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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与娱乐:明清时期的宗族罚戏

2019-11-28陈志勇

江淮论坛 2019年5期
关键词:惩戒娱乐

摘要:宗族罚戏是明清时期独特的演剧现象,既包含对违反族规者的惩戒,也有借此机会演戏娱众的显豁意图。戏曲通过被罚者的出资获得上演,族规利用演戏对全体族众予以训诫,实现了惩戒与娱乐的结合和双赢,罚戏是宗族治理手段的创新。在执行环节中,罚戏的适用对象具有一定的限度和边界,只有那些程度适中的错误才会被纳入罚戏的惩处范围。罚戏以惩戒违反族规的名义突破官府禁戏政令,从而与祭祀演剧共同构筑起明清时期繁荣的宗族演剧生态。

关键词:宗族演剧;罚戏;惩戒;娱乐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5-0178-008

明清时期的宗族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权限,族长通过制定族规民约对违规者予以懲戒,以此实现对宗族的有效管理。在众多的管理手段中,罚戏是极为特殊的一种方式。所谓罚戏,是指在宗族内部对触犯族规的人员处以出资演戏、当场训诫的惩罚办法。由于它既能达到惩戒犯错者的目的,也满足了全民娱乐的诉求,在明清时期的乡村普遍存在。目前学界对罚戏参与宗族治理等层面的问题有较为广泛的关注(1),然罚戏有自身生成的原因与呈现形态,所罚戏曲的组织过程也颇具仪式感,蕴含着丰富的民俗文化意涵,这些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此外,在戏曲展演中,惩戒与娱乐的巧妙结合,使罚戏成为明清时期宗族演剧的一道独特景观。对此特殊的演剧现象予以综合审视,也可丰富我国古代宗族管理及宗族演剧形态的认知。

一、宗族罚戏的类型与性质

在明清时期宗族的共同生活中,很多行为会受到族规的约束,一旦犯禁会被惩戒,罚戏就是一种惩戒手段。从历史文献来看,罚戏所惩戒的失范行为覆盖方方面面,显示宗族自治进程中族权与族人之间的张力无处不在。处罚者与被罚者的对立关系,集中体现为掌握话语权一方的意志,惩戒的主旨取向异常鲜明和突出。依据族谱、村落碑刻等史料,以惩戒事由的类型和性质,可将宗族罚戏分为四个类型。

第一,最为常见的是维护祖先神圣性不受侵犯而施以的罚戏。祖先的神圣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宗族空间:祠堂和坟墓。祠堂摆放宗族灵位,也是聚会议事、教化子孙的公共场所,诚如有族谱所宣称:“祖庙为栖息先灵之所,理宜肃穆以昭诚敬”[1],几乎所有的族规都议定,严惩对宗祠不敬的行为。在宗祠中首当其冲的是个人行为要检点端庄,例如不能在“祠堂中演戏、狂饮、呼卢”[2],不能在“祠内前后厅或两厢熟睡”[3]838,不能“纵放猪牛,作践宗祠社房”[4],甚至不能在祠堂中堆积杂物或有其他暗昧污秽的行为。[5]山阴《华舍赵氏宗谱》卷二还规定宗祠中不能堆积棺材,“倘敢故违,罚戏一台”[6]115。此外,多地族谱都规定戏班伶人不得入祠,更“不许戏班戏脚在祠内住歇”[7]838,违者会施以罚戏。

坟山是列祖列宗的冥灵归所,其风水绝不容破坏。一是不能祖庭动土。常州阳湖县《(安阳)杨氏族谱》记载,安阳山山顶的文笔峰为当地大姓杨氏的墓地,杨氏族人认为地下为龙脉。可是,乾隆十三年(1748)有“土棍”刘洪文纠集数十人,在文笔峰下擅行开掘锄凿,被杨姓族人“罚戏祭坟”,保证“永不敢再犯”。[6]101在古人的头脑中,坟地动土,惊扰祖灵,会给后人带来厄运。二是不能盗伐坟木。坟头及其周边的树木荫蔽后代,长势越好后世子孙越有福气,因此,很多宗族都在族规的首条订立“坟林水口庇木,毋许砍斫”的禁约。但事实上往往会引来盗贼的青睐,歙县新馆《鲍氏著存堂宗谱》记载,乾隆七年(1742)鲍氏族人发现有人盗砍坟木,立拘重责盗木者的同时罚“演剧以醮墓”[6]107-108,得到族人和周边村民的赞赏:“闻者皆羡曰:‘鲍氏大有人矣”[7]228。三是不可冒犯祖先尊严。《(毗陵)吕氏族谱》卷十六记载,外姓严氏、邱氏两家在吕氏的祖宗墓地挖掘大粪坑,引起吕氏族人极大的愤概,“饬严、邱两姓罚大戏一台,并祭坟示众”[6]117。

第二,因侵占族产或族人公共利益而施予的罚戏。宗族自治的核心含义就是由族人推举德高望重的乡绅担任族长、房长组成长老会,对族中的大小公共事务具有裁决权。族权的权威性,往往是在维证宗族公共利益和共同财产不受侵占,以及秉公惩处族内任何损公肥私行为的过程中,获得认同和巩固。同治八年(1869)议定的《姚江张氏宗谱祠规》明确规定祠堂的桌凳不得外借,“其有狥情私借别用者,倍罚戏台。”[8]光绪元年(1875)姚江张氏族人将“灶丁子涂”私自擅卖渔利,祠下子姓尤而效之。后长老会议定,非法所得一律充公,并“演戏谒祖谢罪”[9]。

宗族的公共财物的侵占或损害容易发现,但族人共同拥有的林地、茶园、鱼池、水域分散在生活区之外,更需要刚性的规条与强硬的执法来保全。道光六年(1826)祁门文堂《合约演戏严禁碑》六条就对茶园中茶叶、苞芦桐子、春冬二笋的采摘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对纵放野火、松柴出境、起挖杉椿三种行为予以禁止。若有违背或见者不报则“罚备酒二席,夜戏全部”。松柴只能满足族人生火之用,故禁止“松柴出境”;一些族人将宗族内部的集体财物转送给族外的亲戚、朋友,其本质上还是一种侵占集体利益的营私行为。道光二十八年(1848)海丰《公会严禁碑》禁止外族依靠本族成员寄搭养蚶,对于违反者“合在祠前演戏,勒石头竖碑严禁”,“引诱亲朋搭养蚶”的族人也要罚戏两台。[3]853

第三,对破坏正常的经营、生产和生活秩序予以惩戒,也是宗族罚戏的重要内容。在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要素是水源,农村在耕种环节最容易出现因为水源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甚至房枝之间的械斗。嘉庆十九年(1814)台湾台南县《观音埤公记》记录了枫仔林埤水源分配方案与违约惩罚措施,公议将水份分为120分,十二汴放水按拈阄依次实施。有三种情况要罚戏一台,予以鸣众:一是“恃强纷更,截水控汴,藉称涉漏”;二是“埤内筑岸捕取鱼虾”;三是“自顾私鱼,致害公埤”。[10]这些危害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行为,要通过罚戏晓谕全体村民,防范同类事情的出现,形成惩戒与预防的良性水利管理机制。广东海丰县的族规甚至涉及农事中田头挖沟镶边,对镶得过狭者,以及小孩“在沟底作坛戽鱼”导致“淤塞沟渠之无教者”,都要罚戏。[3]281

对于盛产茶叶、水鲜的地区,宗族会也有维持公正交易环境的责任,让全体族人长久保有财富源泉。据朱万曙先生介绍,婺源清华镇洪村光裕堂外墙有一块道光四年(1824)的罚戏碑:

合村公议演戏勒石钉公秤两把,硬钉二十两。凡买松萝茶客入村,任客投主,入祠校秤,一字平秤。货价高低,公品公买,务要前后如一。凡主家买卖,客毋得私情背卖。如有背卖者,查出,罚通宵戏一台,银五两入祠,决不徇情轻贷。[11]

这通罚戏碑对村民与茶客入村交易规范作了细致规定,期以营造公平公正的买卖环境,让人人得利。凡此种种情形,皆是以罚戏来调节宗族内部的纠纷,故而在清末同光年间来华的美国传教士明恩溥眼里,这就是一种“众所周知的中国人的偏好”[12]。“偏好”意味着惩戒性罚戏在农村的普遍性,亦显示出宗族管理者选择这种治理方式的惯性。

第四,因行为失范而冲击公共道德伦理秩序而惩以罚戏。在宗族治理实践中,聚众赌博可谓是公然挑战族规民约和族人正常生活秩序最惡劣的行为,轻者败金丧德,重者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故曰“乡中最能为恶之阶而最当戒者,莫赌博若也”[13]。乾隆四十四年(1779)山西灵石严家村《禁赌碑记》较为全面和系统地表达了宗族立约禁赌的法理依据与罚戏的惩治决心,“与合村人约,严禁赌博,以正人心,以清风气。嗣后倘若有犯,罚戏三天、银五两,一定不恕。”[14]赌博申禁多采取罚戏的方式,主要因为罚戏将赌徒公之于众,既使违禁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降低其在族中的社会地位,而且让众人监督其以后的涉赌行为,可谓一举多得。清道光三十年(1850)黎城县风子驼村《禁赌禁牧禁伐碑》就把禁赌放在首位,不仅涉赌者“罚戏三日,罚钱三千文”,提供赌博方便和场所的人也要一并处罚[15],铲除聚赌生成的土壤。咸丰四年(1854)陵川县六泉乡赵赸村《禁赌碑》则表现出惩治赌博行为更为积极的信号:“合议,永禁赌博。犯者,罚戏三日;抗者,送官究治。”[16]“合议”与“永禁”两个关键词透露出全族禁赌的决心和意志;“罚戏”是要将赌徒置于全村人监督之下,无处遁形迹;“送官究治”显示对抗拒者不留情面的强硬姿态。

较之赌博,盗窃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明清时期各地族规中也是明令禁惩的行为。清代文昌县《奉谕示禁碑》根据盗窃不同财物和对生活生产影响的大小,施予数量不等的罚戏:对盗窃家财衣服耕牛者,罚演大戏二本;盗窃家器物件者,罚演小戏三本;盗窃田园物业者,罚演大戏六本。[3]925贪污集体财物的行为也为人不齿,光绪十一年(1885)山西石盘村定立《规矩记》对主持社会活动的纠首,出现“枉摊枉费,暗有私心肥家所用,罚戏三天”[17]70的罚则,说明现实中并不少这样的情况。

由上可见,从宗祠坟山的日常维护到集体权益的分配,从公共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持到族人伦常行为的整肃,罚戏都以一种看似很强硬的姿态介入,使之成为明清时期一种行之有效的宗族管理手段。

二、宗族罚戏的执行及效度

罚戏作为宗族禁令的执行手段,较好地保存于各类族规村约之中,同时为让这些族规取得“永禁”的效果,各地宗族多采取入谱、勒碑的方式予以申禁。乾隆三年(1738)怀宁河间《詹氏宗谱》卷十七“旺家山禁约”规定对于盗伐墓地树木者,“除祭坟置酒外,罚戏一台。立此禁约,俟修谱镌入,永远存照”[6]99。詹氏家族之所以要将此禁约镌入族谱中,就是看中族谱具有家族史的权威性和保存的永恒性。事实上,族谱的保存是极为严肃的一件事情,一般会指派专人负责,且每年会在固定日期晒谱、防虫,出现损坏、遗失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责罚。

石碑具有不易腐朽的特点,且立于全村显眼处,更能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如嘉庆九年(1804)海丰县《廉明县主严谕碑》有谓:“兹合墟人等,诚恐谕条久废,是以演戏,抄录镌碑,永垂升平乐业焉耳。”[3]843族规村约不仅通过演戏“广而告之”,而且“抄录镌碑”,以此获得相当广泛的受众面和长时间的传播。一旦刻有族规的碑文被人涂抹改凿,举报人会受到嘉奖,而破坏人和知情不报者都会被严厉的责罚。乾隆二十七年(1762)广东澄海县凤窖乡《开复玉带溪碑记》就镌刻有“庙内竖立三碑,以后不许后辈私自承赔改凿,违者议两人各罚戏一台”[3]281的条文。道光十一年(1831)四川开江县甘棠乡龙井坝村所存石碑的右侧附刻《告示》镌刻“如有在碑上乱涂磨名者,一经查出,公议罚戏一本,不得奉情宽恕”[18]条款,也是严肃申令不得涂抹碑文、践踏族权的权威。

族规村约多是几个房支商议的产物,它需要族众的遵从和自觉执行。当然,族中长老耆绅更要带头垂范,清嘉庆五年(1801)山西灵石县苏溪村耿养善首倡建成村口安济桥不久,因家人不慎违例驾车过桥,曾自罚戏一台,以儆效尤。[19]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罚戏和其他族规违约一样,都会碰到“刺头”无赖,他们违禁而拒不接受处罚。一般情况下,宗族管理层会安排主事者上门催收,而事实上这项工作有一定风险,甚至会闹出诉讼或血案。古代的法律文书记录了一些因讨要摊派戏资而导致的官司,《详县民宫殿珍府控解宗案详文》记载光绪三十年(1904)十月十七日,山东莱阳县城北关街演戏,孙洪祥充当会首。有村民宫玉应摊戏金三百五十文,日久未付,孙洪祥酒后追讨。孙在宫某的染坊内受伤倒地,彼此争执致讼。[20]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四十六记载嘉庆十七年(1812)山西发生的一件因催缴罚戏的戏资而导致冲突致人死亡的案件。村民王流在村中聚众赌博,根据族规,被处以“罚钱唱戏”。轮值会首傅大梁前去王家索要罚钱,与王流的父亲王汰发生争执。后王汰又上傅家讨个说法,傅携刀欲出,傅妻柳氏怀抱幼子拉架,却失手跌毙其子;傅大梁“一时忿急,用刀将柳氏砍伤”,遂捏造王汰上门寻衅滋事,杀伤其妻,并致其子跌毙的事实诉于官。[21]这两宗案件虽然具有偶发性,但从侧面透露出宗族“罚戏”在执行层面,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碍和困难。

当然,一旦遇到罚戏难执行的情况,宗族管理层则会直接禀官究治。同治六年(1867)山西离石石盘村圣母庙《无题碑》记载,宗社内要酬神演剧,以地亩摊派的方式筹集戏资,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缴清,“勿论头莫花户,一屡(律)受罚”,“罚戏三天……不遵者禀官”[17]66。但也有因为违禁判定罚戏而不愿履行,向县衙申诉的事例,同村光绪三十三年(1907)所立《列规碑》记录村民阎学渊“竟在南河滩水渠之内,擅行截水”,按照族规“各使各渠之水,若有霸截强使,罚戏三天”,公议罚戏。然而,阎学渊抗议不遵,报官处置。县令初断阎学渊“照依社规,罚戏三天”,可能是罚戏金额较大以致无法承担,阎学渊“再四陈情”,官府最终罚其“借供酬神了案”[17]71。这里就出现了罚戏金在县级官府的裁断下,根据被罚者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调整的情况。虽无需放大此例案的特殊性,但仍可从中窥视到上级官府对宗族议定惩戒措施存在修正的可能性。

三、罚戏适用对象的边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日常宗族生活中,族人所犯错误并非都适合以“罚戏”为惩戒手段。罚戏的尺度掌握在族长或主事的长老手中,由他们根据事件的性质、负面影响来权衡和议定。也就是说,在宗族罚戏运作的历史时空中,它形成了自己惩戒对象的适用范围。

下面分别以万历四十八年(1620)安徽淳源《饶氏祠规》和乾隆四十四年(1779)广东海丰县浪清乡《徐氏族规碑》为例来考察“罚戏”惩戒对象的边界问题。

首先是《淳源饶氏祠规》,其共有十余条,涉及“罚戏”的条款有三,摘录如下:

一,配享门每年冬至日一开,平日毋得擅开,违者罚戏一台。

一,祠内祭器桌凳物件毋许借出,违者罚戏一台。

一,遂兴公分下长二五六九房出赀铸造炉瓶一副。后三房天煌公上正公炉瓶一副。入祠以作祭器,俱毋许借出,违者罚戏一台。[22]

其余条款则根据违规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分为罚香、罚银、责板、逐出、鸣官等数种,其中罚香有时长的要求,而罚银、责板也有多寡之分。另外,这五种惩戒也可以二种或三种叠加处罚。具体情节与惩处形式主要有:(一)罚香。违禁私开宗祠,罚点盘香三月。(二)罚银。最轻的是祠内放纵牲畜及堆积杂物,罚银一两;继之是宗祠内嫁娶及住歇人夫,违者罚银三两;再次是赌博为非和私伐坟木(每株)两种情况都是罚银五两。(三)责打与鸣官。棺柩入祠和墓傍侵凿及私卖坟山,皆罚银十两,重责三十板。而不孝不悌者,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轻者三十板,重者直接鸣官究治。(四)出宗。在所有罚则中,最重者是族内淫乱生子,即行逐出。如果将罚戏归入惩戒方式之中,它应该属于变相的罚银,其性质大体与“祠内放纵牲畜及堆积杂物”“宗祠内嫁娶及住歇人夫”相埒。

对罚戏性质的判断,还可参证乾隆间广东海丰浪清乡《徐氏族规碑》所列规条。徐氏族规的惩戒由轻至重分四个层次:一是罚油。毁坏祠堂墙壁、对联、壁画等财物及祠内祠前堆积杂物,罚油三十斤。二是罚戏。族外工匠毁坏宗祠砖地,“戏班戏脚祠内住歇”,罚戏两本。三是责打。打骂父母,重责二百大板,殴打伯叔,八十板,殴打兄长,四十板;偷窃或窝赃者四十大板,在宗祠放置农具、祠前拴系牲畜,祠内前后厅或两厢熟睡,三十大板。四是处死。奸淫族内妇女,直接“捆缚沉海”[3]838。其中,两条罚戏的犯规“族外工匠毁坏宗祠砖地”、“戏班戏脚祠内住歇”,罪责并不太重,但不予惩戒,容易引起更多人的犯禁。

安徽淳源和广东海丰两姓族规对各类违反族规行为的惩戒办法具有代表性,其中施予罚戏的错误并不特别严重,但犯禁的门槛较低,一旦更多人违规,将会直接挑战宗祠的神圣、族权的威严和族人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也就是说,凡是执行罚戏的失范行为,其潜在的犯错人群基数较大。可见,被处以“罚戏”的过错性质往往介于轻、重之间。说重不重,单宗错误皆未触及律法的红线,尚不足以开启族中公堂予以惩戒,更毋论送官究治。但是,说轻不轻,若任其发展会产生较大的负面示范效应,后果严重。于是,采取“罚戏”的办法就极为合适,为族中子弟的關系处理留下了余地,既起到了教育的目的,客观上又起到震慑的效果。

在众多被执行“罚戏”的失范行为中,对赌博屡教不改者是就重处罚的上限。翻阅明清时期的宗谱、村落碑刻,处处可见对赌博恶习的防范与惩戒,且较之一般的违规失范行为要重得多。嘉庆十八年(1813)祁门叶源村《勒石永禁碑》对坟林砍伐破坏风水、私许游商入境、苗山乱砍乱伐皆是罚戏一部,而对聚众赌博则是罚戏十部:“境内毋许囤留赌博,违者罚钱一千文;夥赌者罚戏十部。拿获者给币二百。知情不举,照窝赌罚。”[7]228有些宗族甚至将儿童小赌游戏也要列入惩戒的范围,“儿童聚赌,无论何人,一经触见或报知,罚戏一台,席一筵,以警效尤”[23],防范幼童从小养成赌博的坏毛病,长大成人恶习难改。事实上,赌博成瘾,沉湎者往往难以戒断;而且农村经济的贫困,赌博成为了不少人博取人生命运转机的惟一通道,梦想一夜暴富,才会出现屡禁不绝的现象。乾隆五十二年(1787)山西泽州《东沟阖社同乡地公议永革赌博禁约》:“兹因村中赌博不绝,公议禁革,不意立禁之后,忽有犯者,罚戏三台,忆此成吾村例矣。吾愿村中永断祸根,不再犯约,相率而归于正路。”[24]在将禁赌上升为全村的集体意识和行动后,利用罚戏的强大舆论和监督功能,希冀达成“永革赌博”的美好愿景。

由上可见,罚戏对象的边界虽然在不同地区的宗族生活中有所区别,但大致上体现出相同的指向——所犯错行虽不是特别严重,但又具有相当的负面影响,若任其发展和蔓延则会给宗族生活秩序带来较大危害,需要一种宽严相济的方式来予以规诫与整饬。

四、罚戏:惩戒与娱乐的功能融合

在宗族生活的治理中,“罚戏”体现为“惩戒”和“演戏”两个层面,它们都可以理解为宗族内部治理的目标,前者是对当下犯错者的即时处罚,后者是对潜在犯错者的警示,二者的结合实现了惩戒与预防的综合性目标。“惩戒”通过“演戏”的特殊方式和手段获得最大限度的放大效应,宗族话语权在族众监督权的行使下,为防止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让族权在族人的广泛参与中获得了自身权威性和号召力的强化。

不仅如此,罚戏还深刻融合硬性惩戒与柔性宣教的宗族治理理念,将族规民约以族人乐于接受的方式落地并获得顺利推行。宗族是以血缘为纽带自然形成的聚居社群,虽然族长、房长或长老是由德高望重的乡绅组成,相互之间沾亲带故,在处罚犯错族人时无论表现出怎样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都难以超脱于血亲关系的干扰,客观上都构成对亲属关系的一种损害。如何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又不影响房头之间的和谐共处,则是对族规执法者的一种考验。罚戏中的演剧环节,以轻松娱乐的氛围稀释了惩戒的紧张、对立的情绪,“将严肃而冷漠的执法行动与热闹而欢愉的娱乐活动结合在一起,既起到惩戒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秩序,又可以调和气氛、减少对立,缓解了社会紧张。”[25]可以说,罚戏在明清时期广泛引入宗族治理实践中,正在于它合乎宗族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和执法环境的特殊性。

罚戏事项的另一个层面是演戏。戏曲具有很强的聚拢人气的能力,这也是明清时期宗族宣传村规民约多演戏的重要原因。清初婺源人詹元相《畏斋日记》记载康熙四十五年(1706)四月初一,“支九色银一钱三分三厘,充祠中演戏,立杉木禁(戏一台计费一两三钱,三门平充)”[26]。宗祠演戏“立杉木禁”就是利用演剧汇聚人气,来宣扬禁止砍伐杉木的族规。这里的戏资是通过三个房支分摊的办法,罚戏则是以犯错人出资演剧的形式,变戏曲演出为公共福利,族众以零付出获得高回报的精神娱乐。往往族中长老在演出开场时,会以对犯错者的训诫和对村规族约的宣介,吸引乡民以看热闹的心理参与到这场全民娱乐的集体活动中来,从而使罚戏兼具娱乐与教化的双重效应。邓琪瑛在海陆丰地区做皮影戏田野调查时发现,当地的影戏中有一种特殊的影人“大头坎”。在《扮仙》之后、正戏演出之前,“大头坎”依例念一段顺口溜。上场之前,艺人会先使用鼓、板等打击乐器提醒观众注意。他的作用是插科打诨以及向群众宣传教谕,例如禁止乡民乱砍林木,或者在甘蔗成熟的时候,禁止乡民偷甘蔗(俗称“禁蔗”),等等。[27]显然,这个“大头坎”就是族中长老的代言人,他利用演戏之机向民众宣讲村规民约,达成“演剧申禁”的特定效果。

与大陆一般不公布犯错人名讳不同的是,台湾的罚戏,通过张贴布告,在看戏的公众面前公开犯错人过失的形式,更强调“训诫”的效应:

使理曲者出资,强制予以公催演戏,在众人环视之下,贴示某人谢罚之文字,而将其惩戒之意予以公布为例,或以征收一定罚银之方式,亦将该银充演戏之用,而有采取间接罚戏之处理。随之,地方所立之公约中,有对于违背某种禁止者之制裁,亦订定。[28]

但不管是大陆还是台湾,罚戏的实际施行过程中,普通民众之所以乐于参与,更看重的是其娱乐功能。这种娱乐效应的达成,显然与民间“渴戏”诉求息息相关。我国古代的宗族更多是以农民为主体、因血缘维系而成的生活生产共同体,他们的演剧活动折射的是古代乡民在农业社会的文化娱乐景象。明清时期的乡民一年四季在田地中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得休息,文化娱乐活动更是少之又少,乡村演剧成为他们舒解生活压力的重要途径。在历史文献中不难看到乡民利用婚丧嫁娶之机“索戏”的记载,如《(嘉庆)澄海县志》卷六“风俗·节序”记载:“近因有恶习,街巷间少年往往以彩绳把住行路,索娶妇家演戏娱众。许之乃放行,或至争斗。”[29]粤东饶平人陈步墀“澄江竹枝词”也有“声声风管和鸾箫,知是邻家嫁阿娇。数幅红幡拦去路,要他影戏唱连宵”的诗句描写乡村民众“索戏”的场景。[30]

从目前“罚戏”的文献记载可见,罚戏较为集中于山西、江浙、徽州及粤东等地区,这些地方不仅宗族形态完整而且民间演剧活动繁荣。惩戒与演戏这一对并不相干的事物因为有了明清时期人人“渴戏”的土壤而结合在一起,使得宗族自治实践中罚错与防错的同步达成变为可能。于此可见,“罚戏”成为宗族治理方面极具民间智慧的创举。

五、罚戏与明清宗族演剧生态

宗族演剧在我国古代宫廷演剧、文人演剧、市民演剧和乡村演剧的多层级戏曲生态圈中占有一席之地,它具有自身的空间边界与受众群体。值得指出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宗族演剧与世族演剧并不是同一范畴,世族演剧更多以文人为主体,以家族代际传承为核心,较少关涉底层的族人,故有学者使用“望族演剧”一词来代替世族演剧[31],事实上戏曲史学者也习惯将世族演剧归于文人戏曲范畴予以考察。

乡民社会对精神娱乐消费的巨大需求,是明清宗族演劇繁盛的外部环境,现实中,戏资的筹措则成为农村演戏面临的最大困难。本来,无论是酬神演剧还是节令演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按照田亩或丁口摊派戏资,若是频繁演剧,对经济贫苦的家庭是一种额外负担。劳民伤财,往往是官府禁止民间演戏除了奸盗风险、有伤风化之外最常见的一条理由。翻阅丁淑梅辑录的《中国古代禁毁戏剧编年史》,官府以费财为由禁戏的告令比比皆是,如崇祯十二年(1639)吴县以“醵时苛敛,伤及农本”而禁扮台戏,康熙二十七年(1688)政府文告以“伤耗民财,招祸起衅”禁地方演戏。[32]乾隆七年(1742)在江西巡抚任上的陈宏谋对于戏头“挨户敛钱、情同强索”表示深恶痛绝,檄告严禁耗费民财,败坏风俗的赛会演剧。[33]在各级衙门频频申令禁戏的情况下,有两种宗族演剧能够突破官府禁戏的限令而获得展演,一是祭祀演剧,一是宗族罚戏。

明清时期普遍存在以祭祀祖宗和神灵的名义进行演戏的情况,《祁彪佳日记》记载明清之际绍兴“举社剧,供东岳大帝,观者如狂”[34];直至清末,戴熙芰《五湖异闻录》记载太湖乡村花朝前后“必演文班四台,以酬太上玄天圣帝之灵”[35]。关于宗族内部祭祖祀神演剧,日本学者田仲一成《明清的戏曲——江南宗族社会的表象》从族谱钩稽出大量宗族演剧史料,而杨惠玲《明清江南宗族祭祀演剧及其文化功能》一文亦以族谱文献为基础全景式描绘出明清江南的宗族祭祀演剧的盛况。[36]笔者认为,之所以明清时期在官府禁戏的语境下宗族祭祀演剧仍然如此繁盛,很重要的原因是官府对此类演剧活动抱有一种较为开放的态度。例如清道光十九年(1839)《厦门志》谓“赛社演剧,在所不禁”[37]。又如清末在广东做地方官十四载的杜凤治亦能正视本地士绅乡民的信仰惯性,往往对民间的酬神祭祀演剧持一种较为通达和灵活的姿态:对于打醮赛会,他不参与并高度警惕现场安全事态的进展;而对待各类神祇赛会则区别对待,有些俗神如广宁县的圣帝、天后寿诞演剧,不鼓励也不禁止;有些台阁杂剧和各种灯戏之类展演甚至给予表演者封赏。[38]对于南海官山的打醮演剧,杜凤治也认为是“亦古饮蜡行傩之遗意,不能禁止亦不必禁止”[39]。杜凤治对地方文化惯性力与官府公共权力之间的内在博弈,表现出带有智慧性妥协的理政姿态。[40]地方政府相对宽容的立场,让宗族组织在禁戏为常态的背景下,经常打着酬神的旗帜大行演剧娱众之实。

罚戏亦如酬神演剧,它披上惩戒和预防宗族内部违规事件发生的外衣,堂而皇之地突破官府禁戏的告令,达成娱人的现实目的。很多时候村规民约的制定就是在呈报县令批准颁布,甚至是以县主的名义颁行,如上文所引嘉庆间海丰县《廉明县主严谕碑》就是如此。[3]842族规民约中,往往有当事人“违拗不从,告官究治”的强硬措施,即是宗族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对接和联通。清中叶陈宏谋在江西为官时,就尝试“授予族长管理族人和惩罚离经叛道的族内成员的权力”[41]。其实,在明清时期更多类似于陈宏谋的官员都有这样的举动,他们代表官府在赋予宗族自治权的过程中换取治下的相安无事和为官的轻暇,同时也实现了将国家权力渗透到地方社会的迫切愿望。在此背景之下,用于惩处触犯族规的“罚戏”就较易于被基层政权的主官所接受,至少会默认其在族权实行的范围之内正常运行而不予或少予干预。宗族“罚戏”很大程度彰显了族权的灵活运用,在完美实现族权与政权的谋合同时,也满足了族人“渴戏”的消费需求。

宗族中的酬神演剧和惩错罚戏,都以“合适”的理由获得官府默许的“准演证”,从而为这两类演剧活动在明清时期乡村的蓬勃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存世的碑刻文献、族谱史料显示,明清时期罚戏在全国各地皆有广泛分布,并赢得乡民普遍欢迎,它在整个宗族演剧生态中居于与酬神祭祀演剧几乎同等重要的地位。

结 语

综上所论,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中叶以降,罚戏在宗族自治程度较高的徽州、潮汕以及江浙等地,已经成为宗族治理的重要手段,它覆盖宗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大至对祠堂和祖茔的冒犯行为,小至对宗族生产、生活和人际交往中违(村)规、失(民)约的言行,都能见到它施予惩戒的身影。但同时也看到,罚戏在宗族治理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适用限度和边界,它主要集中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少、族人容易触碰的失德、失范行为。在实际过程中,罚戏的执行效度直接取决于族长以及族权在族人心目中的认可度和对犯错者的震慑力。相关史料显示,在一些宗族自治程度不高的地区,罚戏的执行并不是十分顺利,甚至演化为执行与被执行两方的正面冲突,此与罚戏设计者意图融“惩戒”与“娱乐”于一体的初衷相差甚远。但总体而言,罚戏仍然是明清时期宗族管理者处置触犯祖先尊严和集体利益的错误较为有效的方式。宗族罚戏是惩戒错误与娱乐戏曲巧妙结合的产物,演戏是手段,利用戏曲聚拢人气,扩大影响;惩戒是目的,以罚付戏金、张贴告示、开场训话等形式,起到教育当事人、警示其他族众的效果。在大庭广众之下演戏纠错,其实也有邀请全体族人共同监督犯错者的意思。如是,在不逾越宗族自身管理权限的范域下,罚戏利用戏曲演出强大的号召力和推介效应,实现纠错、惩罚和预防的综合治理目标。

宗族演剧是我国古代戏曲生态圈里的重要层级,过去学界对这一层级演剧活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仪式演剧,包括宗族组织的各类祭祀演剧、节令演剧以及族内事务性演剧(如谱戏、寿戏、愿戏)等,而对明清时期普遍存在的宗族罚戏较少关注。因此,本文通过宗族文献(族谱、碑刻)的搜集和梳理,还原罚戏在明清宗族演剧生态中的样貌,以此推进对这一独特的宗族文化和民间演剧文化的认知。

注释:

(1)目前学界已有成果,如车文明《民间法规与罚戏》(《戏剧》2009第1期)、王倩《演剧与环保:清代徽州乡村的罚戏》(《扬州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程石磊《清代民间罚戏研究回顾》(《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9期),对民间罚戏的研究各有侧重,但关于罚戏的实际执行层面及其对宗族演剧史的意义仍存探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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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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