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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4期
关键词:刘女士老先生保姆

父亲身故当天即被火化,保姆是否侵权?

清明期间,我国自古就有祭奠故人、寄托思念的传统。而就在今年,柳女士一家人却度过了最为悲伤的清明节。

事情得从保姆王阿姨说起。柳女士在外地工作,83 岁的父亲柳老先生独自一人生活,因年岁较大,行动多有不便,柳女士便托熟人从老家请了王阿姨照顾父亲起居。

王阿姨进门后,柳女士一家就对她印象很好。她为人勤快,照顾周到,还能帮老人按摩,陪老人解闷,再加上又是老家的邻村熟人,也就彻底没了戒备。可柳女士没想到的是,这位看上去热心肠的邻村阿姨,竟会在父亲去世后,做出令一家人难以接受的事情。

2020年7月,柳老先生去世。就在老先生去世当天,保姆便将老人遗体火化。而作为子女的柳女士,则是在父亲被下葬数天后才收到保姆的通知。为此,她感到非常气愤,父亲抚养她长大,而自己连父亲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这会让她抱憾终生。

保姆王阿姨却说,柳老先生重病期间,柳女士很少回来看望自己的父亲,平时更是鲜有联络,当时那几天的温度也挺高。柳老先生也料到自己时日不多,身后事都已经安排好了,“喜墓”也已经提前预订,所以老人“离去”当天,王阿姨就以“家属”的身份安排了火化并入葬。

对此,柳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姆当面向她道歉,并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那么,保姆是否侵犯老人家属相关权利?

律师点评:

保姆侵犯了子女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利

祭奠权的内容包括一系列权利义务。王阿姨作为柳女士雇用的保姆,与柳老先生共同居住生活,柳老先生去世后,未及时告知柳女士其父亲已经去世的事实,即将柳老先生进行火化并安葬,其行为侵犯了柳女士作为女儿对父亲进行祭奠的权利,柳女士的人格权受到侵犯。保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其向柳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还应考虑到柳女士未在柳老先生病重期间积极探望照顾,及时询问其身体情况,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

祭奠权属于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近年来,因骨灰安葬、墓碑署名、举办告别仪式等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祭祀的权利,属于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具体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及告别遗体、安葬死者、悼念死者的权利等。祭奠权的义务则包括通知死者近亲属死亡事实、对遗体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安葬死者、不得妨害近亲属祭奠的义务等。

孕妇不堪小区噪音污染另行租房居住,费用谁来出?

刘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5月,刘女士怀孕了,考虑到小区周围噪音对孕期的不利影响及其他因素,她和丈夫选择了在海淀区某小区租房居住。

孩子出生后,刘女士搬回到房山的家中,在此期间,刘女士的孩子在相关检查中未能通过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距离周边轨道交通约30米,她和家人都处在噪音干扰中,80 分贝以上的噪音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她在怀孕前三个月饱受噪音干扰,导致她所生孩子耳聋基因突变,且终生携带此基因,她和家人将为此背负重大生活负担。

开发商则表示,小区整体环境噪声优于区域标准,房屋建筑隔音也符合相关标准,有无隔音措施不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刘女士所在小区整体环境噪音情况,且在房屋交付之前已经采取了使用降噪玻璃、安装地铁隔音罩等措施及赔偿责任。

但是,刘女士了解到,2015年环境主管部门已要求开发商建设地铁区段间半封闭声屏障,但开发商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被处予行政处罚。但该设施截至目前也尚未获得环保检测结果。

那么,刘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己另行租房的房屋租金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开发商应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在提供房屋的同时,也应具有向买受人提供与该房屋配套的良好生活环境的合同附随义务。

基于生活常识,在轨道交通隔音设施未安装及未安装完毕期间,地铁噪音势必会对周边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品质带来一定影响。而孕妇及其胎儿,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二者的身心健康和生长发育相较于普通居民必然需要更优质的照顾和生活环境。刘女士在孕期为了胎儿的健康成长另行租房居住,这与开发商迟迟未能安装隔音设施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开发商未及时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造成对周围居民尤其是孕期妇女的噪音干扰,刘女士因此在外租房居住,让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开发商应赔偿刘女士一定的经济损失。

购房者应提前阅读购房合同须知

本案例中,在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与此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居住环境也被纳入宜居生活的标准。在购房前,购房者也应充分阅读购房合同须知,对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有相应了解,如有被侵权的事实发生,也应保留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矛盾。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金源时代商务中心C座11E

电话:

010-56211569

传真:

010-62970849

邮编:

100085

联系人:

李毅

邮箱:

liyi@huayunlaw.com

(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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