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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及思考

2021-01-02张思琪罗学莉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15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保密

张思琪 罗学莉

(湖北文理学院 湖北·襄阳 441000)

由于高校危机事件发生的场景具有特殊性,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陷入进退两难的伦理困境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最终服务的质量。本研究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起更多研究者在伦理方面的注意,在危机发生时能帮助工作者顺利面对伦理困境,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基本概念界定

1.1 保密原则的界定

1.1.1 保密原则的含义

保密原则来源于伦理和法律领域对个人隐私的关注。不仅关系到社会工作者对案主隐私权的尊重、与案主专业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更是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取得社会信赖、获得专业权威的必要条件。保密是能够与案主建立起彼此信任的关系、并进行良性互动的基本前提。但是,保密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当案主出现危机行为时,工作者在干预过程中就需要全面的考虑问题,既要妥善的处理好当前的危机,也要避免由此产生的更大危机。

1.1.2 保密原则的内容

保密原则是在不违反法律、服务对象性命不受到侵犯、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旦社会工作者发现有违背以上前提的情况,就需要打破保密原则的限制,从而陷入两难的伦理困境当中。因此,要想在实务中把握好保密原则的限度,就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保护生命原则。生命优先原则是所有人认为应当首先考虑的。当出现危害生命的可能性时,社会工作者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进行保护。

第二,最小伤害原则。社会工作者应尽量避免或防止他人受到伤害。要选择最易使案主恢复到原来正常生活的方案来操作,尽量将知悉范围控制到最小。

1.2 危机事件的界定

罗森豪尔特认为危机事件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起到重大威胁,并要在高度的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情况下做出关键决定。

目前,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转型的加快,当代大学生面临着价值理念分化和内、外压力失衡的状态,这很容易使他们陷入进心理危机事件爆发的泥泞之中。而在这种情形之下,社会工作者或高校心理咨询师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两难的伦理困境”。

2 在心理危机干预中保密原则的介入

案例详情:事情发生在2017年6月9日,章莹颖在登上了克里斯滕森的车后失联并被其杀害。直到2019年这一案才获得最终判决:嫌犯被判处终身监禁且永不得假释。而双方律师均对伊利诺伊大学咨询中心的两名社会工作者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在章莹颖遇害前3个月,凶手曾进行过心理咨询,并向两名社工承认他存在“谋杀”他人的想法。但两名社工在明知案主已存在伤害他人的危机行为时却并没有启动任何应急方案,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2.1 伦理困境分析

此案例中涉及的伦理困境是:该保密还是公开?即是对案主的危机行为保密,还是应该向上级单位进行公开反馈,启动危机干预机制。

作为一线社工,工作者常常会陷入“两难”或是“多难”的伦理困境中,常常会感到十分为难。社会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工作者们经常在接触案主的隐私,因此,“保密”便成为了案主对工作者的神圣信任。面对以上的情景,如果两名社工帮助案主保密,不上报、隐瞒其真实想法,就会可能出现第三方生命安全因此受到侵害,工作者是否能够承担隐瞒事实的责任?如若工作者将案主的信息都上报给学校和家长,便是违反保密原则。而在本案件中,案主已经明确表示“自己在尝试考虑‘谋杀’他人,以及自己已经购买可用于处置、运输尸体的物品”。虽然从专业伦理的角度来说,两名工作者的做法是在履行保密原则。但是《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可以在所披露的资料显示出要发生可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时,打破保密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已有国家对保密原则做出了范围限制和规定。因此,在本案例中,根据所有披露的信息可以得知,案主已经存在使第三方遭受到严重的、可预期的暴力行为。社工应该遵从生命至上的原则、打破保密原则,将事实向诺伊大学或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时制定和实施紧急预案。但两名社工并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介入和预警,也并没有遵守伦理原则的第一条:生命至上,严重违背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目的和伦理守则,存在重大的失职行为。

2.2 伦理抉择

作为高校的心理咨询师和工作者,往往被赋予多重角色、面临多重问题,例如危机干预与学校管理制度、转介和追踪等等。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和各种伦理难题都使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和预防形成了困境。针对上述的伦理困境,工作者应当首先界定案主意识是否绝对清醒、拥有自决的行为能力。其次,工作者在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前应当先签署知情同意书,使案主了解保密的工作限制和范围。因此,工作者不仅要认真的评估自身的能力,也要考虑到第三方的利益安全。如若出现超出工作者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以免因把握不当给案主或第三方造成伤害。

3 对策及思考

3.1 明确“绝对保密”与“相对保密”的限度

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维护其权益与秘密,能够促进专业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工作的保密原则体现在:在服务过程中工作者有义务要保护好案主的个人信息资料以及工作记录,避免对案主造成伤害;未得到服务对象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因工作需要将私人信息进行披露;在进行相关宣传报道、评估审查时,应对相关信息进行适当保护,不得公开透露服务对象的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信息,要有限度的开放信息避免因此失去案主的信任,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高校危机干预中,保密和上报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工作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如果案主的情况尚不能明确仅是存在潜在风险时,工作者应给予持续关注,通过访谈、心理测试等形式进行评估预测,根据测试结果制定应对方案;当来访者已经出现紧急状况时,工作者为了保护来访者生命安全会突破保密协议。因此,社会工作中“保密”只是一个“相对保密”的原则而不是“绝对保密”。

3.1.1 保护生命原则至上

当案主或第三方遭受到明确的、严重的、可预期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应为了保护其生命而突破保密原则的限制。这就是保护生命至上原则,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尤为重要,在伦理抉择时要将其放在首位考虑。

3.1.2 秉持最小伤害原则

在保密原则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制定各种可行的行动方案,并仔细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当社会工作者在不得不披露案主的信息时,要选择一种限制性最小、对案主伤害最低、对公众的伤害最小的方案,尽量的减小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使案主能够最容易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即工作者应将隐秘信息只披露给案主最相关的人。但是,当案主的问题涉及到他人的重要利益时,或者案主的行为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伤害时,工作者应该放弃保密原则的要求。

3.1.3 隐私和保密、真诚等基本工作原则

多戈夫等提出了伦理抉择七原则并指出其中的优先顺序,用以缓解冲突和问题。其中隐私和保密是位于“金字塔”形底部的基本工作原则。但此排列次序并不是绝对的,只是为了帮助工作者在面对伦理原则冲突时,能够为其提供一个选择和判断的参考,帮助服务结果更加的客观、全面。

3.2 社会工作者践行保密原则的实践路径

3.2.1 在介入过程中尊重案主意愿

在与案主进行第一次会面时,社会工作者要善于运用同理心、尊重等专业技巧与案主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并要与签署一份正式的知情同意书,给案主做充分的解释使其了解保密的相关规定。使案主了解到有关流程的同时保障工作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在计划和实施阶段,工作者应根据综合考虑案主的各种因素,一起沟通、协调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只要案主有能力做决定、并未危害他人及社会,社会工作者要尊重、理解案主个人的想法,避免“家长作风”。

3.2.2 征求上级督导的意见

如若案主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工作者应及时向上级机构等有关人员进行披露。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机构中现有的优质资源,在不违反伦理守则的情况下对外寻求帮助。或者可以将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资源链接起来,不仅可以帮助工作者弥补一些思想上的局限,而且可以全面有效的解决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保护工作者免受相关职业诉讼等危险。

3.3 提高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专业素质

注重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提升对伦理困境的辨识能力是尤为重要的。既要加强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培训和专业教育培训,又要从严控制行业准入规则,以便工作者能够充分理解相关的伦理守则,防范信息在不当的情况下被披露。工作者要依靠自己的经验,在吸收失败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反思和自我探索,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并要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

3.4 加强高校心理危机干预体制建设

在面对高校的危机个案时,工作者通常还会受到学校行政层面的干预,一般学校社会工作者仅仅拥有一些建议权和诊断权,而最终的干预权一般是在学校手中。因此,除了要组建一支专业的危机干预队伍以外,加强高校的心理危机干预体制也是尤为重要的。通过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重点关注那些经历过创伤事件或有过伤害行为的学生,及时筛查出存在潜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另一方面,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如果大学生出现了危机行为时,要能够及时、迅速做出反应,最大程度上降低由此造成的伤害和恶劣影响。在处理过程中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照片、录音等相关证据,提高法律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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