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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非自利道德契约论研究

2021-11-24

现代交际 2021年22期
关键词:契约义务动机

周 晶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00)

S.达沃尔在《自利的契约论/非自利的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Contractualism)一书中基于各方订立契约出发点的不同,将契约理论区别为“自利契约论”与“非自利契约论”。他将“自利契约论”定义为各方的平等仅仅是事实的,各方对原则的选择也是以理性的自利为基础的。“非自利契约论”的出发点则是合理的互惠或道德上平等的人们之间公平性的一种理想。[1]11自利契约论源于霍布斯的思想,他认为人们订立契约的出发点是基于个人的利益或者欲望,由于建立社会比自然状态更能提升个人利益,所以人们就合作进入社会生活。在当代高蒂尔进步发展了这种思想,发展了一种自利的道德契约理论,即道德是为了保障利益的自利理性契约。

非自利契约论源于卢梭,卢梭的“公意”概念就是对每个自由平等个体的尊重。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卢梭的思想,提出了“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是作为自由平等理性人意志的表达,同时也是理性人共同意志的表达。在当代,罗尔斯与斯坎伦从契约论角度进一步发展了康德的义务论思想,但二者的理论侧重点有所不同。罗尔斯将契约理论的重心放在社会制度正义上,斯坎伦则将契约理论应用于道德本身。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自己的理论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理论,但是后来罗尔斯认为自己的理论是一种政治理论。因此,罗尔斯的契约论是一种“非自利的政治契约论”,而斯坎伦的契约论则是发展了罗尔斯相关思想形成的“非自利的道德契约论”。

这种关于“非自利道德契约论”的说明是与数学的对照中开始的,斯坎伦认为伦理学与数学判断相似。一是关于这两门学科,我们可以凭借某些原则做出判断:这些判断都是关于、凭借某些原则,有的可以说是正确的,有的可以说是站得住脚的,而另外一些不是。这些我们所凭借的原则是推定的重要的客观信念。主题问题或者说事实的根据就是数学与道德哲学首要的哲学问题。二是在道德哲学和数学领域,我们都可以通过推理发现真理,虽然经验与观察可能有用,但不是标准发现真理的方式。因此,考虑到第一个问题(两门学科的主题问题或者事实的根据),我们需要相容的认识论来解释如何发现这一领域(道德哲学和数学)的事实,也即认识论问题。[2]226此外,不同于数学,道德哲学还有第三个特点:为什么道德是每个人都应该关心的,也叫实践的重要性问题。

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斯坎伦道德哲学的核心。而第二个问题回答包含在第一个与第三个问题领域。本文对这三个问题进行回答,透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具体回答,可以看出斯坎伦的理论何以是一种“非自利的道德契约理论”。

一、非自利道德契约理论的主题——人与人之间义务

斯坎伦道德契约理论处理对象并不涵盖所有道德,保护自然、爱护动物、个人发展等问题并不是斯坎伦考察的范围,他指出自己关注的道德领域只是涉及“某些特殊的、关于正当与不正当或‘我们对他人负有什么义务’的观念所划分出来的那个部分。”[3]192他将自己道德契约理论范围限制在他所称的道德核心领域——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是道德领域的核心问题。

西方许多学者关注的是道德领域的权利问题,与此不同,斯坎伦关注的是义务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概念,权利就意味着对他人提出义务,这种义务分为肯定性义务与否定性义务。所谓肯定性义务指的是采取某种行为的义务,如帮助他人的义务,假如你在自己牺牲很小的情况下能够阻止非常可怕的事情的发生,那么你就有义务这么做。所谓否定性义务指的是不采取某种行为的义务,如不许说谎、不许伤害他人等(当然这种义务也不是绝对的),人与人之间存在这种义务与权利的关系。比如每个人都具有隐私的权利,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没有人有理由否认这些权利,当你提出这些权利的时候,就意味着对他人提出某种义务——尊重你的隐私、不把你的隐私泄露出去,不干涉别人追求幸福生活等。当个体要求别人履行保障某种自身权利的义务时,就意味着当自己处于他人的位置时,也要履行保障他人权利的义务。因此,在人际交往中这些渴望与他人友好生活在一起、渴望他人尊重自己这些权利的人共同构成一个道德共同体,共同体人们之间是相互平等的,个体作为平等道德人对他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同样当别人处于个体的位置时,也有权利要求对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义务也即我们彼此亏欠什么。

二、没有理由拒绝与道德判断

按照斯坎伦的观点,个人的权利要求是否恰当取决于对于他人要求的义务是否恰当,取决于他人对于这种权利要求能否合理拒绝。换句话说,平等的人共同接受的道德原则就是他人不能合理拒绝或者反驳的原则。这种原则被斯坎伦表述为“一个行为如果其实施在那种境遇下会被一般行为规则的任何一套原则所禁止,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不正当的;这种一般的行为规则是没有人能有理由将其作为明智的、非强制的普遍一致意见之基础而拒绝的。”[3]163斯坎伦认为这一道德原则“可以看成是建构相互负责的平等人的共同体规范”。[1]15同时这一原则也是斯坎伦非自利道德契约理论的核心内容。

这一核心原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对道德不正当的定义,在内容上是关于道德对错的理论,是道德判断的依据——不同于功利主义的理论。斯坎伦认为,在这一假想的道德共同体中,理性人作为能够证明行为正当规范性的生物,每个人都拥有否决权。因此,斯坎伦的道德判断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反对行为理由也是从个体角度来考虑的。通过对个人理由的强调,斯坎伦就将自己的理论与功利主义形成对照,这种对照也即个人理由与“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的对照,斯坎伦认为功利主义对福利或者幸福最大化追求会导致对个人利益的侵害。比如斯坎伦本人举的例子——电视上正在进行一场紧张又刺激的世界杯足球赛直播,但是电视控制塔内的某位工作人员发生严重的事故而受到伤害,如果我们不立即救助他,这位工作人员就会面临生命危险,但如果我们救助他,直播就会停止,数以万计的球迷就会很失落。按照功利主义原则,我们应以大多数人福利为行为原则而不去救助这名工作人员,但是按照非自利道德契约理论,从这名工作人员角度,可以提出合理理由拒绝这一追求大多数人福利的原则。

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个人理由是具有实质性内容,包含对他人的关注。在假想的道德共同体中,订约的主体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处境、目标等各种相关信息,订约各方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对某人反对一个原则的理由与他人的反对理由做比较,同时这种个人理由必须是能够普遍化且正当性的理由,也即“个人的一般理由”。这些个人一般理由必须是能够得到辩护的,我们比较这些个人一般理由中的哪个更重要,从而做出实质性道德判断。

从斯坎伦契约主义原则可以看出,他关注的是“他人没有理由拒绝”而非“他人有理由接受”。这是由于斯坎伦认为在自由的社会,人们有权利做许多事情,有权决定自己行为方式,只要这种方式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利益。同时在自由的社会很多事情都能够有理由接受,例如接受那些超道德行为。对某个人来说做出某些超道德行为,例如舍弃自己的生命去挽救他人是正当的,但当你要求别人也遵从这一原则就是不正当的。因此,非自利道德契约理论追求的是更低程度的道德要求,即不是错误的道德行为。斯坎伦认为,“不能有理由拒绝”更能体现“向他人证明行为正当性”。因此,与其他契约理论不同,斯坎伦追求的并非在某种原初状态或自然状态中的共识,而是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共同体中反对的正当性,这也是对一种较弱契约主义的追寻,这一没有理由拒绝原则就构成了主体间寻找道德判断的客观的、共有的依据。

三、道德动机与非自利道德契约理论

道德动机理论是当代道德哲学研究关注的焦点,所谓动机问题就是回答“我为什么要有道德”的问题,也即作为第一人称的我如何认同道德规范性问题。斯坎伦的非自利道德契约论观点认为,道德动机问题就表现为“当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时候,如何给人们提供避免该行动的理由”[3]161。

这种对动机问题的说明又可以分为形式说明和实质性说明。所谓道德动机的形式性说明,是将道德动机诉诸任何特定目的无关的考虑。而实质性说明则通过将价值赋予某种实质性的词语来解释道德动机。按照这种划分方式,不同的道德哲学家被划分在不同的阵营里。如康德就属于形式性说明,功利主义就属于实质性说明。斯坎伦关于道德动机的说明一方面从形式上继承了康德义务论的先验性,另一方面又融入理性人具体的生活环境、习俗等因素,提出了即有形式性又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动机理论。

从形式上来说,人作为具有判断敏感态度的理性存在者,“人类不得不与他人生活在一起,这是他们无法有理由拒绝的,只要他们也受到这一理想的激发的话。”[3]154斯坎伦认为,“道德地行动的理由,以及什么能够驱使我们以这种方式行动,不仅在于我们的行为会带来善或避免恶。相反,所有错误的行为有一个毫无吸引力的方面,实施这些错误的行为会使得我们与他人疏远,因为我们不能正当地证明自己。”[4]183这是我们要做道德行为的形式基础。在道德共同体中,道德是某种人与人之间为了合作的需要而达成的一种共识,这种契约的达成是人们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一种平等协商。那么这种协商的依据是什么呢?这就涉及道德动机的具体内容。斯坎伦认为,我们必须依赖关于人们有理由想要什么的普遍的信息,也即“一般理由”。这种一般理由是个人理由,是个人的一般理由,并非某个人特定的喜好,这也就涉及个人自我理解问题——当我们考虑道德行为之时,我们的理由是什么。

在斯坎伦看来,一个行为是不正当的本身就构成了不做这种行为的充分理由,道德正当与不正当判断就构成了行为的动机基础。这种动机理论也回答了道德的优先性与重要性的问题:与其他价值相比,如审美的考虑、个人的人生规划等相比于道德考虑来说,道德缺失才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缺失,因此道德处于一种更为重要地位,处于一种优先地位。

综上所述,斯坎伦非自利道德契约理论对两个问题的回答具体可以表述为:第一个问题是对道德不正当的定义,第二个问题是对道德动机的说明,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即为“不能合理拒绝”原则。从具体论证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于自利的道德契约理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斯坎伦非自利道德契约理论以理由概念为逻辑根基,契约的达成是个人理由与个人理由的交换。每个人虽然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尊重他人的利益,在何为正当理由上在充分尊重每个理性人意志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因此,斯坎伦的“不能合理拒绝”原则是建立在康德“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哲学观念基础之上,是将康德义务论在道德领域的进一步应用。

四、结语

斯坎伦非自利道德契约理论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在道德实践领域还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随着现代工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进入一种“陌生人社会”的时代。斯坎伦非自利道德契约论从我们希望与他人和谐共处的事实推导出无理由拒绝的原则,这种原则正好为“陌生人社会”如何调节人与人之间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为我们关注人际伦理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为当前社会伦理构建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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