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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抵销权在债权让与形态下的风险探究

2021-11-24向开元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债权债务抵销债务人

向开元

(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129)

一、债务人的抵销权与债权让与的关系

债务人的抵销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相互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可将部分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债务人的抵销权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再行使原有合同中的履行义务,以较为合理高效的方式较少合同行使的成本。在现实中,债务人的抵销权是常见的民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抵销权不需要条件限制。[1]

在一般的债务人抵销权中,此债务人是彼合同中的债权人,此合同的债权人是彼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内容上具有可抵销性,例如同为金钱给付关系,那么债务人就可以顺利地行使抵销权。此外,诸多的债务人抵销权行使过程是在债权让与的形态形成的。例如,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正好对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享有债权,如此便实现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互享有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债务人可行使抵销权。该类型的债务人抵销权行使是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产生的,也是现实中最为常见的类型,成为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重要途径。[2]

债权让与形态下债务人的抵销权并非毫无风险,尤其是在债权让与存在瑕疵、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缺乏合意、部分抵销与全部抵销不协调的问题,都会给债务人的抵销权带来风险。在各种债权让与形态下,债务人的抵销权行使可能会带来更大风险,给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债务人的抵销权在债权让与形态下的风险类型

(一)债权让与瑕疵带来的风险

债权人在让与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债权的具体内容是可以被转让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欠缺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债务人无法行使抵销权,带来更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该债权是不可转让的,那么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便存在争议,尤其像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这类债权不属于可转让的类型。即便在形式上存在债权让与,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也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问题,无法保障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在债权转让之后,未及时通知债务人,这也会导致债务人的抵销权无法行使,第三人可提出异议。债权债务关系若存在争议,也会给债权让与后行使抵销权带来争议,使得原本相对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合意风险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还受到合意的影响。一般而言,抵销权是单方法律行为,享有抵销权的一方,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行使抵销权。上述情况是相对简单的抵销权类型,主要是对等义务、相同债权债务内容的情况行使。但是,现实中存在诸多并非对等的债权债务内容。举例说明,如果甲方与乙方互相享有支付1万元的债权债务,那么甲方或者乙方便可直接行使抵销权,不涉及合意风险。但是,在诸多情况下,给付的内容是不同的,如果甲方欠乙方1万元现金债务,乙方欠甲方价值1万元的财物。相互之间是否进行抵销,需要结合财物之债的估值和合意。

如果在债务内容和类型上存在较大差异,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会存在很大的合意风险。在乙方不认为债务对等的情况,很难开展抵销。同时,如果在转让债权时出现让与合同中合意不实,或者存在欺诈、强迫等情形时,也会导致债务人的抵销权难以有效行使。第三人可依法行使对抗权,使得债务人抵销权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出现更多风险。[3]

(三)部分抵销与全部抵销带来的风险

很多债务人的抵销权是部分抵销,那么在部分抵销对象差异和抵销比例上,也容易受到合意的影响。如果乙方缺乏落实抵销权的实意,那么即便甲方为此作出多重努力,最终还是很难实现债务人的抵销权,使得该问题面临多重风险。部分抵销相对于全部抵销而言,在债务人的抵销权中也存在部分和全部抵销的问题。在不同的债权让与情况下,部分抵销和全部抵销中的风险同样需要认真考量。

一是部分债权让与导致的部分抵销权问题。也就是说,债权人并没有将全部债权进行让与,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债权让与第三人,此时债务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仅可以就此部分债权行使抵销权,其他部分依然需要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处理。由于增加了债权债务关系,使得原本单一的问题,由于部分化、碎片化的债权让与导致了部分抵销问题,给债务人带来不当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仅存在部分抵销权的问题。在债权让与之后,第三人享有了债权,原有债权关系转变为现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如果现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并不享有相互对等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便难以行使充分完全的抵销权。因而,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债权让与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转变,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

三、债务人的抵销权在债权让与形态下的风险化解

(一)规范行使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形态对债务人抵销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十分关键。但是现有的法律规范和让与合同的要件中,并没有严格规范性条款,要求债权让与行为,仅仅将其作为一般转让行为加以处理是不够的。为了更好地降低债务人抵销权的风险,有必要在债权让与的环节中针对债务人抵销权加以考量。债权让与的方式方法不当,容易给债务人抵销权行使带来不确定的风险。有必要在如下两方面加以重视和规范:

一方面,增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性的限制。在债权让与中,债权人在善意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债权让与权利,让与人和被让与人都应该是善意且具有充分合意的,避免债权人的恶意转让权利,干扰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此外,在债权让与之后,应当及时有效地提供通知,适当情况下增加债权让与的说明。另一方面,在债权让与中为了减少债务人抵销权的风险,应保证债权让与的合法有效,区分可转让与不可转让的权利,增加债务人在债权让与中的知悉权。

(二)加强债务人抵销权行使中的合意规范

依据现有债权让与规定,债权转让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时,仅需将债权让与及时通知债务人即可。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债务人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状态,尤其是对于被让与人的基本情况并不知晓,对于以后行使抵销权不利。对于被让与人而言,其对于债务人的情况的了解是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逐利和公平交易,减少交易风险,其必然希望对债务人有更多了解和认识。显然,债务人与被让与人之间具有加强认识和了解的必要,更好地服务于债权的抵销合意,降低其中的风险。

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过程中,可以在之前、之中、之后的过程中,增加债务人、债权让与人、债权被让与人之间的相互合意,尽可能减少由于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对象不熟悉以及债权让与带来的债务人抵销权问题的风险。同时,合意是意思自治、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债权让与形态下,进一步规范债务人抵销权,减少其中的风险,需要加强合意规范,尤其是债权让与和债务人抵销权行使过程中的合意。

(三)协调部分抵销与全部抵销的关系

债务人抵销权在债权让与的不同形态下,可能会存在部分抵销和全部抵销的问题。在上述两种抵销类型上,涉及债权让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抵销合意和协商过程,因而带来风险。为了降低此类风险,可以考虑进一步协调部分抵销和全部抵销之间的关系,保障抵销权行使的实际效果。

第一,在部分抵销中,推动债务人与债权让与的协调。让债务人在部分抵销权的行使过程中,对债权让与有充分的了解,对于如何与债权被让与人进行部分抵销提供前置或预备,避免在实践中出现部分抵销难以推进。第二,在全部抵销中,应进一步放宽债权债务类型和抵销中的意思自治,通过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受让人之间的相互协调,提高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效果。[4]

四、结语

债务人抵销权是法定民事权利,对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债权存在让与的情况,使得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存在诸多的风险挑战。有必要分析现有主要风险,并且通过合理有效方式减少债权让与给债务人抵销权带来的障碍,提高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抵销权的合法有序推进。债权让与给债务人抵销权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规避风险也需要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为债务人抵销权的正确合法行使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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