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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三化”价值与路径思考

2021-11-24

现代交际 2021年22期
关键词:三化居民社区

汪 漪

(中共芜湖市委党校 安徽 芜湖 241000)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由此正式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是党委和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进入新阶段,我国社会治理的重心将落在城乡社区。[1]在政府、社会、市场协同参与社区治理的现实架构中,社会性主体是最薄弱的力量,是社区治理的短板。基于此,当前我国社区治理创新的关键在于“创制社会”。当下,政府、民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多停留在宏观政策推动层面,而对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现代化中的深层价值不甚了解。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发展现状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这是社会组织首次被写入党的文件中。此后,党的历次重大会议在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创新内容方面多有提及和强调社会组织的作用。一方面,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2006年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总数由35.4万个增长到86.6万个,增长了1.5倍,年均增长率6.6%。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出现了诸多问题,进一步阻滞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发挥。[2]

第一,地方政府干预较多,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依然存在。从主体性角色出发,社会组织与政府应是平等合作关系,但在实践中往往因政府的过多干预,导致二者形成了实际上的科层式依附关系。由于地方政府掌握着资金、人才等资源,导致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成为随时准备接受政府下派任务并完成政府考核任务的具有半官方色彩的基层组织。

第二,社会组织主体性品格缺乏,自身能力建设有待加强。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时间较短,自身制度建设仍存在短板,如公益性偏离、规范性欠佳、组织能力孱弱等。[2]41由于过度依赖政府的资金、项目等资源,导致社会组织客体化倾向严重,从而削弱了其在社区治理中的组织动员能力。

第三,居民参与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不够高。受市场经济影响,居民“唯利益是从”的价值倾向不断强化,“事不关己则高高挂起”,参与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不高,部分群体甚至存在较强的戒备、抵触心理。基层党员在社区中的模范先锋作用尚不突出,在居住地也成了“沉默的大多数”。

上述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产生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治理主体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社会组织的存在价值,导致主观上或被动或消极地应对社会组织的工作。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价值逻辑

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共同构成社会系统三大部门,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3]深刻把握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价值逻辑可以从国家与社会、社区与家庭、居民与居民这三对关系出发,理顺新阶段社会组织治理价值的发生逻辑。

1.国家社会化:梳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政社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如洛克的社会先在论、黑格尔的国家先在论、马克思的社会决定论等。[4]早期关于政社关系的探讨内含着一个基本假设,即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但中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仍用西方社会的法团主义或公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是不切实际的。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深厚、现代化起点低、起步晚等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治理必须是在国家强力主导下,政府、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共同参与治理实践。因此,为了实现“善治”的目标,在我国政府与社会应是合作治理的“伙伴关系”。[5]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是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重要举措。

首先,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有效弥补政府缺位和市场失灵。单位制解体后,原由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社会职能转而由基层政府和市场来承担。但基层政府不可能包揽一切,市场又以逐利为目标,因此在社会建设中面临着政府缺位和市场失灵的困境。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外的第三种力量,因其专业性、非营利性等特点,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灵活性、广泛性、专业性等优势。[2]39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文化、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弥补政府缺位和市场失灵。

其次,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主协商,反映群众诉求。社会组织因与民众、群众自治组织价值同轨、目标耦合,更容易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成为民众利益的代言人。通过民主协商等方式,社会组织能够提供情绪表达平台和利益协商平台,释放群众紧张甚至不良情绪,促进利益相关方平等协商。作为政府和基层社会的沟通器,社会组织搭建了一座有效连接政府与基层社会的桥梁,能够缓解政府与民众的张力,实现政社合作共治。

2.家庭社区化:构建社区与家庭的关系

与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不同,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更多表现为一种基于血缘、地缘等纽带联结成的关系网络,费孝通称之为差序格局。差序格局下个人、家庭的特点突出表现为“私性有余、公共性不足”。[6]改革开放后家庭的“私性”被进一步强化,居民从工作单位回到社区后,便回归私域的家庭,将社区拒之门外,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联系社区,社会化生产与社区生活被割裂开来。因此,要创制社会必须先将家庭与社区关联起来。社会组织正是实现这一关联,输出家庭社会性与公共性的重要载体。[7]

社会组织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以及指导居民孵化社区社会组织,有助于帮助居民走出家庭,投入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多为公益性且类型多样,开展的活动丰富多彩,居民可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加入,有助于丰富居民的精神生活,同时也能为社区内弱势群体提供帮助。通过参与社会组织,以及孵化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培育居民的公共意识,进而引导家庭参与社区治理。另外,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公共生活也是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受长辈影响,后代更容易养成奉献、友爱的公共精神。

3.个体组织化:改善社区居民间的关系

组织化与原子化相对立,是社区居民团结合作的一种社会关系状态。改革开放后,城市化、市场化的迅速推进带来深刻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革,大量劳动力从农村涌向城市,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人际关系的原子化、利益化趋势明显。这种社会关系的变革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社会矛盾冲突尖锐化、公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因此,推动平安社区建设,必须打破居民原子化的孤立状态,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在差异化的居民间重构社会信任机制。社会组织以志愿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公益活动为渠道,是实现社区居民组织化的有效载体。

首先,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有助于培养居民的合作精神和公共意识。以志愿精神、利他主义、公民责任等为精神内核的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向居民灌输“合作”“服务”意识,在强化居民相互联系的同时有助于将社区碎片化的个体力量重新聚合起来,在信任和互惠的基础上寻求合作的最大公约数。

其次,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有利于营造新型人际支持网络。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催生了大量新型社区,社区居民间的差异化程度显著增加。商品房社区居民往往在家庭、职业、教育背景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特点,属于弱关系类型。[8]在弱关系主导的城市社区,社会组织能够构造一种不同于熟人圈子、血缘亲情的新型关系秩序和人际支持网络,这种关系网络在信息传递和资源交换方面更有优势,但又不至于让居民陷入沉重的人情包袱中不能脱身。如上海的“安吉乐”、武汉江城微公益、广州大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为就业困难青年、残疾人、失业妇女等特殊群体再就业提供了精细化的服务。实践证明这些就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因信息资源多、职业指导专业、公益志愿等优势在促进就业方面具有政府、市场不可替代的优势。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路径思考

1.国家夯实社会组织支持系统

第一,从法律层面确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近年来,党中央陆续出台多部文件明确了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主体地位,但行政赋权还需要通过立法机关进一步法制化,实现法律赋权。应当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并不是政府赋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要从法律层面确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地位。

第二,政府全面落实政社分开。地方政府应当主动放权,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职能转交给其承接,扩大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的生存空间。要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清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让更多资源向社会组织倾斜,着力构建一个全方位的政策支持网络。

2.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第一,扩宽资金来源渠道,强化筹资能力。当前我国社会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且主要依靠政府项目资助,自创收入较少。因此,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首先要提升“造血”能力,拓宽筹资渠道,在积极申请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同时,还应主动与营利性企业、其他非公组织寻求合作。要打造品牌项目,并善于运用新媒体进行宣传增加知名度,以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第二,提升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社会组织多因薪酬、福利待遇等原因导致专业工作者流失,使社会组织服务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社会组织要通过提高薪酬待遇等方式,配备专业的工作者,同时要定期进行专业能力培训,组建一支稳定的专业工作队伍。

第三,加强社会组织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是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组织架构、活动规范、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制度,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发展道路。

3.居民强化对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认同

第一,居民要强化公共性理念,主动回归社区。当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更多是在社区之外进行,社区作为公共服务和居民业余生活中心的存在感较弱。居民要强化人民主体地位认知,提升参与社区治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以主人翁的角色定位主动关心社区事务,回归社区生活。要摒弃“事事找政府”的传统观念,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丰富公共生活内容。

第二,社区党员发挥模范先锋作用。在社区治理中,要重视发挥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让其充当社区治理的领头雁,建设一支社区领导团队,让更多的社会资源下沉到社区,并以参与社区生活的亲身实践调动居民协同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四、结语

打造“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格局必须先重构社会。社会组织发展是培育社会性力量的有效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价值,并进一步优化参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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