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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联系理论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探究

2020-01-19耿宇强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子女个体犯罪

耿宇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2)

西方犯罪学理论大都认为人的犯罪动机来自于外界的影响,犯罪行为的产生源于个体需求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得到满足。通俗地讲,就是人性本善。如果个体对自身的需求不能通过正常的、合法的手段得到满足时,其只有两种选择:压抑自己的需求,或以其他非制度性的方式来满足需求。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犯罪是由于社会底层的个体处于“紧张状态”所致,其产生的原因是缺乏社会资源的人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达到社会上、中产阶级设定的“文化目标”,因此,他们可能通过使用非制度性手段来实现社会上某种文化目标。

不过,美国社会学家特拉维斯·赫希认为,犯罪的动机和欲望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在人群中是普遍存在的,即人性本恶。这一点与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天生犯罪人论”认为只有发生了“返祖现象”的天生犯罪人才有自发犯罪的趋向性;而赫希认为人类都有与生俱来的犯罪动机,大部分人没有选择犯罪的原因,是受到外在抑制力量的压制。这种外在的、迫使个体遵守社会规范的力量就是社会控制,该理论因此被称为社会控制理论。

一、社会联系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1997年,赫希在《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理论,也称为社会联系理论。该理论认为所有人天生都有可能犯罪。社会联系是指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一般通过社会机构表现出来。个人与社会的这种联系可以阻止个人实施越轨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进行犯罪。因此,犯罪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受到削弱的结果。[1]赫希认为,重要的社会联系有四种:依恋、投入、参与和信仰。

1.依恋

依恋是指个人对他人和群体的感情和感受方面的联系。[2]赫希认为,当个体的依恋越强,他在行动时就会越发地考虑他所依恋的感受。这种感情联系是抑制人们犯罪的最重要因素,这种依恋联系越强,他们就会更多的考虑被依恋者的物质利益和精神感受,也就越不会采取犯罪手段来满足欲望。依恋分为对父母的依恋、对学校的依恋和对同辈朋友的依恋。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是对父母的依恋,[3]按照社会控制理论的观点,子女对父母依恋程度较深的,会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使父母感到耻辱并遭受物质的损失,从而主动放弃这种行为,选择父母教导他应该做的正确的行为。对父母依恋程度较高的人对父母的教导认同程度也较高,从而更可能形成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观。

2.投入

投入是指个体在正常社会生活的理性投资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所要承担的风险。投资和风险总是成正比的,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理性投资越多,其在犯罪时所要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正如一个生活在上流社会的人相比于社会底层的流浪人员实施同一种性质的犯罪,其承受的风险是远远大于后者的。

3.参与

赫希认为,“游手好闲是罪恶的温床”,一个人如果有一个正统的职业或事业,那么日常工作就会消耗掉他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从而减少犯罪机会。个体越深入地参与正统活动,他用于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越少,其与犯罪的诱惑之间相隔就越远。如果个体所参与的活动不是正统活动而是抽烟、酗酒等其他非正统活动,其犯罪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4.信仰

信仰是指人们相信他们应当遵守社会规范的程度,就是个体在进行社会化的过程中对传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内化程度,而这种价值观往往是在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如果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内化了良好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就会形成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相反,如果个体对主流价值观的学习内化并不成功,形成了错误的、偏激的价值观,那么其自我约束力就会严重不足,从而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二、强化社会联系,增强犯罪预防

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把与抑制犯罪行为出现的最紧密的社会联系分为依恋、投入、参与和信仰四类,并认为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那么有目的地强化个体的这四种社会联系将有利于强化其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抑制其犯罪的欲望,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的效果。

(一)对依恋的强化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是个体最早进行社会化的环境,个体对父母的依恋是最为重要的社会联系,也是个体抑制犯罪动机最强的力量。

1.强化个体对父母的依恋

家庭是对个体生活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因素,但是在家庭暴力现象日益增多、家庭结构逐渐瓦解的背景下,子女对父母的依恋程度愈发降低,这些人比生活在正常家庭的人更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赫希提出了提高对父母依恋的三种途径:

(1)改善家庭结构。和谐的家庭结构是预防一个人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前提。家庭结构的残缺不仅会在家庭破裂时对子女的心理造成巨大影响,而且也会降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关爱水平,使孩子难以培养对父母的依恋。完善的家庭结构依赖于父母之间良好的婚姻质量。对于父母来说,一方面,要加强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沟通,正确处理婚姻矛盾,相互尊重与理解;另一方面,要正确看待性生活,夫妻双方必须坚决抵制婚外性行为。

(2)转变家庭教育方法。错误的教育方法是弱化子女对父母依恋程度的“毒药”。即便在完整的家庭环境里,错误的教育方法也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要转变教育方法,父母必须有目的地跳出家庭资源之外,去外界寻求帮助。如参加学校开展的家庭座谈会,社会上的家庭教育讲座,阅读有关孩童教育知识的书籍等。学校是一个易接触的教育机构,父母应当积极与学校合作沟通,加强联系,更多地了解子女在学校中的表现,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

(3)提升父母个人素质。父母是孩子的最重要的老师,子女的社会行为往往是从模仿父母开始的。因此,父母的个人综合能力素质直接影响对子女的教育程度。同时,素质能力较高的父母也更容易得到子女的尊重和依恋。提升父母的个人素质,就要综合地提升其法律素质、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提高父母的法律素质,可以使父母理性地教导子女遵守法律规范;提高父母的思想道德素质,可以使父母以身作则地影响子女;提高父母的文化素质,让子女养成有问题多去请教父母的习惯,可以强化子女对父母依恋的效果。

2.强化个体对学校的依恋

(1)改善学校管理方式。与对父母的依恋不同的是,个体在建立对学校的依恋时并没有亲情的基础,而且他们大都在家庭中完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化,所以要培养学生对学校的依恋特别需要注意方法。首先,学校一定要确保公平。不能因为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就对其一些越轨行为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学生成绩不好就全盘否定,而是要对一切越轨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并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其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具体表现在尊重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比如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有些学校为了防止学生携带娱乐设备进入学校,在进校门时对学生的书包进行搜查,甚至限制学生人身自由,这都是不尊重学生权利的表现。每个学生个体都强烈渴望他人的认可和尊重,学校没有给予足够的尊重,他们几乎不可能对学校有所依恋。最后,加强学校管理,限制学生与校外不良群体的接触,防止学生与校外不良同辈群体之间建立依恋联系,从而弱化对学校的依恋。与不良群体之间的亲密联系,很大可能导致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因此,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拒绝社会闲杂人等进入校园。

(2)丰富学生课外生活。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在长期以学习为主要内容的校园中生活,感到疲惫和倦怠是非常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对学习的倦怠可能导致学生对学校的依恋弱化。因此,学校应当组织有趣的课外活动,例如体育艺术节、趣味运动会等。通过吸引学生参加活动,达到丰富学生课外生活、缓解学习压力的目的,进而培养学生对学校的归属感。

(二)对投入的强化

赫希认为,如果个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他取得合法的“个人成功”的可能性就会丧失。但如果个体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个人成功的动机和愿望,那么实施越轨行为就几乎没有损失,社会控制自然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要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就要做到以下两点:

1.培养个体对接受高等教育和获得更好的职业的意愿

个体对自己接受更高的教育、获取更好的职业意愿越强,其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因为高远的志向会促使人奋发拼搏,放弃做有可能危害自己前途的越轨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无疑增加了曾经犯过罪的人重新就业的难度,也增加了实施犯罪行为后个人所要承担的代价。

培养个人远大志向的方式有很多,最主要的还是通过家庭和学校的宣传教育。学校可以多组织社会地位较高的名流以讲座或交流的形式与学生互动,激发学生获取更多知识、取得成功的愿望,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2.增加个体受教育和就业、创业机会

只有取得个人成功的远大大志向仍然不够,因为如果他们发现自己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自己的理想,就有可能产生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从而转化为个人走向犯罪道路的驱动力。这无疑是由于社会上受教育机会与就业机会跟人们对受教育与就业意愿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

我国的初、中等教育体制中存在一种所谓的“择校”机制,是指教育主体为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在自己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对现有学校各个方面做出比较衡量,并做出选择的行为。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以钱择校和以权择校。前者是指一些家长通过缴纳择校费或赞助费,来换取让成绩较差的子女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使得子女进入更好的学校,接受更好的教育,享受和优秀学生一样的待遇。后者是指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的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家长的额外利益,或者在“上级”的指示下,安排特定学生进入特定的重点学校就读。[4]这些择校方式不仅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也使原本成绩优异的学生失去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从而降低了他们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成功的可能性。

此外,一方面,政府要扩大就业,颁布新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大学生创业和推动新行业、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来缓解就业压力;要多创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让一部分能力和知识不足的人有学习的途径,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素质从而促进就业。另一方面,要严格监控择校机制的运行,坚持以地区择校和以分择校的原则,严查以钱择校和以权择校的现象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教育公平。

(三)对参与的强化

个体对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与其受社会控制程度有很大联系。正常的活动对个体的精力和时间的消耗自动地把其与犯罪的诱惑隔离开来,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此,要强化个体参与这种社会联系,就要促使人们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工作、爱好、体育运动等活动上来。

1.促进社会闲散人员就业

“游手好闲是罪恶的源泉”,赫希的调查表明,对空闲时间的不合理消耗是导致犯罪的因素之一。无论是在社会上没有工作的闲散人员、下岗的工人还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由于缺少正规工作活动,有大量空闲时间,这些人往往是实施犯罪的主力军。因此,国家一方面应该加强对这些人的职业技术教育,为他们就业提供知识和技能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些闲散人员的管控,对他们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同时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让法律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2.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

健康的兴趣爱好有利于满足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需要,增强公民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提升对犯罪活动诱惑的抵制能力。这就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要鼓励人们发展健康的兴趣爱好,对健康的娱乐活动应当予以保护和鼓励,对不当的、不健康的甚至是有害的、违法的“兴趣爱好活动”应当予以坚决的抵制和打击。

(四)对信仰的强化

赫希认为,个体对社会主流的、正常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内化程度就是信仰。大部分人都有这种信仰,并相信且尊重这种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但有少部分人对其信念不够,不能充分地把主流文化内化为自我控制力,甚至可能内化了错误的、有害的价值观念,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1.积极培养良好的个体思想道德素质

家庭、学校和社会需要一起努力,提高对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的重视程度。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道德素质的提高远远没有跟上经济腾飞的速度。要加强个体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就应该加大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人们学习思想道德素质知识,奖励社会上的道德模范,为群众树立学习榜样。

2.努力防止人们内化错误价值观念

价值观念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个体错误的或者极端的价值观念一旦形成,外界想要对其进行矫正的难度远比培养个体正确的价值观念更加困难。因此,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提高警惕,在发现个体的极端价值观念形成时就努力矫正,阻止其日益极端化。国家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等出现的含有有害价值观念的信息进行阻截,防止其进一步渗透蔓延,危害青少年。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对不良思想价值观念的辨别和抵制能力,发现不法行为,要及时报警。

三、结语

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因其实证性、广泛性、可操作性和综合性受到当时的犯罪学家所重视,通常被用于青少年与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研究。不过,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它对男性少年犯罪或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的解释力不足。此外,赫希也没有分析社会联系形成的过程和特点,没有解决社会联系遭到削弱之后如何恢复与加强等问题。不过,社会控制理论为我国研究和预防犯罪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视角,拓展了学科视野,对我国研究犯罪行为预防,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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