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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不放松

2019-05-14

大众理财顾问 2019年5期
关键词:商标权注册商标侵权人

了解商标维权,一方面可以避免侵权;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在实质审查阶段因为自己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在自己之前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从而节省人力和财力。如果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与其他品牌合作甚至竞争,了解商标维权可避免日后出现商标权争议。

商标侵权的认定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下页图1)。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商标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3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上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所谓“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的规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

所谓“其他损害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

一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二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三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的9种形态

商标侵权有9种形态。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8)自驰名商標认定之日起,他人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9)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图1 商标侵权的认定

除商标侵权形态外,还存在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或恶意限制,主要包括:

(1)恶意将他人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

(2)恶意将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

(3)代理人恶意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

遇到以上几种侵权的情况,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定构成侵权吗

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并不是这样。

当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是否侵权要视其商标使用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举个例子,“本草”商标是某个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在口服液的包装上使用了“本草药+中草药”的文字,以此来表示该口服液的商标成分。在这个案例中,“本草药+中草药”是作为商品的正常说明,而不是作为商标也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所以并不会构成侵权。

所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视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处理商标侵权的两种途径

管理部门处置商标侵权有两种途径(图2)。

(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是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主要指的是损害赔偿问题。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因此,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现行的《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里对此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存在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的问题。

(2)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图2 商标侵权的两种处理方式比较

两种方法选哪一种更好,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商标维权4步走

一旦发生商标被侵权的情况该怎么办?通常可以采取下面4个步骤进行商标维权(图3)。

第一步,收集证据。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尽快地加以认定。证据是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要尽可能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概括地说,商标侵权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第二步,专业咨询。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并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办理案件。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完成。

同时,《商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步,投诉或起诉。

超出商标授权范围也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侵犯商标权的各种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此类纠纷表现为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授权方的协议范围使用商标。具体表现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终止后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在协议约定的商品种类之外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等。上述纠纷的产生都源自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约定的许可范围而产生。

图3 商标维权四步走

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构成违约人们不难理解,但是如何理解其侵害商标权的性质呢?对于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的行为,似乎在外观上与纯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所区别。例如,某制造商为某商标权人贴牌生产某商品,合同约定生产500件,但制造商实际生产了600件。对于超出范围的100件,虽然在商标使用上具有未经授权的权利,但其质量、原料、工艺、实际生产厂商,都与其他500件并无区别,但实际上已构成对商标的侵权。

那么,这种行为为什么会侵害商标权?这就要从商标权的本质进行分析。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換,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和商标权利人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盗用商标权人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

换言之,商标是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商业标识本身。因此,保护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而建立起来的自身与商标的唯一联系,而不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本身。

商标权的效能要得到实现,需要商标与产品进行结合,但是这种结合的行为只能专属于商标权利人,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在未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商标与产品进行结合。

而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而使用授权方的商标的行为,在超出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上所生产的商品上将产品与商标进行了结合,实际上虚构了其与商品所指示的来源的关系,盗用和搭乘了商标权人的商誉,攫取了本应属于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

此外,这种商品流入市场后,还会挤占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造成其市场需求的减少。除了损害商标的来源指示功能,这种行为还会损害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而使用授权方的商标的行为,很可能使得这部分商品的生产脱离了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人的监管和质量控制,使得其质量不再稳定,同时也因为不是真正的正牌商品而很可能在维修服务和后期保障方面被商标权人拒绝,因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过来也会降低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其市场评价不断降低。

百年品牌“立邦”维权成功

立邦是世界知名的涂料制造商,成立于1883年,是世界上较早的涂料公司之一。立邦涂料1992年进入中国,在中国市场也极具知名度,用户口碑一直较好。

然而树大招风,对于“立邦”这样的知名品牌,免不了有人想打擦边球捞点好处,傍名牌这种事在所难免,因此就会出现大量商标侵权行为。

为了有效防止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立邦涂料建立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一方面,立邦涂料对常用商标展开全类注册保护,同时建立商标库,对可能使用的商标实施预先注册保护精进计划;另一方面,立邦涂料专门设立品牌维护部门,进行系统、科学的日常监控管理,并安排稽查人员分别进行打击,通过专业渠道维护管理。此外,立邦涂料还进一步完善了合同保护及诉讼保护的法务保护体系,一旦发现任何假冒、侵犯立邦公司注册商标、贩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便不遗余力地向当地相关执行机关进行投诉、配合查处或诉讼。据了解,截至2018年7月,立邦涂料的“傍名牌维权”行动取得了较大成效:线下打假行动128次,查处侵权假冒151家,线上查处侵权假冒37家;刑事立案9起;撤销网络侵权平台和侵权网络宣传页面共计203个,累计维权超过500起。

通过商标局官网可以查询到,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多达644件,其中包含了大量“立邦”二字的商标,可见其商标保护措施做得相当完美。有了这样的底气,商标维权起来也就硬气、方便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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