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有限责任公司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法律分析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转让方受让方受让人

蒋 莉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011

经查询最高院的案例发现,在(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判决书和(2016)最高法民申2526号裁定书中,最高院对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作出不同的认定。在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时,转让方、受让人以及公司与其他股东对未出资部分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对各方的权益以及股权交易的稳定有序至关重要。

一、“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界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股东未履行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股东可“依法”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责任时,并无“依法”履行的表述。

综上来看,因股东之间存在合作协议并制定了公司章程产生了合同法上的约束力,股东和公司可根据合作协议及章程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此处的“依法”应当解释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仅可对基于各方合意达成的已届出资时限的部分,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部分主张履行出资义务的不予支持。而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承诺出资即公司资本。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使未届股东承诺出资期限,债权人亦可要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予以债权人特别的保护。即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含义,包括已届出资期限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和未届出资期限未履行或全面履行两种。

二、未届出资期限未出资,对外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出资完毕转让股权的,涉及的权益主体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受让人等。在现在的法律规定框架下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对各主体的权益影响如下:

在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将股权转让的,可区分如下情况予以考虑:1股东对内转让股权,但未将未出资义务转让的,2在其他股东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前提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但未将出资义务转让,受让人知晓未出资完毕的事实,3在其他股东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前提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但未将出资义务转让,受让人不知晓未出资完毕的事实,4将股权对内转让,同时转让出资义务,5在其他股东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前提下,将股权及出资义务一并对外转让。

在第一、二种情形下,受让人支付了所转股权已出资部分对应的价值,转让方的出资义务仍由其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对该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其他主体而言,权益并未产生影响,此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受让方股东与转让方股东需在未出资部分范围内对认缴出资或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受让人而言失于公允。

在第三种情况下,受让人为善意,根据现有法规的规定,受让人不必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实务中,受让人对其受让的股权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是否出资完毕的事实。受让人主张善意在实务中很难证明。

第四、五种情形类似,受让人知晓未出资完毕的事实,并因此排除受让人善意,依据现有法规,受让人和转让方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承担责任。同时合作协议和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尚未届履行期限,在取得股东同意或视为同意的情况下,由受让方承继履行其在合作协议和章程中约定的出资义务,此时如果让受让方与转让方对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则加重了转让方的责任。

第一、二种和第四、五种情形的区分在于,受让人是否承接了出资义务。受让人是否承接出资义务是通过受让方与转方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换而言之,这是一个转让方股东在原合作协议中的出资义务转移的问题。此时如果债权转让的行为能够实现,则必然按照《公司法》,取得了股东的同意(或视为同意),此时的债务转移行为是有效的,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合同法及公司法上的法理基础。

对债权人而言,《公司法解释三》为了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将受让人与转让方股东捆绑,以公司资本充实为更高的法益加以保护,但分离了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三、完善建议

对于未届出资期限未出资转让股权的,建议区分是否转移出资义务来确定转让方及受让方的责任。

对公司和股东以及债权人而言,如已转移出资义务,可免除转让方股东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在此情况下,股东未出资完毕的,如果为发起设立时未出资完毕,可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为增资的,可要求未尽到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受让人与转让人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的,可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该行为。

如未转移出资义务,鉴于债权人和公司的权益并未因股权转让发生变化,由转让方继续承担出资责任符合公平原则。此时,考虑到股东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受让方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将受到限制。

猜你喜欢

转让方受让方受让人
房地产项目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中的审核边界
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
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问题探析
——以受让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抵押物转让制度分析
浅探二重买卖行为的刑事责任
论债权让与通知中的适格主体——兼评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
转让方怠于履行登记协助义务的应对措施
基于动态博弈视角的知识转移均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