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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名传承红色基因

2021-01-07

山东人大工作 2020年12期
关键词:条例红色精神

全国首部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级法规,突破已有立法对红色文化单一的物质层面保护;

创新设立两项保护制度,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属全国首创;

……

11月27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临沂考察时指出:“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基因就是要传承。”

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和殷切期望,为山东省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指明了方向。山东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和厚重的革命历史,留下了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其中既有革命文物又有革命精神。由于种种原因,我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与我省作为红色文化资源富集区的地位不相匹配,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对全省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予以规范,切实为山东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法治保障。

规划引领保护 初现看得见的成效

10月27日至29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在日照、临沂召开《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近年来,山东牢记总书记嘱托,建设实施了以沂蒙精神研究传承工程为代表的“八大工程”。以红色文化为内涵的《沂蒙山》歌剧、《乳娘》舞剧等,一经推出,便在省内获得广泛反响,并走向全国。截至目前,《沂蒙山》已在省内外巡演50余场,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在北京上演,一票难求,现场观众无不为之动容。红色舞剧《乳娘》更是入选教育部原创文化精品推广行动计划。

山东对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引领及所做的努力已初现成效,但部分地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力度不够,红色文化的内涵挖掘、艺术创作、教育传播等偏软偏弱,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权责主体模糊,经费、人员相对不足等等,仍旧是摆在红色文化保护传承路上的难点、堵点。亟待通过立法,破解这些难题,对红色文化形成长远、有力的保护传承机制。

实施开门立法 汇聚点滴红色声音

近几年,省内部分设区的市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出台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地方法规,如滨州市制定出台的《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是省内第一部规范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临沂市制定出台的《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统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保存与保护、沂蒙精神的传承与弘扬,是国内首部以红色精神资源保护与传承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先行先试的立法工作为省级层面红色文化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行之有效的做法。

在建党一百周年来临之际,省委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把《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列为重点推进的立法事项,省人大常委会把条例列入2020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红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立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10月27日至29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在日照、临沂召开立法听证会,陈述人和旁听人来自各行各业,向相关领域从业人员倾斜。“沂蒙母亲”王换于、“山东红嫂”宋延英的后人,有关党史研究专家、文博保护专家、大学教授、律师等人员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本次立法听证走出了立法机关大门,开到了基层和群众身边。两天时间内在两个市就同一个法规草案集中举行两场听证会,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高度重视。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发展红色旅游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旅游开发的措施,该规定是否可行?各位陈述人有什么意见建议?”这一问题在立法听证会上引发热烈讨论。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旅游开发可以获得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又可以用来加强对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由此形成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红色旅游发展的良性循环,使红色文化保护传承获得持久的财力保障。陈述人普遍认为该项规定切实可行。

同时,有的陈述人认为:“当前社会上存在过度戏谑、过度娱乐化的倾向,比如体验穿军装时行为不雅、场馆展示内容歪曲事实、红色文旅景区活动策划不严谨,等等。建议第三十六条增加‘规范’一词,鼓励、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文旅事业,主管部门做好事前审批、日常监管,保障红色文化传承不走偏不走样,避免过度娱乐化。”有的陈述人还建议:“参考借鉴井冈山模式,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红色培训和红色旅游开发。”

创设保护制度 纳入精神文明考核

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结合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国创新建立两项保护制度——

建立保护名录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调查、收集、建档、认定工作,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保护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分类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设立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合理划定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活动作出规范。

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条例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重大险情或者隐患报告及抢救保护等职责。通过设立保护责任人,进一步压实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此外,条例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也属全国首创。条例明确规定,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精神文明创建如火如荼的今天,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把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意味着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社会基础更加广泛、动力机制更加强劲,有利于推进红色文化保护传承不断深入。

增加精神传承 突破单一物质保护

目前,国内一些省市陆续开展了红色文化立法,但这些立法大都立足对红色文化遗存、红色文化遗址等物质层面的保护。而此次我省对红色文化进行专项立法保护,突破对红色文化单一的物质层面保护,增加精神层面传承的规定。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规定每年七月为红色文化主题月,并聚焦重点群体,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新入职时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前后,应当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开展具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祭扫纪念活动。

设立纪念日在我国法律层面已有规定,如对烈士的纪念和褒扬,国家专设烈士纪念日,从中央到地方组织纪念活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英雄烈士的敬仰和铭记。7月1日是党的生日,将整个7月作为红色文化主题月,能够引导社会公众不忘历史,培养民众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每年隆重举行公祭活动,举办《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深化‘齐鲁英烈谱’宣传,持续推进英烈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公共场所。常态化开展‘为无名烈士’寻亲活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廖发银说,围绕即将到来的建党一百周年,讲好山东红色故事,让红色基因在齐鲁大地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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