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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研究

2016-04-08林湘粤

2016年8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公益诉讼

林湘粤

摘 要:职业病是指因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所造成身体损害,而逐渐形成的疾病。职业病患者享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知情权、赔偿权等。我国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立法,采取了防治职业病的具体措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相关立法不完善、相关主体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因而完善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立法、增强主体的权利意识等措施是保障职业病患者权利的必要对策。

关键词:职业病患者;职业病诊断;权利保障;公益诉讼

一、 职业病患者权利概述

(一)职业病患者

随着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多企业、公司不断尝试高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致使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大量出现,受害人数逐渐增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

1957年,我国首次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增加到10类115种;经过2011年最近一次修订,现行的法定职业病的种类包括《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10类132种。[2]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法律所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在进一步的扩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压力的增加,各种因工作导致的疾病越来越多,更多地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对于职业病范围的界定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二、我国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的现状

(一)我国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的现状

在职业病防治领域进行了相关立法活动。2011年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于同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在2013年1月9日的卫生部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同年4月10日起实施;《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于2013年12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机构联合调整,即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11月17日正式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大力推进新增职业病的研究工作,让深受职业病困扰的族群,逐步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2.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来确保法规的具体落实。

(1) 国家卫生计生委举办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班以及职业病诊断医师省级师资培训班,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以确保在职业病诊断阶段,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及专业知识,保证患病人员的权益。

(2) 采取积极,主动的职业病登记、统计工作,以确保早了解,早预防,早治疗。逐步重视并强化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做到早知道,早举措,早落实,提高自身工作质量。

(3) 持续开展关于职业病的风险评估工作,根据收集的信息,进行深入的了解,分析,针对不同族群,不同患病几率,不同职业病危害等情况做出不同的应对措施,从而完善职业病防治策略。

相关的立法与具体的应对措施是我国职业病防治的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业病患者权利。但是,我国的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三、 我国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的立法缺陷

1.职业病范围的限制。虽然2011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的种类扩大到10类132种,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因工作导致的慢性疾病,如教师所患的“咽炎”、计算机操作人员所患的“颈椎病”、司机所患的“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都不属于职业病目录范围,患病人员无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内容获得保护。[3]

2.诊断鉴定程序不够公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诊断与鉴定自始至终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那么,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及经费开支,必然依赖于政府部门。财政受到限制,意味着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也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不公平公正的影响。

3.职业病监督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首先,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并没有详细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相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但并没有对鉴定机构的不公正或者是不作为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文规定,致使职业病诊断鉴定常常会出现偏差,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其次,职业病患者的损害赔偿落实不到位。仅仅规定职业病患者除了工伤保险,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至于如何赔偿、赔偿比例、何时获得赔偿等问题,并没有更为细化的规定。最后,职业病患者提起诉讼缺乏有力地支持。目前,职业病患者只能各自提起赔偿诉讼,而根据前述,不难得出,多数职业病患者并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个组织,代表患者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保障职业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二)相关人员对职业病权利保障的意识缺乏

1.用人单位缺乏职业病防护相关的法律意识。首先,用人单位不重视职业卫生安全。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积极落实管理制度,对职工的健康视若惘然,职工的健康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其次,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据统计,只有少数职工基本了解自己所从事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性质,而大部分职工均是无从得知具体情况,导致劳动者毫无安全防范意识。最后,入职前健康检查率低下。大多数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前的健康检查,对员工的健康状况全然不知,没有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护职责。

2. 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多数职业病患病人员均是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下,没有接受任何专业知识的培训,对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了解甚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识别和预防职业危害的基本常识。[4]

(三)职业病认定程序复杂

1.职业病诊断程序严格,每一个程序都由相应的行政部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责任,相关资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有相关资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对职业病进行鉴定,只能到法律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他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任何诊断,均不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2.职业病患者举证困难。职业病诊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虽然这是我国诉讼法的普遍原则之一。但是,在这一特殊部门法中,这一原则显得十分不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大量在职时的证明材料。但是,当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时,多数已经离职或退休。要获取以上证明材料,相当困难,并且,很多情况下,这些材料是由用人单位保存。为了减少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对提供证明材料并不愿意配合。这不仅与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则不相符,也影响了职业病患者权利救济工作的正常进行。

3.职业病救济实现率低,大多数劳动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虽然现行法律中有规定职业病患者的权利保障及赔偿方式。但是,多数患者并不愿意经过长时间复杂的程序,最终仍未达到诉求。

四、 完善我国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的对策

(一)完善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相关立法

1.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范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首先,各部门应当修改完善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坚持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根本目标。其次,尽快完善相关职业病监管制度的法律法规。加强国家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严厉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的行为。[5]最后,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的企业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承担刑事责任。[6]

2.扩大公益诉讼的诉求范围。公益诉讼,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且侵犯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7]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仅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文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也仅仅只是将其纳入法条,并没有更为详尽的执行办法。《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8]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只有在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并且原告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公益诉讼范围狭小,诉讼主体资格严格规范,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益诉讼的实行。将公益诉讼的发展陷入困境,无法全面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稳步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过程中,职业病病人这一弱势群体,有必要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中。可由工会组织、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代表职业病人行使合法诉讼权利,提起公益诉讼。针对职业病权利公益诉讼,制定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主体的行政级别,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加强各主体的权利保障意识

1.针对用人单位强调职工保障。用人单位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因此,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单位需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指定的相关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将职业病扼杀在萌芽阶段。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保证其环保无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其次,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等保障措施。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建立一系列针对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的制度。

2.针对劳动者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大量数据显示,在众多职业病患者中,其多数是来自农村地区,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缺少基本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充裕,更加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即便是在患有职业病时,大多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也不会采取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这也是职业病频发,患者得不到救治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对每一位劳动者都进行知识普及,做到宣传上门,重点针对中小企业,并且及时检验宣传教育效果,保证劳动者对安全卫生防护得到真切实际的提升。

(三)完善职业病认定程序

1.扩大职业病种类的范围及诊断认定。虽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职业病范围。但不可否认,针对社会中劳动者因工作造成的疾病,很多并没有纳入其中。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文件时,是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条件,无法涵盖所有情形。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职业病范围的界定,应该持开放发展的态度,并且贴合社会现状,进一步扩大职业病的范围,将因职业而造成的各类疾病尽可能多地纳入法定范围予以认定。

2.简化职业病工伤认定程序。首先,在诊断时间上,要进行合理规定,医疗机构在收到申请多长时间内得出结论,作出明文规定。其次,对诊断申请材料的相关规定进行放宽处理。酌情考虑现实状况,对于部分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则不需要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在进行相关调查后,可以直接进行诊断与鉴定。最后,在损害赔偿程序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一名职业病患者,如果要在最终得到赔偿,除了必须经过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程序,还要进行工伤认定。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和成本。因此,现阶段必须简化职业病的认定程序,将职业病认定直接纳入工伤认定的范畴。[9]

3.提高职业病救济实现率。除了在认定程序上的完善,同时要有正当合理的救济手段,保障职业病患者能获得应有的赔偿。针对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做法,可以要求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企业成立职业病保障救济基金,交由社会公益基金组织打理。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当职业病患者被确诊时,通过职业病保障基金给职业病患者予以救助。不仅能使职业病患者权利得到保障,也可以以此来约束用人单位,并且能鼓励更多社会公益组织加入保障职业病患者权利的队伍中。(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一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 张军伟. 谈职业病救济制度的完善[J]. 中国劳动,2014,06:26-28.

[3] 张敏.论我国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体制的完善[D].宁波大学,2011.

[4] 彭秀嬿.论职业病的控制与救济机制[D].复旦大学,2011.

[5] 徐金梅.职业病防治现状分析及其对策[J].西部探矿工程,2008,07.

[6] 孟雨.浅谈我国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卫生软科学,2011,09:589-592.

[7] 陈锦铭.公益诉讼与依法治国[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

[8] 王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3).

[9] 张军伟. 谈职业病救济制度的完善[J]. 中国劳动,2014,06: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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