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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辨思

2019-12-10马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权利能力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

马佳

关键词人工智能 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起源于何?现在说起人工智能的缘起,学术界较为公认的标志性事件是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麦卡锡等几位年轻科学家针对机器如何模拟智能的问题展开讨论,并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一词。此后,随着大数据、神经网络等科学技术的爆炸式发展,人工智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发展日新月异。

今天看来,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诸如人脸识别、无人驾驶、智能机器人等吸引了诸多科技行业者的青睐。人们一方面享受着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便利,一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产生了担忧,特别是法律方面,对人工智能的法律管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界定等问题引起了学者广泛关注。实际上,厘清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是解决人工智能在法律层面所引发的各种冲击和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人工智能的涵义及界分

在对人工智能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明确何谓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简称AI,要给人工下一个定义,其难点不在于“人工”,而在于对“智能”的理解。Linda Gottfi'edson教授曾将“智能”一词定义为“一种宽泛的心理能力,能够进行思考和抽象思维,并解决问题、理解复杂理念、快速学习以及从经验中学习等操作。”《人工智能:一个现代路径》一书中对人工智能从四个维度进行了界定,即理性的思考、理性的行为、像人一样的思考和像人一样的行为。本文认为,人工智能是具有像人一样的意识和思维过程,并能根据思考、决策和行为,完成某些任务的机器。

按照人工智能在思维和行为方面的独立程度,对人工智能进行界分,学界一般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可以依托设计者对其编制的程序,进行决策和行为,从而在外在表象上能够完成某项任务,我们将这种为人工智编制的程序称之为算法。曾轰动一时的人机大战,阿尔法狗大战围棋世界冠军,最终阿尔法狗以4:1大获全胜,看似是人工智能产品战胜了自然人,但究其根本,是阿尔法狗的设计者将围棋冠军的种种棋法编入它的程序中,阿尔法狗则根据预设的算法进行最优路径规划。李开复在谈及人工智能时说,“当前的机器人没有自我认知,没有情感,没有喜怒哀乐,即使做出了决定也讲不出为什么。”目前,我们所了解的人工智能仅仅是根据设计者和使用者意图,在其编制的程序、算法内执行任务。即当前,我们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

霍金曾预言:机器人在未来会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当强人工智能时代来临,霍金的担忧也许将不是天方夜谭。强人工智能不再需要人类的操作和控制,它可能会超出设计者的预设编程,进行自主的决策和行为。目前,我们还较难理解和想象未来也许会出现的强人工智能,但人工智能的激进者们认为,只要程序运行适当,计算机本身也是可以有思维的。

(二)人工智能对传统民事法律主体的挑战

传统民法意义上民事主体,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白罗马法开始,民事主体一元结构始于确立,但尚未出现权利能力的概念。在以罗马法为理论基础的《人权宣言》出现之前,自然人并非平等的享有权利,权利能力也非人人所有。罗马法中出现了法人的概念雏形,但尚未提出明确法人之说。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才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由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被打破。

依我国目前法律,传统民事主体经历了由非全部的自然人,到全部的自然人,再到法人与自然人的二元主体,人工智能对传统民事主体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应被视为民事主体还是客体;如果视为民事主体,传统民事主体的二元制结构是否被打破;还是类比法人,赋予其有限法律人格?

不仅仅理论层面,实践中人工智能也向传统民事法律主体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是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挑战。微软公司曾推出智能机器人“微软小冰”进行写诗,那么“微软小冰”对其作品是否享有版权?是否承认其著作权人的地位?微软公司为避免争议,宣布“微软小冰”放弃版权。二是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也带来了挑战。我们无法回避无人驾驶汽车在这方面可能带来的问题。目前,已有多个国家研发出无人驾驶汽车并上路测试。根据美国报道,一辆自动驾驶汽车在正常驾驶途中被日产聆风追尾,而后者由人类驾驶。由此,无人驾駛机器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当拥有高度自控能力,超越其自身算法设计的强人工智能实施的致害行为,是否仍应由机器人的所有者承担,这也是人工智能对民事侵权责任提出的新课题。

二、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之概观

关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讨论,国内外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比较而言,西方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性的研究起步更早。

(一)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立法规制

在人工智能的民事立法方面,欧盟最先做出动作,2015年1月,欧盟的法律事务委员会成立了研究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的专题小组。2016年5月,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了《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俄罗斯紧随其后,起草了《在完善机器人领域关系法律调整部分修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联邦法律》,也称《格里申法案》。该法案提出,赋予“机器人一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目前尚未从民事立法层面专门对人工智能加以规制。但宏观政策上,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到战略高度。2018年1月,《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公布,其中论述了人工智能的伦理、隐私、安全等问题,人工智能发展中触及的法律问题已不容回避。

(二)关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主要观点

法律规则之外,对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研究和讨论,国内外学者们所持观点略有迥异。

国外对于人工智能身份及权利的讨论最早出现在哲学领域,1950年,被称为人工智能之父的艾伦·图灵提出了一个著名问题:“机器人是否能思考?”1999年,汉斯·莫拉维茨发表专著,描述了2040年的机器人将成为我们思想的继承者,构想了未来强人工智能将具有思维。2010年,日本宣布其机器人“帕罗”取得“户籍”,全球首个机器人公民诞生。2017年,沙特阿拉伯宣布,授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资格。从以上不难看出,无论是从户籍、公民身份还是电子人法律资格,上述国家对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无疑直接或间接的持肯定观点。

对比而言,我国目前直接讨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研究尚不多,觀点却针锋相对。王利明教授在《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中提到的,当前人工智能尚未对传统民事法律主体理论提出颠覆性问题。再者,於兴中教授在讲授“AIandLaw”中提及,人具有智性、灵性和心性,虽然人工智能在智性层面能够比肩甚者超越人类,但是灵性和心性是人工智能无法拥有的。与之对立,代表性观点二,主张借鉴法人制度,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但考虑到主体的特殊性,尤其在侵权责任承担的设置上,制定特殊规则,如要求其设计者、所有者或使用者承担责任。

三、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之辨思

研究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地位,本文将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人工智能的民事权利能力分析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即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那么,人工智能是否应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呢?我们从两个层面回答。其一,智能机器人是由人类而创造,所以其产生之初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根本要受人类编程、算法的控制。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人工智能是人类手臂的延伸。”其二,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一种可能性。那么人工智能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存在这种可能性呢?假设我们赋予智能机器人财产继承权,那么谁才是财产的继承人呢?恐怕现在我们还难以理解和回答。那种认为既然法人、非法人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按此逻辑,人工智能也成为拟制法律主体的观点,显然忽略了现实基础和法理内涵。法人虽然不是人,但它的意志和财产独立终究也是回到了自然人的身上,因此,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根本上无不体现着自然人的属性。

(二)人工智能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析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的核心。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本文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其一,我们承认人工智能没有理性、没有情感、没有价值观的判断,因此人工智能无法产生源于自己内心想法的行为动机。其二,高度自主化的人工智能虽然能做出看似意思表示行为,但并非是根据自己内心意思所做的行为表示,而是根据其设计者编制的算法而做出的表现,可以说,智能机器人仍受制于人。

(三)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能力分析

对于人工智能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析,本文主要围绕人工智能致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有损害必有责任,有责任即要赔偿。人工智能是否拥有独立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呢?其实,无论是弱人工智能还是强人工智能,其产生之初都是人类设计和创造的,即使其获得了财产也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其本身无法拥有独立的财产,因而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此外,针对有学者提出设立人工智能赔偿基金、购买强制责任险等方式,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将问题复杂化。概言之,本文认为人工智能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从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来看,尚未突破传统民事法律主体理论。因此,我们在短期内仍应坚持传统民事主体理论,弱人工智能不宜认定为民事主体。

四、结语

法律不应只考虑当前,也应考虑未来,也许当强人工智能时代来临时,我们将突破传统民事主体理论。但是,正如我们赋予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一样,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也应有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在未来还未真正来临之前,我们更应对人工智能进行“冷思考”,立法要做的是在现有法律建构内,为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预留法律空间,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应对未来人工智能对法律提出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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