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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风险与防范

2019-10-08沈文琪

商场现代化 2019年14期
关键词:税收风险走出去一带一路

摘 要:“一带一路”战略是“走出去”战略的延续和升级。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国内企业开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根据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实际情况,本文系统地研究了“一带一路”背景下“走出去”企业的发展现状,探析了企业税收风险,提出制定符合“一带一路”发展需求的国际税收规则、实施开放友好型税收政策等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对策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走出去”企业发展现状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战略。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外交部共同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是“一带一路”计划正式进入了国家战略实施阶段的标志。借这股东风,不少国内企业加快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步伐。但为谋求共同发展而加入“一带一路”计划的众多国家,大部分为经济不发达、税收体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且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同,想要“走出去”的企业对国外市场并不熟悉,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风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到2019年4月为止,我国已与12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对外正式签署103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数据显示,我国企业于2019年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0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6.1亿美元,主要投向新加坡、越南、阿联酋等国家。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在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也不断增强。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一带一路”战略可以帮助我国企业“走出去”。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可减少经济损失

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可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在“走出去”的道路上总会碰到各种税收风险问题,并因此造成多余的经济损失。国内很多企业,尤其是首次“走出去”的中小企业,对外国税收制度缺乏系统了解,经常产生错误认知,认为外国税收制度与国内一样,这种错误的认知会使它们在不知不觉中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又或者是它们在境外经营发生税收争议时由于不会合理利用政府间双边磋商机制和税收协定待遇等手段维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因而承受本能避免的经济损失。

2.方便税务机关进行服务

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企业真正“走出去”之前只掌握了会计知识,并未熟悉东道国的税法规则和税收协定;也有部分人员在“走出去”前了解过东道国的税收信息,但并没有获得实时的税收信息变动。这使我国企业在谈生意时落于下风,无法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和税收制度的变动而调整主要内容以达到预期目的。这时就需要我国的税务机关为它们提供相关服务。

3.“一带一路”战略逐步推进的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又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提高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税收风险防范手段,就能提高“走出去”企业的税制竞争力,进而推动“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发展。而当“一带一路”战略得到进一步发展,就能使企业不仅可以“走出去”,还能在“走出去”的基础上“站得住”。

回顾往昔,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道路上经历的三次税制竞争力的重大改革,每一次都是在主动适应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的前提下,有效提高企业税制竞争力,带动更多企业积极向境外拓展。到我国正式提出“一带一路”战略的2013年时,已有共计1.53万家境内企业对外进行了投资,并顺利在外站稳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数据显示,我国截止到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到1.8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2位。因此,为逐步推进发展“一带一路”战略,就要提高企业税制竞争力,更要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防范。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分析

1.重复征税

“走出去”企业的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地区)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沿线国家,在税收征管实践的过程中总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比如两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对居民纳税人身份标准认定有差异以及我国所采用的“分国不分项”抵免制度等等。

2.税收协定内容滞后,覆盖面不全

到2019年4月为止,我国已与12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对外正式签署103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并不是每一个税收协定都能适合在如今这个复杂多变的国际税收环境中使用。从税收协定签订时间的角度看,由于我国与马来西亚、乌兹别克斯坦等部分国家签订双边协定的时间较早,在过去能適用的协议内容已不能满足现在的国际税收环境的需要。从税收协定内容的角度看,一部分税收协定受签署时期的国际环境影响,没有把税收饶让、国际税收互助等内容写进税收协定中,并不能对新出现的税收风险问题进行指导,不能满足“走出去”企业的实际需求,也不能适应现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税收环境。而从协定执行力度的角度看,部分税收协定的内容并没有得到落实或者说是执行力度不到位,这是受该国政权更迭、国家交流不及时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由此可见,税收协定内容滞后,覆盖面不全等原因会导致我国“走出去”企业遇到税收风险的概率增加,使“走出去”企业的合法税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3.税收信息不对称,执法准则各异

“一带一路”沿线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局不稳,税收征管水平低下、信用缺乏、信息交流不及时等问题较为明显,在那些国家发展的“走出去”企业遇到税收风险的概率也较大。这与国内税务机关没有健全国家间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监管体系,无法全力给予“走出去”企业帮助有关。“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时想要及时、全面地掌握涉税信息很难。因此“税收信息不对称”成为困扰企业顺利“走出去”的瓶颈之一。据调查,近年有近八成“走出去”企业产生税收争议的原因是不了解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东道国内部执法准则各异、获得的税收信息不对称、不及时。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对策

1.制定更符合需求的国际税收协定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快速稳定,再有相关政策支持,我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规模日益扩大,更进一步涉及到民生、国际领域。但由于我国在投资项目综合领域方面的评估性较弱,部分投资项目遭到阻挠。东道国的国家安全问题及环境保护问题等成为主要阻力。而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趋势难以预测,过去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不一定能满足发展进化后的国际税收环境的需求。

因此,为了维护“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活动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税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措施。第一,建立税收监督协商机制。我国应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联合起来,共同建立防止税收流失和维护税收主权的监督协商机制。还应在国内对“走出去”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引导,争取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联系起来,建立“企业、国家统一战线”,尽可能减少由东道国自身因素转嫁给我国企业而造成的损失。第二,加强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研究。加快研究制定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当代国际经济形势需求的规则,要主动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时代国际税收环境所展现的新特征。第三,主动提出重新制定适用于当代经济环境的国际税收规则的建议。要注意与沿线国家开展跨境税源情报交换工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不仅要注重建立健全税收协定覆盖全网络等的事务性工作,也要注重制定规则及更新、完善税收协定内容等的政策性工作,确保我国相关部门掌握积极、主动的话语权,从根源上维护“走出去”企业在外发展的合法权益。

2.实施开放友好型税收政策

合作共赢、互利互惠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也是我国企业能够顺利“走出去”的保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发展机会。为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应该主动伸出橄榄枝,邀请更多国家加入“一带一路”计划,共同为各国企业的“走出去”发展道路保驾护航。

“一带一路”战略不仅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拓展了新的发展道路,也使得我国税收制度随之进行改革,适应进一步“走出去”的需要。因此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帮助实施开放友好型税收政策。第一,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现行的“分国限额抵免”已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需要,因此可使用“综合限额抵免”来取代原本的“分国限额抵免”,以此来提高“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的实际抵免额,将其推广到各类“走出去”企业,可以增强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应着重注意税收饶让制度。修改过去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将来签署新的税收协定时,必须把税收饶让条款加入其中。面对发达国家时,大部分发达国家都会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的待遇,应尽量由对方给予我国税收饶让。而在面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时,原则上只要双方都同意各自给对方投资者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抵免的待遇,则尽量由我国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第三,应该加强财力支持。应加快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机制的速度,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需要,为“走出去”企业的发展道路增加一份保险,多添一份底气。

3.探索纳税服务新途径

“走出去”企业因税收信息不对称、执法准则各异等原因造成的各种问题是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前期,尤其需要国家税务机关的引导和帮助。且由于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践过程中,税收征管方面需要面对更加复杂的情况,更加多样化的征收对象及税源控制,更加技术化的计税依据的计算,这些影响因素都对税收征管的技术性和信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要更加积极努力地探索纳税服务新途径,降低企业在“走出去”道路中由于各种税收风险问题而导致失误的可能性。

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在思考应该如何才能更有效地为“走出去”企业服务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向出发。第一,应主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应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税收信息的共享,并在此共享机制上掌握主动性,帮助我国“走出去”企业能够及时制定对应税收风险的防范措施。第二,应向“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投资国家派遣驻外税务工作人员。这类税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我国及其所驻国家的税收规则和税收协议,能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指导、税收问题咨询、与当地税务机关交涉、帮助解决企业涉税纠纷等服务。比如欧美发达国家就向其主要投资国派驻税务专员。第三,应在国内建立税收知识个性化培训制度。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定向开展稅收知识培训,帮助“走出去”企业的工作人员能够在“走出去”前了解、甚至是熟练运用东道国税法规则和税收协定,为企业带来利益。

参考文献:

[1]计金标,应涛.“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我国“走出去”企业税制竞争力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7期.

[2]陈有湘,董强.构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税收风险应对机制.税收经济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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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侯宝珍.“一带一路”和BEPS视角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建议.财税研究,2017年第18期.

[5]李香菊,王雄飞.“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税收风险与防控研究.华东经济管理,第31卷第5期.

[6]漆彤.“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税法思考.税务研究,2015年第6期.

作者简介:沈文琪(1994.01- ),女,汉族,籍贯:浙江绍兴,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历: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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