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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社会工作赋权:文化相关性与本土化策略

2020-03-02尹新瑞

理论建设 2020年2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赋权

尹新瑞

(南开大学 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天津300350)

赋权是社会工作领域中的重要工作方法,它专注于对深陷困境的个人、团体、组织和社区等进行增能与培力,提高其自我效能、自尊自信以及对自我生活的控制。赋权作为一般性概念,并非专属于发达国家社会工作或者欧美文化,而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能够运用和操作的概念和方法[1]。值得注意的是,赋权虽然具有一般价值,但在不同文化情境中运用,仍要考虑文化敏感性问题。正如学者Parsloe 所言,社会工作赋权是一个西方概念,即源于西方社会对个人主义与自我提升的重视[2],以及对个体选择的强调。因此在中国文化背景下运用赋权策略对案主进行社会工作介入与倡导应注意赋权的本土适用性和文化相关性等问题。

一、社会工作赋权的内涵

在心理学界和社会工作专业领域,赋权概念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于实务工作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开始便大量出现有关赋权的研究。然而,由于赋权概念本身的多向度和多层面的特质,从学术、修辞等不同角度其都具有不同含义,目前尚缺乏对赋权的权威性的、决定性的定义[3]。尽管赋权在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领域中得到广泛运用,但它并不等同于一种简单的、通行的社会工作方法。虽然目前尚缺乏关于赋权的权威定义,但是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赋权进行了界定。

从学术研究溯源角度而言,社会工作先驱者早在19 世纪90 年代就进行了赋权实践[4]。19 世纪末和20 世纪初,“社会工作方法的发展……反映了个人的差异,从关注穷人的社会控制到强调自决和赋权”[5]。1976 年学者巴巴拉·所罗门出版的《黑人赋权:受压迫社区的社会工作》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赋权”概念[6]。此后赋权被逐渐应用于残疾人、儿童、少数族裔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中。

有学者认为赋权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学会在目标和如何实现目标之间觉知更密切的对应关系以及他们的努力和生活之间的关系[7]。也有学者从人与环境互动的角度对赋权进行了界定,认为赋权是一个以当地社区为中心的有意的、持续的过程,涉及相互尊重、批判性反思、关怀和群体参与,通过这一过程,缺乏同等价值资源份额的人可以获得获取和控制这些资源的机会[8]。个人通过赋权的过程来控制自己的生活,民主地参与社区的生活以及增强对环境的批判性理解[9]。以上关于赋权的界定分别从个人、社区、个人与环境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界定,此外还有很多研究从心理赋权[9]、追求社会正义价值观[3,10]等角度对赋权概念进行阐释和解读,由此可以窥测赋权概念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学者罗伯特·亚当斯认为,在社会工作领域中赋权的含义处于不断改变过程中,不同时代有关福利政策和社会工作实践的不同赋权的含义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他认为虽然目前缺乏对赋权的普遍和一致性的理解,但是可以在操作层面对其进行界定。亚当斯(Adams)将赋权定义为:个体、团体和社群掌管其境况、行使其权力并达成其自身目的的能力,以及个别和集体地能够借此帮助自己和他人将生命的品质提高到最大限度的过程[3]。赋权强调案主在自身情境脉络中理解当前面临的问题和生活境遇[11],通过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外部支持,辨识能够满足自身需求和问题解决的多种可能选择,在通过与其他面临类似问题的对象的沟通合作中,增强案主自信和通过合作解决群体面临问题的能力并降低案主的孤独感[1]。此外,赋权注重对案主自我效能感、自我意识、自尊等的培育,包括案主如何看待自己以及对自身在特定领域实现特定结果的能力的认知;注重地方性知识特别是案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12-14],提高案主对自身所处社会和自然环境的批判性认识与理解,增强案主对可用资源和选择的关键意识以及运用资源和相关选择的能力(如决策、问题解决、领导能力等),在利用目前掌握的现有资源和权力的基础上,争取更多的资源和话语权。

二、文化相关性:赋权本土化实践策略的路径

学者格雷(Gray)强调,本土化本质上与文化有关,无论它是表达当地文化,还是表达与西方文化的差异、恢复本土文化或者是传统。格雷进一步将本土化的核心要素概括为文化适宜、整合调整、创造性融合、土生化以及本土知识和国外知识与理论的平衡[15],并且强调本土化应该“强调文化维度、跨文化的社会工作方法以及作为实践基础的理论、哲学和价值观必须契合当地知识、文化等要素”[16]。

众所周知,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工作是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其中基督教文化是指导西方社会工作专业和实践的重要价值基础。基督教文化倡导的公平、博爱、自由等价值理念深刻影响了西方社会工作的专业实践。反之,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社会工作案主同样受到西方主流文化和价值制度的影响。这种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案主行为规范的契合性,保证了西方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实践的本土性特色。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恢复以来,在专业发展和实务开展过程中必然面临如何将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和实务方法进行本土化转变的过程,探索具有本土文化相关性的实务模式和技术以及价值伦理规范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形成具有本土文化相关性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和价值伦理原则,需要深刻把握中国文化背景下案主的人格特点、行为模式以及对其行为具有指导和约束意义的文化与制度。

因此,就赋权理念和方法而言,在社会工作本土实践中同样要求赋权策略要具有文化相关性,在厘清中国文化背景下指导案主行为的文化观念和规范的基础上,具体开展适切的社会工作服务,否则极易导致社会工作实务工作者在服务开展中指导实践的理论和实践原则与现实需求相脱节的问题,使社会工作者产生“文化视盲”的困惑。赋权策略具有文化相关性的前提在于应充分了解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的关于赋权的差异,在社会工作赋权理念、哲学基础等方面保持文化敏感性。

对于中国文化而言,它的形成和演变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经过文化演变、融合形成了多种文化要素有机结合的文化整体。在此过程中,儒、释、道三种文化形态交相影响,并驾齐驱,杂糅互构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当然,儒、释、道诸家思想在很多方面是相互矛盾的,如儒家强调入世,主张通过积极有为对社会进行干预从而达致天下大治;道家强调出世,主张清静无为顺应自然规律;同样在出世方面,佛家思想表现得更为彻底,强调对理性世俗生活的轻视以及对现世的“逃离”。这些相互矛盾的思想,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相互融合起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就“赋权”原则而言,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所蕴含的赋权思想既有与西方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中的“赋权”的相同之处,同时也存在极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与矛盾成为我国本土社会工作实务中需要格外引起注意之处。

(一)儒家思想与“赋权”

在儒家思想中,“赋权”的过程应该从个人对生命意义的批判自我意识开始[17]。儒家的“赋权”理念强调通过加强个人的自我修养从而明确个人所承担的家庭、社会和国家责任,即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演化路径实现个人修养与国家责任的逻辑统一。在这一逻辑连续体中修身是最基础要件,而达成修身的目的则要遵循格物、致知、诚心、正意的路径,同时在修身的过程中注重内省与自我反思。省察自我是否恰当遵循了“礼”的要求,是否符合与人交往的基本规范,是否正确扮演了社会角色有效履行了社会义务。同时,儒家强调自我反思的九个方面,即“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18],要求个人时刻反思自己的言行,见贤思齐见不贤则内省。通过个体的自我努力,向内用工,正确扮演自身所承担的角色和对他人所需要履行的义务,最终使个体符合社会和整体的需要。因此,儒家的“赋权”概念强调个人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实现个体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修身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承担个体责任,换句话说儒家对个人主体性的强调在于注重自我与他我的互存互动,脱离与他人关系的个体在自我生命意义的生成和维持方面是不存在的。

此外,在对权力的认知和获取方面儒家的“赋权”理念与西方存在本质的区别。传统儒家思想认为最高权力即最高统治权来自天授,“天”是君权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经过“天”的授予后,君王掌握权力成为国家最高统治者,同时还需要通过施行仁政,改善民生获得普通民众对权力合法性的认可[19]。在家庭中,儒家强调父权至上。中国传统家庭是父权家长制家庭,为了维护这种家庭的稳定性儒家创制了多种制度性规范,如“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此外,儒家注重在知识传授和教育方面的教化权力,这种教化权力具体体现为“如何处理事物”的规范性权力[20]。在传统社会中,这种教化权力掌握在社区的老年人或家庭的祖父辈、年龄大的人手中。儒家通过“家国同构”的思想理念,将家庭与国家的权力结构进行了有效整合,形成了由微观到宏观的权力金字塔。在这种权力金字塔内,个人权力嵌于伦理等级关系中,因此,在家庭内部,父亲掌握家庭财富的支配权,同时,父亲也处于伦理等级的顶层。家庭其他成员对父权的遵守既是出于现实生活的考虑,同时也是伦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在这种伦理等级秩序内部,儒家通过“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制度思想将个体牢牢嵌入权力金字塔的阶层体系中,个体相对于在家庭以及在国家中掌握权力的一方都是渺小的,处于权力等级结构中的底层个体的相应权利往往是被授予的,而不是能够通过争取而得来的,任何争取个人权利的企图都被视为对固有等级关系和伦理秩序的破坏。同时儒家主张集体主义,强调个人要服从集体。儒家通过“忠孝”“纲常”等思想将个体依附于群体,个体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发展是为了更大集体即家庭、宗族的利益为目的,甚至为了家族的利益个体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在儒家秩序中,个体自我的发展必须依托家族才能得到坚实的基础。这与西方赋权理论强调的个人自我意识的发展和自由、自主以及主体性存在本质差别。

(二)道家思想与“赋权”

除了儒家文化外,道家文化同样对本土赋权实践发挥着重要影响。在道家思想中,有五个主题与社会工作赋权实践有关: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事物是相互转化的;无为;道法自然;美德[21]。道家文化强调社会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阴阳”的相互矛盾作用是推动事物不断变化的动力;事物是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道家没有把现实描绘成对立的斗争,而是注重对立的互补性和动态平衡,存在与不存在、善与恶、难与易、长与短、高与低都是相对和互补的[22]。从这个意义上说,赋权与剥夺、压迫与反压迫、平等与不平等是能够相互转化的;道家思想强调无为,即事物有其发展的内在规律,个人应顺应自然规律不要妄作,最终达到天人合一。道教认为宇宙和其中的所有生物都是统一的力量称为“道”,它包括美德和善。因为人类与自然是融合一体不可分割的,自然有自己的演化过程,通过学习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自然能够获得内心的宁静、和谐。有了以上这些信念,案主往往将自身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解释为生命的一部分,认为主导事件进程的是自身无法掌控的超越自己的力量,坦然面对现状有助于他们放弃自身无法控制的事情,并确定他们力所能及的优先事项。在道家思想影响下,一些人会将“顺其自然”作为自己的处事策略,并将生活中的困难与挫折归结为违反天意、自然,由此使得自身保持内在的安顺与和谐。总体而言,道家思想对社会工作赋权实践的影响体现为在面对社会生活困境或者无权的状态时,案主往往秉持顺其自然的态度,而不是通过积极的行动去改变事物发展的轨迹和方向。在这种情势下,赋权策略强调案主积极改变以及个人自我效能感很容易与案主在面临问题时淡泊无为、乐天知命、不为外物所动的人格特征相矛盾,导致社会工作者在具体赋权过程中无法激发案主进行改变的主动性。

(三)禅宗思想与“赋权”

以佛教思想中影响较大的禅宗思想为例,该思想对社会工作赋权实践具有一定影响。布兰登(Brandon)认为佛教,特别是禅宗,对社会工作实践有很大贡献。布兰登描述禅宗思想中与赋权实践关系密切的三个重要元素:阻碍、关注现在和慈悲心。

阻碍是指消极情绪、不必要的自我驱动和欲望,以及妨碍案主和工作者在帮助过程中的自我觉知[23]。在禅宗思想看来,消极情绪,如愤怒、沮丧、内疚和恐惧,都会阻碍赋权的实践,而消极情绪来源于个人无法超越生死等终极问题。在人的生命实践中,生与死、个人生命的短暂与宇宙的永恒之间的矛盾是困扰生活的终极命题。然而传统思想中,儒家与道家思想都未能为个体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是导致个人心灵不安与痛苦的重要原因。而禅宗以“无生”思想来泯灭生死界定,超越生死的时间界限。同时,通过无限扩张个体心灵的作用来摆脱个体生命的局限,进而消除有限与无限的矛盾。最后,禅宗主张通过直观宇宙本体(道、无)来寻求解决由生命与万物、主体与客体的矛盾而引发的物我、有无等对立。禅宗宣扬如梦如幻,一切皆空,做到忘却情欲、超越自我、“无念”,由此消弭主客对立,缓解由此引发的愤怒、沮丧等消极情绪,从而使个体能够积极面对生活、面对自身所遇到的困难处境,为进一步的赋权奠定基础。

禅宗强调关注当下生活,肯定现实生活的合理性,主张在现实生活中体验禅意,实现人生理想与个体的精神超越。此外,它还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主张自我与自然万物和谐共存。这种理念与赋权的内核存在契合性。赋权的目的之一即在于通过赋权提高案主对个体生活、实践的控制感,在日常生活的情境中能够体会自我的主体性和主体意识,培养个人自尊意识帮助个体摆脱被压迫感、无力感,从而增强自我权能和改变现实生活困境的信心与能力。

总之,儒家、道家、佛家文化都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工作赋权的本土化实践,这种影响既体现在它们提供了一种文化背景,所有的社会工作实践必须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展开,社会工作专业隐含的西方哲学思想和价值基础必然会与异质性的东方文化产生碰撞与磨合;同时,这种影响还体现在儒道等本土文化为社会工作赋权实践提供了现实路径,即相关的赋权策略和理念必须具有文化相关性,由此才会契合本土案主的心理结构和人格特点。

三、社会工作赋权本土化实践的策略

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具体开展社会工作赋权实践应在充分认识约束案主的相关文化规范的前提下,实施更具有文化相关性的实务策略,从而确保实务方法与社会工作实践的契合性。

首先,在对个体进行赋权过程中应检视个体自我意识与家族意识的关系,兼顾个体赋权与团体赋权。在中国文化中,个体自我意识与家族意识是趋同的。个体自我意识并非如西方文化强调的对自身价值与功能的知觉和了解,而是对社会所规定的人伦关系以及自身在社会关系中所处位置的认识。在儒家思想中,个体自我意识首先体现为对家族的认同,个体自我价值只有在家族和人伦关系中才得以彰显。因此,社会工作者在针对个体进行赋权过程中,应认识到个体处于复杂的伦理关系网络内,个体不但要争取自身的权利,同时更是以家庭或集体的责任与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引和策略选择的标准,片面强调对个体进行赋权而忽略个体与家庭或集体之间的联系,不但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赋权,而且会导致所谓的“赋权异化”问题。李小云等对贫困妇女的赋权研究有效揭示了这一现象[24]。该研究项目通过帮助贫困妇女提高她们的经济收入,试图在实现经济赋权的基础上改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然而研究显示,一些贫困妇女往往将所获得的经济收入用于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和儿童福利条件,用于自身福利提升和家庭地位改善的资源非常少,即便是妇女经济赋权成功仍未提升这些妇女自身福利状况和政治经济地位。因此,简单对个体赋权很难改善其自身的生活状况、社会地位以及对自我生活的掌控程度,必须综合考虑案主自我与家庭的关系,案主对自身承担的角色和义务的认识。

同样,社会工作者需要从案主角度了解其对当前生活状态以及面临问题的阐释与解读。在此基础上,社会工作者采取针对性赋权策略,避免将西方社会工作赋权方法简单地套用于中国文化情境的社会工作服务中。

其次,对个体进行赋权的同时应强调案主的主体性。赋权注重对案主自我效能感、自我意识、自尊等的培育,包括案主如何看待自己以及对自身在特定领域实现特定结果的能力的认知,提高案主对自身所处社会和自然环境的批判性认识与理解,增强案主对可用资源和选择的关键意识以及运用资源和相关选择的能力等。上述赋权效果的形成前提在于提高案主在赋权过程中的主体性,即案主“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目的性等主体的规定性”。换句话说,在赋权过程中案主能积极认识到自身面临的问题,并能动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策略,在此过程中通过创造性运用相关资源和手段最终实现对自身生活和问题的控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案主面临问题往往采取“回避”或者“无为”的策略,或者将其归结为“命”,极少数案主在极端情况下采取消极避世的策略,看不到自身蕴含的力量和拥有的优势,面对自身无权或者权利被侵蚀的现状无法有效组织起来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此外,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个人权利(权力)的获得往往需要拥有权力资源的人的授予,个人不能通过自主行动获取。因此,社会工作者的赋权前提是唤起案主的主体意识,采用优势视角关注案主自身拥有的资源,通过叙事策略帮助案主摆脱被主流叙事所压制的个人生活叙事,寻找生命中被边缘化的叙事,通过对故事的重新组织、“由薄到厚”等策略逐步实现案主的增能。在此基础上,激发案主的主体性,提高案主对周围环境和个人无权状态的批判性反思,增强其对改变自身生活处境的自信心和自我效能感。

同时,在社会工作的本土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应注意中国文化情境中的主体性与西方文化中强调的主体性存在根本差异。中国文化中的主体性强调自我与他我的互存互动。西方主体性学说主张个体的自在、自足、自为,强调作为个体的主体的绝对内在性或绝对被给予性。中国文化中的主体性思想则是主张“自我”与“他我”的互动互存,个体“自我”只有在与“他我”的相对相关中才能进行自我实现和自我超越,离开了与他我的关系个体自我的价值和意义则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社会工作赋权对案主主体性的强调需要重视案主自我与关系网络中的他人的关系,运用系统观点检视案主关系网络中成员之间存在的互动以及各自承担的角色和义务,防止简单按照西方文化意义上的主体性对案主采取相应的介入策略。

再次,采用渐进式赋权而非激进式的赋权策略。从赋权的程度而言,赋权可以分为激进式赋权和渐进式赋权。激进式赋权强调赋权的彻底性和革命性,通过启发赋权对象的抗争意识,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彻底改变不合理的体制。渐进式赋权则是通过改良的方式,从最易取得效果的层面入手争取改变,通过逐步推进的策略从根本上改变某些不合理的制度。相比较而言,由于受儒释道等传统思想影响,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生活的案主更倾向于接受渐进式的赋权策略。因此,在社会工作赋权过程中,应了解并体察案主对赋权策略的理解与接收程度,通过渐进式的赋权策略,从最易改变的地方入手逐步使得案主体会赋权的意义,最终推动案主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最后,社会工作者在赋权实践中,引导案主进行自我探索,自我发现,使案主在了解自己面临的困境基础上认识到自己的力量,鼓励案主面对挑战,激发个人潜能和积极改变的行动力。赋权理念主张通过发掘个体觉知自我的潜能,使案主能够更加具有批判性的体察自身周围社会现实网络的知识与能力,在此基础上使得个体、团体和社群掌管其境况、行使其权力并达成其自身目的,帮助自我和他人将生命的品质提高到最大限度。同时在与其他处于同样情境案主的沟通合作中,增强自信和通过合作解决群体面临问题的能力,从而降低案主的孤独感。

除了以上策略外,社会工作者还应反思在赋权过程中所运用的语言和概念。由于社会工作专业术语和思维方式与本土话语存在较大差异,社会工作者需要反思自己的文化负载(culture Laden)、语言及思维习惯同时兼顾思维和语言模式的差异性,防止出现文化视盲问题。为此,社会工作者应尽量运用为本土案主所熟悉的语言和概念为他们提供赋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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