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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

2019-12-10楼文伟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刑事诉讼辩护律师

楼文伟

關键词刑事诉讼 辩护律师 权利保障

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借助完善辩护制度等举措,为辩护律师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仍受到一定制约与局限,存在部分权利缺失的现实问题,将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还需基于立法、制度等层面予以完善。

一、辩护律师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一)基本概念

辩护律师权利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前提是由法律赋予其具体权利,目标是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工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二)主要特点

1.依附性

辩护律师权利的存在建立在法律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基础之上,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限制,且缺乏专业法律素养,导致其在搜集证据、自行开展辩护活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实现难度。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制度得以建立与发展,由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签订委托合同,承担刑事诉讼辩护人,以此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具体权利。

2.独立性

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目标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辩护效果、对抗国家机器,且依附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但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带有较强的独立性,建立在其专业法律知识与执业经验的基础上,不受代理关系的影响改变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其角色身份始终为独立辩护人,并且基于事实与法律开展辩护活动,具有显著的独立性特点。

3.多样性与差异性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既包含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法定权利,也包含委托人授予其的继受权利,具有多样性特点。同时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辩护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无需经由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即可会见刑事被诉讼人,由此体现出辩护律师权利的差异性。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会见权实行受阻

会见权主要指辩护律师通过与刑事被诉讼人交谈掌握案情信息、核实证据的权利,2012年经由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针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需经由侦查机关许可后方能行使,然而并未从立法层面针对三类案件做出明确界定,导致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易受到司法机关阻碍。同时,通常辩护律师需在由公安、检察机关指定的场所会见被追诉人,无法确保其会见过程不被监听且难以掌握监听资料,易导致辩护方陷入被动局面。

(二)阅卷权无法得到保障

阅卷权是保障辩护律师掌握案件进展的一项权利,然而在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过程中,缺乏充足阅卷空间、卷宗数量较多、未能规定阅卷时间、缺乏阅卷费用标准等问题普遍存在,对于阅卷工作的顺利开展与阅卷效率的提升造成不利影响。

(三)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前提,然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未能针对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所涉及到的程序、手段等做出明确规定,仅以相关单位、个人意愿作为参考,且当辩护律师向被诉讼人及其近亲属、证人调取证言或材料时,需在检察机关、法院的许可下方可实行,导致调查取证权在具体实行层面受到一定限制。同时,法律在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申请制度、措施层面未能做出明确规定,缺乏必要程序保障与救济,进一步影响到调查取证权的具体实行效果。

(四)权利救济有待完善

虽然2012年《刑诉法》针对辩护律师权利受侵害的情况规定了具体的救济路径,但在审查程序、审查期限、申诉复议程序、“纠正通知”效力等层面存在较强的模糊性,严重影响到权利救济实效性的发挥。同时,2012年《刑诉法》针对辩护人涉嫌毁灭或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类情况做出了侦查回避与特别告知程序的规定,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削弱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但仍未实现针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彻底完善。

三、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具体完善策略探讨

(一)基于立法保障层面,推进辩护律师角色地位重构

法律意识对于法律行为起到决定作用,需基于立法层面针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地位进行重新界定,既要意识到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维权者,也要明确认识到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虽然2012年《刑诉法》将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范围延伸至侦查阶段,但其第36条规定中仍未阐明有关会见权、通信权等权利内容,极易导致辩护律师针对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辩护权利产生误解,因此还需从立法层面针对第36条规定作出修改或予以废除,避免对辩护权产生误解、争议等情况的发生,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地位得到重新定位、辩护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于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扩大辩护律师权利范畴

1.完善介入机制

当前我国《刑诉法》中针对侦查机关需履行向被追诉人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却并未规定侦查机关在未履行义务情况下所需承担的责任,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效介入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需从法律层面入手,在《刑诉法》中添加有关侦查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时的责任承担规定,引导侦查机关明确认识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实现诉讼正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打破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偏见,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及时有效介入提供保障。

2.增设讯问在场权

讯问在场权是维护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对于刑事诉讼起到积极作用。而近年来我国律师团队发展也为律师讯问在场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人力支持。一方面,应基于法律层面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确保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在侦查机关讯问被诉讼人时进行到场监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且务必要求侦查机关履行向辩护律师告知讯问时间、地点等信息的义务,以此推动讯问在场权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应针对在场律师的具体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其依法享有对侦查机关讯问情况的监督权利,以及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从而为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3.強化会见权保障

首先,应督促侦查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控制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与移交看守所的时间,保障在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将其移交至看守所进行羁押,由看守所负责监督侦查机关的移送时间;针对侦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移送被羁押者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行为,则可将其反映至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处,以此实现对侦查机关行为的有效监督,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创设前提保障。同时,应基于《刑诉法》第37条中针对看守所安排会见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确保辩护律师在持有“三证”的前提下,可在犯罪嫌疑人被移交看守所羁押后的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

其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应针对辩护律师许可会见制度做出进一步完善,明确会见申请应当许可、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况,以起到对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作用,避免侦查机关利用许可会见制度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在此基础上,需针对三类特殊案件的具体范围作出详细解释,例如细化“特别重大”的界定条件等。

最后,还需针对辩护律师的秘密会见权进行明确规定,基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第8条,要求侦查机关需为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提供秘密交流环境,且工作人员需在“看得见但听不到”的地方进行在场监督,以此维护会见秩序。

4.完善调查取证权

首先,应基于法律层面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确保辩护律师可在侦查程序中及时搜集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资料,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之间形成协调、制约关系,以此实现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有效维护。

其次,应利用法律手段完善辩护律师在从事调查取证活动过程中的配合机制,在征求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自行从诉讼方证人处进行调查取证,无需经由司法机关的许可,以此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充分落实。

最后,需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申请机制进行完善,借鉴民事诉讼原则,辩护律师可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同时在辩护律师持有调查令开展调查取证活动的情况下,可针对不配合主体实施一定的处罚。

5.完善阅卷权设置

在法律层面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完整移交所有证据,并针对其隐匿证据行为采取有效制裁举措,保障辩护律师可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同时,需保留辩护律师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并由公安司法机关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顺利行使。

(三)围绕审判阶段入手,完善辩护律师权利设计

1.明确刑事责任豁免权

应强化《律师法》与《刑诉法》等相关法律间的有效衔接,针对辩护律师豁免权做出明确规定,例如保障辩护律师不因其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针对《刑法》第306条规定予以取消,防范辩护律师因其行使的辩护权而受到司法报复行为的影响。。同时,应适当扩大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涵盖范围,例如针对辩护律师所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可在排除证据的基础上,运用律师执业规范以及法律手段实施惩处,避免动用刑事制裁手段,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积极行使。

2.保障辩护意见合理采纳

在法律层面上,需针对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采纳机制进行完善,明确采纳标准与不予采纳标准,保障辩护律师意见得到法官的重视,打破对辩护律师存在的传统偏见,进一步为辩护律师的权利提供完备保障。

四、结论

辩护律师权利的有效行使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对于整体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对此还需围绕整体刑事诉讼程序针对辩护律师权利进行严格保障,针对现有《刑事诉讼法》作出进一步完善,基于立法层面、制度与法律层面、沟通机制层面予以创新,为辩护律师权利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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