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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

2019-09-10杨敏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32期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采购政府

摘要:2017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87号)。该法令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从结构上细化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流程及管理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结合新的政策法令提出了有效的改进和优化策略,希望能为有关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

一、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单位方面,1)一些单位将项目定性为应急、抢险工程,通过集体决策来规避招标。2)本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被肢解,使其达不到招标标准,然后分阶段实施: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3)排斥潜在招标人,通过邀请招标人缩小投标人范围。

在投标单位方面,1)一些投标单位在资质证书上作假,或借用他人证件参与投标,提供虚假业绩骗标。2)借其他企业名称进行围标、陪标或串标,投标人与招标单位私下接触,提前内定中标企业,与其他投标人约定,制造公开招标假象:投标单位借助一些有投标资质但不参与投标企业的牌子进行投标,借牌越多,中标可能性越大。3)以分包或转包形式谋利,一些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将其中标项目直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用;或者直接将工程卖给其他企业,从中收取中介费用等。4)投标方在中标后不认真履行合同,尤其是一些设计单位将其项目转包出去后,由其他企业进行重新设计,可能会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出现工程量大幅攀升等问题。

从招标代理方面,1)一些政府招投标过程主要是由代理单位进行操作,但部分代理方利用其特殊身份与投标方串通,有倾向性地进行选择。2)制定不合理的投标门槛,一些代理方为了最终能让内定对象中标,故意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投标条款,限制其他企业参与投标。3)通过邀请招标,缩小投标范围,中间设计陷阱,淘汰其他投标企业,从而让内定企业中标。4)不认真履责,搪塞业主。代理方在制定招标文件及合同时,没有根据业务提出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设计,在计算一些工程量或者供货量时存在明显的遗漏、错项等情况。5)代理方专业能力不足,在代理过程中唯利是图,吃拿卡要,严重败坏行业风气。

从评标专家方面,1)专家库通常都是由省一级统一组建,针对专家的惩处和培训也大多在省级部门,下属各机构发现个别专家有违规现象,也无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2)评标专家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证评标质量的客观性及可靠性。加上招标项目本身类型较多,不同项目专业差异也较大,目前部分领域的评标专家还存在严重不足。3)评标结果即使违规,在取证上也较为困难,在评标质量上主要依靠的还是评标专家自身的道德约束,缺乏硬性的评判标准及良好的评标环境。4)评标时间过短,评标质量不高,导致许多评标过程走过场,存在形式主义。

在招投标监管方面,1)对招投标过程监管力度不足,对相关文件及合同资料缺乏深入的审查。2)一些监管部门消极对待监管工作,为维护自身利益或者怕带来麻烦对违规现象视而不见,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3)一些招投标主管单位对招投标活动及项目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和了解,任由代理方、设计方进行处理,不能有效发挥监督管控作用。4)招标工作结束后,各方在监管时互相推诿扯皮,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导致许多问题未得到及时纠正并解决,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5)一些监管人员与中标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策略

(一)完善政府招投标相关配套制度

要想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首先要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体系框架,尽快清理单位现行采购招投标条例中与新管理办法中不符的规定,加大招投标备案管理,完善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邀请招标核准制度等,研究制定细化的地方招投标比选范围以及规模标准。其次要逐步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政府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前期的供应商资质及招标代理方的资格审查、中期的招投标过程监管制度以及后期的责任追究制度等。通过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有据可依,有规可守。

(二)健全政府招投标监管机制建设

监管机制的建设具体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理清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不断探索和改进监督形式,加强各主体在各个阶段的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依法降低或吊销资质。

第二,加强思想作风及廉政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人员的法规意识,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政治学习及业务培训,增强其尽职履责能力。

第三,实行准入清出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将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人员列入黑名单,加大其违规违纪成本。同时对违法违纪机构或人员坚决予以降级,强化资质审查或清出市场,根据其具体违规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开展交易活动。要完善企业资格审查方式,补充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办法。一方面要强化施工方诚信意识,强凋投标方案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技术人员中标后必须到岗履职,防止借用、挂靠投标。另一方面要建立施工企业投标档案,将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对允许个体承包商冒牌投标的,取消或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把控好关键环节:1)加强对业主行为监管,防止其在资格审查、文件资料、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肢解或转包工程等。2)加大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有步骤的增补、调整评标专家,对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以及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考评,将其作为其续聘、暂停、劝退的主要依据。3)积极推进电子化评标管理,将电子化评标软件与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减少外界因素对评标行为的干扰,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4)积极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对查实的在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方法及时处理,加大处罚力度。5)加大政府招投标违规惩处力度。2018年3月21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二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委( 2018)457号),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出现串包、转包,或者投标弄虚作假将会被限制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该《通知》中的要求执行,对投标人不符合规范的投标转包等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明确招标单位相关负责人、评标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供应商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人员或单位在出现违规操作行为后所需要承担的惩戒后果。

(三)强化政府采购供货质量管理

许多采购方虽然在合同订立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没有把握好验收关,使得供应商履约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政府采购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采购人员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履约验收工作,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验收审查。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内容:首先,采购方或者及委托代理方要做好采购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规范的采購程序及严格的验收标准。其次,采购方要指定专人负责验收签字工作,明确职责。委托机构验收的要按照验收协议规定,由代理方组织验收工作并承担责任。然后,针对大型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对验收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为了保证验收质量,要结合行业特征聘请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机构参与供货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最后,要在明确验收方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详细记录验收情况,确保验收过程公开、透明,如验收情况与事实不符,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以强化采购环节对供货质量监管的刚性控制约束力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最新的政策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期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活动,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史洁如.浅谈投标保证金的核算与管理[J].时代金融,2017(30):250+25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J].交通财会,2017(8):20-31.

作者简介:

杨敏,四川省凉北林业局,四川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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