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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行政治理困局分析
——基于成本收益理论

2020-03-02

关键词:闯红灯信号灯守法

丁 嘉 玉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行人闯红灯问题长期干扰着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已形成安全隐患,成为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痼疾之一。闯红灯行为在法理上体现为行人的自由通行权与公共交通秩序的冲突。一方面,作为公共交通参与者中较为弱势的群体,行人违法闯红灯一旦与机动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将会造成财产损失乃至威胁到个人的生命安全等严重后果;另一方面,闯红灯行为又是扰乱交通秩序、影响社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设立交通规则,对行人自由通行权加以限制,寻求其与公共道路交通秩序之间的平衡点,有利于构建法治、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等法律条文可知,我国已明文规定了行人道路通行规则,同时明确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具体的规定。行人闯红灯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但公共道路交叉口行人扎堆过马路的现象仍不时出现,闯红灯这一社会难题仍难破解。笔者认为,要解决行人闯红灯难题,首先应分析其背后的社会成因。

一、成本收益理论

在成本收益法经济学理论下,社会居民作为理性经济人会在决策前分析其所有可能存在的行为模式,并且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最终选择收益减去成本之差最大的行为模式。

(一)理性经济人

古典经济学下“经济人”假设理论认为人具有“完全理性”,即个体会作出使自身利益极大化的选择。诺贝尔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西蒙于1978年修正了该假设,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其原因就在于人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例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导致人们仅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实施某种行为。而人们作为守法主体自然也仅具有“有限理性”,即行为人会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现状等条件权衡比较后作出是否守法的行为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所具有的“有限理性”恰恰说明了其行为选择的可变性,即在既定条件下,追求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行为人选择实施何种行为的最高判断准则。具体到闯红灯现象中,行人行为同样受制于“有限理性”,选择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而是闯红灯,也是立足于其自身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等作出的理性判断。基于此,政府就可以从促使公民选择守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体制。

(二)成本收益

所谓成本,在法律层面大致可分为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具体而言,守法成本是指行为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而需要付出的代价。而违法成本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在其可预知范围内受到法定财产、名誉乃至人身自由等的损失。

所谓收益,是指行为人实施某行为获得的时间、金钱或者其他可期待利益。其与行为人需要付出的成本整体进行比较,当某行为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人就会倾向于选择该行为。而在收益与成本进行比较时,一定程度上行为人实施行为获得的收益与其应当付出的守法成本成反比例关系。例如行人过马路时,为获得时间等收益而选择闯红灯,就违反了公共道路交通信号指示灯法律规定。在此情境中,守法成本是指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必须要付出的时间等代价。此代价从收益的角度来看,也正是行人违法闯红灯的目的所在,收益与守法成本两者处于一个此消彼长的状态中。

综上所述,在闯红灯行为成本、收益的比较中,由于该行为的收益与守法成本中的具体要素是相对应的关系,因此应重点比较分析行人过马路时其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特别是处于守法与违法边界状态上时,行为人会在权衡比较分析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的基础之上,进行行为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某行为的守法成本高于其违法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不遵守法律的动机;而该行为的守法成本已经达到个人所能承受成本的边界或者已超出的情况下,即行为人无力承担守法成本就会倾向于实施违法行为。基于此,我们可以推论,只有在降低行为人的守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维持守法成本始终低于违法成本的状态下,才能使行为人更倾向于选择遵守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可以以此作为闯红灯现象交通管理改革的突破口。

二、交通信号灯规则产生的利益分析

首先,城市道路资源有限是交通信号灯规则产生的基础原因。在交通工具的发展利用水平提升之前,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没有像现代社会这样复杂严峻,也就自然没有设定交通信号灯规则的必要。但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及新型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两者与城市道路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就愈发突出。不设置交通信号灯规则对人们的通行行为加以管理,频发的交通事故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就难以避免,城市拥堵、交通大面积瘫痪等严重的社会后果也可能发生。

其次,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是交通信号灯规则产生的直接原因。人们作为理性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行为选择标准,在过马路时会主动衡量其自由通行行为所带来的收益与在特定情况下所应当付出成本之间的关系。从个人角度来说,以自我为先更符合个人利益的需求,可以获得更高的个体效率,但是缺乏了一定秩序限制的自由,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则会造成整体利益受损的严重后果,乃至最后影响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具体到公共交通秩序领域,无论是行人还是行车,在交通信号灯规则指引下有序地行使通行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

最后,交通信号灯规则的产生属于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结合上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①可知,交通信号灯法律规则的设置是人们利益选择的结果,其既是社会长期探索与试错后的认识体现,也是社会成员在利益权衡的驱动下自动选择加以约束彼此的最为经济、有利的规则,是各权利主体博弈的最佳选择。

三、行人闯红灯之守法成本分析

守法成本高在一定程度上使行人在过马路时更倾向于选择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而路权分配不合理是导致行人守法成本高的重要原因。

(一)交通信号灯法律规定不合理导致守法成本高

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国民过马路时,对等待时间的忍耐极限通常为90秒。若等待时间超过90秒,交通信号灯的规范指示作用几乎为零,意味着行人过马路的情况将面临失控的局面[1]。而现实中在很多道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使行人等待的时间往往超过了90秒,有的为缓解一边主要干道的交通拥堵问题,行人等待通行的时间甚至达到了120秒,远远超过了行人对等待时间的忍耐极限[2]。

另一方面,根据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即使在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行人可以通行的情况下,只要不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右转弯的机动车也可以同时自由通过,少数设有机动车右转指示灯限制的除外。而现实中,享有右转通行权利的机动车很少能够做到不妨碍行人的通行,进而导致行人正常过马路的时间被挤压,守法成本提高。

(二)交通道路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守法成本高

政府的执法成本制约着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具体到闯红灯管理问题上,政府的成本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规划成本、过街天桥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成本及事后的维护、管理等成本。一直以来,政府始终将行人违法闯红灯现象视为由公民道德素质不高等原因导致的影响力较小的社会问题,而未考虑到该现象的存在可能是政府未能根据现实中道路交通量的大小进行相应的交通管理所造成的。

我国为缓解交通拥堵问题,在车流量集中的路段建造了宽度较大的交叉路口。在道路中央却缺少了为行人方便驻足的空间设置,以及对其必要的保护设施,导致行人未在交通指示灯所限制的通行时间内完成过马路的情况下,不敢在路口中央过多停留而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闯红灯。基于此,少数路段设置了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但是,由于其距离公共道路交叉口过远,行人过马路则会付出更多的时间、体力等成本,导致在一定利益权衡下人们同样会更倾向于违法闯红灯。

四、行人闯红灯之违法成本分析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拥有通过公共选择方式确立的交通信号灯规则而又不能很好遵守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原因就在于已创建的法律制度导致人们利益观发生了转变——行人会根据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行为调整,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只要闯红灯的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行为人就极有可能选择闯红灯。

闯红灯行人根据时间先后、人数多少可分为带头闯红灯和跟随者两大类,基于财产、人身与名誉损失等因素,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可将行人违法闯红灯的结果大致分为安全通过、轻度后果与严重后果等三类。假设闯红灯行人的守法成本一致,笔者下面对带头闯红灯和其跟随者两大类按照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作详细论述。

(一)带头闯红灯行人之违法成本分析

1.“安全通过”情况下行人闯红灯的利益权衡

首先,假设行人闯红灯不会产生违法后果,即不考虑轻度后果和严重后果两种情况,以闯红灯安全通过为前提,守法成本一致且不存在违法成本。① 若无人闯红灯,相对而言大家均是单纯的受益方;② 在他人选择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闯红灯行人则会单独获得违法所带来的利益;③ 若他人选择闯红灯,守法行人会承担等红灯所带来的时间及其附随利益等的损失;④ 若行人都选择违法闯红灯,则此时大家会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前一种假设守法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

2.产生“轻度后果”情况下行人闯红灯的利益权衡

如果单纯为获取时间等收益的闯红灯行为,可能会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即在违法成本明显大于守法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不会选择实施违法闯红灯行为,因此笔者将不对此情况进行论述。

假设在闯红灯行为收益一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违法闯红灯仅会承担数额相对较小的财产损失、行政处罚所支付的费用及个人信用、名誉受损等相对较轻的损失。或者在现实中不存在违法损害可能的情况时,行为人就会选择忽视这种“轻度后果”的违法成本,而实施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首先,法定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确定使得闯红灯行人在造成“轻度后果”时的违法成本相对降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②规定可知,公共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不仅给机动车一方施压使得行人危险发生概率降低;同时,当法律一定程度上减少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成本的情况下,假设其只造成较小损失时的违法成本也因之降低。

其次,法定闯红灯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行人为获得时间以及其附加收益而忽视“轻度后果”的违法成本选择违法闯红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③、《治安管理处罚法》④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典型城市现有闯红灯被处罚措施⑤,并且结合国民实际的收入状况可以明显看出:我国针对行人闯红灯的处罚额度较低。违法成本低导致在行政处罚方面,“轻度后果”给行为人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结果就是行为人在成本收益权衡下多数会选择违法闯红灯。

最后,法定闯红灯处罚措施实施效果不乐观,导致违法者不承担“轻微后果”,行为人权衡利益后自然会选择违法闯红灯。现实中,政府交通管理存在行政投入成本过高、过程中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行政执法信息失灵、行政不作为等原因造成了闯红灯行为被查处概率低、交通安全法律条文的社会实效性不强。闯红灯行人不用承担行政罚款及名誉受损等成本,是导致闯红灯问题难以整治的重要因素。尽管随着闯红灯违法自动抓拍设备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执法部门缺位的不足。但是,“电子警察”大多适用于机动车违法行为方面,针对行人违法闯红灯,由于其后续配套执法措施不够健全等因素存在,该行政执法创新手段也仅是昙花一现,未能上升到常态化的法律制度层面[3]。

(二)行人批准过马路现象产生的成本分析

社会心理学上的“从众效应”,是指个体容易受到群体的影响,从而改变自己的观点、行为等,逐渐趋同于所处群体中大部分,以达到群体一致。将该理论运用到闯红灯问题分析上,可将闯红灯行为人分为带头闯红灯行人和其跟随者两大类,后者应和前者的行为,就是从众。而闯红灯想法的产生离不开行为人对具体行为的利益分析,二者是因果关系。① 第一个闯红灯行为出现后,带头闯红灯的行为人将等待交通信号灯的时间成本转移到其他守法行为人身上,造成了守法行为人的损害相对增加,即守法成本的增加促使其更倾向于选择违法闯红灯。② 若身边行人都选择闯红灯违法行为,守法行为人就很可能会产生被排除在群体之外的孤立感,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加强,心理负担成本一定程度的加重会使得行人倾向于闯红灯。③ 基于上述成本分析,在行为人违法后没有受到行政执法人员的及时制止和必要法定惩罚的情况下,即“安全通过”而避免了“轻度后果”所带来的违法成本时,这种现象的存在会误导越来越多的行人基于侥幸而选择违法闯红灯。④ 毫无疑问,后一跟随者相对于前一闯红灯行为人,其成本付出要小。以此类推,当群体闯红灯现象发生时,违法成本就被分摊到每一个闯红灯行人身上,成本扩散带来的违法成本降低,就导致大家集体闯红灯时完全忽略了其闯红灯应承担的成本。

我们简短地回顾一下所谓“西学东渐”的历史。历史发展到明末清初,中国古典科技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就是随着400年前开始的“西学东渐”而发生的西方科学传入中国的历史过程。这是中西文化的对撞、互渗的过程,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在巨大的外力冲击下,从被动变革到主动变革的过程。

综上所述,多数行人铤而走险的选择,形成了人们违法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为惯性,使得“中国式过马路”现象随处可见。交通法律规则约束力消失殆尽导致人们失去对其应有的敬畏,法律被越来越多的人无视,最终将造成社会公共生活的无序。

五、闯红灯行政治理反思

(一)合理分配路权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完善现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合理规划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尽可能降低行人过马路的守法成本,从根本上保障其过马路的畅通与安全,是现阶段政府交通管理的当务之急。

1.完善交通信号灯法律法规建设

一方面,目前我国在交通信号灯等待和通行时间的设置方面没有统一的技术法规,政府应加快相关技术规范的立法,同时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具体可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在调查、研究目前我国行人对通行等待时间的忍耐范围基础上,结合行人过马路的实际距离与交通量大小等不同情况,设置不同地点与特殊时间段的行人通行等待时间。科学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间隔时间,通过降低行人等候红灯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等成本,使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闯红灯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虽有右转弯机动车须主动避让行人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很少有对右转弯机动车因没有在路口避让行人进行处罚的案例,客观上助长了右转弯机动车对行人自由通行权的侵犯。因此,政府在对行人违法闯红灯进行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右转弯机动车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同时,可以在不妨碍正常交通通行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右转弯车辆的交通信号灯,以寻求其与绿灯情况下行人自由通行两者之间的平衡。

2.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的战略思维,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网,尽可能促进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等三者相分离、减少其交汇点。而重点则是严格按照现行技术法规改善行人过街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在这方面,我国已有相关技术性规范作为执法依据。例如,《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⑥中就对如何根据实际交通量设置行人过街设施进行了说明,《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⑦中也规定了道路中央要为行人提供驻足空间以及必要的保护设施,主要问题是实际的交通规划与管理中并没有将其贯彻实施。

因此,法律监督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及时整改,通过设置方便行人驻足的空间及其必要的保护设施,以及在符合距离标准要求的地点建造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降低行人遵守法律过马路的成本,减少闯红灯违法行为。

(二)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公民守法的理由有很多,其中最高层次是高度自觉守法,最低层次是基于法律强制力的被动守法。因而短期内加大政府的执法力度,使违法闯红灯行人的处罚概率提高,可以对闯红灯行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执法成本制约高强度的执法力度难以长期保持。现实中,本就基于执法成本考虑而采取的抽查、轮流监督等方式,在对闯红灯行人进行监管方面效果微弱,更证明目前我国通过加强交通监管部门执法力度的方法遏制行人闯红灯现象不具有可行性。

通过对比国内和国外闯红灯违法行为处罚措施⑧可知,国外针对闯红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大于我国现有治理措施。因此,在行人违法闯红灯受到处罚的概率难以提高的情况下,提高处罚力度是可行的方法。借鉴国外经验,提高闯红灯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除提高行人闯红灯罚款金额等比较直接的处罚外,根据成本收益法经济学理论,从使违法行为人信用受损以及增加其时间成本等角度出发,构建闯红灯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充当协管员以及法治宣传员等多元处罚体系具有一定合理性。

1.将闯红灯违法行为录入诚信体系

由于人们行为具有交互性,不是孤立存在的,行为人一时的选择会影响到其他人的行为。因此,政府应将行人闯红灯行为纳入诚信系统的监管范畴,通过加重闯红灯行为人的“轻度后果”中个人信用和名誉受损等成本,进而影响闯红灯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范围内的其他社会活动,增加其违法的边际成本,有利于促使行为人选择守法行为。

具体而言,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完善交通道路违法行为监管体系,加快建立与个人的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等直接挂钩的“闯红灯”数据库,将闯红灯信息转化为社会舆论与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压力,使得闯红灯行为人在该博弈中的利益受损程度增大,以致其不敢试图闯红灯[3]。以信用惩戒违法闯红灯行为人,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诚信体系录入、信用等级、退出条件以及期限等标准,对闯红灯失信人根据违法程度不同进行区别对待而并非对行人违法闯红灯行为一概采取信用惩治举措,进而受到无期限的处罚。

2.充当协管员或法治宣传员

考虑到多数行为人是基于成本收益权衡比较后,为获得时间及其附加收益而选择违法闯红灯,政府可以从依法占用闯红灯行为人正常社会生活时间的角度出发,让违法闯红灯行为人充当临时性的交通协管人员,辅助交通警察进行执法,或者安排其进行义务法律宣传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违法闯红灯行为人认识到其在一定程度上未能获得当初选择闯红灯所预期的时间上的违法收益,有利于降低行为人选择违法闯红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让违法行为人切身体验对闯红灯行人的劝导工作,不断增强其法律规则意识。

(三)重塑信号灯规则意识

综上所述,若人们各行其是不顾他人利益,违法闯红灯的最终后果是造成交通的无序混乱,这无疑又从另一方面增加了人们的出行成本。因此,交通信号灯的设立能使人们彼此的利益相对最大化,我们应当着重强调该规则设立的思路,重塑守法规则意识。

法治社会的根基源于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信仰,这同样也是实现国家良法善治的基本前提。将行政治理行人违法闯红灯的执政举措上升到制度建设层面,对闯红灯行为惩戒力度的加强,使闯红灯行为人在承担更多成本的同时,加强其对交通法律规则的敬畏,守法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得文明、规则意识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使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成为公民的普遍共识并自觉服从。

六、结 语

诚然,闯红灯现象特别是“中国式过马路”问题,有着较为复杂的现实原因,如果单独从某一个角度或者用某一个理论来解释难免有失偏颇。并且“理性经济人”假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原因在于其作为一种较为纯粹的经济学理论,排除了公序良俗等非经济因素对人们行为选择的影响。但是应该看到,通过成本收益理论分析,可以为我们厘清行人闯红灯的原因脉络,为政府破解行人闯红灯的行政治理困局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政府应该合理分配路权,降低行人过马路守法成本,为公民提供选择合法行为的基础。并且,在对闯红灯违法行为适当加重罚款的同时,构建信用惩戒体系、让违法者充当协管员或者法治宣传员,提高公民违法成本,也可以促使行人选择守法行为。同时,还应通过交通法治宣传等手段,重塑信号灯规则意识,让法治思维深植人心。

注 释:

①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④ 《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

⑤ 一是北京.其具体针对闯红灯的“带头大哥”采取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闯红灯的其他非机动车采取罚款20元的行政治安处罚.二是厦门.其对违法闯红灯的行为人依法采取警告等行政治安处罚,若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相应处以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并且将违法记录永久保存.三是深圳.其对违法闯红灯的行为人采取罚款2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四是杭州.对违法闯红灯行人处5元至2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⑥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当十字型交叉路口处过街行人流量达到5 000人次/小时以上,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机动车交通量达到1 200辆/小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⑦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人行横道(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米时,应在道路中央为行人提供驻足空间以及必要的保护设施.

⑧ 国外典型闯红灯处罚措施如下:一是美国.各州的交通法规各有差异,针对闯红灯的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扣分和不良记录三部分.其中内华达州最高罚款金额达到1 000美元.二是德国.驾驶人交通违章的罚款额度根据其收入确定,且若同一驾驶人同种违章次数增加则罚金额度也成比例迅速提高.其中,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扣分4分,而被扣8分就会吊销其驾驶证.三是新加坡.机动车的驾驶证总分为12分,而闯红灯就需要扣12分,从而被吊销驾驶证.并且还可能会被控告上法庭,第一次定罪的最高罚款金额为约4 700元人民币,若被再次定罪则依法进行2 000新元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同时处以监禁1年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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