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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2020-12-11张硕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摘 要 我国在2017年的《民法总则》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但仅仅是笼统性的规定,而其适用主体等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我国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实现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本文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监护人权利义务进行细化,对监护监督机制及该制度协议效力重新梳理,使意定监护法律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 成年监护 意定监护 监护协议 监护监督

作者简介:张硕,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識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02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概述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选定一个监护人,与之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在行为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照顾义务。意定监护更符合当前社会对成年受保护者自主选择权利的需要,在老龄化问题日渐严重的今天,成年意定监护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正式确立了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使得所有的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未来生活、财产管理、身体照顾等事项,这不仅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也符合国际社会成人监护中的尊重和自主选择权的要求,是我国成年监护立法上的重大进步。《民法总则》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相对于我国之前的法律而言是一次非常大的跨越,但也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于一些具体的程序和相关的配套措施都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不能很好的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中有关成年意定监护的规定,未作出改变。

二、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第33条①仅规定了行为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但对成年意定监护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导致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容易出现偏差。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规定不明确

首先,从《民法典》第33条来看,该规定过于笼统,仅规定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可以协议约定监护,但是,对于监护内容和范围没有作详细的规定。②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其内容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主要涉及到被监护人的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监护人通过监护协议被赋予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以及照看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等义务。所以,监护内容和范围的不确定将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该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广泛的适用。

其次,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不明晰。③关于意定监护人的权利,《民法典》未列举监护人应享有的具体权利,例如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的给付标准,以及监护人的知情权、辞职权和追偿权等,以上权利如果规定不明,可能对于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造成损害后果。关于意定监护人的义务,《民法典》第 34 条仅概括性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义务规定不明确会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但是,不同监护人之间监护的内容不同,监护的需求也不径相同,会导致意定监护制度内容的多样化、复杂化。然而,当前《民法典》对于成年意定监护的规定不完善、不确定,不利于监督监护人正确的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规则不明晰

1.监护人选任条件不明确

《民法典》仅仅对监护人的选择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选任条件、监护的范围以及监护人的职责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选任条件的不明晰会导致监护过程中的混乱,不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

2.监护程序不明确

意定监护协议的订立需要依据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协商的方式、内容、合同的形式以及纠纷解决等都没有详细的说明,如果出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等违约情形,将如何约束监护人的权利,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的也不明确。

(三)监督机制不完备

1.监督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民法典》中对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未对具体的监督机制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在需要提出申请时,相关组织和个人会相互推卸责任,最终会损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法条的规定,起到监督作用的有关组织包括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等,这些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会成为监护人,如果即使监护人又是监督者,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会大大的削弱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2.监督内容的规定不具体

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民法典》规定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当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意定监护关系通过意定监护合同予以建立,如果缺少监督,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三、完善措施

(一)明确成年意定监护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在协商确定意定监护内容时,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这两方面应当做出详细完善的规定,作为意定监护的主要内容。监护人应当密切关注被监护人的身体状况,对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以及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和帮助,确有必要的,还可以进行其他的与监护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不同被监护人的情况不尽相同,监护人的财产管理会比较复杂,但总体上主要还是包括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管、处分等事项。

与此同时,还需要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意定监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如更换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的报酬权、知情权、追偿权等,监护人如何行之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义务履行不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此类内容均需要作出更为合理的规定。

(二)细化成年意定监护的规则程序

首先,意定监护协议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设立监护而订立的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所以,对于意定监护设定规范、具体、统一的规则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监护人是意定监护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什么样的人与之签订监护协议,那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监护人的选任条件应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和有关组织都可以成为监护人,对于个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相关的监护活动;对于承担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应当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这样可以更加全面的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基本要素进行明确的规定。基于该协议的特殊性,对于监护协议的内容,以当事人的意思意思自治为基础,能少限制就少限制,能不干预就不干预,但是对于禁止性事项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方便协议的实施。

(三)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措施

不同国家关于意定监护制度有着不同的监督方式,其中英国、日本④对此制度监督方式的经验值得借鉴。不同学者对此进行研究,总结出主要三种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模式,分别从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双轨制⑤三个角度对意定监护进行监督。而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状况与其对比之后,和双轨制监护监督模式能更好融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相结合的方式,这种监督模式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监督监护人监护权利的形式,防止权力滥用,更好地发挥意定监護制度的功能。

1.私力救济监督

私力救济的监督模式是采用将利害关系人与专门监督人并联的方式,即把监督人的职责和人数规范起来,如监督人为1或2人、其主要职责就监督监护人,将这些内容自意定监护协议中都详细的规定出来,近亲属、继承人、村委会、居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等也可以成为监督人。被监护人的保护主体随着监督主体的加入而扩大,⑥这样既可以对监护人进行监督,也可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以防受到侵害。

2.公力救济监督

公力救济的监督模式采用的就是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公检法部门、民政部门、公证机构、专门机关等。而对于成年意定监护的公力救济监督,根据我国的国情,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的监督可能更为合适。二者作为监督机关,通过行政职能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监督,对其行为中的不足加以督促。而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如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可以申请监护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法院可以取消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四、结语

总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老年人日后生活照顾、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可以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未来监护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如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督促监督制度等,本文只是对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意定监护制度的问题提出一些理论性的建议,借鉴外国成功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让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更加符合我国法治社会的需要,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注释:

① 《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② 王洪磊.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9.

③ 史霖东.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浅谈[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9(02).

④ 周素英.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得失之探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7).

⑤ 双轨制监护监督模式:即兼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模式。

⑥ 王斐钒.成年监护制度的探究——以民法总则为背景[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