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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伤害致死,敬老院有否连带责任

2019-07-13杨学友

长寿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责任法玉林

律师先生:

2014年3月我按我父亲周玉林(79岁)的要求将其送养至镇敬老院,并与敬老院签订了养老协议,入院时被测评为“不能自理老人”。经敬老院安排,父亲与74岁的乔宝兴共居一室。敬老院就乔宝兴制作的服务记录档案记载:“乔宝兴患有脑癫痫、脑萎缩……经观察有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2018年8月17日晚22时20分许,父亲在居室内被乔宝兴用木质拐杖打伤头面部、胸部、双上肢,后被敬老院人员发现。当夜凌晨1时21分,我接到敬老院通知到场后报警,并将父亲送至医院急救中心救治,父亲住院35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周玉林生前所受较严重外伤为始发因素,外伤后脑梗死、严重的肺部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基础性疾病为其死亡的次要因素。

另:公安机关对加害人乔宝兴立案侦查过程中,乔宝兴因病死亡。

事后,我要求敬老院与乔宝兴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敬老院回答说,敬老院与乔宝兴不是共同侵权人,院方不存在重大过错,不能与乔宝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敬老院的说法对吗?

读者 周大国

周大国读者: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你父亲系被乔宝兴伤害致死,乔宝兴是唯一的侵权人,但敬老院未尽到安保责任,在周玉林被害一事上也有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你父亲是被乔宝兴伤害致死,乔宝兴系直接侵权人,应对你父亲死亡负有主要责任;乔宝兴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在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内须承担赔偿责任。敬老院对被送养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情况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但敬老院安全防范不足,夜间巡视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乔宝兴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在发现周玉林受伤后也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延误了周玉林的治疗,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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