就在于增加快乐、幸福和利益,或减少痛苦、不幸和损害。如果每个人都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就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边沁的上述认识存在将个人理性的适用范围过度普遍化的错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之所以争论不休,不仅在于难以辨别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界限,还在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而是经常存在冲突和矛盾。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认识:一是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二是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之和;三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虽有不同,但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集。萨缪尔森提出的“合成谬误”认为,对局部而言是对的东西,仅仅由于它对局部而言是对的便说它对总体而言也必然是对的是不正确的。从“合成谬误”的视角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从微观上是正确的东西,宏观上未必总是正确的。

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非就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囚徒困境”还是“公地悲剧”,都强有力地表明: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但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可能不同程度地削减社会利益。边沁通过对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衡量社会利益的大小,表明他相信人性是自私利己的,每个个体都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既然人性是自私利己的,而且每个个体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个个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就必然与其他个体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影响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个体应该如何做出选择,边沁没有回答,密尔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密尔认为,虽然人的本性是自私利己的,趋乐避苦是个体行为选择的唯一目标;但是个体应当克制自身的无限欲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爱邻如爱己’,这两条原则便能构成理想的功利主义道德圆满状态。”[2]33-34

三、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来源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来源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他举例描述了由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来源所造成的“灾祸”。由个人不慎所招致的灾祸便可称为自然约束力的惩罚;由法律判决所招致的灾祸便可称为政治约束力的惩罚;由个人品德的缺陷所招致的灾祸便可称为道德约束力的惩罚;由惧怕天谴而心烦意乱所招致的灾祸便可称为宗教约束力的惩罚。

边沁忽视了从内部环境视角分析快乐和痛苦的约束力或来源。影响快乐和痛苦的约束力或来源应当从内外两个方面来分析。无论快乐和痛苦的约束力或来源是自然的和政治的,还是道德的和宗教的,都只能归结为外部环境所带来的约束力或来源;因此,边沁对快乐和痛苦的约束力或来源的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密尔认为,边沁只强调外部环境对个体的行为的约束,忽视了内部环境,即自我教育、自我训练、塑造意志等对个体的行为的约束。

在快乐和痛苦的约束力或来源上,密尔指出,内部环境所带来的约束力或来源占据主导作用。边沁所谓的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来源缺乏对个体道德品质和道德生活的内在挖掘,而这正是边沁的外部环境的约束力或来源所缺乏的内容,也是密尔的内部环境的约束力或来源的主旨。内部环境是保证个体在追求最大快乐的同时伴随最少痛苦的主要因素,是保障功利原则实现的主要因素。密尔所谓的内部环境的约束力或来源,即内心的约束,是根本不同于边沁所提出的外部环境的约束的,是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与完善。

四、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

苦乐同质是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的前提。边沁将功利原理应用在立法领域,借用立法计算快乐和痛苦的值,进而衡量政府的立法效果。立法者的任务就是计算苦乐的值,然后通过对法律的改进,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3]281边沁吸收、借鉴了哈奇逊关于功利计算原理,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第四章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快乐和痛苦的值的估算原则和估算程序。

边沁不仅忽视了不同个体对相同事件有不同的苦乐感知,而且忽视了同一个体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事件有不同的苦乐感知。边沁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的方法存在一个前提,即人是有可替代性的。如果充分考虑不同个体和不同时间这两个因素,那么在不同的时间计算出的苦乐值将是不同的,通过计算快乐和痛苦的值来衡量政府的立法效果将是不准确的。或许边沁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第六章中指出“痛苦和快乐是在某些原因的作用下,产生于人心之内”[4]99,同时谈及了影响苦乐的敏感性状况。

边沁所提供的计算功利的方法过于具体和斤斤计较,被马克思称之为“庸人的鼻祖”[5]。快乐和痛苦是立法者运用的工具,通过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的大小,立法者以改进法律的方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快乐和痛苦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即使充分考虑边沁所提出的影响苦乐的敏感性的三十二种状况,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仍然是一大难题。在完全理性的估算中考虑众多的感性因素,如何量化感性因素对快乐和痛苦的贡献或影响是相当困难的。即使可以量化感性因素对快乐和痛苦的贡献或影响,但是又因为苦乐并非同质,既有量的差别也有质的差别,估算出来的苦乐值也是不准确的。

边沁功利主义原理对行为后果的依赖有一定的局限性。效果论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表现形式。边沁认为,“动机一般是中性的,不存在绝对好或绝对坏的动机”[4]151。因此,边沁在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时选择的是效果论。简单粗暴的效果论不仅在判断行为上过于片面,而且对行为后果的依赖迫使个体做出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对个体来说过于苛刻,毕竟追求满意化也是个体选择的动机之一。

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在吸收借鉴哈奇逊、贝卡里亚和普里斯特利的思想的基础上,于1776年在《政府片论》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也是他功利主义思想的根本原则。[3]281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无法舍弃了相应的少数人。依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为了实现共同体的最大利益,当最大多数人与少数人产生利益冲突时,应当毫不犹疑地选择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当出现“电车难题”时,电车司机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变换轨道,牺牲另一个轨道上一个人的生命从而保全原轨道上五个人的生命。这样做虽然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完全忽略了关于生命权的法律正义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发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含有浓厚的激进色彩。即使最大多数人做出相同的选择,这种选择也未必就是正确的选择,只是通过激进手段实现了自身的幸福。

追求幸福的最大化可能被某些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过度解读,从而侵犯他人利益。边沁认为,快乐就是幸福,追求快乐是个体行为选择的唯一目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个体行为选择除了考虑快乐这一因素外,还考虑道德、伦理、奉献等多元目标,而且未必把快乐放在首位。对个人而言,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但必须掌握有助于做出决策的全部信息,而且必须对信息进行正确处理。但是在现实世界里,这两点都是无法实现的。对群体而言,要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每个个体必须准确地感知他人的幸福和快乐感觉,从而做出回应,共同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世界里,这一点也是无法实现的。基于此种倾向,波普尔用“不幸的最小化”取代“幸福的最大化”,力图最大限度地预防、消除可避免的痛苦。与“幸福的最大化”相比,“不幸的最小化”更为强调个体在追求个人幸福的过程中,不损及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边沁在后期摒弃“最大多数人”,用“最大幸福”代替“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曾批评亚历山大·韦恩伯恩仅仅站在少数人的立场上做出“功利原理是个危险原理”的判断。因为在边沁看来,其功利原理是为多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而不是狭隘的少数人,这从侧面反映了边沁对最大多数人的关心。对“最大多数人”的背离或许可以被解读为边沁不但认识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且“最大多数人”和“最大幸福”在很多情况下也难以同时实现。

六、结语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与当时经济上迅速崛起,但是政治上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相呼应。边沁以功利原理为基础,呼吁对当时的英国社会进行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针对议会、司法和行政的改革主张和措施,恰好迎合了工业资产阶级主张进行政治改革从而把握政治话语权,继而推行自由贸易的政策,最终掌握国家政权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迫切要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苦乐同质、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来源、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五个方面。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缺陷使密尔、摩尔、西季维克、布兰特和斯马特等人推动了功利主义的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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