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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创新推进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制度建设

2021-01-07

山东人大工作 2020年12期
关键词:青岛市纲要事项

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是监督法赋予人大的法定职责,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在推进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人大经济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填补了青岛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中规范性文件的空白。《决定》范围界定清晰,内容程序完善,时间节点明确,突出监督结果运用。其中,多项内容属我省乃至国内首创。

在此之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但这些决定出台时间较早,且对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实效的规定相对笼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也在不断延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有针对性地满足新时期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需要,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定迫在眉睫。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的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和目标双导向,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其它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广泛调研,对青岛市人大经济监督工作的实践做法进行总结,加以规范完善,形成草案初稿。自10月中旬起,先后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青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青岛市各区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了意见建议,进行了10余轮修改完善。最后,按照法定程序,于11月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决定》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研究了国家和省出台的法律法规,依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确保内容符合上位法精神。二是坚持程序性。充分发挥探索精神和首创性,将当前法律法规中缺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下来,完善监督内容,规范监督程序,确保实现人大对经济工作的闭环监督。三是坚持可操作性。结合青岛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实际,着眼提升监督实效,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

《决定》实现了八项内容创新。《决定》以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为主线,贯穿青岛市人代会前、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审议程序,对青岛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界定了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将范围界定为两部分,一是法定经济事项,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长远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二是其它重要经济事项,包括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涉及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等。

丰富了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决定》第二条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多种方式,其中,开展满意度测评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的创新之举,事实证明,能够有效提升监督实效。

明确提出了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的阶段性审查重点。《决定》对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规划草案、半年计划执行、五年规划中期实施情况的审查重点作了系统规定。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规定了对年度计划草案的审查重点,没有规定对另外三项法定经济事项的审查重点。《决定》增加对这些法定经济事项的审查重点,为人大经济工作的审查监督提供了明确依据。

加强对五年规划完成情况的监督。目前,青岛市一贯做法是,在向市人代会报告下一阶段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时,简要说明本阶段五年规划纲要的完成情况。在此之前,不再专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考虑到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需要,借鉴省人大和部分先进省市人大的做法,《决定》第八条规定,在五年规划第五年的第四季度,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政府本阶段五年规划纲要的完成情况和下一阶段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情况的报告。

细化了重要经济事项相关内容。一是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列出重大经济事项或重大经济决策包括的主要内容;二是明确了对经济运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监督;三是明确了对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的监督。

明确了部分监督事项的时间节点。《决定》第六条明确提出,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在第三年的第三季度提交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七条规定,向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年度计划的调整,不得迟于当年10月31日;五年规划的指标调整,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加强跟踪监督及结果运用。《决定》第十条明确提出,针对青岛市政府办理审议意见和重点交办事项的情况,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跟踪监督。第十二条规定,要将对经济工作的监督结果,对其重要经济事项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工作评议结果等,及时报送市委,并反馈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第十一条规定,青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建立经济数据共享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对青岛市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动态跟踪监督。

○图片新闻○

济宁市任城区人大常委会把开展“居民说事”与人大代表公开接待日活动有机结合,坚持“每月一主题、形成闭环链”,引导人大代表走进基层倾听民声、解疑释惑,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图为人大代表在越河街道竹竿巷社区开展“居民说事”暨人大代表公开接待日活动。

(吕培强 高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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