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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与承认

2021-04-17

关键词:评价性达沃禀赋

汤 云

[提要]承认理论通常认为意志是人们获得社会承认的必要条件,在此意义上,意志既区别于禀赋,亦区别于运气,其根本原因在于意志不同于后两者而直接相关于行为主体的能动性;这是承认理论以及正义理论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论文区分了两种意志中心承认观,其一是以达沃尔(Stephen Darwall)为代表的强意志中心承认观—认为社会只需区分行为结果是否包含意志即能妥善分配承认,其二是弱意志中心承认观,认为承认的分配仍需考量其背后的社会条件,意志并非承认的充分条件。论文继而论证了在现代社会公私领域分离的背景下,承认的分配既有赖于意志参与,又受制于独立于意志选择的社会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在承认理论看来,意志参与是人们获得承认的核心要素,那些通过努力获得的成就相较于纯粹因为运气或禀赋而赢得的好处,更容易获得他人的承认。原因在于,努力是意志参与的结果,而禀赋则与意志无关。但是,这不意味着只有意志参与的活动才能获得他人的承认,例如,查尔斯·泰勒就认为对人之为人的尊重这一继承自康德哲学的看法构成了现代人道德直觉的一部分。[1](P.41)可以说,应当对所有人持有同等程度的尊重(承认),而不论他或她实际获得的成就,已经成为承认理论的平等主义内核。

即便如此,强调意志的作用并非不必要。这是因为,对所有人之为人的尊重——斯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称之为承认性尊重(recognition respect)——并无法囊括所有类型的社会承认。对意志作用的强调将有助于理解承认的复杂性,包括人们为什么追求承认以及如何能达成这一目标等。以意志为中心的承认观推进了对承认的认识,同时也说明了意志的决定性意义。本文想要论证的是,强调意志的承认观仍囿于无法解释意志与承认的非对等性,即虽然承认的获得依赖于人们的主动选择产生的行动结果,但并不是所有主动选择的活动都能带来承认,意志只是承认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为了弥补这一不足,需要引入社会环境这一非主体维度,才能完整概括承认的诸条件,包括主观和客观条件。

一、达沃尔和德沃金论承认

达沃尔认为,除了承认性尊重之外,我们还需要在“尊崇”(esteem)与“评价性尊重”(appraisal respect)之间做出进一步的区分,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所有类型的承认。达沃尔用“尊崇”指那些由于自然原因而获得的肯定,而用“评价性尊重”指由个人选择的原因而获得的积极评价。用他的话说,“一个人的自我尊崇可能会因为他的外表、秉性、才智、体力等原因而受到负面影响……但这并不会影响评价性自我尊重,除非这与意志的缺乏也相关,即当事人缺乏让自己做那些最想做的事情的能力”[2](P.38)。

达沃尔这里的话有两层意思,首先,他人的尊崇和评价性尊重与自我尊崇或评价性自我尊重之间具有某种“反身性”(reflecxive)。这也就是说,他人的尊崇和评价性尊重可以以某种方式转化为自我尊崇和评价性自我尊重。但是,为什么会有这种转化,转化是如何完成的?达沃尔并未加以说明。第二层意思是,只有那些能够被归因于主体意志的成就才与评价性尊重相关,而自然禀赋则无论高低都与评价性尊重无关。基于同样的原因,当我们拒绝给予他人评价性尊重时,我们的理由是当事人“意志的缺乏”,而不可能亦不应该是其它理由。

达沃尔认为评价性尊重反映的是一个人为追求的事业所呈现的卓越(excellence),同时认为一个人应得评价性尊重与否取决于他的品性(character)[2](P.39),这两种认识背后都有亚里士多德影子。对达沃尔而言,构成一个人的品性的是“基于某些原因而行动,即行动,并在行动中因某些理由而行动的性格”[2](P.43)。这里关于评价性尊重和品性的表述无疑得益于康德对人类行为之道德价值的认识以及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但另一方面,由于达沃尔持有平等主义的观点,因此他又不得不背离亚里士多德传统而更接近康德,譬如,承认性尊重是“在慎思如何行动时给予对象身上的某些特征以适当的考虑或承认”,而人格(person)是这样一种应该给予适当考虑或承认的对象[2](P.38),因此对所有人的尊重才是承认性尊重的题中之义。在这个意义上,达沃尔的承认性尊重具有天然的普遍性,这在根本上区别于亚里士多德。

这里之所以引入达沃尔的区分,是因为它呈现了承认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意志的参与对承认不可或缺。我们看到,即便未对尊崇和评价性尊重排序,评价性尊重仍高于尊崇,因为前者的对象是意志,而后者则与意志无关。

德沃金在《刺猬的正义》中引述达沃尔的区分。他写道,一个人的尊严所要求的尊重是承认性尊重,因为“只有凭借我们对自己的承认性尊重——我们认识到自己的品性和成就事关重大——才能理解自己关于我们是谁或我们做了什么的苦恼。”[3](P.206)不难看出,品性和成就并不是承认性尊重的对象,而是评价性尊重的对象。这说明尊严来自于承认性尊重、对品性和成就的评价性尊重两个方面。德沃金用责任概念说明的正是意志的重要性。“我不会把一个行为看成是我自己的行为,即由我的个性和品性所产生的行为,除非我认为我对它负有判断责任。”[3](P.210)同理,我也不会将某个成就看成是我自己的成就,除非我认为它是我的意志产生的结果。成就以及评价性尊重具有某种同源性,它们都源自于意志,只有意志的结果才能被视为成就,才能赢得评价性尊重。德沃金继而认为“人们不能对他们的基因天赋和天生的才能负责。他们不能对生活中遇到的好运气和坏运气负责。”[3](P.3)根本原因就在于基因天赋、天生的才能和运气与意志无关,当然也就无法由此获得评价性尊重。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人们倾向于将自身的成就归因于努力或勤奋,而不是纯粹运气,因为没有意志的参与,运气无法反映一个人的品性,因此仅凭运气获得的成就也就无法获得他人的评价性尊重。那些不包含意志、因此不具备品性成分的“成就”将不会被视为值得承认的成就。

同样不难理解的还有,为什么拥有较低的自然秉性可以与拥有较高的自尊同时存在。排除自欺这一特殊原因(人们可能会主观地高估了自己的禀赋),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自然秉性的不足虽然降低了人们所能获得的尊崇,但却不必然影响当事人的评价性尊重。禀赋会对一个人的意志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禀赋越充分,人们越能意识到这种充分,就越有可能发展和实现这些禀赋,从而获得更多承认;反之,禀赋的欠缺会让当事人缺乏相应的行动意愿或动机,从而降低获得承认的可能[4](P.17-45),但值得强调的是,禀赋不足对意志的影响并非绝对的,在非极端的情形下,禀赋的不足总能为意志留下空间。①

正是由于意志的作用,人的心理所能表现出的弹性(elasticity)或者抵抗逆境的能力(resilience)才成为可能。这一事实是评价性尊重只与意志相关,而与人的秉性或其它客观事实不直接相关的依据。意志能够获得的评价性尊重可以补偿由先天等原因造成的尊崇的不足,是人们面对困境时能够表现出韧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可能因为残疾而不得不承受生理上的痛苦,但我仍旧可以在能力范围内经由努力获得他人的尊敬(即达沃尔所谓的评价性尊重)。

二、以意志为中心的承认观与社会环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对主体最大的伤害莫过于剥夺主体的意志。首先,几乎没有人能够仅凭良好的自然禀赋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将禀赋派不同的用场本身即需要意志的参与,在这个意义上,不将禀赋派任何用场(对禀赋的浪费)同样是一种意志行为——当事人没有或无法积极地利用自身的禀赋。这说明,对那些禀赋良好的人而言,意志的剥夺意味着剥夺当事人利用自身禀赋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并形成有尊严的自我的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达沃尔写道:“人类的成就几乎从来都不是由简单的天赋获得的。天赋和人的各种能力是成就的基本要素,但所有的天赋都需要在面对困境时的磨炼、规训和发展才能获得成功。”[2](P.42)剥夺他人的意志无异于剥夺他人发展自身天赋和潜力、获得相应的社会承认的机会。

其次,禀赋虽然无法带来评价性尊重,但却仍能带来尊崇,因此对于禀赋不够充分的人而言,剥夺其意志等同于在已经非常不利的情况下,从根本上颠覆当事人自尊的基础,这种伤害无疑足以摧毁当事人。这也说明了为什么禀赋不充分的情形越严重,当事人对意志也就越敏感。因为此时意志是评价性尊重唯一的来源,也是一个人不至丧失所有自尊的最后一道防线。叔本华认为对他人的伤害意味着“对他人意志表达疆界的侵犯”[5](P.334),将异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之上。这一解释实际上将伤害的范围从肉体或生理的伤害,扩展到了对意志的伤害,或更进一步说,肉体伤害之所以是一种对人的严重伤害,是因为它常常伴随着意志伤害。我们可以补充:在禀赋不足的情况下,对他人的意志伤害尤其如此。

由于达沃尔和德沃金对承认的讨论着眼于意志在承认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不妨称其为“以意志为中心的承认观”。因为这种承认观围绕意志讨论和分析承认,因此常常具有个人主义的特征。这里使用的是“个人主义” 的中性涵义,它指的仅仅是以个人为起点对承认展开讨论,认为个人是承认分配的决定性因素。

然而,一个不难观察到的社会现象是,并不是所有意志参与的活动都能获得承认。而与承认有关的那些活动,也并不是都能获得社会承认,更不用说获得同等程度的承认了[6](P.256)。社会中的不同活动对其成员有不同程度的吸引力,因为社会对这些活动分配程度不一的承认。这是我们熟悉的社会的一部分。这说明个人意志虽然是承认的重要条件,但似乎不是唯一条件。社会在考虑个体是否应该得到承认时,无疑需要考虑个体意志的参与,譬如在需要挑选并奖励那些由于意志参与而获得的成就的同时也要调节那些因为非个人选择的原因而出现的不平等[7](P.71)[8](P.30)。这些都是一个正义社会理应完成的。但是,这些考虑涉及的是相对于个人的制度设计,尚不能解释为什么不是所有的主动行为都能获得社会承认。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不妨区分两种以意志为中心的承认观。(1)认为意志不仅决定了个体的承认获得,也决定了承认的社会分配。我们可以将这种承认观称为强意志中心承认观。(2)认为意志在获得承认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承认的社会分配是给定的,因此并不发表看法。我们可以将这种承认观称为弱意志中心承认观。强意志中心承认观很难站得住脚。可以从两方面说明这一点。首先,从个人角度看,人们不会同等程度地意愿做所有自身能力范围内的事,这不仅在事实上不可能,即便可能在规范的意义上也不可取②。人们总是更愿意从事那些社会认可程度高(即能获得更多承认)的事情。在这些事情中,主动性保证了意志参与,但哪些活动相较于其它活动能够获得更多认可,却并不是个体所能决定的。这也就是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人们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活动,但从事这些活动所能够获得多少承认却不在他们控制的范围之内[9](P.149-182)。

其次,从社会角度看,与承认的分配相关的并不是意志本身,而是意志的某些特定表达,这也就是说,意志总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活动中获得表达。这预设了社会对意志的组织。不同的社会的根本不同在于组织意志的方式不同。具体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只有当意志贡献于社会生产[10](P.122)时,承认才有可能,我们实际上也认为那些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意志则需要被边缘化甚至忽略。按照沃尔泽的观点,当意志的表达在具有独断(tyranny)属性的领域中才能够获得承认时,人们将不得不将自身的价值寄托于这一领域内的活动[6](P.19)。这些都说明,意志总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在特定的活动中获得表达,而究竟以何种方式在哪些活动中获得表达,则并不由意志所决定。

可见,意志只是承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个社会通常存在多个领域或多种活动类型,意志本身无法告诉我们哪些活动能够获得承认,因而值得做,哪些难以获得承认,因而不那么值得做。这一工作由社会环境完成。社会环境扮演了尼采所谓地平线(horizon)的角色,“区分光明和黑暗的,可认识的和不可认识的”[11](P.63)。诚然,意志能有所选择,可以反思、批评甚至挑战社会环境及其对承认的分配,从而形成个人的独特性并部分地改变社会环境,但这些都只能是有限的。因为意志最终无法取代地平线的功能,即划分有意义和无意义,值得做和不值得做。

三、承认的社会分配

这说明,意志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个体的,但实际上却受制于社会环境,因此无可避免地具有他律的成分。我们越是对个体意志持有积极的看法,就越需要警惕它可能发挥的“社会-心理上的安慰作用”,因为意志能够“让人们与事实上……对比他们强大得多的社会结构妥协”,甚至在妥协的同时无法意识到这个更为强大背景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雷蒙·盖斯(Raymond Geuss)提醒我们,社会结构是由个体意志决定的是一个“不恰当”的看法[12](P.129)。在与承认相关的意义上,这一社会结构在现今社会表现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分。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分让经济活动获得了自身的议事日程。在一个独立的经济领域内,市场是经济最主要的力量和场所,由于市场的活动有赖于法律和公共领域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以及社会的相对稳定,因此自由市场并不独立于政治存在。这并不意味着经济领域在观念上无法具有独立性,因为一旦经济从公共领域的束缚中脱离出来,以市场为主导的领域就可以依照自身的原则——即效率及法律限度内的逐利——行动[13](P.22),而不必像过去一样受制于公共领域,即便在功能上经济活动仍然有赖于后者。

这一现代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决定和塑造了意志。在将意志置于这一语境考察的学者当中,霍耐特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讨论的切入点。霍耐特认为,公私两个领域的分离打破了传统社会“法律上的尊重与社会意义上的尊崇相融合”的情形[14](P.135),因而颠覆了现代人对尊严的认识。在现代社会,对人的承认拥有两个来源:公共领域内的平等尊重(respect)以及私人领域内的尊崇(esteem)。其中,尊崇的出现有赖于私人领域,正是由于私人领域的出现,人们才能不再受限于固定的社会阶层,及其确立的身份对荣耀的分配,而是可以凭借个人意志赢得他人的尊崇[6](P.253、255)。

这意味着没有人可以天然地获得他人的尊崇,所有人都需要在公共领域所保障的平等(承认性)尊重前提下,通过获得他人的尊崇来证明自身。“在松散的社会关系中——这一关系被成就原则单方面的解释所统治,人们在其中为了职业的地位而竞争——在原则上,他们学会把自己理解为具有能力和才干的对社会有价值的主体。”[14](P.109)在一个尊重已经获得保障的社会,为承认而斗争(struggle for recognition)就表现为为尊崇而斗争,而成就是决定能否获得尊崇的决定性因素。不难看出,当私人领域出现之后,尊崇也就取代了传统身份成为了建立在新的基础之上的荣耀。“随着法律平等这一规范性观念的制度化,在对通过劳动领报酬这一形式宗教般推崇的影响下,‘个人的成就’成为了一种主导的文化观念。”[14](P.140)

因此,在法律健全且保障良好的社会中人们更关心的是尊崇而不是尊重,更关心的是私人领域而不是公共领域③。于是,成就才成为了一种主导的文化观念。霍耐特的意思是,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意志的表达更倾向于私人领域而不是公共领域。当私人领域内的活动能够获得更多社会承认时,意志会主动选择这一个领域内的活动,并通过在这些活动形成相应的自我,而不是通过其它领域。从这里也不难看出,公私领域的二分以及两个领域内的活动所能够获得承认的多寡,解释了为什么不是所有意志参与的活动都能够获得同等程度的承认。

有人或许会认为无需借助社会环境这一因素,达沃尔同样可以解释为什么并非所有活动都能获得承认。这一解释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卓越概念,这一概念的引入可以弥补意志的不足,因而可以说明意志并不是承认的充分条件,意志加卓越才是。这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方案,这一方案也让达沃尔的以意志为中心的承认观从弱意志中心转变为了强意志中心承认观。但是,人们是否会接受这种目的论的解释是一个开放的问题。如果人们接受了这一解释,承认的社会分配就可以理解为围绕意志和卓越的分配,而达沃尔需要证明的就是人们实际上会接受这种目的论观点,而不是假设人们会接受或意愿人们接受。

四、意志、自然禀赋与承认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说明,意志是承认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意志决定了只有那些人们主动选择的活动才能获得评价性尊重,解释了为什么社会只能根据人们取得的成就分配承认。除此之外,意志还说明了为什么需要保障意志作为对抗逆境的心理资源。我们论证了在以意志为中心的承认观中,强意志中心承认观无法成立,这是因为承认的分配并不是由意志本身决定,社会环境是承认的另一要素。

剩下的篇幅,将以自然禀赋为例,说明意志与承认的这一关系。在与禀赋相关的意义上,认为决定社会对承认分配的不是意志意味着意志不能决定哪些禀赋能够被视为禀赋,以及哪些禀赋值得发展,因而我们有必要放弃对禀赋的自然主义的理解。布坎南显然持有这一观点:“既然谁有能力成为贡献者是由社会来决定的,那么,正义的问题就不仅起因于贡献者之间的关系,还在一个更深的层次上涉及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合作制度,因为该制度的性质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谁可以做贡献。”[10](P.238)这就意味着,贡献不是自然的,能做出贡献的“能力”也不是自然的,而是由制度所决定。因此,社会正义的目的不应该仅限于给予贡献多者更多承认,同时也应该包含确定什么能被视为贡献,因为后者决定了哪些能力将被社会承认。

强意志中心承认观往往认为,自然禀赋是静态的、有待发展的,因此要么意志参与了禀赋的发展,要么没有。这种承认观继而认为,如果意志参与了禀赋的发展并取得了成功,就应该获得社会承认;反之,则不应该。对布坎南稍加解释,我们就会发现禀赋并非静态的,而是由社会在人的自然能力中拣选出来的。社会环境在哪些能力能够被看作禀赋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文中,布坎南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在更深层次上涉及……合作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制度决定了“谁可以做贡献”,而且因为制度决定了何种禀赋能够被看作贡献的基础。

因此,人的自然能力要成为禀赋需要社会环境的“审视”,在这一工作完成之前,禀赋只以潜在的、中性的自然能力的形式存在。这意味着人们看待和发掘禀赋的方式是社会的。换言之,哪些自然能力被视为禀赋是人为的、制度化的结果。同理,哪些禀赋值得发掘和发展也是由社会环境所决定,因此同样是人为的结果。如果上文贡斯当的判断大致无误,那么,现代社会希望发展的是那些与效率以及逐利能力相关的禀赋。这也就是说,我们对禀赋的看法是被社会环境,更确切地说,被私人领域所塑造的。布坎南的话提醒我们,如果我们认为人们的某些禀赋是天然地值得发展,这种认识的背后往往有意识形态的作用④。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警惕这种意识形态,而这意味着社会正义需要抵抗的不仅是不恰当的承认获取(贡献少者获得承认多),更是非正义的承认分配(承认的分配标准不由社会成员共同决定)。

注释:

①不附带自尊伤害的残疾是一个例子。作为自然秉性的不足,残疾对一个人意志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这表现为身患残疾能极大地伤害当事人的自尊。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残疾对人的影响是双方面的:肉体伤害和自尊伤害。无关意志的残疾只会带来前者以及生活上的不便,而不会涉及后者因而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自我评价。当当事人能够以某种方式克服禀赋不足的影响,以诉诸意志的方式获得他人的评价性尊重时,他能获得的承认仍有可能抵消由残疾带来的尊崇伤害。此时,虽然仍要承受肉体的痛苦,当事人却不会受到自尊伤害。

②参Walzer在Sphere of Justice11章中的论证。

③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冯克利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④雷蒙·盖斯:《批评理论的理念》第二章,汤云、杨顺利译,商务印书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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