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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维特根斯坦《论确定性》中的道德实在论思想

2020-02-22姚东旭

宜宾学院学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实在论维特根斯坦确定性

姚东旭

(天津外国语大学欧美文化哲学研究所,天津300204)

道德实在论与道德相对主义之争由来已久,道德实在论认为道德陈述表达某些事实且道德陈述有真假。因此道德陈述和科学陈述一样,不是私人的和相对的,而是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而道德相对主义则反对道德实在论的这一主张。道德相对主义有不同的类型,但它们的共同点认为道德体系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通约的(Incommensurability)。在当代道德哲学中,道德实在论属于认知主义(cognitivism),即认为道德陈述具有认知价值,而道德相对主义则表现于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或错误理论(Error theory)。非认知主义认为道德表达情感或表达对他人行为的要求,因此没有认知价值,代表人物是艾耶尔(Ayer)和黑尔(R.M. Hare)。错误理论源自休谟,认为道德陈述试图表达事实,但是并没有表达事实,因此是错误的陈述,代表人物是麦基(Mackie)。无论如何,非认知主义和错误理论都反对道德陈述的实在论,而是主张不同程度的道德陈述的不可公度性。当代道德哲学的这一争执起源于摩尔(G. E.Moore)的《伦理学原理》(PrincipiaEthica)中所提出的观点:道德词汇,例如“善”(good),并不指称自然事实,用道德词汇指称自然事实犯下了自然主义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1]10,因为说任何自然事实是“善的”是一个开放的问题(open question)。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给出了以上三种路径。当代道德哲学中,道德实在论与相对主义的争执还在继续。维特根斯坦早期的伦理学思想一般被视为错误理论的代表[2]70。而后期的维特根斯坦则较少讨论伦理学思想,因此学界对后期维特根斯坦伦理学产生了不同的解读,主要有基础主义(Foudationalism)和反基础主义(Anti-foudationalism)两种:前者认为确定性思想可以作为维特根斯坦是一个道德实在论者的证据,后者则反对这一点。这里将试图给出一种维特根斯坦主义的道德实在论。虽然后期维特根斯坦没有任何关于伦理学的论述,但是他在《论确定性》中对于知识论相对主义的批评和对基础主义的辩护提供了无须质疑的确定性观念。这一观念可以延展到道德实在论与相对主义的争论之中。这里将探讨一种维特根斯坦主义的施行论的道德确定性以及道德实在论的可能性,以人类与世界打交道的行为的自然历史作为桥梁,回应对道德实在论的种种批评,试图为道德实在论提供一种辩护,解决当代道德哲学中关于道德实在论与相对主义的争论。

一、 一种维特根斯坦式的基础主义

极端怀疑论认为确定性来自知识,知识最终总是基于一些未经辩护的信念、命题或判断,如果这些信念、命题和判断非真的或者未经辩护的,那么由它们推断而来的任何信念、命题和判断也是非真的或者未经辩护的。例如,因为我未经辩护的相关知识依赖于感觉,所以我不能确定我自己的身体的存在,因此我可以是“缸中之脑”(brain in a vat),总是被一台超级计算机欺骗。对确定性探求走向了无穷后退。在哲学史上,对极端怀疑论的质疑主要来自基础主义,基础主义认为存在基本的知识、信念和命题,它们是无可置疑的为真的。维特根斯坦在《论确定性》中,提出了一种独特的基础主义,避免了无穷后退。

(一)《论确定性》中的基础主义

维特根斯坦他采用了一些隐喻来说明语言游戏的基础的确定性(certainty),例如“我的信念的最底层”[3]①,“我一切研究和断言的基础”(OC 162)[3]138,“对于我以及许多其他人是确凿不疑的”(OC 116)[3]129等。按照斯特鲁(Stroll)[4]的解释,这些确定性是“不受制于辩护、证明、证据的援引或疑问,同时既不真也不假的东西”[4]34。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主义与传统的不同之处在于他并不将这些基础视为真(true)的,而是将其视为非真非假的。以笛卡尔为代表的传统基础主义者认为基础是明显为真的,即使我们无法证明它,它们是一类知识。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是对知识的误用,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基础是确定性,确定性不是知识,不是可真可假的东西。将确定性等同于知识是对这一概念的误用。

《论确定性》大部分都是对于摩尔的《外部世界的证明》的回应。摩尔对于怀疑论给出了常识的回应,他列举了他认为自己知道的不可怀疑的事物,他举起自己的两只手,说“这是一只手,这是另一只”来证明两只手的存在,并认为这是一个受到辩护的真信念,因此是确定无疑的知识[5]。维特根斯坦并不试图说明摩尔并不具有两只手或他不能说他具有两只手,而是他并不具有两只手存在的知识。他说:“摩尔不也可以不说‘我知道’,而说‘这对于我是确凿不移的……吗’?或者说:‘这对于我以及许多其他人是确凿不移的……’”(OC 116)[3]129。在这里,“知道”(know)和“确凿不移”(stand fast)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确定的但是不需要证明的。

维特根斯坦让我们思考用科学设备做科学实验的例子,如果我们做一个实验,我并不怀疑我眼前的设备的存在,我拥有很多疑问,但不包括设备(OC 337)[3]165。斯特鲁认为“装备的存在是科学研究的基础”[4]36。在任何研究中,都有一些必然免除其受到怀疑可能的东西,这并不是我们可以选择的或者是权宜之计,而是我们任何研究乃至语言使用的一个最必然的特征。维特根斯坦说:“但这并非由于我们没能力研究所有的事情,所以不得不姑且满足于假定。如果我想让门转动,门轴就必须固定下来。我得以活着,就在于我满足于接受某些东西。”(OC 343-344)[3]167。这并不是为了方便的缘故,而是生活的特征,是某种事实性的东西,既不能够断定,也不能够否认。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反驳极端怀疑论的要点所在。

确定性在逻辑上被排除了错误的可能性,在确定性上犯错误并不是犯了一个错误,而是精神失常。维特根斯坦说:“如果我相信我正坐在我的房间,实际却并非如此,人们不会说我出错了”(OC 195)[3]143。一个错误是与框架相一致的,而精神失常确是在质疑整个框架。我们知道地球在我出生之间已经存在了45亿年,如果有一个人说地球存在了60亿年,那么这个人可能犯了错误,但错的并不离谱。因为地球如果存在了60亿年,对我们来说仍然是可以设想的,地球依然非常古老,我们在生活中对世界的理解没有变化。但是如果有人说地球仅仅存在了100年,那就是荒谬的,我们与相信地球只有100岁的人相比,在对待世界的方式上会有很多可见的和实际的差别。我们的历史学、生物学、地理学等会完全不同。我们会觉得很难纠正这个人的错误,而直接将他看作精神失常,因为他怀疑一个正常人视为确定的东西。创世论者相信地球只有6 000年历史,那么他会建立起与我们不同的世界观,例如将6 000年前的遗迹视为上帝的神迹,再如地球已经存在了很久这一类的确定性是我们人类社会建制和语言游戏的基础。维特根斯坦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基础主义,这种基础主义寻求绝对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并不是某种传统知识论的范畴,而是隶属于某种生活的特征或形式。

(二)威廉姆斯的反基础主义解释

威廉姆斯(Michael Williams)[6]反对《论确定性》的基础主义解释,他认为基础主义有特定的含义,很难直接套用在维特根斯坦哲学上。他指出了基础主义传统的四个基本主张。即普遍性(universality)、特指性(specifiability)、自治性(autonomy)和理性充分性(rational adequacy)。而维特根斯坦的确定性并不符合这四个主张。

第一,威廉姆斯认为基础应当是具有普遍性的,而维特根斯坦的确定性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具有确定性,即使是精神失常的例子,也具有一定的可理解性。但是这里的确定性并非是相对的确定性,而是绝对的确定性,确定性不是类似基督教徒与无神论者之间关于是否有神存在的争执,而是“地球在我出生之前已经存在了很久”这类的命题,违背它挑战的是整个框架,而前者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可理解的。第二,威廉姆斯认为基础主义应当包含有限数量的基本确定性,这些基本确定性存在于一些特定上下文中。但维特根斯坦则反对确定性出现于特定上下文之中。这里威廉姆斯仍然是把相对确定性混淆于绝对确定性。绝对确定性不依赖于上下文,而是对所有语言游戏都有效。第三,威廉姆斯认为基础主义的基础信念或判断应当不依赖于其他的信念或判断,而维特根斯坦则将确定性设定为语境性的,因此基本确定性并不独立于其他非基本确定性。这等于把维特根斯坦视为一个融贯论者,这样确定性就变成了一种知识确定性,而这正是维特根斯坦反对的。第四,威廉姆斯认为基础主义应当为理性奠基,可能有人具有与我们非常不同的确定性,我们必须有用理性来与这个人争论的能力,因为从信念和判断方面我们与他可能完全不同。但是维特根斯坦所讨论的是使得我们与这个人争论成为可能的东西,也就是绝对的确定性,这一点将在下文中深入讨论。

因此,威廉姆斯过于狭隘的理解基础主义,又在很大程度上用相对的确定性来理解绝对的确定性,误解了维特根斯坦,而维特根斯坦事实上可以看作一个宽泛意义上的不同于传统的基础主义者,他用一种非传统知识论的方式反驳了极端怀疑论。

二、 两种基础主义解释

对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主义的不同解读同样造成了一系列争论,争论围绕的核心是基础主义的确定性的来源问题,争论的双方是社群论的基础主义与反社群论的基础主义。

(一)社群确定性进向

科贝(Michael Kober)[7]提供了一种对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主义解释,他认为,语言游戏依赖于无须质疑的基础,这些无须质疑的基础处于说话人所在的社群之中。由规则构成的实践活动是由社群的约定组成的。基础性的社群实践是不可还原的,也是不可辩护的。我们不可能批判这些原初性的实践活动,因为我们已经将它们视为我们的起点。“在我们的哲学的起点,我们已经涉入我们的生活形式的实践,包括我们的研究实践之中,这是一个我们应当接受的事实。”[5]232这就意味着存在一个不仅仅在实践上,而且在理论上不可置疑的社群实践活动,作为我们无可置疑的基础。我们不可能完全改变生活形式,因为改变必然要保留一些东西,尤其是确定性,这使得改变生活形式原则上变得极为困难。

因此,科贝将无可置疑的确定性视为一种文化、一种社会约定,体现在我们行为之中。这就使得不同的社群约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成为问题,也使得统一社群中确定性的改变和发展成为问题,科贝认为没有什么能够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二)基本确定性进向

与科贝相反,普莱曾茨(Nigel Pleasants)[8]认为存在普遍性的而非局限于社群的基本确定性。普莱曾茨赞同基础主义解释存在不能被断言也不能被否定的事实的观点,他主要探讨了杀人的错误和死亡的恶,认为存在“基本的道德确定性”(basic moral certainties)。这些基本的确定性位于我们的伦理实践和道德判断的底层,它们是一种枢轴确定性(hinge certainties),是前理性的、非知识论的、未经辩护的和自明的。普莱曾茨认为维特根斯坦探讨了一系列看起来是经验命题的句子,这些句子采取了经验命题的形式,但是试图为它们提供基础是错误的,因为在这里断言的并不是某种知识,而是断言的确定性,因此这些句子并不是命题。例如我们说“这个世界已经存在了很久”就是如此。伦理学也有这样的确定性。存在表面上看起来是伦理命题但实际上并不是伦理命题的情况,这些断言是道德确定性。普莱曾茨举了谋杀和死亡的例子,哲学家们试图给出这它们的基础,例如给出有价值的东西丧失的论证。但是普莱曾茨认为这只是我们对于谋杀和死亡的愤怒或悲伤的一种重述而不是论证,它说出的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东西。我们每个会使用死亡和谋杀语词的人都知道这些。普莱曾茨认为这就是基本的确定性,它们与“我有一双手”类似,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是确定的。它们是枢轴确定性。如果它们被怀疑或否认了,那么整个框架将会倒塌。我们会以死亡和谋杀的恶作为枢轴,来理解特定情形下的人类行为。整体的伦理系统是可以怀疑的,但是枢轴命题或枢轴确定性是不可怀疑的。

普莱曾茨坚持基本确定性的普遍性,将其视为枢轴确定性,但是在对枢轴确定性的来源问题上却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或者说枢轴确定性是一种同语反复,或者只能将其神秘化。这样的回答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三)两种基础主义解释存在的问题

这两种解释看起来对立,但是如果如同科贝所指出的那样,都是通过社会化和社群的方式被人类习得,那么不可通约性就变得不可避免。两个社群可以拥有互相对立的枢轴确定性,而且即使是同一个社群,枢轴确定性也会随着历史而变化。如果伦理枢轴是社群的,那么它们就是一定意义上任意的,因为我们缺乏批判它所需要的距离,甚至逐步改变它也是不可能的。伦理枢轴如果是以社群奠基的,那么枢轴就不可能改变或进步。科贝用《论确定性》95-97节中水道与水流的关系的比喻来说明我们并不能很快改变水道,而只能部分地改变它来说明确定性的改变,但是并没有说清楚这何以开始以及是否可能。

直到今天,奴隶制仍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施行着,而世界主流国家已经发展到现代文明。我们如何劝说一个奴隶制社群中的人放弃奴隶制观点?很难仅仅将我们的任意的确定性主张提供给对方,因为这在对方看来可能只是提供了另一个伦理框架。因此,社群论的观点最终取消了理性对话的可能性。这就造成了不可通约性的问题,我们不可能理解和批判另外的伦理体系。

普莱曾茨说明了确定性的普遍性,却并没有解释如何发现伦理枢轴,伦理枢轴究竟是自然的还是文化的?他并没有解释。如果有一个社群中所有人都认为谋杀是正确的,那么这一观点是否可以被接受?布利斯(Robert Greenleaf-Brice)[9]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解释,他认为存在两种确定性:一种是自下而上的(bottom-up)确定性,另一种是自上而下的(top-down)确定性。自下而上的确定性是“非命题的,非理性的行为”,是普遍性的和非反思的。自上而下的确定性是我们通过理性而“抵达”的,它们同样也是非反思的,但是通过理性而演变的。自下而上的确定性的例子就是摩尔所举的“我有一双手”,而自上而下的确定性的例子就是不能杀人。两种确定性起作用的方式不同。对于自上而下的确定性来说,不能杀人的确定性在历史中始终在变化,最初奴隶是不被当作人来看待的,而人类的概念在改变、在进步,奴隶制被推翻,不能杀人的确定性有了新的内涵。这一过程是通过有意识的理性过程进行的,而我们在这一过程中被教化为新的确定性的持有者,作为个体,我们并没有理性学习这一新的内涵,而是无意识地接受它,这一过程是通过长期的进程而实现的。自上而下的确定性不同于“地球存在”和“我有一双手”,在后者中没有理性的作用,因此不会改变,而后者则可以改变。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自上而下的确定性是通过理性达成的确定性,那么这是否还是一种基础主义?因为无须辩护的确定性此时需要辩护了,因此并不是真正的确定性。布利斯承认这种确定性,并认为这一冲突无法在维特根斯坦哲学中得到解决。看起来,问题在于如何解释枢轴确定性的来源问题,无论科贝还是普莱曾茨,都没有圆满地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我们面临两个选择:

第一,坚持社群确定性,那么就不能解释不同伦理系统的交流和伦理系统的发展问题。

第二,坚持基本确定性,那么就会使得基本确定性需要理性辩护,走向基础主义的反面。

三、 探寻一种施行论的新解释的可能性

社群论和反社群论的基础主义都无法融贯地解决确定性的来源问题,尤其在今天自然主义占据主流地位的时代,这一问题显得尤为关键。这里我们试图提出一种施行论的基础主义解释,尝试回答这一问题。

维特根斯坦说:“最初的和最首要的语言游戏形式是一种反应;只有通过这一点更复杂的形式才能出现。语言—我想要说—是一种改良品,太初有为”(CV 31)[10]。这一点给了我们启示。语言游戏容易让我们设想一种语言内部的或以语言为主的封闭活动,而忽略语言游戏最初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构建。社会建构论往往忽略这一点。伦理学与知识论一样,不仅仅是一种构建,我们并不任意地构建语言游戏,构建语言游戏最初是为了适应世界;建筑房屋以便遮阴挡雨,躲避危险,创造艺术品,是为了发挥我们的创造力;参与社交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性本性。构建语言游戏是为了我们的需要。伦理学也不例外,伦理学不仅仅是一种社群约定和文化构建,夏洛克(Daniele Moyal-Sharrock)[11]提出的施行论的基础主义(Enactive Foundationalism)解释说明了这一点。

(一)夏洛克与施行论的基础主义

施行论(Enactivism),作为一个术语最初由瓦雷拉(Varela),汤姆逊(Thompson)和罗斯奇(Rosch)在1991年在其合著的《涉身的心灵》(The Embodied Mind)中提出,其主要目的是其反对认知主义和表征主义,即:“质疑认知本质上是表征的观点的中心性”[12]。施行论认为认知存在于知觉引导的行为之中,认知结构来自认知行为的复现,引导行为[12]173。

施行论的理论基础在于认知来自涉身性的行为(embodied action)。一个有机体必须拥有一个身体,并被嵌入到一个与之打交道的环境之中,才能够有认知活动。认知活动不仅仅嵌入到周边环境之中,而且参与到周边世界的构成中来。这一认知科学哲学的理论与维特根斯坦《论确定性》中的思想是非常接近的,维特根斯坦也支持以非反思的行为作为研究确定性问题的入手点,区别在于,维特根斯坦更彻底拒斥了传统知识论的影响,而从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出发。

夏洛克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主义是非传统知识论的,同时又是生成的(enacted)和动物的(animal)。维特根斯坦对哲学的最大贡献,是“恢复了我们中的动物性”。维特根斯坦在《论确定性》中说:“我要把它理解为某种超乎于正当与不正当的东西;某种与动物性相仿佛的东西”(OC 359)[3]171。夏洛克认为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意味的是基础是某种非反思的行为,这些行为看起来是经验的,但是事实上起着确定性的作用。例如儿童并非学习某物存在,而是学习与某物打交道,例如学习认识书的方式是取书、阅读、放回等。在这些行为中,儿童知道了书的存在,但并不是以命题的方式,而是以在行动中生成(enacted)的方式。儿童认识他的身体的存在并非是知道一种知识,而是通过行为,例如,通过与他人握手、招手示意、攀爬等知道身体的存在,知识的基础不是经过辩护的真信念,而是无须质疑的确定性。“我有一双手”“地球在我出生之前已经存在了很久”和“不能杀人”等并不是知识,它们不是可真可假的东西,而是知识的基础。我们通过学会与世界特别是周边环境打交道的行为学会了它们。它们与我们生活中的所有语言游戏相一致,因而成为我们世界观的框架。我们无法以理性的或经验的方式教给一个人他的身体存在,因为拥有一个身体是我们的世界观中的枢轴确定性,怀疑它的确定性就是怀疑我们与世界打交道的所有方式和语言游戏全体。它们是自然的一般事实,位于我们的生活形式之中。语言游戏的根基是动物性的行为,体现于我们在诸多情况下的自然反应,而非约定或理性。

在夏洛克的施行论的基础主义视角下,我们可以处理上文中的争执。威廉姆斯对基础主义解释的质疑认为维特根斯坦持有一种基本确定性和非基本确定性互相支撑的融贯论解释,基本确定性是非自治性的。与传统的基础主义相悖。这预设了确定性是知识论的和语言的。但是夏洛克的解释说明了枢轴确定性是行为,而非采取某种语言结构。这也解释了我们如何能够教给不懂得语言的儿童以各种确定性,例如,孩子如何知道外部世界的存在?我们通过孩子抓取外部事物和与他人有效交流的活动使得他认识到这一点。

(二)施行论基础主义视角下的确定性

那么,如何处理上文中提到的两种解释遗留的问题呢?我们是否可以用一个伦理体系去理解另一个?如果我们假设语言游戏的枢轴确定性不是语言的,而是动物性行为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排除文化与自然之间的对立。人类共同的自然史为我们消解不可通约性提供了基础。维特根斯坦说:“命令、询问、讲述、聊天,这些都和吃喝、走路、玩闹一样,属于我们的自然历史” (PI 25)[13]。生物学的人类生活和文化的人类社会生活并不是互相独立的,以人类与世界打交道的自然历史作为枢轴确定性来源,人们共享同样的自然历史,他们有共同的概念、行为和实践,这样伦理体系之间就可以互相理解。作为一个外国人,来到一个陌生的国度,我们依旧可以通过人们共通的行为去理解人们的所作所为,这就避免了社群确定性理论的约定论。

那么,我们如何以一个伦理体系去批评另一个呢?布利斯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确定性事实上是连贯的,自下而上的确定性包括人类的生物学需要:吃、喝、走路、睡觉等,是一种近期的确定性,而“地球在我出生之前存在了很久”属于远期的确定性。远期的确定性来自人类的长期目的性活动,通过人类长期的实践而获得,并随着人类与世界打交道的实践而改变,理性在这种改变中起到的作用是引导和制约,并非起着决定作用。这两种确定性以不同又相似的方式起着作用。我们不能对近期的确定性提出问题,而可以对远期的确定性提出问题,因为在后者中理性起着作用,但是我们也要避免理性的误导。这样,我们就可以以两种类型的行为确定性(长期和远期)来解释枢轴确定性,并以此作为根据来批评其他人或其他社群的观念。

道德确定性隶属于长期的确定性,道德产生于有历史感的人,同时他必然生活在多个领域(科学、技术、艺术等)众多语言游戏的发展中,使得他能够从众多语言游戏中产生一般伦理的观念。因为语言游戏并非脱离世界和现实的空转,伦理并不是任意的,而是自始至终存在于理由的空间。伦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人们在一系列活动中非反思地学会了奴隶制的观念,但是从长期确定性的观点来看,语言游戏的变化和进步会使得伦理确定性发生变化。传统文明中男性和女性是不平等的,而科学的进步、社会分工的发展造成了诸多语言游戏的改变,总体上改变了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这使得性别平等成为新的伦理确定性。学会并施行这些新的语言游戏的人们非反思地接受了这一观念。科贝和普莱曾茨或都错误地理解了确定性,因此或者造成不可通约性问题和相对主义,或者走向基础主义的反面,而这是与维特根斯坦的想法相违背的。

四、 维特根斯坦主义的道德实在论

维特根斯坦的确定性思想使得我们拥有了超越于文化和社群多样性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这种确定性既更彻底地捍卫了基础主义,又给了我们以启迪,使得我们可以以此视角考察道德实在论与相对主义的争论。

一般认为,道德实在论认为存在道德事实(Moral Facts),同时道德事实独立于主体的心灵状态。这是与道德相对主义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观点相反的。道德实在论的两项定义要求道德陈述具有真值,可真可假,同时道德陈述的真值独立于人类的意见,并且我们有可靠的方式知晓道德事实。善、公正、公平等概念,是真正的特性或关系。例如柏拉图将善视为一种非物质的不可观测的实体。摩尔则认为道德是非自然的属性。道德怀疑论则认为不存在道德事实,只存在科学事实,在道德领域只存在人类的看法。道德怀疑论目前占据主流地位。

(一)社群论的道德实在论

梅塞尔(Benjamin De Mesel)[14]和沃尔哈尼(Patricia Werhane)[15]都认为维特根斯坦是一个道德实在论者,梅塞尔认为伦理学中可以存在真假、事实、符合和实在概念,但是要以与物理学不同的方式理解。对伦理问题和表达的日常处理体现出我们并不把它们视为任意的或不重要的,使得一个句子为价值判断的前提是存在独立于主体认为其为真的事实,而且这一句子有为假的可能性。梅塞尔认为自然语言的使用中“它是善的”(It is good)和“它看起来对我是善的”(It appears good to me)足以说明我们能够区分个人观点和伦理知识。但是,梅塞尔的观点并没有说明对象性知识的基础,因为日常语言并不是普遍的,不同的文化中伦理观的差别仍然可能造成不可通约性的相对主义。对象性不能依赖于我们的语言或共同体,这里梅塞尔与科贝的错误是一致的。

沃尔哈尼(Patricia Werhane)的看法是道德事实的问题应当求助于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思想。维特根斯坦的规范性思想来自对遵守规则的讨论,遵守规则的实践假设了规则的存在,伦理系统也假设了道德事实的存在。

这里沃尔哈尼和梅塞尔的想法是类似的。我们由某种特定的文化所培养,遵守它的规则并没有完全限制我超出它并批评它的能力。梅塞尔和沃尔哈尼都是社群论的道德实在论者。

(二)一种施行论的道德实在论的可能性

施行论视角下的道德事实给我们以这种考察自身的伦理实践和改变这一伦理实践的基础。每一个社群都有告诉人们行为对错的方式,以及处理违背规则的方法,奖励某种更高价值的行为的方式,在所有语言游戏中都普遍存在着这些方式。虽然我们人类有不同的文化,但是由于这些行为是我们的生活形式的一部分,它们的一般性使得我们可以比较它们,例如性别平等并非是一个抽象的观念,而是诸多语言游戏中赏罚、对错的人类行为的变化,使得我们与世界打交道的长期的确定性发生了一系列改变,从而使得生活形式发生了整体的改变,给了我们以新的道德确定性。同样,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所涉及的伦理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而产生这些伦理问题的原因是人工智能在诸多领域嵌入到我们的诸多与世界打交道的活动之中,这些活动的改变使得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提出成为可能,而人类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某种伦理和道德的确定性所需的不是理智的突破,而是众多语言游戏的发展和生活形式的整体达成新的一致。这样,道德陈述既不表达某种情感也不表达某种规定,更不是一种错误表达,它无需社群或者理性给出辩护,它表达某种人类行为中的某种特定的确定性,它不是某种经验事实,而是某种生活形式中的行为事实。

施行论视角中的道德事实给了我们一种新的道德实在论的可能性,能够处理道德进步和社群对话的问题。伦理事实使得我们能够有意义地改变我们的伦理确定性,并批评其他伦理体系。施行论的基础主义给出了施行论的道德实在论版本的雏形,这一雏形可以避免道德相对主义和伦理不可公度问题。伦理确定性来自我们共同的自然历史,而不是道德相对主义所认为的情感或规定,或者如传统道德实在论者认为的那样来自社群和理性。伦理确定性和道德事实来自我们与世界交往的行为。道德实在论是可以由此得到辩护的。

注 释:

①OnCertainty(《论确定性》)第248节,以下简称OC加码段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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