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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狱(所)协同: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育人机制研究
——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为例

2020-03-21

鄂州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司法厅司法协同

邵 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职业性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第一属性,是有别于一般高等教育的显著特征,也是高职教育的价值所在。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属于高等职业院校中相对独特的类型,其所依托的行业是以监狱、戒毒所等为主的政法系统,具有浓厚的行业办学性质,其办学体制是建立在深入研究行业发展和专业建设之间影响因素的基础之上。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是省内唯一的司法警官类院校,学院立足司法行政系统和社会需求实际,围绕本省对司法行政类和法律事务类人才的需求开展专业设置和建设,提供了专业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一、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校狱(所)协同育人机制发展现状

所谓校狱(所)协同育人,指的是充分发挥学校、监狱和戒毒所等主体在学生培养中的资源优势和能动作用,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狱(所)资源融合为重点,共同培育高素质司法行政人才。作为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所依托的是省内监狱、司法局(所)为主的司法行政系统。学院自办学之日起,秉承立足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的办学原则,在实施“文工交融”的过程中,一直遵循“交于职业,融于实践”的基本思路。通过努力,学院在专业构建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警学结合、教学练战”的培养方式日益完善。

一是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学院积极争取安徽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管理局等单位的支持,自2005年起,陆续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先后与安庆监狱、女子戒毒所、少管所等单位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近年又新添滨湖戒毒所、女子监狱等多家司法行政单位,采用派遣部分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战演练方法,以构建面向岗位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是教师与基层司法行政单位人员交流互聘。为加强学院与司法行政系统的合作,提高师资队伍的实践操作水平,2016年,在省司法厅的支持下,学院开始实施与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互聘交流工作,并于2018年出台了互聘挂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逐步探索建立人员互聘交流制度。通过近两年的工作开展,学院已与基层司法单位交流互聘挂职人员多名,教师队伍对司法行政实践的掌握程度大为提高,兼职教师也为学院带来了最新最及时的司法行政类业务知识。

三是建立完善涉警国控专业实验实训中心。为了使国控专业“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育形式更显实效,使教学内容和方式更接近现实,从而提高服务司法行政系统和社会的水平,学院大幅提高了国控专业实训平台的建设力度,国控专业教学练战一体化实训平台已于2017年正式启用,监所安防设备应用与维护实验实训室和戒毒与康复实训中心等一系列实验实训平台也在筹备建设过程当中。

四是实施毕业生便捷入警机制。根据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2019年,省司法厅首次在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中专项招录了90名司法干警。同年,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五个专业在高考招生中开始实行提前批次录取,为全省监狱戒毒系统选拔优秀的预备警官。

二、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校狱(所)协同育人机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中,党和政府对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提出要强化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专业人才培养水准,历练出政治觉悟高、实战能力强的司法行政类人才。这些都成为行业院校的使命。司法行政系统快速发展的前景,与行业院校发展举步维艰的现状,双双鲜明地摆在办学者面前。纵观学院多年来与监狱、戒毒所的合作历程,仍存在尚待改进之处。

一是校狱(所)协同育人层次比较低。

从校狱(所)合作的广度看,学院与狱(所)合作教育大多只在顶岗实习这一阶段,受限于学生人数较多的缘故,参加实习的学生流动性较大,每一轮实习的时间较短,仅一学期而已;实习覆盖面也并未涵盖全部学生,仅限于大部分专业,且以男生居多;涉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未能与司法行政系统人员招录体制有效对接,这些学生并未全部纳入预备警官联合招录范围中,学生毕业后并不能全部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从警,于学生而言,受过特殊教育和训练却不能进入行业系统,既是教育资源的无谓损耗,也增加了社会负担,于学院而言,人才培养机制不明,专业方向不清,就业质量无法保障,学院的生存根基将日益消退。从校狱(所)合作的深度看,合作教育仍然停留在表层上,合作关系松散,没有形成规模;狱(所)等司法行政单位在专业培养计划、课程设置等方面并未参加,然而事实上,参与教学过程恰恰是合作教育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的深入性也尚待加强,纯消耗性实习存在的现象很普遍,多数是为补充狱(所)劳动力不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只能收获少量浅层的业务知识和技能,达不到顶岗实习的要求。

二是校狱(所)协同育人形式主义色彩较浓,合作育人的含金量亟待进一步提升。

目前的校狱(所)协同育人大多流于形式,只是学院与狱(所)两家单位通过政府行政部门的关系进行挂牌合作,两个孤立的个体硬生生地凑在了一起,很多狱(所)成为学院“形式上”和“名义上”的合作单位。当二者没有在价值观、社会责任感、资源方面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时,就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合作交流,更没有深入的专业建设和互动。这种协同育人只是处在基本形式阶段,离真正意义上的深度协作目标甚远,很难体现协作育人发展模式的优越性,根本没有进入职业教育办学的核心层次。低层次浅表层合作之下,无法促成教育资源优化组合,狱(所)发展需求与办学机制之间未能有效结合,无法形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办学的行业效益无从体现,办学目标和办学效果被淡化,更谈不上利益、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多赢”。同时,从合作的可持续性看,校狱(所)合作教育多为校方单方热情,缺乏稳定的校狱(所)合作育人长效机制,合作动力不足,难以维持长远发展。

三是师资队伍的职业技能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高职院校要想实现长足发展,必须要以专业技能强的师资队伍为后盾。学院对这一重要性日益明确,人才队伍实力近年来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但目前学院的教师大多是毕业后直接从教的硕士研究生,理论功底扎实,但由于没有一线工作经验,职业技能有所欠缺。学院和基层司法行政单位交流互聘工作已正式实施两年多时间,以期提高教师的职业技能水平,但教师们的压力更多是来自于职称晋升,特别是近年来,教师们教科研压力逐渐增大,无暇顾及一线工作实践和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加之在基层司法行政单位工作往往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承受更大的工作压力,而学院对交流互聘的教师在职称晋升方面的政策倾斜也并未完全落到实处,导致很多教师不愿从事基层一线工作实践,只注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教科研方面,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也因此大受影响。

三、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校狱(所)协同育人机制发展现状的成因分析

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关键是把握住行业发展脉搏,在协作过程中开发利用好资源,这是保障职业院校长足发展的必经之路。当此司法职业教育出现拐点的关键时刻,学院在职业教育道路上面临的形势越加紧迫,迫切需要深入剖析影响校狱(所)协同育人的影响要素,明确影响校狱(所)合作育人深度融合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是管理机构和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备。

在协同育人过程中,无论是省司法厅、狱(所),还是学院本身,都没有配备专门的合作教育管理机构,这就使得协同育人工作没有一个有效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监管体系来促进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和进展,无法保障良好的协作育人效果。有力的管理机构是司法行政单位和学院之间的重要纽带。一方面,省司法厅、狱(所)和学院对待协同育人中的一些问题有时各有立场,需要能驾驭相关部门的权威来牵头,从而使协同育人所涉及的人、财、物和信息资源的配置与交换工作能做到齐抓共管,各尽其能,相互沟通,互惠互利,有效协同。另一方面,管理机构可以在学院招生、专业建设和学生就业等工作中发挥专业有力的指导和建议作用。比如亟待进一步完善的毕业生与司法行政系统专业人才需求有效衔接的机制,管理机构就可以通过对行业未来人才需求的预测把握,在宏观层面对学院在招生人数、专业开设、教学管理和就业去向方面进行指导,从而加强就业保障,彰显办学“警”字特色,对提高招生优势和提升狱(所)对合作培养人才的预计效益都将大有裨益。

同时,虽然学院对校狱(所)合作育人工作已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和进步,省司法厅和学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应政策和措施,但总体看来,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实施性不强,有些条款只是建议性条款,没有强制约束性的内容,政策和措施出台后并没有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环节,对学院和司法行政单位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贯彻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政策和措施最后变成一纸空文。省司法厅也没有相应的强有力的指导意见,所以有些校狱(所)合作并未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致使校狱(所)合作始终无法深入开展。协同育人是一种惠及社会的教育模式,但是一些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得到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使得工作中的不健全之处给合作育人工作的正常运行留下了一定隐患。

二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校狱(所)协同育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指导功能不够突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省司法厅,其在校狱(所)协同育人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沟通、协调和引导作用。学院和狱(所)在协同育人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利益出发点,学院需要狱(所)合作育人,培养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各类人才,而狱(所)出于各种考虑,却并不情愿主动在人才培养上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由此二者在合作过程中会不同避免地产生分歧。此时省司法厅作为校狱(所)合作的“调节杠杆”,却并未运用自己的话语权和调配权,并未很好地调配公共资源,在政策制定、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引导,从而促进校狱(所)合作向着可持续的方向前进。

同时,省司法厅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者,在本行业内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它有权力制定行规行矩,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它既是行业成员的利益维护者,也是学院和其他司法行政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者。基于行业组织的特殊性,省司法厅应该立足司法行政系统的现状,密切关注行业发展现状和岗位需求的变化,积极发挥“中间人”的作用,通过有关途径反馈新的行业发展情况及需求,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需求及遇到的障碍,并依据相应的变化,促进学院和相关司法行政单位之间的协同关系,使培养人才尽可能与行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相匹配,减少资源无效损耗,提高学生就业率,满足司法行政单位对人才的综合需求,提高教育质量。而这些却是目前省司法厅作为行政上级和行业领导者,在校狱(所)协同育人过程中较为欠缺的方面。

三是组织属性的不同造成校狱(所)双方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观念的差异。

高职院校和监狱、戒毒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双方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观念存在差异。高职院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都离不开“育人”这一主题,其根本目标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创新人才,而监狱、戒毒所等司法行政单位的根本目标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减少犯罪和消除毒品的社会危害,挽救吸毒人员。双方在价值观念、思维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由此造成在校狱(所)协同育人过程中,往往是学院比较积极,狱(所)比较被动。虽然狱(所)也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但是他们普遍认为人才培养是学校的责任,与自身关系不大,加之人才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需要一定的资源投入,狱(所)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成本和管理风险也会相应增加,再加上未来学生就业去向的不确定性,狱(所)很难估计人才培养的预期成果。因此在校狱(所)协同育人缺乏有效机制的情况下,无论是对学生培养,还是对教学过程的设计参与,狱(所)的参与度和培养热情往往不高,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分歧,造成校狱(所)协同育人往往不能深入和持久。

四、完善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校狱(所)协同育人机制的对策建议

国家政策导向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司法类高职院校的育人目标在方向上必须同国家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行业所需结合起来,确立“共赢共生”的思想。这是新的社会环境中,学院与校狱(所)协同育人的必然选择。

一是完善“校狱(所)共建”办学体制,成立校狱(所)合作委员会,并建立配套相关政策措施。

校狱(所)协同育人是关系司法行政系统人才培养和未来发展的社会公共命题,绝非仅仅是教育命题,理应将其放在更高的制度层面上去审视和完善。权威的管理机构是校狱(所)协同育人的保障。学院应积极争取省司法厅的支持,在省司法厅的主导下,牵头成立校狱(所)合作委员会,由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会领导,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其他相关司法行政单位、学院、学院相关行政部门和各系部负责人,以及专业带头人等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省司法厅要积极发挥牵头和“中间人”作用,通过相关政策渠道和途径向相关政府部门反馈司法行政系统的发展情况,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需求及遇到的障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促使政府实施对司法行政系统有利的政策措施;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主动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与学院共同研究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招生人数和就业去向等重大方向性问题,提出决策咨询意见,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院受委员会成员单位委托,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人员培训,围绕成员单位发展过程遇到的重难题共同形成教科研专题,以提供解决方案和智力支持。

同时,按照服务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学院还需要形成适应多元化校狱(所)合作要求的管理机制,不断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适应协同育人工作需求的教学管理运行制度。围绕规范日常教学行为与实践教学运行过程,修订或重新制订相关管理制度与办法,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内涵。重点建设合作委员会等机构中的《关于校狱(所)合作单位在学生实习、课程建设中的职责的指导意见》、《关于学院与基层司法行政单位交流互聘教师参加生产实践锻炼的规定》和《兼职教师选拔与培训办法》等。建立适应协同育人工作需求的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完善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条例,强化激励机制,对交流互聘的教师在职称晋升方面的政策倾斜要落到实处,建立符合“工学结合”实际情况的教学质量保障制度。重点建设《专业教师服务司法行政一线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等。建立适应协同育人工作需求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结合协同育人对质量监控的客观要求,建立以预防、监控与纠偏为主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重点建设《教学督导管理条例》、《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和《专业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二是明确并加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校狱(所)协同育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指导功能。

为了使校狱(所)协同育人工作持久、顺利发展,使协同育人培养取得实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省司法厅应该成为协同育人工作的引导者、沟通者、管理者和激励者。省司法厅拥有较多的资源,有着绝对的政策制定优势、公共资源调配优势、行政管理优势,从全局把握学院与狱(所)的合作是其责任所在。它应从司法行政系统发展大局出发,综合考虑校狱(所)协同培养模式,并进行引导和调整,进而保证培养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协同育人工作有序推进,确保人才的培养符合行业发展的需求。省司法厅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推动协同育人工作高效进行,实现协同育人的初衷和双方互利共赢,还可以出台一套相对完整的协同育人工作激励评估政策,制定整体、系统、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督促并调动那些积极性较弱的狱(所)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全方位、高力度、高成效的人才教育培养。

省司法厅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权威,同时也承担着重大的行业责任。基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特殊功能,在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下,省司法厅应密切关注相关行业结构、人才市场需求、岗位需求的变化,收集行业内的岗位需求信息,对专业人才的现状、未来需求以及人才培养规格和成本等进行社会调查,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及时反馈,并依据相应的变化促进学院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为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专业教材编写、学生实习实训、专业师资配备、评价体系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等多个方面提供指导意见。通过指导学院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的科学性、更新课程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完善课程内容、推动教材推陈出新,使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得到科学的结合,推动学生不断成长和学院良好发展,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学院和狱(所)之间的协同关系,使培养出来的学生尽可能与行业人才需求相匹配,减少资源损耗,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从而对狱(所)合作育人意愿的提升也起到促进作用。

三是更新协同育人观念,利用双方资源多方位合作,促进双方价值创造。

警官职业学院是培养司法干警的主阵地,也是向司法行政机关输送司法干警的主渠道之一。学院的招生需要考虑监狱和戒毒所的专业人才需求,所培养出的毕业生是否符合工作需求需要得到他们的认可,从这一角度考虑,学院对监狱和戒毒所是有依赖关系的。近些年来,学院就业政策优势被弱化,分配工作的政策待遇已被取消,司法干警均向社会公开招聘。这些变化使得学院的生存危机感日益强烈。“为了生存的需要,组织不得不从外部环境汲取资源”[1]。“环境是可以被组织塑造的内生变量”[2],“当组织觉察到环境中资源依赖的某种状况后,会主动采取各种策略以减少对外部环境的依赖和制约”[2]。因此,学院就需要把狱(所)从外部环境中争取过来,获得他们实践资源和人才政策的支持,提高学院在招生就业中的优势地位。

表面上看,校狱(所)协同育人的合作实践似乎呈现出“学院主动,狱(所)被动”的不平衡局面,但实际上,这种不平衡性恰恰是促进价值创造的契机。当学院对狱(所)的依赖性大于对方对学院的依赖时,学院需要通过积极寻求与狱(所)的合作,从而对来自外部的资源控制做出回应,积极主动地对外部环境进行管理和控制。在与狱(所)合作方面,学院比其他主体的条件都要优越。合作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创造的过程,“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从事的任何共同活动,通过一起工作而非独立行事来增加公共价值”[3]。校狱(所)之间的合作,以是司法行政警察的专业需求为导向的培养合作,是建立在充分利用双方优势资源基础上的合作,从而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模和质量。合作中,校狱(所)双方可以将学院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教科研活动与狱(所)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和未来发展规划设计结合起来,在双方所拥有的资源和所处的环境体系中纳入学生警务综合素质和司法干警职业技能培养,以塑造出更多适应警务实践需要的高端专业人才,推动狱(所)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进步。从这一角度出发,校狱(所)合作将既是资源互相依赖对现实的推进结果,也会是促进双方创造价值的优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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