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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落户后闪辞的管理

2019-11-12程红

经营者 2019年18期

程红

摘 要 在戶籍指标稀缺的北上广城市,用人单位遭遇新员工落户后闪辞的现象并不少见。基于风险管控需要,用人单位往往也尝试采取这样或那样的措施。那么,哪些措施能够有效制约员工的违约行为呢?笔者基于亲身工作经验,参考相关司法判例,用人单位和员工可协商约定,如员工落户服务期未满离职的,员工本人承诺无条件同意用人单位可将其户口迁出北京,同时签署单位代办授权书,并依约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 服务期承诺 损失赔偿 员工授权 户口迁移

上半年,笔者所在单位的落户指标管理收紧,加之公司当时也面临新员工落户后即离职的情况,为避免不良示范效应在公司蔓延,公司HR部门打算修订公司现有的《公司落户承诺书》,希望借两个特别条款以制衡落户员工不诚信行为的发生:一是增加迁出北京户口承诺条款;二是提高违约后的损失赔偿金额。HR的困惑是:在员工违背落户承诺离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迁出离职员工的北京户口?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离职员工支付损失赔偿?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北大法宝发布的两个相关司法判例,尝试分享自己的一些思考,供读者在实务工作中参考。

一、司法案例3780号劳动争议案[1,2]——关于违反落户服务期约定的损失赔偿

(一)案情简介

李女士于2015年6月16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7月15日,A公司(甲方)与李女士(乙方)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就甲方出资为乙方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一、应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的相关手续。二、因现行管理制度限制,甲方为乙方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需委托相关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中介人事代理费、咨询费、集体户口管理、交通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三、由于相关制度要求,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后,乙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需在甲方服务满5年。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相关工资调整、晋升、奖励与惩罚等薪酬待遇不受影响。四、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乙方办理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人事代理费、咨询费、集体户口管理、交通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五、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的,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万元整,其中每服务满一年赔偿金按全额逐年递减20%,即人民币3万元整,直至费用为0元为止。六……”协议签订后,A公司依约办理了李女士的户籍进京手续。后李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15日解除。

A公司认为李女士提前离职,缺乏诚信,完全背弃为A公司服务5年的单方承诺,导致A公司北京户籍指标的流失,给A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要求李女士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120000元。A公司以要求李女士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所造成的损失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请求被驳回。A公司不服,随即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请求判令有以下几点:一是因李女士违反双方已经签订好的协议,造成A公司出现经济损失,因此赔偿人民币12万元;二是李女士需要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李女士与A公司在协议中已经达成一致,A公司承担李女士进京手续与办理户籍的一切费用,但前提是李女士要服务满5年。双方这一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A公司已经按协议履约,因此李女士也应该根据协议履行自己许下的承诺。李女士认为A公司存在威逼利诱其签协议的行为,但未能就此提举证据,且事实上A公司亦依约为李女士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李女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知晓。二是在协议第五条约定中,李女士明确表示,如果李女士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5年服务义务,即在服务未满5年时提出解约,李女士需要按此前协议向A公司赔偿15万元人民币补偿金。李女士与A公司对此条款理解各执一词,对双方的分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条款在文意与措辞上并无歧义,该协议已经明确载明系损失赔偿,不是李女士所主张的违约金条款。三是按照A公司依约为李女士办理进京手续当时的社会状况,进京指标十分稀缺,李女士明知道这一社会现实,却在自己许诺为A公司服务5年后,仅服务1年便提出辞职,使得A公司在招聘同岗位人员以及人才引进管理上遭受了很大的损失。经过多方因素考量,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判定李女士需要向A公司赔偿24000元人民币,对A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予以驳回。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案例启示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落户问题协议约定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除此之外,在用人单位提供了某些特殊的劳动条件下,如解决员工落户问题,可否就此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服务期呢?这起3780号劳动争议案,从司法实践角度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正面的肯定回应:由于用人单位(A公司)在招用劳动者(李女士)时,为其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就服务期上达成一致,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据此追责劳动者,此举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劳动者在落户服务期未满时应承担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该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条规定系针对劳动者的违约金所制定,但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的赔偿责任。可见,双方就办理户籍进京手续签订了落户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后,员工未满服务期离职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该损失在性质上系损失赔偿,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违约金,此类协议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第三,离职员工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会基于自由裁量权对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调整。从本案看,用人单位可以基于事先约定的赔偿金标准来主张损害赔偿,但全额被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法院为了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一般会依自由裁量权结合劳动者的违约程度、用人单位的损失情况、举证困难、索赔数额是否明显偏高等各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权衡后将酌情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赔偿数额。

二、司法案例1354号行政诉讼案[3,4,5]——关于违反落户服务期约定的户口迁出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8日,陈先生入职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称“B公司”),并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陈先生提出书面申请,若B公司能够为陈先生成功办理北京户籍手续,陈先生许诺在B公司服务满10年,如陈先生毁约,则愿意放弃北京户口,同意B公司将其户口迁至宜昌。同日,陈先生与B公司户籍员卢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全权授权卢某代办户口迁移的相关事宜。同年底,陈先生获得北京市集体户口。2016年7月,陈先生从B公司辞职。陈先生辞职后,B公司卢某持相关材料向北京阜外派出所申请办理将陈先生户籍从北京西城区某大街某号某座某层迁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某路某号的户口迁移手续。阜外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注明“2016年8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某路某号干部调动”,按规定为陈先生办理了户口迁移相关手续。陈先生不服阜外派出所这一行政行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阜外派出所所作的注销并迁出其户口的这一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办理陈先生户口迁移上,阜外派出所并没有过错,户口迁移手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阜外派出所的行为违法,责令阜外派出所迁回陈先生的北京户口。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对陈先生的上诉予以驳回,并维持一审判决。但陈先生对此还是不服,之后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高院经审查后认为,陈先生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再审申请。

(二)案例启示

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违反落户服务期约定后用人单位将其户口迁移至京外集体户的协议约定合法有效。从该案看,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落户协议的约定及劳动者单方承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积极遵守;如劳动者违反落户服务期承诺,用人单位依约将其户口迁至京外集体户并无不当,即便劳动者不服提起法律诉讼,劳动者此举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迁出离职员工的户籍,从该案看用人单位至少要取得以下相关材料及当地户口迁移政策支持:一是双方签有落户服务期协议,约定员工如违反服务期承诺自愿放弃北京户口,无条件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任何理由将其户口迁至用人单位在京外的某地集体户。二是员工事先亲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用人单位户籍管理员代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提供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是当地户口迁移办理政策规定不要求本人亲自到场或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凭离职员工授权即可单方办理。

三、关于落户协议约定的管理建议

为警示在职员工,避免员工此类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申请北京落户的员工事先签署《落户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可以要求员工书面承诺如员工违反落户服务期承诺,用人单位有权将其户口迁至用人单位在京外的集体户,有权要求离职员工依约赔偿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

基于上述思考,具体到人事管理实际操作层面,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署《落户承诺书》应明确以下关键要点:

第一,鉴于条款不能省,以此表明承诺书系员工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清楚知晓签署该承诺书的法律后果。

示范条款:

“鉴于:一是本人了解公司落户政策,且愿意长期为公司提供服务;二是本人知悉公司落户指标极其有限,公司为员工申请办理北京户口旨在培养愿意为公司长期提供服务的员工;三是本人知悉北京户口的稀缺程度、办理难度、社会价值和附加价值,公司为本人申请落户需要投入大量有形及无形资源和成本。”

第二,员工对落户的服务期以及服务期不满时所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作出具体明确的单方承诺。

示范条款:

“为便于本人在北京的生活,本人经慎重考虑,特申请公司为本人办理北京户口。因北京户口具有稀缺性,本人理解公司在为本人申请落户中投入了大量资源及成本,本人对申请落户北京一事承诺如下:

本人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公司落户北京后,本人将至少为公司服务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连续在公司工作。因任何理由(包括求学深造、身体原因等)、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因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本人均同意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___万元整,其中每服务满一年赔偿金按全额逐年递减___%,即人民币___万元整,直至费用为0元为止。”

第三,员工单方承诺,如违反服务期承诺,用人单位可以任何理由将其北京户口迁移至在员工原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在京外的集体户地址。

示范条款:“本人知悉并同意:如本人违反服务期承诺提前离职的,本人同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对本人户籍做出的任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可以任何理由将本人户口迁出至本人原户籍所在地或公司在京外的其他集体户地址。本人在此对于委托公司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做出不可撤销的书面授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日起至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办结时终止。本人特别承诺,该承诺不受本承诺书发生前或发生后的任何事件的影响,除受托人书面同意外,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载明事项不得由本人单方撤销或变更。”

第四,员工亲笔出具《户口转移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一方面,授权用人单位及其权益承继主体的户籍办事人员可凭员工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户口转移全部手续;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充分了解所在地的户口管理政策,落实清楚当地户口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凭员工授权书、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申请材料即可办理离职员工的户口迁移手续,不需要员工本人亲自到场或提供身份证原件。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780号民事判决书[DB/OL].北大法宝网站.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1374号民事判决书[DB/OL].北大法宝网站.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申677号行政裁定书[DB/OL].北大法宝网站.

[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终1543号行政判决书[DB/OL].北大法宝网站.

[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279号行政判决书[DB/OL].北大法宝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