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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权益发展现状研究综述

2021-11-24李敬平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人格权权益俱乐部

李敬平

1 背景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的外在环境复杂,运动员的劳动者身份日益多样,劳动人事关系牵涉了很多方面。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越来越多的运动员遇到了欠薪、限薪、超负荷训练等无法保障自身权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理顺运动员权益的发展现状并分析它的未来发展趋势。

2 研究现状综述

2.1 国内有关研究

用关键词“运动员”在中国期刊网上进行检索,显示国内对运动员进行相关研究的文献数量是59786篇;以“运动员权益”为主题搜索,相关的有效文献数量是49篇。从所查阅的文献来看,也未发现与运动员权益相关的专著。从所搜集到的文献数量来看,我国对运动员的研究非常充分,主要论点集中在运动训练、运动损伤防护、运动成绩等方面,但对运动员权益的相关研究则非常匮乏,不足0.1%。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我国对运动员权益的研究最早是在2003年,吕予峰发表了论文《对竞技体育运动员权益保护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之后学者也不断对其进行探索,但每年的研究成果极少。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学者对运动员权益的研究主要是针对运动员的界定、运动员权益、运动员权益的发展现状、运动员权益保护的建议等方面。

2.2 国内研究发展历程

近二十年来我国对运动员权益的研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初步探索阶段(2003-2008年):2000年后,体育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体育体制改革在进行中。2003年开始,一些学者探索运动员权益的发展。通过对文献的进一步分析,此阶段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权益的界定和分类上,分析运动员的各项具体权益。积极研究阶段(2009-2014年):2008年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后,运动员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但是运动员在日常训练及参赛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侵犯运动员权益的事件,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研究迫在眉睫。通过对文献的进一步分析,此阶段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从不同角度(如法律、体制等)评判运动员权益的发展现状。平稳发展阶段(2015-2019年):2014年46号文件发布以后,国家重视体育产业的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升,运动员的身价也逐年增高,但是国家还没有形成完整配套的机制体制,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文献的进一步分析,此阶段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提出保护运动员权益的方案,并学习国外的优秀经验。

2.3 国内研究热点综述

2.3.1 运动员界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运动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依照劳动保险条例,运动员也享有疾病、运动损伤和就业补助等相关的保障内容。另外,他们还会享有住宿、学习、其他津贴等内部福利待遇。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运动员的权益保障都是在举国体制的管理下进行的。

在这之前,运动员的范围较为狭窄,但是随着体育体系的扩大,无论是国家或省市级的专业运动员,还是高校、业余体校的学生运动员,都应统称为“运动员”。达到运动年限、技术等级、参赛资格要求等条件的运动员退役后,都应享受国家的退役政策[1]。

在当代体育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运动员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投资方拥有极强的垄断效力。在俱乐部和联盟的强大资本角逐中,运动员往往显得形单影只[2]。

2.3.2 运动员权益

运动员权益是指运动员根据他在法律上的存在形式,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也有权要求国家和其他组织、公民作为或者不作为,从而实现运动员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法律手段[3]。

运动员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应当拥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基本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但在实际生活中运动员经常会遇到无法有效行使权益的问题[4]。竞技体育运动员作为运动员的一个重要部分,更应该极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竞技体育运动员是体育事业的主体,他们的权利与竞技体育运动的未来息息相关,确保运动员的个体权益才能维护整个行业的秩序,从而构建阳光的法律体系[5]。

很多学者对运动员权益的研究是多角度的。其中,运动员最基本的权益就是人格权。19世纪的欧洲就提出了人格权的概念来,这是一种法律的概念[6]。而中国学者则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固有权利[7]。运动员本身是自然人,是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但因为知名运动员是曝光度高的公众人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知名运动员具有公共性,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常常与大众传媒联系在一起,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具有商业利用价值。因此他们人格权利的行使会受到外在条件的限制[8]。

综合来说,运动员的人格权应分为三类:一般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又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根据对国内外运动员及其肖像权的研究,可以将运动员的肖像权定义为:是运动员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相统一的重要人格权,其本质上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9]。

人格权肯定了运动员个体存在的价值。只有明确了人格权,才能延伸出运动员拥有的其他权益。有些学者对运动员的健康权益进行了探索,健康权作为仅次于人格权的一项权益,是公民享有其他权益的关键,运动员作为专门从事体育活动的人员,其健康权益保护得当与否,无论对其本人的职业生涯发展还是对中国建设体育强国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体现了加强运动员健康权益保护研究的必要性[10]。

在保证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时,他们才有机会和能力去劳动。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职业运动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较为特殊的人力资源。《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规定,运动员享有体制内劳动法规定的各种劳动权益。运动员的劳动权益是指运动员在劳动关系中所应获得的合理权益,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自由转会、退役培训等[11]。

2.3.3 运动员权益的发展现状

在体育市场商业化发展之后,国家在保护一大批体制外的运动员的劳动权益的措施上,仍有所欠缺。不同身份的运动员,有着不同的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体系。一个是职业运动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运动员薪酬和保险两方面。另一个是退役运动员,他们在运动员群体的比例也很高。国家安置退役职业运动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安排工作机会、补偿退役费、推荐免试升学,从不同层次对退役职业运动员进行保障[12]。

目前在处理体育纠纷问题如劳动权益纠纷时,我国多采用当事人互相和解、体育协会非公开化处理、行政部门私下调解等方式。但是随着体育行业的飞速发展,市场中运动员难以维权的状况频出,原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都难以适应现实情况,运动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仍存在一定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在立法过程中逐渐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13]。受其影响,在体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核心价值也逐渐转向“权利本位”,愈加突出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但实践表明:目前对运动员权益的法律保护,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现状,无法满足运动员的需求[14]。而且,在中国的举国体制之下,运动员为了获得金牌才坚持不懈地训练,甚至有人认为:“在中国,体育只有工具性”[15]。这些思想也严重影响了中国体育立法的初衷,立法时考虑了太多的政治等非体育因素。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较为分散,具有多重领导、机构冗杂、效益低下、人治重于法治、管理机制弱化等特点,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16]。

在现有的资本环境下,影响运动员权益保护的发展也有经济因素。很多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用了限制贸易理论,在欧美这是非常普遍的做法,目的是为了限制当事人的自由流动或妨碍他们寻找新的合作机会。例如在职业体育运动领域,当某一个运动员不愿意继续待在俱乐部,或者俱乐部利用职权强迫运动员签署长期的劳动合同时,就有可能影响该运动员所拥有的自由流动权[17]。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运动员权益诉求发展之路上的障碍,一些学者对这些障碍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一是未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重视运动员的权益,虽然国家已出台与运动员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最重视的仍然是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忽视了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自身权益的维护和退役后的生活状况;第二是体育法律的完善程度跟不上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体育法》中没有具体的条款保障职业运动员的权益;第三是职业运动员保障制度不完善,无法平衡在役运动员的个人价值与俱乐部的集体利益[18];第四是运动员的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较低,体育学校的教育质量和运动员的受教育时间都不及普通的高校,运动员也没有专门学习法律知识,所以在遇到俱乐部欠薪等违法情况时,运动员很难用合法、理性的手段维权[19]。

2.3.4 运动员权益保护的建议

在研究如何保护运动员的权益时,很多学者都从法律法规层面、管理体制层面、运动员层面入手。

法律部门制定《职业体育法》,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职业运动员工会,成立专业高效的职业体育仲裁机构,让我国职业体育联盟或者职业俱乐部、职业运动员与运动员工会三者间在处理事务时能够平衡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维护职业运动员的权益[20]。

我国目前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运动员权益的许多方面都受到影响。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根据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国情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重新规划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职能,简政放权,激发体育市场的活力,也要重视现有的管理部门的协同发展[21]。

更多学者探讨了设立仲裁机构的必要性。仲裁要按照严格的客观程序进行,避免了手续上的不可控因素,仲裁的最大特点是方便快捷、低成本性,这也是合适的协调手段。适合体育仲裁调解的纠纷有: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以及重要人事选任、参赛等纠纷[22]。体育纠纷内容涉及很多的专业性知识,而且由于体育行业的特殊性,还需要考虑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所以相对于其他纠纷,体育纠纷会有更精确的导向性,实行仲裁程序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各方面的成本,运动员的权益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保护[23]。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原有的体育仲裁解决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在面对体育纠纷的时候可能会忽视运动员的权益,现代化体育产业的发展严重受制于这种落后的解决手段,所以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体育仲裁机制[24]。同时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运动员权益的部分争议是因为中国的教练员、运动员、赛会从事者缺少比赛规则、纠纷处理规则的知识,所以要在教育部门中分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向体育从业者普及法律或者规则的培训[25]。

3 结论与建议

3.1 研究历史较短,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

欧美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就已经开始研究运动员权益,在职业联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运动员的权益保护制度。我国最早是在21世纪初关注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对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管理机制仍旧不规范。而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侵犯运动员权益的事件发生,迫切需要激发产学研各界的研究积极性,借鉴国外维护运动员权益的优秀经验,提出符合我国体育发展的措施。

3.2 研究对象较少,加大对其他类型运动员的保护

目前已有文献中,格外强调保护职业体育运动员的权益。但是在现实发展中,我国运动员有多种分类,职业体育运动员、业余运动员、学生运动员的权益来自不同的方面,这些运动员的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

3.3 研究内容局限,从多角度多方位解决问题

根据系统工程的理论,想要推动事物的向前发展,需要系统中各个环节的配合,不能缺少任何一个环节。运动员权益的相关联系者很多,只有从多个角度思考解决方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在探讨运动员权益的法律保护层面时,一些学者只研究了运动员的实体性权利(例如人格权、肖像权、劳动权等),忽视了对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的研究。而且研究者只是罗列了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并没有关注法律的实施效果如何,所以并不能了解到制定法律出现的真正问题是什么。所以要深入分析运动员的各个权益,制定对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措施。更要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国家目前已经出台的法律实施效果,取缔那些效果甚微的法律条文,补充效果甚好的法律条文。

目前学者研究的论点主要在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动员等层面,仍缺少对体育组织如俱乐部的研究。很多侵犯运动员权益的主体都是俱乐部,如剥夺运动员的休息休假权、拖欠运动员的工资,所以也要规范体育组织的行为。以俱乐部为例,第一要开发周边产品,完善俱乐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引入更多的体育经纪人才或者体育管理人才,完善俱乐部的管理,解决出现的各种管理问题,减少俱乐部的运营成本,实现俱乐部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运动员的权益。第二要强化社会责任,维护俱乐部品牌,提升社会效益。强化俱乐部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培养高度的责任感、提升俱乐部的诚信度、改善俱乐部的品牌形象。时刻将责任感放置于心,才会有同理心去维护运动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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