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末民初黑龙江商会组织系统初探*

2020-03-09陈晓敏曲广华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总商会商事商会

陈晓敏,曲广华

(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哈尔滨150025)

商会起源于16世纪中叶的欧洲,是资本主义发展以后商人集合的团体,其目标是用集体的力量谋求工商业发展及增进公共之福利,是工商业性质的组织。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在中国通商口岸城市经营工商业后,把他们的工商业组织带到中国,以增强他们经营活动的实力。西方商会的组织形式对中国近代有识之士带来了启发,他们为抗衡西方经济侵略,提出了“重商主义”思想,并要与西方列强进行“商战”。1898年,张之洞在《劝学篇》中首次提出设立“商会”的主张。他说:“各省宜设商会,上海设一总商会,会中自举数人出洋游历,察其市情货式,随时电告以为制造、贩运之衡”[1]59。其实,这也是通过商会的力量掌握商情和市场信息,以便于发展工商业。20世纪初,清政府实行新政,成立了商部,颁布一系列发展和创办工商企业的章程和措施,出台了组织商会的条例,鼓励民间组织商会团体。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第一商会,即上海商务总会便率先成立。此后,各省商会相继成立,黑龙江商会也顺应时代潮流而诞生了。

一、黑龙江商会的设立与完善

黑龙江省最早的商业性组织是光绪年后期,当时有资望的商人为了办理街商各项事务,设立了公议会进行议事。1904年,清政府商部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以下简称“二十六条”),要求在商业繁荣的地区设立商务总会,稍次区域设立分会,并且统一规范商业组织的名称,把“商业公所及商务公所等名目者,应即遵照规定部章一律改为商会”[2]55,要求各省的商业性组织统一改称“商会”。所以,“二十六条”是中国商会建立的第一个法规章程,标志着中国商会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黑龙江商会也是在这种背景下,依据“二十六条”的规定,仿照上海商务总会设立的蓝本,于1906年在省城齐齐哈尔设立商务总会。1907年秋季,黑水厅颁发木质图记一颗,文曰《黑龙江总商会》,同时,贷款给商会,建筑会场一处[3]24。此后,黑龙江各地商会纷纷设立,如讷河商会、呼兰商会、绥化商会、拜泉商会、青冈商会、黑河商会、海伦商会,等等。

商会作为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有着与传统商业组织截然不同的组织系统。并随着不同时期《商会法》的出台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黑龙江省的商会组织系统与全国各省一样都是按照政府要求来组织建立的。从商会层级的名称而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晚清时期黑龙江省商会由商务总会、分会和分所三个层级的组织构成,分设于黑龙江省发达程度不同的大、中、小市镇之中。三个层级之间虽是互不统属、分别独立且自成体系的关系,却是重在“联络”的隶属关系。关于商会的“联络”关系,则具体体现在信息交流上。总会扮演着“上传下达”的角色,即把上面的信息向下传达,把下面的信息搜集起来向上传递;分会和分所则是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请示与报告,体现了商会之间的紧密联系。有些商会处于镇一级别,与农村有密切的联系,所以,最基层商会使黑龙江农村经济与城镇接轨,并且向外扩展,为农产品的商品化提供了渠道。据统计,1913年之前,黑龙江省共设立“1个商务总会、18个商务分会”[4]。1915年,北洋政府时期制定新的《商会法》,规定了各省商会设立的不同层次,即“总商会、商会、事务所及分事务所”[5]49四个层级的组织结构。1916年10月,黑龙江商务总会改为“黑龙江省总商会”[3]25,并要求“总商会、商会应于各该会所在地设事务所”[5]48。此后,各地依据新法令改组各商会名称。据《民国五年商会调查票》统计,此时的黑龙江省有“1个总商会,28个商会,2个事务所和1个分事务所”[6]。总会(总商会)、分会(商会)、分所(事务所)都是属于近代商人团体,但是近代化程度并不一致。一般而言,分会(商会)逊于总会,分所(事务所)又逊于分会,呈现层层递减的态势。

除此之外,商会成员的构成,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根据1904年清政府的“二十六条”和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商会法》,商会会员是由各行业的商户或商号组成的,商会领导机构由众会员投票选举;随后,由于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北洋政府被推翻。1928年,中国国民党统一了全国,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掌握了全国的中央领导权。鉴于此前各省对原商会法的执行参差不齐,或解释不清,南京国民政府又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并于1929年颁布。新《商会法》规定,“商会之组织,以工商同业公会为基础,故原则上只有工商同业公会会员,但商业法人或商店别无同业,或虽有同业而无同业公会之组织者,例外亦许其为商会会员”,所以,商会会员由两部分构成,“公会会员,商店会员”[7]34。根据这样的规定,黑龙江商会都随之进行了组织调整,以求符合新《商会法》的要求。1930年12月,黑龙江总商会改称为“省城商会”,这个名称一直沿用到日本占领东北。

二、黑龙江商会组织系统

黑龙江商会组织系统基本由两部分构成,即总会和分会,但有的地方也会设立更次要一级的分所。

(一)商务总会

商务总会(总商会)是清末民初商会的基本单位或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清政府“二十六条”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8]204。民国时期历届政府颁布的商会法继续沿用这一条基本内涵。因此,民国时期黑龙江商务总会(总商会)设立在商务繁盛的省城齐齐哈尔,担负的重要责任亦如《奏定商会简明章程》所规定的,即“以保护商业,开通商情为一定之宗旨”[8]204。虽民国时期哈尔滨属于吉林省,但和齐齐哈尔同在中东铁路线上,与黑龙江各省关系非常密切。资料表明,1908年,哈尔滨因“居东三省之中枢扼松花江之上游,东清铁轨南北交通,自上年三月间,由吉林将军自开商埠,分设公司货物栉比,宜设立商务总会,以资联络而广招徕该商。”[9]地理位置优越及交通便利的因素,促使其成为同一时期的吉林商务总会,统揽吉林商会事务。

就商会内部层级组织结构而言,随着名称的变化,内部结构往往也不相同。商务总会时期,它的内部结构是由:会友、会员、议董、总协理等组成。改为总商会时期,人员构成则变为:会员、特别会董、会董、副会长、会长等。他们依据《商会法》赋予的权利,管理总会的日常事务,稳定商会的正常运转,同时保证商人的利益。

(二)分会和分所

在商会本体系统中,除设于省城和通商大埠的商务总会(总商会)外,还有“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仍就省分隶于商务总会”的商务分会(商会)及商务分所(事务所)。以黑龙江省泰来镇为例:1914年,泰来镇为该设治局中最繁盛的地方,遂在该处设置商务分会一处,“以资办理其商务,且从前江东多耐站、他尔哈站两处分会,应即遵令取销以免分歧”,最终“本会定名曰泰来县商会,设商会事务所于城内并于塔子城、长山堡、多耐站、他尔哈站四市各设分事务所一处,统系于本会。”[10]这些分会和分所在数量和广度上远远超过总会。正是基于数量较多的分会和分所,使商会得以将其势力范围不断扩大到十分辽阔广大的城市与乡村的接合部——县城与集镇。黑龙江分会(商会)及分所(事务所)基本都在县镇设立。1916之前,黑龙江省设在县城的商会有:瑷珲县商会、青冈县商会、巴彦县商会、肇东县商会、海伦商会等;各镇的商会为;巴彦县兴隆镇商会、三道镇商会、黑河镇商会、漠河镇商会等;商会事务所有:海伦县商会事务所等;分事务所包括:望奎设治局本城商务分事务所等[6]。这些分所系黑龙江省商会组织系统中最基层的组织,主要为沟通农村地区的商品流通和商务信息而设。商会内部层级结构上,仍同总会一样。但是在晚清的商会中,分会不设协理,仅有总理一职负责会务。

无论是总会、分会还是分所的成员都是推举或投票选举产生,并履行商会应尽的义务。其义务基本包括三方面:“一、凡商家定货之合同房地出入之文契以及抵押称货之劵据凡执以为凭证者,均应赴本会注册在劵契工盖用商会图记以昭信而杜欺伪。二、凡商号钱债账目轇輵,两造愿请本会理处者,应允为提议,若只一造愿请商会评议则必得由该造董事送会才能允许,仍须访查明白果有屈抑,然后将情节布告各议董即开会秉公处理,倘有不依据情送官判断。三、如本会会董或有徇私偏袒及不守会规,败坏本会名誉等事经会员三人以上举发,由总协理邀集各会董会议查系属实即令出会,如或情节较重据情禀官照章惩罚总协理有以上情弊同此会议禀惩”[11]。

三、黑龙江商会的附属机构

商会的职责在于保护商民利益,促进工商业的有序发展。商会除了本身的组织系统之外还设立了属于自身统管的附属机构,以加强商会的权力行使和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商会又设立了商事公断处和商团两个事务性附属机构。

商事公断处是根据民国政府司法部、农商部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而设立,“附设于各省、市商会”,其职责是“对商人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所以,商事公断处就是为了处理商人之间利益或权益上的纠纷。《章程》规定,商事公断处的组织机构由“处长、评议员、调查员和书记员”构成,“处长由评议员中选举产生,评议员任期两年,可连任,但不能连任三届”[12]81。可见,公断处的机构形成是经过了民主选举程序,符合现代民主化管理的要求。现以黑河镇商会商事公断处为例,说明公断处人员构成的一般情况。

黑龙江瑷珲县黑河镇商会附设商事公断处职员履历表①

上述表格是1926年7月黑河镇商会商事公断处选举产生的职员构成。从这些职员的产生来看,都是商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得票数量的多少,分任评议员和调查员以及候补等职。这些职员是没有月俸的,纯是义务奉献(因为他们本身都有自己的事业)。从他们设置候补评议员和候补调查员的情况看,公断处的组织还是相当完备的,能够保证公断商事纠纷的公平公正。

商团是商会的自卫组织。民国时期,全国各地土匪活动十分猖獗,抢劫商号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各地商会为维护商民利益和工商业秩序,组织了自己的武装力量,这就是商团。因此,商团也是由黑龙江各地商会组织负责,如《桦川县商团章程》规定了商团的宗旨为“保护市民,防范胡匪”[13]86;哈尔滨滨江商会的《滨江商团组织简章》也规定:“商团以保卫市面弹压乱匪为宗旨”[12]94。不仅如此,商团的经费支出也源于商会和商号的捐纳,如望奎商团团费由“粮食价内每吊抽收一成”[14]52组成;桦川商团经费也是由“众商号分任之”[13]86;滨江商团的经费和临时各费“由不出操生各号分任之,并由各银行代募”[12]96。另外,商团都有领导机构,负责商团的具体事务。克山县商团领导机构为“团长”一人,“教练长”一人,“稽查”四人组成,商会会长兼任团长。职员中,只有“教练长”有月俸,是外聘江省陆军骑兵团的差遣员,其余都是商会成员,没有报酬[15]。商团操生(团员)都是各商号店员,年龄在18—30岁之间,都是年轻力壮的青年。每个商团人数不等,主要是依据当地工商发展规模、商号多寡和社会治安而定,克山商团操生只有30人[16],桦川商团有团兵84人[13]86,望奎商团有130人[14]52,而滨江商团操生人数则为200人[12]94。

商团的组建逐渐得到官方的认可,经常有政府及警力与商团合作的事情发生。商团出现于特定时期,是当时警察系统之外的武装组织,带有民间武装性质。作为商会的外围组织, 商团的建立对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保护作用,如望奎商团成立后“市面得以无虞”[14]52,桦川商团成立后“佳镇被匪围攻,幸未遭蹂躏,所招商团有力焉”[13]90。商团存在的时间较长,直到1929年《商会法》的颁布,商团的数量及规模有所缩减,到1936年被取消。

四、结语

黑龙江地区在中国行政区域中处于边陲地带,通商晚于全国很多地方,信息也滞后,但在商会设立方面,并没有落在全国的后面。在光绪年间,就已经有了有实力的商户,他们为管理街商的事务便成立了公议会。清政府颁布商会法“二十六条”后,黑龙江的商业组织紧跟政府的脚步不断地进行改组完善,民国以后也是如此。黑龙江商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推动作用。商会的组织运作都具备了现代社会的特征,即民主性和公开透明的办事规章,打破了传统行会、会馆自我封闭的活动范围。同时,黑龙江商会的发展为我们了解清末民初黑龙江的社会发展程度提供了基本思路和线索。商会组织系统是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经济行为,也是社会运行有序化的表现之一。它不仅代表着经济秩序,也维护着社会秩序。因此,商会及其组织系统运作是我们观察社会的窗口,黑龙江商会的组织系统也发挥着同样的作用。所以,研究清末民初黑龙江商会是我们研究考察那个时代本地区社会发展程度的途径之一。

[注 释]

① 资料来源:《黑龙江瑷珲县黑河镇商会附设商事公断处职员履历表》,黑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73-1-487。

猜你喜欢

总商会商事商会
扬中华商会十年成其大而强
中国西班牙商会
德国江苏总会总商会镇江办事处授牌仪式成功举行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及其审查与认定
欢迎登录中国商事仲裁网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
浅论商事习惯之于民法典的地位
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代表团到访辽宁
茂名市民营企业商会致力于塑造民企商会品牌 推动民营企业崛起
石家庄衡水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