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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精准立法推动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

2021-01-07

山东人大工作 2020年12期
关键词:临沂市沂蒙弘扬

2013年1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临沂考察时指出:“山东是革命老区,有着光荣传统,军民水乳交融、生死与共铸就的沂蒙精神,对我们今天抓党的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

2020年7月1日,《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正式实施,为临沂市红色文化撑起了“保护伞”,用法治的力量保障红色基因代代相传。“临沂人大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制定国内首部突出以红色精神资源保护与传承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为红色基因代代传提供了法治保障,切口小、有特色、精准细化、可操作性强……”今年9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对临沂市出台的《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给予充分肯定并作出批示。

代表呼声 红色文化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临沂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两战圣地”,诸如孟良崮战役纪念馆、沂蒙红嫂纪念馆、华东革命烈士陵园这样的红色文化遗址和园区有很多。据统计,全市拥有抗日战争遗址201处、红色堡垒村(镇)85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18处;红色专题纪念馆、博物馆24家,乡村博物馆、村史馆1137家,革命文物3177件(套)、馆藏品1.5万余件(套)。

孟良崮战役纪念馆

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极大地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也在不断推进。近年来,临沂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了《沂蒙精神发扬光大工作方案》《“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十大行动实施方案》,编制了《临沂市红色旅游总体规划》《沂蒙老区红色精品线路建设规划》等,推动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弊端,比如红色文化内涵挖掘不足、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力度不够、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红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人大代表对红色文化保护立法高度关注。2018年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费县代表团吴召勇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临沂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议案处理后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作为,经研究论证及时启动了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立法手段保障沂蒙精神发扬光大。

立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计划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到临沭、莒南、平邑、费县等9县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到国内红色文化保护工作先进地市进行学习考察,并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立法论证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轮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后,邀请全国有关专家在济南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并多次向全国人大、省人大作专题汇报,得到上级人大的支持和指导。

2019年12月29日,临沂市委常委会听取了《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立法情况报告。受邀列席会议的9名群众代表发言时表示,条例内容切实可行意义重大,十分期待条例出台。律师钮中元发言时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临沂作为革命老区,对红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进行立法,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们坚决拥护和支持,期待条例能够早日出台。”

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2020年4月28日,《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经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红色文化不仅饱含着无畏的革命精神、不屈的民族意志,也蕴藏着昂扬的革命情怀和厚重的历史文化,是新时代激励人们奋勇向前的强大精神力量。条例的出台彰显了临沂这个革命老区传承、发扬红色文化和沂蒙精神的坚定决心。

规范引领 加强红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临沂市人大常委会秉承服务地方、立有特色之法的工作原则,以法治的力量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如何结合新时代新要求,进一步传承弘扬好沂蒙精神,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作用,把传承弘扬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一直是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也是开展立法工作的初衷和方向。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原则,着力加强制度设计,推动红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坚持规划引领,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科学制定规划是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资源统筹保护,实现整体打造开发,形成规模效应,条例明确临沂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引领和规范沂蒙精神的传承与弘扬工作,条例规定应当编制沂蒙精神弘扬工程规划,统筹沂蒙精神研究、宣传、教育和践行等方面工作。

突出保护重点,注重保护力量的整合集中。临沂市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丰富,在现有条件下必须突出保护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保护工作。因此,条例明确对于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建立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对于列入名录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要加强保护管理,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张贴商业广告,刻划、涂污,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品等行为,保护责任人有进行日常保养、修缮,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等责任。

注重精神传承,凝聚加快发展的精神力量。条例旗帜鲜明地提出,沂蒙精神是临沂市红色文化的核心与灵魂,应当不断结合新的时代发扬光大。条例在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上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对沂蒙精神的理论研究、宣传普及、主题作品创作推广、教育传承等作出规定,做好弘扬沂蒙精神与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新旧动能转换、发展红色旅游等方面的结合文章,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等群体分别提出了要求。

强化法律责任,增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刚性。条例设定了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标志,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刻划、涂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毁坏,修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过程中造成毁损,以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先烈事迹和精神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保存保护到传承弘扬,条例把全面保护与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遗址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让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同时,注重弘扬沂蒙精神,让每个人都成为沂蒙精神的传播者、践行者和受益者,确保红色文化代代相传。

立法护航 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驶入法治轨道

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宣部、财政部、文旅部、国家文物局等联合公布的第二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将临沂市9县全部列入其中,数量位居山东各片区之首。随着近年来我省保护传承力度不断加大,红色文化已形成沂蒙、胶东、渤海、鲁西等四个保护利用片区。在我省公布实施的一系列红色文化项目建设规划中,沂蒙精神、沂蒙红色旅游、沂蒙红嫂文化旅游节、蒙阴红色军工文化旅游节等临沂红色文化发展项目榜上有名。条例的制定实施,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因此驶入法治轨道。

健全保护传承机构。近年来,临沂市成立了沂蒙精神研究中心,组建了党史研究院,加强沂蒙精神研究队伍建设;市文化和旅游局新设红色文旅发展科,专门从事红色文化旅游发展工作。条例要求的市人民政府组建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正在积极筹备组建中。

完善保护传承机制。条例施行以来,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行动,做好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抢救性挖掘、收集、保护及管理,逐条逐项分解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红色文化资源普查,逐步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数据库,依法落实保护责任。同时,全市红色文化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积极推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丰富保护传承载体。近几年,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呈现多点开花局面。有关部门单位对200处市级重点抗战遗址、首批35处红色堡垒村(镇)的挖掘加强保护工作,并组织编撰出版沂蒙红色文化系列丛书。依托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先后推出了《沂蒙山》《沂蒙情》《沂蒙红崖》《沂蒙组歌》等精品剧目,完善提升“红色沂蒙”智慧运营平台,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文化旅游、红色文化创意等丰富文化旅游产品的多样性,持续加大文化执法力度,推动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有序发展,实现条例的有效落地实施。

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的制定出台,在革命先烈鲜血浸染的沂蒙大地上引起强烈反响,加快了全市红色文化建设步伐,为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注入了强大动力,在全市上下凝聚起加快推进“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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