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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对传统艺术表演类非遗项目的保护与应用

2021-11-14徐嘉慧

戏剧之家 2021年33期
关键词:艺术表演艺术类文化遗产

徐嘉慧

(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500)

一、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艺术表演类非遗,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框架下,加上了传统、艺术、以及表演三个小框架。首先,传统是指历代相传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一代又一代传递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技巧等等;艺术则是指借助一些手段,或者是媒介,塑造的一些反映情感或者是现实的形象;最后,表演则是指将情节或者技艺表现出来的戏剧、舞蹈、杂技等演出。根据三个小框架的范围,不难总结出,我国传统艺术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为:由我国人民世代相传的,由传承人通过一定的舞蹈、声音、神情、技巧,并结合相关实物和场所,进行展现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并可以视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在这样的定义下,结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传统艺术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有: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以及曲艺四大类。

二、传统艺术表演类非遗保护与传承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人才匮乏,传承乏力

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基本都极具地域特色,每个非遗项目都很有地方特色,例如陕西省安塞县的安塞腰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土家摆手舞等等,这些非遗项目十分贴近当地民众的生活,但同时也因为极具地方特色,而难以吸引年轻人去学习。

传统艺术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全球化、信息化的影响下,除却少数宣传、保护做得较好的项目,因其较高的知名度,会吸引人才前去学习之外,大多数非遗项目都无人问津,形成了老一辈的传承人不知道技艺传授给谁,而年轻人也并不感兴趣的恶性循环。艺术表演类的非遗项目是因为人们的喜爱产生,因为人们的喜爱传承,但如今随着老一辈传承人逐渐消亡,新一代的年轻人很难坚持这样学习难度大、经济效益低、学习成效不明朗的传统技艺。

(二)经济不足,教育缺失

任何项目想要发展,都离不开经济的支撑,经济不足,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乏力的主要阻碍因素。尽管已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但真正能够落实的还是少之又少。大多数传统艺术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生活都无法得到很好保障的前提下,很难再将技艺传授给下一代,甚至有很多传承人在生活的压力下,也会选择改行。

目前,高校对于传统艺术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依然不能达到形成完整的教学体系的程度,同时由于人才匮乏,高校也找不到相关专业的教师,因此,大部分高校都不开设相关课程。

(三)监管不力,法律滞后

我国虽然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过多,难免会有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即使有了相关违法行为,与破坏侵害非遗项目所得的丰厚利润相比,处罚手段的威慑力明显不足。其次,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容易被模仿、破坏。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以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的价值衡量标准,而传统艺术表演类的非遗项目,其历史人文价值以及传递的民族精神都是远远大于经济利益,因此,法律制定得不合理、不完善也是阻碍传统艺术表演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因素。

三、数字化技术保护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分析

(一)资料高度共享,传承不再受限

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瞬时性,文字、图片以及实物收藏都不能很好地展现表演类非遗项目的历史价值和精神价值,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和记录。数字化技术利用计算机的编码技术,将艺术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摄影、录音等方式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来,并且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二进制,从而进行储存,建立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相关网站,实现资源共享。这样的收集和保护对于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更加具有安全性和全面性。

非遗项目大都注重“人”的问题,传承人的自身发展情况是导致非遗项目发展或者衰败的最大原因。在历史长河上,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靠着家族传承或者人口相传等等古老形式延续至今,这样的系统在新时代开始出现了很大的弊端,例如传承人的老化和找不到年轻一代继承人的情况,但这样数字化的永久储存,也成功规避了传承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非遗项目逐渐失传的情况,有利于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传播形式多样,扩大认知程度

应用数字化技术,可以使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更加多样,不再受空间和时间的制约。利用数字化技术,建立相关网站和数据库,大众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查看相关资料和视频,更加全面地了解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利用虚拟技术,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人们可以更加直观地感受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表演带来的民族精神价值以及历史价值,早在1991 年,我国就推出了第一档非遗类电视节目《曲苑杂坛》,展示并宣传相声、戏曲、杂技等传统艺术,受到了大众们的欢迎与欣赏。近年来,随着非遗项目的热度增加,我国也制作了《国家宝藏》《传承者》等优秀的非遗宣传节目;利用数字化拍摄技术,制作更多的表演类非遗相关的纪录片、综艺等电视节目。数字化技术的出现,拯救了原本只能静态展示在博物馆橱窗里的传统艺术表演类非遗项目,使它们恢复应有的活态特性。

数字化技术使得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更加多元化,宣传手段更加多样,使得社会大众对于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程度也不断增高,利用数字化媒体不断地增加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曝光量,使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得到良好的契机。

四、数字化背景下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应用策略

(一)利用数字化技术保护表演艺术类非遗的真实与原生态

从保护层面来说,保护最真实和原生态的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首先,建立最基础的表演艺术类非遗博物馆,通过数字新媒体的宣传手段,团结老一辈的非遗传承人,培养新一代的年轻继承人。其次,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需要图片和一些周边实物的展出,更重要的是利用拍摄技术,仔细记录每一场完整的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出和展示,并利用数字化技术,将这些资料转化为数据库里的程序。进行永久的、安全的储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以及曲艺四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过程都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一一记录在案,永久储存在我国的非遗数据库中,成为下一代学习的资料以及模板,也是保护表演类非遗原生态的一项方法。我国虽然已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但数量庞大,分类不够完整,表演艺术类非遗分支众多且杂乱,可以在数字化技术的支持下,将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分类,建立全面的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并可以逐渐覆盖全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的资源采集和信息检索。

数字化技术不仅仅可以保护表演艺术类非遗本身的真实和原生态,还可以用来保护表演艺术类非遗的发展过程、历史事件等等,对它发展的历史时期中的文化内涵和文化价值进行保真。

(二)利用数字化技术推动艺术表演类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2020 年10 月,清华大学郭黛姮教授团队通过20 年的潜心研究,最终利用数字化技术成功复原了全盛时期的圆明园建筑。这一项成果一方面成功地展示了数字化技术对于复原古文物、古建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向社会提供了传承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思路——数字化技术。

将数字化技术的影响和艺术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结合。首先,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宣传,扩大艺术表演类非遗的影响力;其次,可以利用最近发展较快的AR 技术,也就是虚拟现实技术,将一些艺术表演类的非遗项目,例如音乐表演、杂技杂耍等做成虚拟展现的场景,民众可以不受空间和时间的约束,随时随地进行身临其境的欣赏与学习;最后,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将底蕴丰富的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高超的技艺进行全方位的展示,体现出深刻的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美学价值,吸引人们的目光,从而积极地参与到保护和传承中来。

社会在飞速发展,传统艺术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需要不断创新,才能更好、更长久的发展。开创相关的文创及周边产品,是一种很好的宣传以及提高经济效益的做法,利用数字化的3D 打印技术,将传统艺术表演类非遗项目开发成独具特色的文创产品,或者是将传统艺术表演类非遗项目打造成相关AR 游戏、3D 电影等多种紧跟时代的周边产品。

五、结论

利用数字化技术对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应用,虽然在新时代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仍然不能忽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对于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的数字化保护和展示依然形式较为单一、我国依然缺少相关的数字化技术人才等等。只有将数字化技术更加深入地进行研究,才能更好地应用在传统艺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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