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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死刑适用问题的相关研究

2020-12-11诸葛鹏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死刑

摘 要 我国的法律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死刑适用标准本身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我国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恪守宪法适用的死刑的一般原则,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为严重的罪犯”。结合学界的相关观点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死刑现行条款的适用,中国死刑现行标准的改进,中国死刑制度的实施以及中国死刑最终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死刑 适用标准 限制死刑

作者简介:诸葛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82

一、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具体规定分析

(一)刑法中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

“死刑只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是我国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并在《刑法》第48条中作了规定。该通则适用于所有死刑罪行,是我国适用死刑的总指南,它指出,在中国使用死刑最基本的标准是“极重的犯罪罪行”。只有属于“极严重罪行”受害者的那些罪行才能被判处死刑,这从死刑的范围中排除了不是非常严重罪行的犯罪。它体现了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和适用死刑,也体现了中国刑法所载的人权观念。

(二)死刑缓刑与立即执行的标准

《中国刑法》第48条规定了死刑的一般标准,以及立即执行死刑和中止执行死刑之间的界限。也就是说,“对于将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必立即执行死刑,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刑两年。”无论是立即执行死刑还是执行死刑,它首先都必须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而“不一定必须立即执行”成为执行死刑的条件。

二、当前我国死刑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描述混乱

刑法总则的原则阐明了适用于死刑的一般指导原则。即:“死刑适用于严重犯罪罪行”。但是,“非常严重的犯罪”的含义是刑法没有明确的解释。关于学术界的解释尚无结论。这导致死刑适用范围更大的不确定性。许多科学家认为,该法规具有客观趋势。我国刑法曾经规定死刑应适用于“犯大罪”的罪犯。其中,“触犯重罪”突出了罪犯所犯犯罪的严重后果和罪犯的主观邪恶。主观恶性越大,对社会的危险越大,惩罚也越大。从字面上看,“重罪”对客观损害极为严重,而无视主观罪犯。

(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界定不清

中国的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罪犯应被立即执行,如果不立即执行,将被判处缓刑。再次,我们必须明确规定死刑符合立即执行或暂缓两年的规定,并以目前的标准“严重犯罪”的程度。

对于犯罪分子,一旦被处决,犯罪分子的生命将被短期剥夺,而没有任何改革自我的机会。当死刑判决中止时,如果满足死亡条件,则死刑可能會改变。如果犯罪者在执行死刑期间没有故意犯下刑事罪行,则将在两年期限结束时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两年期满后确实有重大的功勋表现,减至25年监禁。许多犯罪分子希望在犯罪后有机会悔改,改革和重建自己。暂停执行死刑两年,使他们有机会重生。因此,对于可以使用死刑的被告,立即执行和死刑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定义“不需要立即执行”时,我们必须谨慎。

但是,我们还需要看到,我国的刑法并未规定“可立即执行”或“未立即执行”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科学家已经对某些条件和标准进行了一些学术解释,但是要准确地解释这一点并不容易。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解释。

三、针对我国死刑适用标准问题的对策

(一)以当前的死刑政策为指导

“政治和战略是党的生命。”这是新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主席的科学主张。一个政党不仅需要指导前进的方针和手段,还需要响应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并结合全党的胜利力量的方针和手段。可以看出政治和战术的重要性。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现阶段我国基本的死刑制度。它应基于死刑的司法适用。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受害者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死刑在我国已经存在了数千年。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稳步恢复,对人权的需求日益增强。废除死刑已成为所有国家死刑的原则。因此,只有在不适用其他刑罚的情况下,才应考虑死刑。这是限制科学家提倡的刑法的原则。换句话说,惩罚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而只是惩罚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

当前,在中国,维持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取决于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和法律地位。目前,中国的公共安全状况还比较差。经济犯罪,与工作有关的犯罪和侵犯个人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率仍然很高。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的违法犯罪案件总数为444.3万件,同比增长14.8%。这样,很难达到惩罚的目的。刑法不适用于死刑。惩罚原则难以实现社会治理的有效性。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近十年来适用死刑和死刑罪也表明死刑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在目前的情况下,废除死刑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必须保留死刑。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传统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对罪犯的容忍度提高,对某些犯罪接受了死刑。结合国际社会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对我们施加的压力和动力,我们还必须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死刑授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的死刑限制,这些实践证明,中国的死刑政策正在逐步实施。中国的死刑正在逐步成熟。在我国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彻底执行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二)对死刑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

“极重犯罪”是中国使用死刑的一般标准,并明确规定了有助于在中国适用死刑的具体标准。鉴于中国刑法中对“极端严重犯罪”的模棱两可的定义,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中进行了长期的讨论。在“极端严重犯罪”方面,我国的一些要点如下:

第一种观点是,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一方面,这意味着行为人具有深刻的主观性和恶意,原则上不能或不能改变。另一方面,罪犯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首先,它们不能被视为刑事犯罪,也不能适用于死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非常严重,应具有以下含义:首先,主观上,“罪行非常严重”是指犯罪人必须是故意的,一般来说应该伴随着一些卑鄙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其次,从客观的角度来看,“极端严重犯罪”是指犯罪者的客观后果尤其严重。也就是说,犯罪者必须带来或模仿他人死亡的后果,而且,“非常严重的罪行”也必须基于犯罪行为,之后和之后的一系列因素,表明行为人的肇事者极具威胁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极为严重,意味着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者极为严重。

第四种观点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应意味着罪行对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具有特别严重的影响。它们具有三个方面:犯罪的性质非常严重,犯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犯罪者特别严重。

四、结语

限制,削减甚至废除死刑已逐渐导致国际社会达成共识。2007年,当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获得死刑复审权时,2015年《刑法》(IX)的修正案进一步收紧了对死刑的限制。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为改革死刑适用和死刑制度改革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是,严格限制使用死刑并非一次性事件一般都认为严格控制死刑是极其必要的,但对我国而言,死刑制度的改革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影响社会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政治、法律、文化和观念上的冲突与和解。问题在于,废除死刑不是一次性的规则,而是法律只要求严格的死刑。除立法外,死刑的适用是明确和一致的,死刑的适用受到规范。

如前所述,死刑适用性的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无论如何,坚持严格和一致的死刑标准和死刑的使用将为成功改革死刑适用性提供良好的基础。我们不应该盲目地指责死刑标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相反,从理论上讲它必须被完全准备。社会条件成熟后,可以合理,稳定地处理死刑的适用。对中国适用的死刑标准的分析突显了中国死刑立法的不足和司法的存在。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适用的死刑标准的有关规定,关于适用死刑标准的规定以及在其他国家适用死刑标准的规定,有关中国死刑标准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规定逐一提出完善对策,以建立更加完善的死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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