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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死刑废除

2016-11-14杨斌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死刑

摘要:自古以来,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处罚的方式就广泛存在于中国的刑法制度中,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死刑制度的废除备受关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等死刑罪名,并使死缓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更严格,这是中国刑法改革的一大重要进步,是“良法”之治的体现,但我国仍有很多罪名适用死刑,且目前完全取消并不可行,逐步与世界接轨,探索完善并逐步废除死刑才能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才是刑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死刑废除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24-02

作者简介:杨斌,男,汉族,山东济南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一、国际社会死刑废除趋势

刑罚体系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之一,根据国际社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国际社会死刑适用的范围已经逐渐缩小且朝着废除的方向发展,现如今,世界上已经有超过110个国家废除死刑,即大多数的国家实际上已经废除死刑或者不再适用死刑,并且这个趋势还在继续发展。

(一)从《公约》到《议定书》

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国际社会开始了从并未禁止死刑的适用而仅仅规定“人人固有生命权”、“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的粗浅规定到“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恢复适用死刑”的死刑废除不可逆转的时代。2007年联合国终于通过决议,“全球暂缓停执行死刑”,将世界范围内死刑废除运动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废止死刑,越来越少的死刑执行。虽然,死刑并没有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剔除或者禁用,但是,死刑被实际执行的案例却大大减少。由此可见,世界范围内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基调的死刑废止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的潮流逐步推进法治前进。

(二)死刑废止与走私案件主犯遣返

2011年7月,震惊全国的走私案件主犯赖某某最终因为非法移民被加拿大遣返回中国。该案之所以历时许久,除去案情复杂、程序繁冗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加拿大是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奉行死刑不引渡政策。其对中国的国内法是否达到了国际人权标准,赖某某被遣返后中方能否做到不对其判处死刑的承诺深深怀疑,这一关键性问题的交着也体现出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健全。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特别是对于赖某某所犯的走私普通物品罪依然保留死刑①。因此只有加拿大完全信任中国不会对赖某某适用死刑的承诺,才将其遣返回国。从此案而言,经济类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应当从立法乃至司法上及时全面的废止,《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证明中国正在逐步进入废止死刑法治改革大潮。

(三)美日各国的死刑制度现状

就发达国家而言,目前只有美国和日本工业国中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其中美国早期死刑制度起源于17世纪,有学者称,“美国的死刑废除是一种片段和零散的过程,伴随着一个州、另一个州的逐步废除,无一州再适用,直至死刑最终消亡。这终将会实现。”全美废除死刑的运动集中在三个阶段:19世纪中、后期,20世纪前、中期及21世纪初最为明显的是自1984年至2007年美国死刑的废除运动处于20多年的停滞状态,此期间判处死刑的人数却急剧下降,特别是1999年美国适用死刑的转折点,至今美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不超过200人,死刑制度的趋势在美国已经趋于明显,逐渐走向废除。

日本刑事立法对死刑非常严格,“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死刑的场合只限于具有异口同声地同意选择死刑程度的情节极为恶劣的场合”。正因如此,法官在刑种选择时,常常反复斟酌考量,穷尽各种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当且仅当死刑是必须的判决才会做出。日本近三年来死刑执行人数平均每年不超过两位数:2010年死刑执行人数为2人,2011年为0人,2012年死刑执行人数为7人,即使如此仍遭受日本人权组织的强烈抗议。由此看出,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各国,逐渐甚至直接取消死刑制度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二、《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对于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一)《刑九》中的死刑罪名变化

从《刑九》死刑罪名的减少中,可以总结出罪名范围的两大趋势:一是非暴力犯罪罪名的减少;二是正在逐步废止对于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执行。

1.非暴力犯罪罪名的减少

第一,针对腐败犯罪案件特别是严重腐败犯罪案件,废止死刑。腐败犯罪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但这种危害直接体现在对国家经济、社会经济的不利影响上,一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要剥夺其生命权,此举无疑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第二,对于严重毒品犯罪的死刑,应当废止。毒品犯罪是我们社会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其造成的不仅是经济损失,更进一步是造成甚至是加剧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但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并不仅仅因为其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人性,是很重要的关键词。行为的损害程度应当是审判的重要标准,因此,毒品类犯罪可以参考其他非暴力型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限制减刑,禁止假释等相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但需要保持对生命权的尊重。

2.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

事实上,没有必要针对非致命性的暴力犯罪实施死刑,因其配置的其他刑罚较为充分。况且,此类犯罪往往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但没有上海后者剥夺其他独立个体的生命权,因此,我们法律作为底线,应当保有对生命权的最低程度的尊重。

(二)死缓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纵观世界范围内,逐步废止死刑已经是大势所趋。死刑存废之争也是当今世界刑法的焦点之一。当下,死刑存废之争尚未平息,但限制死刑适用,逐步减少死刑确是刑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呼声的高涨,死刑废除已是必然,死刑也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然而一时间完全废除死刑却是急功近利。因此,适时的适用死缓制度,以此渡过这段法治改革的攻坚期。

中国死缓制度50年代创立到现如今完备的施行,已悄然过去了50多年。历届两次刑法修订都对其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虽然死缓制度在具体适用时仍有许多不尽完善的情形,仍属于我国法治创新的结果,对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这一功能,应当继续加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基于实践基础之上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是切实可行的。而且,我们要结合中国当下的实际国情,发挥死缓制度的缓冲作用,做好死刑制度废除前的漫漫过渡。

三、结语

毋庸置疑,无论是从中国自身的角度还是从全球的角度看,中国当前的死刑制度改革意义都是巨大的。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死刑大国,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法治改革对全球法律进步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中国的废除死刑改革应将重点放在非暴力性犯罪,并应该大量废除许多死刑罪名,在此基础之上,循序渐进的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苛刻慎用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死缓的适用条件和作用,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的标准和中国死刑具体政策相结合完善立法、司法,严格执行死刑的适用标准。相比于司法改革,立法改革能从根本上达到限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目的,从而有效缓解中国当前所面临的社会实际现实并减缓限制和废止死刑的国际压力。

[注释]

①2011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该罪.

[参考文献]

[1]黎宏.日本判例中的死刑裁量标准考察[J].法学杂志,2004(5):27.

[2]曾钰诚,闫志豪.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J].中外企业家,2016(19).

[3]邹佳伟,尚希文,贺晓伟.死刑制度的废除依据和立法变革[J].河北学刊,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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