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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能的接近正义面向

2020-03-16李菲

理论与现代化 2020年1期
关键词:本体论

李菲

摘  要:我国当前的法律信息公共供给建设已遇瓶颈,面对瓶颈,应当强化法律人工智能对于接近正义的推动作用,从公民需求出发,借助人工智能在信息整合与输出方面的强大优势,优化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尤其是法律信息的公共供给。意大利早在21世纪初即引入新兴理论——法律本体论,对法律信息公共供给进行了相关探索。法律本体论在信息智能化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将此方法引入公共法律信息供给,能够有效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对于法律信息的需求。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接近正义;本体论;法律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0)01-0056-12

正义是法律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一切的法律制度都以实现正义为终极目标。通说认为,法律人工智能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正义方面具有有利影响,因此,司法和人工智能的结合是我国法律人工智能发展的重点与热点。但是,人工智能的“概率正义”如何与司法要求的个案正义平衡?将本该由法官在思维中决定的事项具象化到给定的界面中,将抽象的思考具体化为一种实在的勾选,这是否是一种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方法?这些问题的答案目前都尚存疑问。既然司法与人工智能的结合暂时未有较大突破,何不转变思路,另择切入点?正义的内涵远不止司法正义一项内容,正义也绝不单单通过司法才得以实现。实际上,人工智能对实现正义的促进作用不仅可以通过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得以实现,也可以通过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装备”来实现。本文将以公共法律信息供给作为切入点,用以论证法律人工智能在促进接近正义方面的作用,并且借鉴意大利的相关经验,引入法律本体论的理论概念,提出我国通过创建法律本体提高法律信息供给质量的宏观构想。

一、现状:我国法律信息公共供给之问题

法律信息①供给是现代政府的一项义务,属于一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②的一部分,法律信息供给包括向公民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法律服务信息、纠纷调解信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信息供给是最普遍、最基础的内容。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前已取得的成果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已经基本实现全面覆盖;12348 热线电话覆盖城乡,大部分省份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中国法律服务网不断增加新功能[1] 。

但是,在成果之外,其中存在的问题更应该得到关注,具体而言,我国当前的法律信息供给建设主要包括现实与虚拟两条同步路径。在现实路径层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专业法律服务人才不足、政府投入资金存在缺口以及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存在地区差异等问题。以杭州市为例,2016年,杭州市司法局印发《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第一批)》,旨在形成内容丰富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机制,其内容涉及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四大类,共27项服务项目,每一项目均明确服务对象、提供主题、服务流程等内容③。2018年,杭州市司法局又公布《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标准》,以“服务主体的专业性”“服务内容的实用性”“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过程的高效性”“服务态度的满意度”五大标准作为衡量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的标尺④。杭州市大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的决心与行动值得肯定,但是不得不指出,仍有部分问题存在于杭州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之中。

其一,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法律需求不断增加,这要求公共法律服务的业务种类应当随之增加或更新,但是此种以“文件”推进的行动必然要求一定的稳定性,由此造成现有服务供给无法及时跟上群众需求发展的步伐。其二,作为一种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还未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交流,“信息孤岛”现象仍存。人口流动频繁、社会经济活动多样的社会对于信息共享的要求极高,其中又尤以公共服务信息的共享为重。其三,管理组织机构与人才的相对缺乏仍旧不可避免。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由杭州市司法局牵头,司法局相关处室、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市医疗纠纷调委会等实体入驻。公共法律服务的不同平台由不同的实体负責管理,导致职责分散、效率不高。

在虚拟路径层面,存在的问题是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与科技手段的结合仍处于低层次、低水平阶段,导致产出成果实效不高。利用科技创新手段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之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第十八条也提出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研发深度学习、智能交互技术,推广应用智能法律服务技术,以精准公共法律服务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为突破,通过人群精准分类,动态评估不同人群的法律需求。研制关键系统和新型装备,研发面向亿级用户、处理海量数据的高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对此,浙江省同样进行了探索,浙江省构筑了全方位网上法律咨询服务,由在线咨询、智能咨询、视频咨询三部分组成。其中,智能咨询应用IBM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自然语言识别、智能问答库、法律知识图谱等核心模块,为公众提供全天候人工智能解答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浙江法律服务网所提供的网上法律咨询服务中,在线咨询与视频咨询是建设的重点。也就是说,人对人的直接交流仍旧是法律咨询服务的主要方式,智能咨询只是一种补充性手段,以人力供给法律信息仍旧是一种传统的、低效的手段,就算补充性地提供所谓的智能咨询,仍旧难称其为“智慧法律服务”,也谈不上是“高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二、转向:法律人工智能的接近正义面向

(一)接近正义理念

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是指弱势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为避免侵害,以合法方式,通过接近法院、律师、行政机关等组织或个人而获得相应资源以消除对其不利的因素,从而救济权利或避免权利受到侵害。平等理论是接近正义的理论基础之一,《世界人权宣言》表明,每个人都可以针对他所在的国家,提出某种有关基本权利的学说,平等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弱者应当像强者那样便捷、有效地接近正义[2]。接近正义是一种提倡弱者应当享有优待的理论,虽然《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平等,为了实现平等,就应当给予弱者一些优待,否则与强者相比,他们将离正义更远一些。

弱者无法接近正义的原因是系统性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也包括获知法律信息及非诉讼方面[3]。在诉讼中,获知信息的多少决定着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程度,也决定着当事人对诉讼过程、诉讼结果的接受度与认可度。所谓信息,既包括案件信息、涉案个人信息、审判信息等,也包括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若公民能够及时获知丰富有效的法律信息,一定程度上便能够减少法律争议的发生,从源头减少当今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例如,若一个公民能够以简易的方式查询到与借款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以及一些普适性的风险提醒,就能够使公民在签订合同前、在诉讼前,充分了解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自身面临的风险。

既然意图发展法律人工智能,就应当在推动司法智能化建设的同时,利用人工智能壮大当事人的力量。因为,实现正义是一个互动过程,所谓互动就是指当事人与法官在互动中共同推进诉讼,共同追求正义。然而,政府在推进法律人工智能建设时,过度强调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并未重视双方之间的合作特性。如果仅提高司法的智能化水平,当事人的法律参与水平将无法与司法的智能化水平匹配,不充分的参与带来的必定不是足以令人信服的结果。此外,在司法与当事人两方的强弱之分以外,当事人内部也存在强弱的区别。拥有较强经济实力、较强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总是拥有较大的几率接近正义,反之,经济实力不强、文化水平不强的当事人则相反。因此,为了实现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也为了保障司法公信力,有必要在建设智慧司法的同时利用人工智能帮助当事人接近正义。

(二)法律信息公共供给促进接近正义的国际共识

在国际层面,法律信息供给对于接近正义的促进作用早已成为共识。自20世纪90年代网络兴起之后,通过网络自由获取法律信息就成为了一项公民权利,该权利对于促进公民接近正义具有积极作用,对该权利的保护成为各国政府的责任。所谓“通过网络自由获取法律信息”,不仅强调公民能够以免费、简便的方式在网络上获得官方法律信息,也强调政府在保障公民通过网络有效、充分获取法律信息方面的责任。

过去,法律信息供给当时并未被认为是一种政府责任,获取法律信息也不是一种公民权利。公民获取法律信息的方式较为单一,且并非所有公民均能获得法律信息。最初,法律信息供给的方式是转印或复印,政府持有法律信息原本,公民若需要获取相关信息,则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或索取,而后便会获得法律信息的转印本。之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通过电话拨号灵活、简便获取法律信息的手段,但是此种方式并非免费提供,通过电话拨号获取法律信息的价格在100—800美金不等[4]。由此,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或是经济条件优越的人才能自由地获取法律信息,而普通公民则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才能获取法律信息。获取法律信息的困难性与高成本使公民无法及时获知相关的法律信息,当自身面临法律问题时,无法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法律信息,在诉讼中,也无法充分地“武装”自己,与对方对抗,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公民接近正义的机会极小。

1992年,康奈尔大学的两位学者创建了一个面向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网络接口,使公民能够通过网络获取一些法律资料,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面向公众的免费法律信息供给项目。更为成熟的关于通过网络供给法律信息的实践来自于澳大利亚,1999年,澳大利亚法律信息研究所与两所大学合作,建立了包括全国九个司法管辖区的判例、立法及协定等内容的数据库,构建了一个综合性的、全国普适的法律信息获取系统。截至2012年,该系统依托的数据库已超过500个。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提出国家负有法律信息供给义务的国家。澳大利亚法律信息研究所提出,在法律信息供给中,国家负有五项义务:第一,应当供给完善的法律信息,除了法律信息本身外,也应供给对法律信息的修改及标注;第二,应当供给具有权威性、官方性的法律信息;第三,应当以最佳传播方式供给法律信息,在当前,最佳传播方式即一切计算机化、智能化的方式;第四,应当使公民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法律信息;第五,应当允许第三方再利用法律信息[4]10。2002年,加拿大蒙特利爾组织了自由获取法律信息运动,起草了《自由获取法律信息宣言》(Declaration on Free Access to Law),该宣言吸收了澳大利亚法律信息研究所之主张的精神,加入自由获取法律信息运动的50多个国家均赞同该宣言⑥。

由此可见,在国际层面,获得法律信息是一项公民权利,相应地,提供法律信息是政府的义务,同时,公民能否以简便的方式获得质与量俱佳的法律信息与公民能否接近正义息息相关。

(三)人工智能与法律信息供给的高耦合度

之所以说人工智能是破题之道,原因在于人工智能与法律信息整合及输出的高耦合度。人民群众对法律信息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提高,当下,人们需要的不再是简单的法律规定或法律服务指引,公民对获知信息的条理性与逻辑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工智能对于信息的强大处理能力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不谋而合,这决定了将它作用于法律信息供给的巨大潜力,二者的结合使公民能够以最简易、最普遍、最专业的方式接近正义。

公共法律服务之首要宗旨就是为公民提供其所需的法律信息,从过去到现在,公民对于法律信息的需求经历了由低到高的过程,面对公民实际需求的转变,采取传统方式供给法律信息的手段不再奏效,有必要引进新兴工具,转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在法治水平低的时期,公民对于法律信息的需求颇低,甚至不需要知晓具体内容,仅需要被告知结果;而今,复杂的社会生活使公民不仅需要获知法律信息,人们还对法律信息的内涵、逻辑以及可知晓性等都提出了要求。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公民对法律信息的获知由被动开始转为主动:在互联网发展程度较低的阶段,法律信息的传播途径主要为大众传播媒体,人们通过电视、广播与宣传栏被动地了解信息;如今,互联网的普及使信息传播渠道不断下沉,人们越来越易于接触或知晓法律信息。然而,尽管信息的传播途径得到了扩展,信息的质量却没有得到同步提升。信息传播渠道下沉带来的是信息爆炸,如何向民众提供清晰可用的法律信息应当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

选择法律信息供给作为促进人工智能接近正义的切入点,主要出于人工智能对于信息整合与输出的绝对优势。在人工智能的语境下,法律信息可以被理解为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不同种类的子数据,譬如法律规定作为一种法律信息,包括法律、司法解释等子数据。人工智能与信息的结合可以产出不同的智能化成果,本文所阐述的法律信息供给智能化则是其中的一种。法律信息体量之庞杂、体系之复杂以及术语之艰涩,决定了仅凭人力来供给法律信息是不可能的事,而公民对于法律信息的需求已经越来越高,人工智能在整合信息资源、形塑信息供给逻辑以及迅捷输出信息方面的显著优势不该再被忽略,因此,人工智能应当成为新时代下完善法律信息公共供给的不二途径。

三、未来:AI助力法律信息供给之路径

(一)目前通用路径的局限

法律信息智能化供给最终要通过特定的人工智能产品得以实现,重点不在于由何产品呈现,而在于构建法律信息智能化供给的路径。当前,构建人工智能产品的通用路径为:首先预设一定的逻辑,以此逻辑搭建模型,而后向模型中的要素灌进数据,经过机器学习不断完善模型,最后将此模型定型,成为一个产品。以此路径来实现法律信息产出智能化并非不可,但该路径还存在一些不周密之处,可能导致最终成型的产品利用率不高或适用范围受限。从目前已成型的法律人工智能成果来看,“知识图谱构建——要素提取——模型训练——结果成型”的技术路线基本不变,要回答此种路线是否完备、缘何受阻的问题,就要从此路线的起始开始研究。

法律知识图谱是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开始运用的开端,知识图谱构建是指法律专家通过对法律法规、司法观点、案例数据等法律知识进行模块化处理,建立结构化法律知识库,用可视化的图谱方式描绘法律主体、客体、法律关系以及各种主观、客观要件,裁判规则的概念层次和逻辑推理关系的活动[5]。从当前法律人工智能的实践主体、应用范围来看,知识图谱构建存在的問题主要为图谱专业化程度不一以及图谱构建逻辑不定。首先,知识图谱的构建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然而,法律专业人士内部不可避免地存在专业水平上的差距。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或学者是最好的专业人士,但在现实中,参与或主导知识图谱构建的却往往不是法律专家,导致知识图谱的水平参差不齐,以水平较低的知识图谱作为逻辑参照搭建出来的模型,其科学性自然会受到质疑。其次,知识图谱的构建要遵循一定的逻辑,如果逻辑不一,那么法律人工智能产品的适用范围就会大受限制。目前的知识图谱构建多依赖于人工,这种顶层设计的工作交由人的智慧完成并无不妥,但是在法律人工智能行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形势下,不同公司出品的产品可能针对不同的法律适用领域,以产品为目标而搭建的知识图谱自然也各有不同,这导致多数法律人工智能产品仅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适用。分工带来的可能是高效,也可能是无效,以不严谨、不专业的逻辑搭建的产品是否能够在其选定的领域收到预想的实效是一个问题。

(二)意大利路径:法律本体论的引入

1.法律本体论

要把人工智能与以政府为主体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结合起来,需要破除当下人工智能设计与法理逻辑脱节的难题,同时,还要构建更为顶层的知识逻辑。引入法律本体论,将其作为推进法律信息智能化的理论工具,以其理论要求构建适用面广、可共享的知识逻辑,较之目前通行的逻辑更为科学。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知识图谱构建存在一定缺陷,也并未探索顶层知识图谱构建,而国外对法律人工智能的研究起步早,目前已形成了丰富的理论与成果,故本文将目光转向国外,对法律本体论加以研究,同时对国外的相关实践进行评析。

本体(Ontology)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在《牛津大辞典》中,Ontology被定义为:形而上学的一个分支,它处理有关于存在之本质(the nature of being)的问题[6]。本体论在1986年被引入计算机领域,随后便在人工智能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学界较为认可的关于本体论的定义由学者Studer提出:本体是共享概念模型的明确的形式化规范说明[7]。Studer等学者认为,本体应当有以下特征:第一,本体应当是明确的,所谓明确,即“被引用的概念所属的上位类与在使用此概念时的限制条件应预先得到明确的定义和说明”。第二,本体是形式化的,即本体应当具有机器可读性。第三,本体是共享的,在一个本体中,知识所表达的观念、观点应当为整个群体所接收。第四,本体是概念化的,它本身就应当是一个概念体系[8]。

法律本体的研究源于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的结合,电子政务与法律信息化建设的需求也是法律本体研究的重要助推力。从HYPO系统[9]到由Haft、Jones和Wetter发展出来的法律专家系统[10],这些系统都希望以自然语言对话方式实现机器与人之间的沟通,因此,这些系统势必要架构在其他的系统上,例如自然语言解析器等,它们也都需要一个庞大的知识库作为基础。但是,由于这些系统在知识库的问题上易遇到瓶颈,这就迫使研究者们必须对这些知识库系统的基底进行更深刻的反省,人工智能领域的本体论与这一想法便不谋而合。

法律本体论的独特优势在于其共享、互操作以及重用等方面,它使法律信息的智能化输出得以实现,能够明显提升以供给信息为要旨的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前文已述,公民对法律信息获知的要求较高,传统的法律信息供给方式并不能较好地满足公民需求,即使如杭州市在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时强调“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其具体方式仍旧是机械的、死板的,所采取的方式类似于信息电子化,而非信息智能化。而法律本体论在建构顶层知识逻辑结构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能够系统地实现法律信息供给的智能化。基于本体构建法律知识表达逻辑的优势有:第一,法律本体以概念为基础的表达方式适合法律知识的表达。本体能够以清晰的形式化语言描述概念,通过分析概念之间的关系来覆盖领域知识。第二,本体丰富的语义信息,可以充分表达法律概念的涵义。第三,本体概念具有层级关系,与本体规则结合后即可模拟法律推理。与基于规则的推理相比,本体不受有限规则的约束,可以完成更为复杂更符合实际的推理。第四,本体与模型相分离,具有一定稳定性与独立性。法律信息具有动态性,在信息变更的情况下只需随之更新本体即可,无需调整模型。第五,法律本体可以共享。所谓共享,即知识的重用,以本体方式表达的法律知识可以在不同的项目中重用[8]34。

任何法律本体都包括概念(concept)、规则(Axiom)以及关系(relation)三个要素,这是法律本体的基本构成要素。概念也称为术语或类,概念的涵盖范围决定一个本体的应用范围。规则是一种不证自明的推理,用于定义概念并对概念指定规则进行约束。关系用以表示概念间的关系,包括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概念与实例的关系或属性关系等。

法律本体方法与目前通用的知识图谱构建路径存在一定联系,本体方法更为抽象,更能涵摄全领域知识。两个方法的起始思路都是相同的:选择某一领域内的必要实体,定义实体之间的关系,而后建立一个模型。只不过,法律本体方法从整个法律知识领域或者部门法律领域出发,而目前的知识图谱构建则抽取更为具体的某一子领域进行知識表达结构的构建。法律本体方法还注重对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定义,通过理论确定的关系,它便能够进行“智能化”的推理。二者相比,自然是更为顶层的法律本体方法适用范围更广、专业水平更高,在实践中也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2.意大利路径

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出现以法律本体论为指导构建而成的法律本体,但是不少国家已经建立了一些法律通用本体,譬如McCarty建立的LLD本体,荷兰莱布尼茨法律中心开发的FOlaw系统、LRI-CORE法律本体以及LKIF核心本体[11],它们或应用在刑事审判领域,或应用在交通法领域,但是面向用户几乎都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故本文选择以意大利的Norme in rete项目为研究对象,该项目面向的是并无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

1999年,为了改变法律信息碎片式传播的现状,进一步标准化法律信息传播路径,意大利政府开始了Norme in rete项目,项目参与方包括众议院、参议院、司法部以及计算机科学管理局,项目名意为“Law in the net” [12]。意大利政府意识到,通过网络传播的法律信息多呈碎片化,此外,公民接触法律的渠道过窄,即使可以通过网络搜寻法律信息,没有法律知识储备的公民也很难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搜索意图,同时,公民以日常语言而非专业性词语进行的搜索往往使其难以获取正确信息。针对这一问题,意大利政府决定通过一个单一且简易的用户接口创建一个入口,使法律信息的网络搜索得以全量化、智能化,这一“入口”必须具有公共性、官方性,以此为信息的权威性与正确性背书。

通过该项目构建的本体包括可以被分为两类信息(结构性信息与功能性信息)的模块数据结构、分为两个粒度(整体与部分)的描述以及两种用以结构化信息的数据模式[12]1333。构建项目本体的大致过程为:首先,建立文本元素与其所表达的意思之间的关系;其次,探索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明确法律信息所涉及的主体、活动、行为等,而后建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后,定义本体中应有的实体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讲,法律本体构建的过程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应当为法律领域的语义分析,第二步即用形式化的语言来描述已被定义的概念结构及其关系。需要指明的是,构建本体所选择的上层概念应当尽可能普通,应当是能够在各个领域适用的词语,譬如主体、客体、事件等词语,除了能够在法律领域使用,也能够在其他领域使用,而若换为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活动等词语,那么该本体的适用范围和共享率就会受到限制,这类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应当仅在下层本体中使用。

Norme in rete项目中构建的本体首先拥有一个顶层本体,用以涵盖最基本的本体内容及其关系,比如行为、行为人等,其内部又分为“理想法律”(the ideal level of the legal)以及“现实世界”(the real level of the world/social world)两个本体层级。整个本体通过本体内容与本体层级之间的不断互动得以运作,本体层的法律就是符合法理、同时存在于现行法律规范之中的法律,它是抽象的法理规则通向现实世界的桥梁。该法律本体选择了客体、主体等概念,客体(objects of law)包括现实社会中的客观存在,主体(subjects of law)包括具有生物特征(或拟生物特征)的、真实存在的、能够以特定的意图进行法律活动的社会主体。除此之外,角色(role)、法律活动主体(agent)、事件(event)等概念也被涵盖其中,其项下又细分了许多子概念,力图使其涵盖范围尽可能地广。对于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该本体定义了整体与部分、互斥、属性等关系。

本文以实例展现利用法律本体构建法律检索系统的成果(图示如上)。智能法律问答是当前我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开发重点之一,但是目前的问答实际上难称智能,譬如,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这样的问题,现有的问答系统能够快速输出正确答案,但是,对于更进一步的问法,如“如何知道某一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这样的问题,目前的问答系统很难给出正确答案。以本体方法构建法律信息检索系统,定义法律信息的实体及实体间的关系后,就可通过本体实现计算机内部的自动推理,犯罪作为一种行为(action),属于“现实世界”层级,而具体触犯某罪的行为则是一种事件(event),它与时间(time)概念相联系,犯罪追诉时效是一种规则(rule),它是一种在先适用(prior)的规则,即是说,追究犯罪时应首先判断它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若已超过,则后续法律规则便无需适用。通过这些预先设定的概念及其关系,即使用户以日常语言的形式表述问题,机器也可以识别其中的关键,并通过推理得出答案,以上述例子来说,只要用户说出了具体的犯罪与犯罪时间,系统就可通过本体推理出确切的答案。

当然,虽然意大利政府以本体方法建立法律信息检索系统的成果颇丰,但是仍然存在需要经过进一步探索才能解决的问题。为了能够尽可能通过智能系统回答查询者的问题,需要不断优化本体要素,进一步明确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

四、构想:以本体方法智能化法律信息供给

目光转向我国,虽然我国缺乏构建法律本体的实践,但是理论界不乏有研究者已经注意到了本体方法在法律人工智能方面的巨大潜力。黄都培针对司法实务信息中信息检索的问题,提出了对于法律信息本体框架之建构的设想,设计了一套用于研究检索原型系统的法律信息主题词表查询模板,并试制了法律信息语义检索系统模型Law-Retrieval,对其原理及结构进行了阐述,为今后的法律信息组织、标识、检索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和实践依据[13]。武汉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博士赵忠君采用基于框架的概念性本体表示方法分解土地法律条文,并在规范推理的基础上,探索了土地法律本体推理机制,最后建立实验原型系统,初步实现基于本体的土地法律查询和土地法律咨询功能。卢明纯提出基于法律本体构建法律知识库,结合使用逻辑规则实现法律推理[14]。邢启迪在通过法理学视角综合分析我国法律领域各类资源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适合描述中国法律领域各类信息资源的法律本体——linkedlaw本体,进而为使用语义网技术组织和关联我国法律领域的各类信息资源奠定基础[15]。

本文无意探讨应当如何构建适合我国法制体系的法律本体这一问题,原因在于此工作的工程量之巨大绝非一人可完成,本文仅通过对当前法律人工智能建设和法律信息供给的概况进行分析,引出法律本体论,将其引入法律专业学者的研究视野。故本文仅对以本体方法推动我国公共法律信息供给的建设提出一些宏观设想,更为深入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首先,推进法律本体构建之研究,将其应用于法律信息智能化供给的主体应当多元化,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佳。《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二条“基本原则”提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之所以强调政府主导,原因有二:第一,优化向公民供给法律信息的方式属于一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部分,是一国政府的义务,同时,法律信息应当具有官方性、权威性,为了保障公民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权威的法律信息,应当由政府推动开辟更优良的信息供给方式。第二,法律本体的构建是一项相当庞大的工程。它需要人工智能技术专业人士与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并且双方均应当对对方的专业有一定的了解,此外,这些专业人士应当属于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在人工智能与法律以外,构建法律本体还需要对语义学、信息学技术有一定了解。来自官方的组织和统筹更易聚集足够的专业人士来参与项目。强调社会参与的原因在于,竞争有利于激发社会主体参与推进法律信息公共供给的积极性,有利于避免单一主体供给信息可能导致的信息垄断。前文所提到的《自由获取法律信息宣言》中就有关于避免信息垄断的表达,“自由获取法律信息的内涵之一便是公民应免受信息垄断之累,自由获取法律信息”。澳大利亚法律信息研究所也提出,“最大化的竞争可以催生不同的产品,法律信息供给的多样化最为符合公共利益” [4]6。

其次,构建法律本体的方法是多元的,具体应当采取何种方法与欲实现的目标有关,也与一国的法律体系有关。法律本体的构建可以基于案例,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也可以两者结合运用。举例而言,荷兰莱布尼茨法律中心创建的法律功能主体(FOLaw),创建该本体的目的在于使其可以重用各个法律细分领域公用的基础内容,该本体以法律社会学为视角,以法理知识为基础,阐述了法律推理过程中各类知识之间的依赖关系。在法律功能主体的基础上构建的法律核心本体(LRI-Core)则更为具体,重用性更高,为了覆盖法律概念,它将立法、法律实践以及常识进行结合,以分属于不同层次的常识概念和典型法律概念为要素创建本体。就法律信息公共供给这一目的而言,以法律规定为基底创建法律本体应当成为不二选择,在以人工智能优化法律信息供给的语境下,更是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基础地位[16]。同时,与案例相比,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更加清晰,稳定性更强,从较为清晰的法律法规入手遇到的困难或许会更少。在本体的语义选择和要素挑选方面,要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出发。由于我国没有构建法律本体的经验,初次尝试势必要借鉴他国已有的成果,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律本体的预设目标不同,采取的逻辑也不同,因此不可直接照搬现有成果,而应当对已完成的法律本体进行深入研究,探究其本体逻辑,寻找可资借鉴之处。

最后,构建法律本体并不是一种完美方法,只是一个较优选择,在本体设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阻碍。第一个阻碍在于语言,法律语言体系庞大,在本体构建的第一步,即语义分析中,需要首先明确哪些是必须的法律语言,哪些是非必须的。而后,考虑到本体的共享属性,为了让本体能够重复使用,還应当明确哪些词语是可共享使用的,哪些是不可共享使用的。这两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却恰恰是最难解答的两个问题。这需要法律专家以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语义学的知识,协力合作,完成语义分析工作。以莱布尼茨法律研究中心构建的法律功能主体为例,它确定了各类知识的相互关系,也说明了各类知识在法律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缺乏构成法律的、抽象的、核心的概念,所以法律功能主体并未从法律本身出发进行研究,它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本体,更多的是一种认知框架[8]74。要使法律本体具有重用性,同时使本体能够在法律领域进行广泛使用,就需要对其进行具体化研究,具体化研究的第一步就是尽可能使本体覆盖法律概念,同时又要使这些法律概念能够与常识相对应。第二个阻碍来自法律领域存在争议的根本问题。法律知识的基本组成模块有哪些?要建立一个能被广泛应用的本体,就应当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在法学研究领域,不同的学者可以给出不同的答案,但是在法律人工智能这一强调应用性的领域,法律专家必须对此问题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结语

法律人工智能在优化一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公共法律服务与公民接近正义具有密切关系。法律信息的供给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以人工智能在信息整合和输出方面的绝对优势为踏板,实现法律信息供给的智能化是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不二选择。以法律本体论为理论工具,通过创建本体的方式整合法律信息,实现机器内部的推理,这是国际上法律人工智能建设的一个新趋向。创建法律本体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过程中势必要面临许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与人工智能专业人士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注释:

①法律信息内涵丰富,从最普遍意义的公共供给角度来看,全量法律法规的供给应当是公共法律服务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故本文所提到的“法律信息”也将在此意义上被阐述。

②公共法律服务是由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

③《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http://sf.hangzhou.gov.cn/u/cms/www/201701/25101912uww7.pdf,杭州司法行政网,2019年8月16日访问。

④《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标准(第一批)>的通知》:http://zjjcmspublic.oss-cn-hangzhou.aliyuncs.com/jcms_files/jcms1/web149/site/attach/0/7a981f19d6194999a91ba0b2fe9e69b8.pdf,杭州政府网,2019年8月26日访问。

⑤《司法部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http://www.gov.cn/xinwen/2018-07/24/content_5308764.htm中国政府网,2019年11月20日访问。

⑥Free Access to Law Movement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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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of public provision of legal information in China has met a bottleneck. Faced with this bottleneck, we should change our direction, proceed from the needs of citizens, and optimize the existing 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 especially the public supply of legal information, by virtue of the strong advantages of AI in information integration and output. As early as the beginning of this century, Italy has made relevant explor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ts achievements, it has introduced a new theory - Legal ontology. Legal ontology has great advantages in the intelligent output of information. By creating ontology and apply it to the public legal information supply service, we can effectively meet the growing demand of citizens for legal inform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noumenon is huge. After the macro design ideas are determined, the internal problems still need further study.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f law; approaching justice; ontology; legal information

责任编辑:左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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