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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鸿沟视角下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保护研究

2021-07-21徐芸

社会与公益 2021年5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

徐芸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智能化社会建设不断推进,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数字时代下新的弱势群体——数字弱势群体出现。数字弱势群体的出现与数字科技的固有特征、社会数字化的影响以及虚拟空间的秩序问题相关。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现有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落实“数字人权”的需要都表明了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必要性。为此,应积极构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机制。

关键词:数据鸿沟;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前段时间,两则社会新闻引起人们的关注:湖北省广水市一名94岁老人,为了激活社保卡,被亲属抬到银行、抱起来进行人脸识别;另一湖北省宜昌市老人独自冒雨交医保,但工作人员说“不收现金”,让老人“二选一”,联系亲戚或者手机支付。两位老人迟缓挪动的身影、困窘茫然的眼神,令人揪心,也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在“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倡导下,我国以极快的速度步入了数字时代,手机支付、人脸识别、健康扫码等快捷方式覆盖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每个硬币都有两面,如果说享受到数字时代便利的社会群体是处在数字时代的阳光之下,那么困于数字时代的社会群体则是处在数字时代的阴影之下。上述新闻中的两位老人就属于受困于数字时代的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在这样的大数据环境下,如何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如何让他们走出数字时代的阴影,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数据鸿沟视角下的弱势群体概念

弱势群体是一个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法学等多领域的核心概念,学界对其具有不同的理解。从法学角度讲,有学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1]弱势群体概念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当前的数据化大时代,“数字弱势群体”的概念悄然而生。“数字弱势群体”是弱势群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是指主体在经济、技术、社会地位及学习能力方面的差别,加之数字科技的网络化、不均衡传导以及信息时代的虚实同构、去中心化新型社会结构等原因,致使数字弱势群体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理解和利用网络数据信息,进而导致资源匮乏、能力不足、被边缘化乃至正当权益受损[2]。数字弱势群体主要涉及两大类,一类被称之为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另一类则是隐性数字弱势群体。显性弱势群体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类似,主要是指因受老年、贫困、残疾、受教育程度低等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存在网络使用障碍,正如前文所述两位老人所遇到的困境。隐性数字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大数据时代下,由于缺乏数据权利意识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不能有效获取、分析数据信息,如越来越多的数据侵权和个人信息问题的出现。

总之,数据鸿沟是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一种现象。数据鸿沟视角下,社会中的不同群体在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方面存在差异。数据鸿沟的出现也从侧面反映了数字弱势群体出现的原因。

二、数字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数字弱势群体”群体的出现离不开数字时代这个背景,其作为数字时代的产物,是特定的技术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数字技术的固有特征

数字技术作为新型科技,具有复杂性、精密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数字社会出现了不均衡的状态。数字化、智能化顯然是数字技术带来的社会变化,而数字化、智能化依赖于不断改善和高度专业化的科学技术。因此,高度专业化的知识自然而然会在社会中创造出强者和弱者,并且社会中大部分人在这样的背景下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数字弱势群体”则是在经济、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下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

数字科技的发展给整个社会的运作方式带来了相应变化,同时极大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手机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数字产品,互联网的普及使人们依靠一部手机在家中便可以周游世界。但当我们因为数字科技而享受便利时,“数字弱势群体”却因为预约出行、预约就诊、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出现而寸步难行。

(二)社会数字化的影响

社会的数字化加剧了因数字科技造成的不平衡状态给弱势群体带来的困难,而且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制度较难消除数字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社会数字化的情形下,“数字弱势群体”越来越容易遭到社会的歧视。

首先,数字科技作为新型技术,其扩散的路径往往遵循“中心-外围”的方式,即处于社会中心的群体往往先接纳并较快地适应数字技术,而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原本就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在适应和使用数字科技时更为困难。另外,数字化时代更加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新技术的出现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更新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储备,而弱势群体因为自身能力的不足,远远跟不上数字社会的发展步伐。

其次,基于数字科技的智慧社会使政府的公共服务、社会交流和个人信息都实现了数字化,以此作为一些公共决策、个人决策的依据。但社会中的某些成员在缺乏数字化条件和意愿的情况下,极大地减少了其在数字社会中的痕迹,而这也使得他们被迫面对社会系统的排斥。因此,在数字时代下,随着整个社会对数字化的依赖变大,弱势群体面临的被排斥问题也更加常见。

(三)虚拟空间的秩序问题

数字技术造就了虚拟空间,而虚拟空间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却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形成和扩大化。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相比,最明显的就是虚拟空间缺乏秩序上的规制。就互联网空间而言,因缺乏成熟的秩序规制,导致互联网环境恶化。首先是互联网运用数字技术吸纳了大量的资本,数字经济收益颇丰,使得互联网上的经营者有更强的动机以牺牲用户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获取更大的利益,并采取各种不规范的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其次,互联网上的所谓言论自由导致真假难辨,各种消息充斥于网络世界,使互联网空间的不信任感加强。当上述两方面的消极影响扩大后,会致使一些社会成员被排斥或者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与虚拟空间保持距离。而这也是一些社会成员成为数字弱势群体的原因之一。

三、“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建设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可见,中国未来的社会发展必然是朝着数字化方向前进的。但在新兴科技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愈加凸显,因此,探讨解决“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十分必要。

(一)“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是建设数字中国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数字弱势群体”的出现不单纯是科技进步的副产品,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社会矛盾。数字时代下,政府、企业与个人三者中,个人的参与感相对而言较弱。而这种社会参与的非均衡性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权利危机的数字不平等[3]。因此,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权利首先是一种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值得上升为权利来保护。数据鸿沟视角下,数字红利歧视日益明显和严重,而消除这种数字红利歧视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正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两个例子,数字时代下,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日常生活及公共服务的数字化便利了一群人,也困住了一批人。“数字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他们同样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同的权利,而在数字化进程中,他们的权利却悄无声息地被便利化的数字方式所剥夺。除此之外,我们作为时代潮流的追随者,使用各种通信工具和软件时面临着一个常见的现象,即为获得数字带来的便利让渡自己的个人信息。数据掌握者就额外地获得了用户们的数据资源以及利用这些资源所产生的数据红利,而这也正是隐性“数字弱势群体”普遍面临的问题。

当下,网络的触角已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网络购物、数字医疗、电子政务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社会的数字化使得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加,并且虚拟化的处理方式以及数据加工活动也日渐增多。因此,“数字弱势群体”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对权利保障的诉求也日益增多。这一群体的广泛性使得利益受损不再是小概率事件,这就間接加强了对“数字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障的必要性。“数字弱势群体”数量上的增加,也会加剧该群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利益不均衡情况。首先是两者之间的资源占有不平等。在数据成为数字社会中的一项重要资源的当下,数据控制者显然在这个数据资源市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其次是两者之间数字利益的分配不均。在数字时代,将数字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其价值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在资源占有不平等的情况下,依靠数据资源获取的财富只被少数的数据控制者所掌握。最后是随着近年来数据的广泛应用,人们对数据权利愈加关注。如开头所提及的老人被拒收现金的新闻引起广泛讨论正是因为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人们对于数字时代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有着普遍的共识,在数据带来便利、便捷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需求和权利。

二是现有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针对数字时代所出现的社会问题,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权利保护机制,但是现存的保护机制的实际适用效果却并不理想。首先是对于数字红利分配的差异和弱势群体问题,政府采取了完善信息技术的措施。积极推行相关措施,提升网络覆盖率,解决数据鸿沟中的“接入沟”问题,减少因经济困难而接触不到数字信息的弱势群体数量。其次是完善社会服务,采用线上加线下的方式,增加数字化社会中的软件设施。最明显的就是为老人这一典型的“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如由社区、办事机构辅导老人学习使用智能化设备等。再次是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减少信息泄露、算法黑洞等现象出现。这些机制的存在表明国家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做出了积极应对,但这些机制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强制性,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指导。相比信息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规范性的法律保障显得较为滞后。

三是有助于落实“数字人权”。信息革命下,数字技术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在这样一个新型技术环境下也产生了新的权利。部分学者基于数字化、智能化的背景提出了“数字人权”这一概念,并强调“不数字,无人权”[4]。显而易见,“数字弱势群体”是数字人权受损最严重的群体之一。因此,强调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对于落实“数字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不能仅停留在理论意义上,还要对其实践进行探讨。为真正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必须构建相应的制度。

一是建立均衡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制度。政府、企业、个人作为数字社会中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在权利与义务分配上存在不均衡的问题。均衡三者之间的力量,对于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尤为重要。首先对于政府而言,其负有监管的职责和救助的义务。政府作为数字社会发展最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必然掌握着大量的数据信息和数据技术。因此,政府要加强对数据和数字技术的利用,有效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数据推动社会的智能化进程。同时,政府也要遵守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尽量消除“数据鸿沟”,减少数字化和智能化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伤害。其次,企业在数字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在推动数字化进程中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其技术的研发快速推动了社会的数字化与智能化,另一方面因其自身的营利性,加剧了数字主体之间的不平等。企业的目的在于营利,而在数字时代下,数据的交易成为企业获取收益的有效手段之一。“以隐私换便捷”更是一种普遍状态,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企业设置有限原则和透明原则。有限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对数据共享和数据集合的有限性,如更加严格的脱敏规则和匿名规则;透明原则主要针对的是“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问题,减少企业在数据资源分配和社会评价上的权力。再次,个人是数据资源的创造者和所有者,按理来说个人对于数据资源应享有较大的支配权,但现实往往是个人成为对数据掌握最弱的一方,权利与义务之间明显失衡。在权利与义务失衡的情况下,构建一个均衡的权利义务分配制度,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平衡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可以针对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制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在权利救济上偏向弱势群体,如优化同意机制、拓展救济路径、完善举证规则等[5]。

二是完善數字时代的公共服务。数字化的普及,自然少不了公共服务的数字化。近来,有关“数字弱势群体”的新闻也多是由于公共服务的一味数字化所引发的,电子支付、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发展固然很好,并且值得激励使用,但是一味以数字化为使用的唯一手段难免会带来一些问题。因此,数字化的公共服务仍然需要完善。首先是加强技术设备建设和服务形式多样化。在智慧社会和数字中国的引导下,公共服务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公共服务的技术设备,以使更大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享受到数字化带来的便利,不至于被排除在数字红利之外。同时,在新型服务模式出现的情况下,也不要完全丢弃原来的传统模式,而要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避免“数字弱势群体”享受不到公共服务的情况出现。其次是突破单一的数据评价规则。目前,个人数据已成为个人社会评价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这样单一的评价规则显然对“数字弱势群体”来说存在不公。因此,在对个人进行社会评价时,除数据以外还应该参照其他的相关因素,确保评价规则的平等性与公正性。

三是确立数字人权理念。数字人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有必要加强其在数字化社会中的作用。具体而言,数字人权在数字社会中主要是涉及隐私权和知情权。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私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权利。自20世纪初开始,从“对隐私权的侵犯已经不需要物理的、强制性侵入”到“隐私的合理期待”(公共暴露),隐私权保障逐渐由住宅扩展到公共场所、从强调“场所”转向关注“人”。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变得透明。技术手段的进步,使得我们处于一个个人行动时刻都可以被知晓和监控的境地。而这无疑突破了隐私的界限,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针对这样的境况,联合国于2013年通过了关于数字时代隐私权的第68/167号决议,指出人们在网下享有的各种权利也应在网上受到保护,并促请所有国家尊重并保护数字通信领域的隐私权,审查其涉及通信监控、截获以及个人数据收集的程序、做法和立法,履行其按照国际人权法应承担的义务。此后,联合国大会又通过多项相关决议或报告,号召各国采取行动,停止侵犯人权的作为[6]。但联合国所通过的决议都是一些原则性建议,实践性还不够强,因此,我国在确认数字人权理念的过程中需要制定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如在隐私权方面,首先是尽快出台专门性的法律,通过有效的制裁和补救措施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避免政府和企业等主体任意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其次是政府和企业等主体在收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数据时要尽可能地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数字化、智能化在政府信息处理上起着很大的作用,政府可以非常方便地获取个人的数据信息。政府服务的数字化便利了个人,但存在的问题是会造成只有个人单方面的数据输出,而没有获取政府方相应的数据,造成个人知情权的缺失。“数字弱势群体”的知情权的缺失则更为严重。由于国家掌握了大量的有关个人的信息数据,并由此来协调社会控制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而合理的隐私保护有助于化解政府、企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矛盾。因此,当数据控制者所掌握的信息涉及个人数据的采集和运用时,数据控制者有义务发布醒目的通知,让数据所有者清楚自己的数据用于何处,并进行了什么样的操作;同时,数据所有者也可基于对自己数据的了解作出选择,而不是将自己数据完完全全地交由数据控制者所掌握。

四、结语

数字化、智能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技术必然是未来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对未来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在技术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数字弱势群体”,这一群体的出现与数字科技的固有特征以及数字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在整个社会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的情况下,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并且,构建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也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落实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注重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无疑有助于加强新兴科技与传统价值之间的联系。当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数字弱势群体”时,这一群体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我们的数字社会也将迎来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治化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6):53-64.

[2]高一飞.智慧社会中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J].江海学刊,2019(5):163-169.

[3]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J].中国法学,2019(5):5-24..

[4]贾开,张会平,汤志伟.智慧社会的概念演进、内涵构建与制度框架创新[J].电子政务,2019(4):2-8.

[5]刘新年,王晓民,任博.大数据时代下,如何保护隐私权[N].检察日报,2013-08-23(005).

[6]居梦.论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发展[J].电子政务,2017(12):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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