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重大事故危害管理条例》概述
2020-07-08王宇航
文/王宇航
英国《重大事故危害管理条例》是英国为承接塞维索法令及适应技术进步而修订的。这部法规明确了生产经营者责任、安全报告及应急报告的内容,以及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将为我国加大重大事故管理立法提供借鉴。
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以及统一欧盟工业安全标准,欧盟出台了控制重大工业事故危害法令,即塞维索法令。为承接塞维索法令及适应技术进步,英国修订了《重大事故危害管理条例(COMAH)》(后文简称《条例》),新版条例于2015年6 月1 日生效。
《条例》适用于现场存在或过程失控产生的危险物质达到一定数量的单元,包括危险废物储存设施;所指危险物质包括原料、产品、副产品、残留物或中间体等形式,包括所有物质形态。《条例》根据危险物质数量,将涉及重大事故危害的单元分为高等级单元和低等级单元。管理策略与塞维索法令一致,主要包括重大危害场所辨识、重大事故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减灾等方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制定并遵守重大事故预防方针,向主管部门申报重大事故危害单元并提交安全报告,编制应急预案和提供公共信息等;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和采取事故后措施的职责。
生产经营者一般责任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限制事故对人员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这也是《条例》的基础,所有生产经营者都应履行这一责任。生产经营者应贯彻将风险降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的原则,始终追求完全避免危险即本质安全措施。生产经营者必须向主管部门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其履责的充分性。
危险物质数量达到《条例》规定阈值的单元,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分为建设前申报、生产运营前申报、重新申报和变更申报等类型。例如,新建单元之前,生产经营者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生产经营者、单元、危险物质、生产经营装置以及周边环境等信息。
《条例》将重大事故预防方针作为一份重要文件,借此督促企业高级管理层承诺严格控制重大事故危害。《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制定书面的重大事故预防方针,表明对人员健康和环境提供高程度保护;明确重大事故危害管控目标和行为准则;明确管理层的作用和责任,并承诺持续改进事故预防控制措施。
安全报告
《条例》规定,高等级单元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编制安全报告,证明生产经营者已经制定重大事故危害控制方案,并且为万一发生重大事故作好应急准备。证明生产经营者已经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预防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妥善运行;辨识重大事故危害和重大事故情景,并采取必要预防控制措施;装置和设备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及维护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得到充分考虑;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及对外提供充分的信息等。
生产经营者必须辨识单元存在的所有重大事故危害,提出有代表性并且合理可预见的重大事故情景,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说明预防重大事故,防止控制失效及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并且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
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单元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各阶段考虑到完好性,包括遵循本质安全原则;选择适当材料建造容器并采取防超压措施;从设计上防范各种模式的故障以及为维修维护提供深层次依据等。
SPSS21.0统计分析,计量资料数值用±s表示,均行正态分布检验,采用双侧检验,比较用t检验。组内治疗前后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组间比较则用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率用卡方检验。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安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和事故预防组织结构;单元所处环境及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施与活动;单元的组成与危险物质清单、数量及其反应条件;事故风险辨识分析结果和预防方法;相同工艺相同物质事故事件案例及经验教训;设备安全技术参数和说明;限制和干预重大事故后果的措施等。
安全报告需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考虑到工艺、存储、管道、控制室或办公室的选址,内部出入路径等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而且重建成本高昂,在主管部门作出审查结论之前,生产经营者不得开始单元建设、投入生产运营和实施变更。如果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预防和减灾措施存在严重缺陷,将禁止单元投入生产运营。
应急预案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协助场外应急行动,生产经营者必须制定适当的应急预案。预案应采用书面形式,对所有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作出响应,包括对合理可预见的低概率但后果严重的事件,例如容器灾难性失效、多储罐火灾或爆炸、炸药厂爆炸等。
高等级单元所在地区地方部门必须制定书面的场外应急预案,以应对单元发生影响到场外的重大事故。场外应急预案应详细说明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急服务机构、地方部门和其他外部组织如何发挥作用,包括对现场应急的支持。场外应急策划应与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性相适应。有些相邻的危险物质单位,可能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多米诺骨牌群”,这样事故的可能性会更高,后果可能更严重。这些单元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相互合作,向地方部门提供必要信息。
场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程序启动人姓名或职位,场外应急联络人姓名或职位;可预见的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要条件或事件及其限制措施与资源;对人员风险控制、场外预警、人员培训、场外应急协助等作出安排。场外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程序启动人姓名或职位;场外应急协调人姓名或职位;接警、警报和呼叫程序,场外应急资源协调安排,协助场内外减灾,以及重大事故情景和多米诺连锁反应应对等安排;向公众和邻近单位提供信息等。
在发生重大事故或不受控事件时或者合理预期会导致重大事故时,生产经营者或地方部门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不得有不合理的迟延。
公共信息
主管部门必须向公众提供重大危害单元相关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姓名及单元地址,确认单元已经提交安全报告,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介绍,存在的危险物质类型和危险特性,公众警告和应急指导信息,以及获取信息的渠道等。
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考虑到可能出现受影响区域的每个人,包括临时路过的人。有时可以直接联系会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有时没有必要与每个人单独联系或单独联系不现实,例如商店的顾客,休闲场所和景点的旅客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媒体提供信息。生产经营者应与主管部门和地方部门讨论备选方案,以便告知那些无法预料的人。
信息格式必须适合受众,详细程度将根据单元具体情况而定,为了确保非专业读者能够理解这些信息,应采用简单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复杂的专业术语。有些信息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尽可能让读者感兴趣,并帮助他们记住这些信息,例如使用插图或突出显示这些重点内容,信息的表达格式要方便成人告知儿童。
提供公共信息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向他们邮寄传单或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在重大危害场所展示、与公共图书馆或市政厅通过协议展示等。信息可以采用易于保留的形式,如在耐用卡片上印制简要安全说明。建议公众在紧急情况下随时获取信息,鼓励生产经营者和地方部门公布信息获取渠道。
主管部门职责
主管部门在收到安全报告后的合理时间内,必须将安全报告的审查结论告知单元生产经营者;或根据条例规定,禁止新建或在营单元的投入运营。审查安全报告时如果发现单元可能存在严重缺陷,主管部门会开展现场评估,如果发现单元重大事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存在严重缺陷,如未按照公认的国家或国际标准设计压力系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施的完好性,未安排有资质的人员检验设施的完好性等,主管部门将禁止单元投入运营。作出禁止运营决定之前,通常需要经过评估小组讨论,并且经主管部门的直接上级单位同意。
主管部门必须对单元进行系统的监察,将根据单元的风险水平确定监察频次。除定期监察外,在发生严重投诉、严重事故或险情以及显著不符合条例的情况时,主管部门应尽快开展监察。
事故后措施
发生重大事故后,生产经营者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事故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包括涉及的危险物质,事故对人员、环境的影响,已采取的事态控制和之后事故预防措施等信息。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紧急、中期和长期措施;对事故进行技术、组织和管理分析;通过监察、调查或其他方式收集信息;采取行动确保生产经营者实施必要补救措施;向生产经营者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对于达到报告标准的事故,主管部门应在事发一年内向欧盟委员会报告。
编辑 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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