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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黑格尔法哲学的导游图
——评里德尔《在传统与革命之间:黑格尔法哲学研究》

2020-11-29朱学平

哲学评论 2020年1期
关键词:维特黑格尔康德

朱学平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面世以来,即成为学界纷争不已的渊薮。人们从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出发,或对其提出经常是极其严厉的批判,或极力为之辩护。相反,从黑格尔法哲学本身出发对其进行同情理解的作品,实属罕见。是故德国当代哲学名家里德尔(Manfred Riedel, 1936—2009)的名作《在传统与革命之间:黑格尔法哲学研究》[1]Manfred Riedel, 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 Stud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Erw. Neuausg. Stuttgart: Klett-Cotta, 1982. 此书中文版即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就显得弥足珍贵。1969年,此书初版以《黑格尔法哲学研究》之名面世,收入作者上世纪60年代撰写的5 篇文章。次年旋即再版。1982年第3 版又收入了70年代的三篇文章,除最后完成的“制度中的辩证法”外,其余两篇(“自由法则和自然的统治”和“黑格尔历史哲学中的进步与辩证法”)均取自他1973年出版的《历史与体系》一书。[1]这两篇文章见Manfred Riedel, System und Geschichte: Studien zum historischen Standort von Hegels Philosophie, Frankfo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1973, 第40—64 页和第96—120 页。这三篇文章使本书的品质得到了全面升华。总体来说,此书实为作者长达15年之久的潜心研究和深入思考的结晶。

作者在“初版前言”中明言,此著旨在抛开“流俗理解之下的《法哲学原理》的效果史及其对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和纳粹主义这些全球性意识形态的诸般影响所提供的历史观”,而是“想要像作者理解他本人一样去理解他,由此出发进行解释”,因此,他便不得不面对“黑格尔的问题”,并“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霍布斯、卢梭和康德的眼光去重新阅读黑格尔法哲学”[2]Manfred Riedel, 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 Stud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Stuttgart:Klett-Cotta, 1982, p.5.,以收拨乱反正之效。1982年的“新版前言”中,作者进一步强调指出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两个基本维度,即亚里士多德所建立的西方政治哲学传统和欧洲近代自然法传统。作者明言,黑格尔法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之间的关系证明了黑格尔并不是从19世纪的海谋到20世纪的波普尔所攻击的保守派或者威权主义者。[3]Ibid, p.7.显然,里德尔意在搁置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由黑格尔法哲学所衍生的各类学术尘积,直面问题与思想本身,对其做出尽量忠实的理解和解释。

就内容上看,此书最早的三篇文章构成了里德尔研究的第一个阶段。全书的主题一开始即已明确提出,但作者此时显然处在前人的巨大影响之下,并试图对前人做出一个综合与超越。从这一时期的文章可以看出,最初对他的理解产生最大影响的人物有两个,一个是马克思,一个是乃师卡尔·洛维特。最早写成的献给洛维特65 岁大寿的“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传统与革命”一文实际上是从洛维特的观点出发,而与马克思的一个对话。此文意在纠正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片面理解。是以他一方面高度评价马克思,说他是“在他的时代唯一如其所是地对待1821年《法哲学原理》的人”,并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19世纪黑格尔传承中对法哲学所做的唯一一部与黑格尔的论述处于同等水平、有时在历史方面还相当深刻的评论”;[1]Manfred Riedel, 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 Stud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Stuttgart:Klett-Cotta, 1982, pp. 172-173.另一方面则又明确指出,马克思并未“提出黑格尔法哲学在政治哲学传统中的地位问题,按其历史意图,它根本就不可能提出这个问题”。[2]Ibid, p.173.显然,作者意在马克思之外,加上“传统”的视角(这是洛维特所强调的),以更加贴近黑格尔法哲学本身。由于里德尔相信马克思已经对黑格尔与革命的关系做出了充分论述,因而此文重点便落在黑格尔与“传统”的关系上。里德尔通过对“伦理”部分的分析,指出黑格尔法哲学一方面回归了欧洲政治学传统思维方式,从伦理的角度出发思考法哲学问题,另一方面则又通过市民社会理论彻底摧毁了传统,从而与传统根本决裂。由此,里德尔就在揭示传统的背景下,重新发现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所具有的至关重要的革命意义。于是,市民社会也就成为他在传统与革命的双重视角下审视和评价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他接下来发表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历史起源问题”一文即转入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分析和讨论。

在此之前,学界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主流见解。从黑格尔下一代的洛伦茨·冯·施泰因、马克思、布鲁诺·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经拉萨尔、滕尼斯,到20世纪的学界大咖马尔库塞、卢卡奇和里特尔等人,基本上都是从经济学出发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并将其与近代自然法理论(尤其是霍布斯的理论)混淆起来,从而实际上误解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根本含义。二是罗森茨威格的看法。罗氏认为黑格尔是从舒尔策、弗格森等人那里接受了这一概念。里德尔明言,这两条理解进路都不能令人信服。第三种理解来自洛维特。洛维特从古代和基督教的二元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对照与调和出发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问题。[3]参见[德]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326 页以下。显然,这是里德尔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前提。但他又不完全遵从洛维特的解释,因为洛维特一方面主要从卢梭出发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另一方面也仅仅将黑格尔与传统的关系的理解限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从而既未充分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现代与革命的因素,亦未充分理解它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的关系。

里德尔一方面坚持之前对马克思的超越(即补全黑格尔法哲学的“传统”因素),另一方面又用马克思等人的社会历史因素丰富洛维特的见解。通过揭示黑格尔法哲学的“传统”因素,他提出并回答了马克思当年“不可能提出”的问题,即“黑格尔法哲学在政治哲学传统中的地位问题”,指明黑格尔法哲学的伟大贡献在于,它在新的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提出全新的“市民社会”概念,将国家与市民社会明确区分开来,从而确立了他作为德国社会理论真正创始人的地位:德国的社会学理论,不仅要追溯到洛伦茨·冯·施泰因和马克思,而且要追溯到他们的老师黑格尔。可以说,这是里德尔本书最重大的成果。相对于前人(如19世纪的海谋和20世纪的新黑格尔主义以及英美学界的波普尔等人)主要从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去评断其法哲学来说,里德尔的工作更有意义:他揭示出黑格尔法哲学的真正功绩在于通过市民社会理论,开创了社会理论的新传统;黑格尔将因此而在人类思想史上拥有不朽的地位。里德尔的这种评价,现已成为德国学界的基本共识。当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考夫曼(F.X.Kaufman)在其《社会政治思想的德国传统》中追随里德尔,明言“正是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政治和社会第一次出现为两个分离的领域”,并指出“这种理论,特别是通过帕森斯和卢曼的著作而成为现代社会理论最重要的范式之一”,[1]F. X. Kaufman, Thinking About Social Policy, Berlin [u.a.] : Springer, 2013, pp. 29, 30.实际上指证了黑格尔作为德国社会学创始人的崇高历史地位及其对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奠基性意义。可见,里德尔此文的意义在于,在用社会历史内容丰富洛维特古今视角的基础上,修正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基本评断,指明黑格尔法哲学(尤其是其“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以及它与传统的关系。

如果说作者最早的两篇文章主要在于修正马克思的话,那么“对国民经济学的接受”一文则是旨在修正与超越洛维特的见解。之前,里德尔曾指出:“只有在洛维特这里,黑格尔法哲学的市民社会似乎才第一次得到全面考察,因为他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与古代和基督教的二元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柏拉图的《理想国》联系起来。”[1][德]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141 页。现在他却不点名地批判道:“当政治学与自然法的对比限于卢梭《社会契约论》和柏拉图《理想国》的原则上的对照、限于‘个别性’和‘普遍性’的环节时,真正说来,这算不上是真正具有原创性的对比。”[2]同上书,第116 页。可见,经过前述研究之后,里德尔不再赞成洛维特的观点(“黑格尔法哲学是古今的调和”),而坚持黑格尔与传统的根本“断裂”。在他看来,黑格尔法哲学既超出了古典政治学传统,也超出了近代自然法。对于黑格尔为何能够超出二者这一问题,里德尔诉诸黑格尔对经济学的接受。换言之,他转而通过马克思的观点(即将市民社会归结于经济学)来回答这一问题,认为正是对经济学的接受导致了黑格尔与“传统”(包括西方古典政治学传统与近代自然法)的断裂。显然,对黑格尔法哲学与古典经济学关系的考察使里德尔摆脱了洛维特的“调和论”,但黑格尔摆脱传统是否真的就是他接受经济学的结果,却是一个问题。因为如果接受经济学是黑格尔走出传统的根源的话,那么黑格尔为何要在研习经济学多年之后才逐渐形成其市民社会理论,而不是从开始接受经济学起即与传统断裂呢?

可以说,里德尔最早的研究游走于马克思的经济社会解释模式与洛维特的古今调和模式之间,一方面用后者所具有的传统维度修正马克思的观点,另一方面也通过前者来克服后者的基本见解,指明黑格尔法哲学的本质不是古今的调和,而是与传统的断裂与开新,而其论域则基本上没有跳出(马克思的)经济与社会视角之外。60年代后期的“对自然法的批判”一文是里德尔理解上的一个质的飞跃,标志着他的研究进入第二个阶段。此时,他开始转向从更深的本体论层面出发理解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传统与革命的关系。

在深入理解德国观念论哲学的基础上,里德尔更深地领会到,在黑格尔这里,西方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对立的本质在于自由与自然的对立。由此他便在观念论哲学的基础上,对黑格尔与传统的断裂做出了全新的解释。他认为,这种断裂的根本原因是哲学上的,而非经济学上的:黑格尔在耶拿后期通过对康德和费希特自由哲学的接纳,摆脱了谢林自然哲学的影响。耶拿后期的黑格尔一改之前对康德、费希特个体主义立场的完全否定,承认“自我”“人格”乃是现代精神的表达,将其作为构建法哲学的真正前提和出发点,由此而与亚里士多德所创建的古典政治学传统决裂。显然,里德尔的这种新的见解一方面更新了黑格尔哲学中古今对立的内涵,即这种对立不是洛维特所言的卢梭和柏拉图之间的对立,而是以费希特和康德为代表的主体原则与以谢林、斯宾诺莎为代表的实体原则之间的根本对立,从而极大地深化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根本本质的理解;但另一方面却将黑格尔解释成一名康德主义者或者费希特主义者,没有对黑格尔与康德、费希特做出原则上的区分。这样,作者实际上就只是指出黑格尔走出了古典政治学传统,而未说明他对近代自然法传统的超越。同时,马克思所代表的主流解释传统所揭示的经济学因素对黑格尔法哲学到底有何作用,也是里德尔在转向形而上学的解释路线之后不得不重新思考的一个问题。

里德尔接下来在“客观精神与实践哲学”一文中开始回答这些问题。此文标志着他的研究进到第三个时期。这一时期,他的研究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和深化,开始真正进入黑格尔法哲学的内核。如标题所示,该文的目的就是要处理黑格尔与欧洲传统实践哲学的关系,后者既包含了亚里士多德创建的古典政治学传统,也包含了从霍布斯到康德、费希特的西方近代自然法传统。基于对欧洲实践哲学历史的全面梳理,里德尔指明康德的实践哲学构成了欧洲实践哲学发展的最新阶段,它将实践哲学建立在自由法则(而非自然规律)之上,从而彻底摧毁了之前的整个实践哲学。而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及其辩证法则在康德实践哲学的基础上,进一步超越并且瓦解了欧洲实践哲学传统。在他看来,康德的自由理论只是黑格尔超越并摧毁传统的第一个必要条件。他进一步指出了其余两个条件:1)把现代国民经济学纳入实践哲学的构建中;2)将实践哲学扩展到历史领域。里德尔指出,通过前两个条件的结合,黑格尔一方面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主奴关系辩证法,从而彻底解决了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主奴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更加重要的是,对经济学的接纳使得劳动概念成为黑格尔精神哲学中的核心概念,通过劳动概念,黑格尔瓦解了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为止的传统实践哲学中对制造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的理解,而将其哲学建立在“(精神的)劳动”,而非“行动”之上。同时,随着黑格尔将实践哲学扩展到历史领域,实践哲学的概念便进入历史的辩证运动之中,由此“概念”与“历史”在“(精神的)劳动”中获得了内在统一。

显然,里德尔由此将之前的两条重要解释路径(概念—形而上学的解释路径和经济—社会的解释路径)内在地贯通了起来。通过“自由”“劳动”与“历史”的结合,里德尔将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解提升到了黑格尔的精神本体论和辩证法的高度,由此出发重新理解黑格尔与传统和现代的关系。里德尔据此分析指出,黑格尔超越康德实践哲学之处在于,他将康德的主观自我提升为精神自我,其本质为概念与历史、逻辑与经验的内在统一。在“黑格尔历史哲学中的进步与辩证法”一文中,里德尔通过对比分析康德与黑格尔的法国大革命观,指出与康德将自我、概念与时间、历史截然分开不同,黑格尔将康德的“我思”与历史和时间内在地统一起来,由此,自我(或“概念”)就不再是“空洞的统一性”,而是包含了“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三个环节的具体统一,并且直接出现于时间和历史中。黑格尔不仅由此突破了康德的“自我”的抽象性,而且实现了“体系向历史的突破”。同时,就法哲学方面而言,里德尔指明黑格尔一方面继承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自由法立场,并在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构其法哲学体系,因此他不是“取消”,而是“强化”了近代自然法;[1]Manfred Riedel, 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 Stud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Stuttgart:Klett-Cotta, 1982, p. 76.另一方面,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学前提——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使得黑格尔将“法”从抽象的自由概念理解为“自由的理念”,也就是“概念和现实的统一”,由此自由也就不再是一个“应当”,从而超出了康德、费希特的自由法体系。

另一方面,就黑格尔与传统的关系而言,由于黑格尔将“劳动”规定为精神自我的本质,从而与以“实践”或“行动”为核心的传统实践哲学发生根本断裂。里德尔的这种看法可谓与青年马克思不谋而合。众所周知,马克思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精辟地批判指出: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化的人、现实的、因而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黑格尔唯一知道并且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0 页。然而,里德尔并未追随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精神劳动理论的激烈批判,而是指出黑格尔哲学与传统发生断裂的本质在于,精神如何通过作为其自身之本质的劳作走出传统自然精神,进入超越自然的自由精神。由此,就与古典政治学传统的关系而言,近代自然法由于未能确认劳动在现代社会的关键地位,无法对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区分,从而重新落入传统的窠臼之中,无法真正走出“自然”。相反,黑格尔则通过肯认这种分离而告别以国家或公民社会(也就是以“实践”)为中心的西方法哲学传统。由此,作者便在“劳动”的基础上,又一次对黑格尔法哲学与传统和现代(革命)的关系做出了新的解释。

“制度中的辩证法”是本书中最后完成的一篇,也是其压轴之作,它构成了作者研究的最后阶段。正如“传统与革命”一文可以视为全书的“导言”一样,此文可以视为其“结语”和“完成”。但它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小结,而是进一步将黑格尔法哲学由逻辑、概念的层面推向制度的层面,由此将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解和解释推向最高潮:法的概念(或曰“自由”)的本质在于制度,自由理念的实现在于自由(或理性)制度的构建,黑格尔法哲学体系根本而言为一自由的制度体系。作者明言,黑格尔“哲学法学的方法上的创新并不在于从规范性的法原则推演出超历史的法规范体系,而是把通达理念的道路理解为各种制度的历史形成过程”。[2]Manfred Riedel, 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 Stud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Stuttgart:Klett-Cotta, 1982, p.42.这一论断意味着作者将黑格尔法哲学对近代自然法的超越进一步从(逻辑与本体层面的)概念与历史的统一推到制度的层面。作者的探讨由此进入黑格尔法哲学的最深处。

从制度的角度出发,黑格尔法哲学与传统和现代的关系再次呈现出新的面目。就其与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关系而言,黑格尔法体系本质上就不仅仅是规范性体系,而是制度性体系。法的本质不仅在于保障个体自由的规范性权利,更在于保障实现此种权利的制度体系的奠立。黑格尔法哲学独具特色的伦理部分即在于用制度性体系超越并扬弃作为现代自然法之体现的“抽象法”和“道德”部分。同样,在黑格尔法哲学与现实(革命)的关系上,里德尔也从制度的角度出发回应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明言“黑格尔立足于现代革命及其制宪和立法的基地之上,现代革命的制宪与立法将自然法实定化了”。[1]Manfred Riedel, 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 Stud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Stuttgart:Klett-Cotta, 1982, p. 48.

在与传统的关系上,里德尔一方面重申之前的看法,指出“黑格尔的伦理理论仍然意味着把一个可以追溯到古典政治学的范畴重新引入到《法哲学》之中”,[2]Ibid, p. 52.即是说,它依然基于古典政治学传统。同时又指出,它并非对古典伦理的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基于当前欧洲社会的伦理革命(里德尔说它“记录了从18世纪转向19世纪时在政治—社会世界建构中已经完成的根本变化”[3]Ibid, p. 53.),构建当下的制度性伦理体系。

黑格尔的“伦理”作为制度性伦理体系,最鲜明地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与传统和现代的关系。一方面,作为其法哲学的核心,基于传统的“伦理”克服了近代自然法的抽象的个体主义;另一方面,它又将传统伦理现代化、制度化了,从而超越了传统。在黑格尔的伦理体系中,市民社会理论将这种关系最为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一方面,基于现代自然法和革命之上的市民社会完全突破了传统国家的体系结构,“改变了古典政治学和近代自然法数世纪以来一以贯之地予以阐述的家庭和国家的体制”,[4]Ibid, p. 61.从而在继承伦理传统的形式下对其做出了彻底的改造;另一方面,它又完全超出了近代自然法的契约理论,在经济学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以劳动和需要的体系为基础的制度性体系,克服了自然法理论的形式性、抽象性,并且获得了伦理的意义。

概言之,里德尔的研究主要从洛维特和马克思的对勘出发,经过日益深入的探讨,最终完全超越了两者的观点,对黑格尔法哲学做出了独特而又深刻的解释。就其与洛维特的关系而言,洛维特的古今对比(即“传统”与“革命”)的视角构成了里德尔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同时也是贯穿全书的基本框架。尽管如此,他并未坚持洛维特的“调和论”,而是很早就提出,黑格尔法哲学不是古今的“调和”,而是与传统的断裂与开新,从而对其做出了全新的历史评价:黑格尔以其市民社会理论,实现了与亚里士多德以来包括近代自然法理论在内的传统的根本断裂,开创了社会理论的新境界,黑格尔由此获得了与亚里士多德平起平坐的、甚至超出了西方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奠基人霍布斯的崇高地位。

显然,里德尔之所以能够超出洛维特的观点,与其接受以马克思为代表的主流的经济解释模式直接相关。但他并未简单停留在这种解释模式上,而是由此出发,步步深入,从青年黑格尔对康德、费希特的接受,到成熟黑格尔以劳动为核心的精神本体论,最终追溯到《法哲学原理》的制度伦理理论,对黑格尔法哲学与传统和现代的关系做出了立体、丰富、深入的解释。里德尔的研究几乎展示了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整条光谱,将其精要一一呈现在读者面前,基本实现了他要“像作者理解他本人一样去理解他”的目标,为读者进入黑格尔法哲学提供了最好的指南。同时,这一研究也为后学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启示(或曰“警示”):一方面,从后人(包括马克思和洛维特等人在内)出发理解黑格尔法哲学,可能依然不得要领;另一方面,即使从黑格尔本人出发(如仅仅从青年黑格尔出发或是仅仅从黑格尔晚年的逻辑学出发)也不一定能够达到对黑格尔法哲学本身的本真理解。相反,要真正理解它,不仅要像马克思那样洞见到黑格尔的劳动理论,也要透彻理解其逻辑学和制度伦理理论。里德尔超出马克思之处在于,一方面将黑格尔的劳动理论放到西方实践哲学的大传统的背景下,从而深刻地揭示出它对传统实践哲学的颠覆,同时深刻地揭示出它是马克思劳动理论的直接前提和来源;另一方面,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多维解释也凸显了马克思将黑格尔法哲学仅仅视为其逻辑学的简单运用之不足。逻辑学固然是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前提,但制度、传统与历史等方面的理解也同样不可或缺。[1]英美学界近些年涌现出来的布兰顿、斯特恩、莱蒂尼等人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规范性解读,着眼于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规范的社会性维度,以弥补康德的建构性规范理论之不足。他们或从概念出发(如布兰顿),或从历史出发(如斯特恩)提出不同的阐释,但是都不能够像里德尔那样将黑格尔法哲学的各个方面的因素(经济的、社会的、逻辑的、历史的以及制度的因素)综合起来进行考虑,从而难免导致逻辑学与法哲学、概念与历史等方面的脱节。布兰顿等人的观点及其缺陷,参见马晨:《概念、社会与规范性——黑格尔的规范性理论之争》,《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 期,第36—42 页。

总之,如果我们依照作者的成文次序阅读此书,最终不免生发出“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的感叹。此书一方面对《法哲学原理》出版近一个半世纪以来从19世纪黑格尔身后第一代门人冯·施泰因、马克思到作者写作前的洛维特、里特尔等人当中的效果史尽收眼底;另一方面又遥接二千年以外,将黑格尔法哲学置于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传统政治哲学和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深远背景之下,深刻地揭示出黑格尔法哲学“前接古人、后开来者”以及“融贯古今、超越古今”的恢弘气度与广阔胸襟。历史如此吊诡,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到马克思以降的批判,再到里德尔从马克思出发、经洛维特而最终回到《法哲学原理》,恰好走完整整一圈。在作者笔下,我们看到,黑格尔之后,各路英豪尽显身手,对其法哲学提出种种批判和挑战,然而黑格尔终究屹立不倒,雄视今古。尤需一提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这是《法哲学原理》遭受的最严厉的攻击之一):神秘的泛逻辑主义、法哲学不过逻辑学的简单运用、黑格尔法哲学为现代国家观念的反映与表达等等,作者都一一暗中回应。尽管马克思构成了作者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出发点,但他却超出马克思的视域,小心翼翼地追随黑格尔本人的脚步,回到其所面临的古与今、自然与自由的对立,回到德国观念论哲学,回到黑格尔逻辑学、历史哲学与法哲学,深刻揭示出其法哲学对西方传统政治哲学的完全颠覆以及对近代自然法的根本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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