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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问题与应对思路

2019-10-18杨胜荣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

摘 要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时代逐渐来临,就连传统的刑法系统基础也处于深度动摇阶段。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背景下,新的犯罪问题以及归责问题,本文认为需要分别运用智能化主体当成主要的犯罪工具进行犯罪,以及独立落实罪名等,对我国已有的刑法理念和解释学等相关资源进行充分地运用,并将传统扩张罪名的使用潜力激活,再针对刑事归责问题进行妥当的处理。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刑法问题 应对思路

作者简介:杨胜荣,玉林师范学院,讲师(内聘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与检察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41

在人工智能化技术的严重影响下,深入分析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命运问题,急需将以下几方面进行聚焦。首先,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环境下的智能产品及机器人等刑法地位,具体牵涉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为现行刑法含义上的新型犯罪主体,以及由此对传统自然人犯罪主体格局的影响。该问题具备一定的全局性与基础性,关乎着后续对刑法问题的处理效果。其次,在人工智能技术被普及运用的环境下,智能化产品时代的主体是否应当承受刑事方面的责任,以及怎样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对传统刑事归责概论提出新的要求。这既是研究形式理论的新型增长点,也是目前刑事立法当中的关键内容 。

一、人工智能时代犯罪主体的变革

(一)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地位

实质上,人工智能技术当前是基于算法所产生的高智能属性,因此明确智能化主体,在逐渐贴近人的智能时,必然会呈现出犯罪主体问题,意指智能主体是否和人没有差距、能否当成犯罪主體所存在的一类问题。

有关新的智能主体未来可能产生的刑法地位,具体观念如下:第一,电子人观念认为,智能化作为人工智能主要的特征,在智能化逐渐提升后,会逐渐呈现出其主动性及自主性,不再完全受人类支配制造产品、客体行为等。因此,智能产品会被称为“电子人”。第二,拟制有限法律地位的主观观点认为,从刑法角度来讲,智能机器人以及广义人工智能主体缺乏法律主体的地位。相较后赐予智能机器人具备民事区域的位置,不具有法律技术方面的阻碍。第三,分阶段法律主体种类观点认为,从法理角度讲,独立自主的意识表示法律主体需具有必要的条件,承担法律主体的物质基础就是财产,并赐予法律资格供应可信性。第四,有限法律主体人格的观点以为,人工智能将具备独立自主的能力,可享用法律权利并执行与承担相关义务,其需具备法律主体的人格。

(二)人工智能主体刑事责任能力

依据传统的刑法观点,以犯罪主体拥有刑事责任能力为基础,通常认为犯罪主体就是人类,但也包括拟制法律的法人。针对人工智能化的主体来说,考察其刑事责任能力,有可能形成对智能主体地位进行评判的主要突破点。

我国现有的部分刑法学研究者早已认识到刑事责任能力对于智能主体地位进行评价的重要性,并初步形成了以下几种评判方式:第一,评判人工智能商品的强度。人工智能是依据算法推动的,其目的和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相近或超过人工智能。因此不一样的人工智能阶段或技术就会确定不同的智能程度或水平。由此可见,可依据智能程度划分智能主体。第二,正面借鉴域外立法。虽说机器人类似于现实当中的动物,属于特殊的相似财产,但依据机械人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其有可能是人类进行自主的代理者。有关机器人地位以及限制问题,需蒹葭传统法律调整动物与法人的思维,机器人的法律结构很特殊,可类推国家综合运用的登记簿,并进行机器人登记簿的创设 。

(三)人工智能主体刑法地位的影响

1.罪犯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落实。基于逻辑层面,自然人具备刑事职责能力属于犯罪主体的前提,比较机器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其形成刑事责任主体的关键。目前机器人可以通过加强学习,逐渐明确自我意志,进而使机器人可能超过研发和设计人员的编程范畴,独立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其独立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机器人只有具有独特的控制与辨识能力,就意味着具备与人相同的刑事责任能力。其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需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

2.维护机器人的权利及刑法地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及智能主体的逐渐形成,机器人是否具备权利地位等相关的问题相继出现。当前从应用智能技术因素来讲,智能机器人权利包括共享数据权利、专享个体数据权利、制约功能自由权利、获取法律的救济权利等。

二、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刑事责任与基础路径

(一)利用智能主体进行犯罪

1.定性的行为途径。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初级阶段,智能程度不高的智能产品等均是犯罪的工具,被运用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极有可能对国家与公共安全性、国防利益性、社会经济的监管秩序以及对公民自身与财产安全等层面造成危害。再从刑法角度看,犯罪人故意使用人工智能的行为从刑事责任方面进行分析,无疑是将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的另一类智能行为。

2.新网络解释罪名的张力。从刑法原理角度而言,针对运用智能主体犯罪的情形,我们如果定性探讨其前瞻性,其极具重要的作用,但基于立法及理论等落后因素的影响,分析其相对的独立定性并未获得最佳的效果。为此,可从刑法的解释学角度着手,尝试着规范已有的网络犯罪和智能时代需要调整与回应刑法的有关行为,分析解释社会关系的比对性,在获得一致性与包容性之后,可依据国家现行的刑法规范对犯罪者进行定罪量刑 。

(二)针对智能主体进行犯罪

1.研发者与应用者评判责任主体和预见职责。基于人工智能的初级阶段,研发与设计智能主体人员皆处在至关重要的位置,承担着监管责任。依据国家刑法中的相关规范,监管过失罪犯责任主体不涵盖研发与运用人工智能产品的群体,也不涵盖智能商品自身,所以针对此类研发人员和运用人员来讲,不可追究监管过失刑事方面的责任。这很有可能就是当下实行的刑法应对的智能刑事风险机制的缺陷 。

2.传统解释计算机犯罪罪名的能力。我国现行刑法在并未具体规范人工智能的情况下,针对智能主体的犯罪行为,在定性方面,还能援引网络规范“对象型”的犯罪进而使“无法可依”的困境得以缓解。

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犯罪仅局限在我国事务、尖端的科学技术区域、国防建设等计算机系统。当然,这根本就难以和智能主体依附的智能算法及智能程序等内容相互匹配,所以不具备解释的基础,但其他计算机的犯罪罪名仍具备相应的解释价值。首先,非法获得计算机数据的罪名,针对非法获得智能技术或是产品使用过程等行为,若是对智能主体安全性、时代安全性、技术安全性等造成严重侵害,刑法有必要介入其中。其次,提供入侵、对计算机工具、程序的非法控制罪名。要想打击此种链条,需要依据我国刑法条文中的相关规范进行,这样才能间接性促进损害智能主体安全性犯罪成本的提升,進而发挥积极的预防效果。最后,毁坏计算机数据系统的罪名。所以针对危害智能主体以及程序等损害行为,对智能主体的顺利运行无疑是重大损害,针对情节严重者需依据我国刑法条文处理 。

(三)独立的智能主体犯罪

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情况,设计与编制人工智能的流程针对日渐智能化的机器人来讲,它的控制力正在显著的下降,这也说明人工智能的主要研发与设计者就是人类,控制智能主体的能力也会逐渐下降。同时,真正的智能机器人在不久的将来定会具备完全独立辨识与控制其的能力,完全可以依据自主意志与意识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所以我们需要把智能机器人当做刑事责任的主体。由此说明,我们需要追究机器人的刑事责任,其主要理论性基础是将机器人作为刑法意义层面独立的犯罪主体 。

三、人工智能时代刑事立法建议

(一)现实刑事立法的应对思路

人工智能倒逼立法。在当下司法制度改革之背景下,理论界需要明确一个常规共识,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迫使传统刑事立法不得不进行改革。由于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新型刑事立法势在必行。时代的进步与社会改革对司法制度提出修改的要求,因为人工智能飞速迭代和法律发展以及监管落后等状况的不适性定会日益增加。当务之急就是提升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立法,制定出满足国家具体情况的法律规范。其次,由于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法律性能、实质、规范及价值导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会遭受一定的影响,所以需要对刑事立法进行大面积的修改。

(二)增设人工智能的犯罪罪名

有关增设罪名方面的问题,需考虑到增设下述罪名。一是滥用人工智能罪。滥用人工智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人类社会包括安全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所以要特别规范。二是人工智能事故罪。针对人工智能机器人或产品对社会的损害,在通常状况下,研发与应用者为主要责任主体,对存在的风险因素需事先加强控制,同时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和人工智能事故罪,以此来约束研发者和应用者。前者以故意犯罪角度入手,后者以过失罪犯角度入手,构建完善的罪名结构系统。

(三)增设人工智能的刑罚

1.更新刑罚系统。在人工智能时代,犯罪的本质与特点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改变,刑事责任的含义亦是如此,因为处于末端的刑罚也将深受其害。为了实现合理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目标,有必要有效地调整传统制裁刑事系统。

2.完善刑罚立法。当前完善立法的途径主要有以下看法:一是删除数据。删除相关数据如同将人工智能产品犯罪记忆抹除,保证产品恢复正常使用状态。二是程序修改。若是无法删除犯罪负面数据,就要考虑对智能产品程序进行强制性修改,以此来彻底解决犯罪行为。三是永远销毁。总之,怎样对人工智能主体的犯罪行为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刑罚修改方案势在必行。

四、结语

在人工智能时代发展背景下,新的犯罪问题以及归责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分别将人工智能化产品是否作为主要的犯罪工具,是否实施了独立的犯罪行为,以及是否作为犯罪论处,充分结合我国现有的刑法理念和解释学等相关资源进行充分地论证,并将传统扩张罪名的使用潜力激活,妥善处理好刑事归责等方面的问题。在人工智能技术被普及运用的环境下,人工智能化产品时代的主体是否应当承受刑事方面的责任,以及怎样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对传统刑事归责概论提出新的要求。所以,本文通过分析人工智能时代犯罪主体的变革,提出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刑事责任和基础路径及其人工智能时代刑事立法的建议,旨在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注释:

惠宁宁.人工智能时代法律风险及刑法应对——专访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J].人民法治,2018(11):30-33.

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法商研究,2018.

王燕玲.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问题与应对思路[J].政治与法律,2019,284(1):24-36.

刘宪权,朱彦.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

闫慧泽.浅析人工智能对环境立法与司法之挑战及应对[J].商业文化,2018,392(11):79-82.

冯洁.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理论的挑战:回应及其限度[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21-31.

张玉洁.论我国人工智能的法治化进程:现状、挑战与革新[J].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2):1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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