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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主体问题之探讨

2019-05-08赵伟

当代旅游 2019年11期
关键词:义务责任

赵伟

摘要:随着《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以人大立法形式明确了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问题。但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但在司法实践关于清算义务人的主体、义务及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统一规范裁判此类纠纷。本文通过对清算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出发点,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义务;责任

一、制度检视: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现状概述

公司法没有关于清算主体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清算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及未经清算注销的民事责任,但仍没有明确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的案由、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程序等问题。随着此类纠纷的日益增多,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主要有:案由比较混乱,程序适用五花八门,实体处理大相径庭。

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未予统一规范,但涉及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的案件却日趋增多,而各地法院在程序适用上比较混乱。有些将强制清算非诉程序与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合并处理;有的认为必须先经强制清算程序,在清算不能的情况下才能起诉股东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有的则直接判令公司清偿债务,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等。

关于清算义务人即清算责任主体应该是公司股东还是董事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说认为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确定清算责任主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有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之规定,应为全体股东。但有学者认为根据此条并不能当然推定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笔者认为,目前公司法上对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的界定的确处于不清晰的状态。

二、理论探源:清算义务人责任之法理依据

所谓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由全体股东担任。理由如下:

首先,基于权利与义务之一致性。其次,基于有限责任与清算义务之关联性。再次,基于保障各方利益之平衡性。清算义务人权利义务之界定主要包括:第一,清算义务人之权利。第二,清算义务人之义务。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首先是基于其不履行清算义务而产生清算责任,即当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债权人甚至股东均有权要求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在清算义务人不愿自行清算时可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至于法人人格否认说,是基于特定情形下突破股东有限责任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清算时,如果存在清算义务人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可突破股东之有限责任原则,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正是基于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理论基础。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学说均是清算义务人责任承担之法理基础。

三、立法完善: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规范

鉴于当前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诉讼缺乏规范的现状,笔者认为亟需要确立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的案由,明确诉讼主体及责任类型、范围等,相关制度设计必须具有实务操作性,才能切实有效地促使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规范企业退市行为。具体建议如下:

(一)确立案由

公司债权人因公司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瑕疵清算或恶意清算,导致其债权受损而要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提起的诉讼,可明确其案由为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虽然有观点认为此类纠纷包含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及股东清算义务责任纠纷,应分立主、从案由,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是清算义务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事由是因各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如果债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属于民事案件;而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属于商事案件,设主、从案由反而不利于法院归类审理。

(二)明确诉讼主体

在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案件中,应以清算义务人作为被告主体。但由于清算义务人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时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损害公司职工的利益,因此,权益受损害方均可以作为原告以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之救济,属于内部责任承担及救济。

(三)设立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应当将自行清算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作为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必须经过自行清算或法院强制清算后,清算义务人存在违反法定清算义务之情形,造成债权受损的,债权人才可以提起清算义务人纠纷之诉。理由在于:一是可以通过清算程序全面清理公司债权债务,避免债权人各自提起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诉,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二是未经清算程序,不能直接推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也无法认定债权必然受到侵害。三是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诉程序,而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诉属于给付之诉,两者不宜混在同一诉讼过程中进行。

(四)界定责任

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主要表现有:不组织清算、瑕疵清算和恶意清算三种情形,导致的结果是无法清算、逾期清算、瑕疵清算。如清算义务人存在上述違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并因此造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则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一、清偿责任,这其中包括有限清偿责任和无限清偿责任。二、赔偿责任,这其中包括连带赔偿责任和限额赔偿责任。三、归责原则。四、举证责任。五、赋予内部追偿救济权。以上这些环节都有详细的专业运用,本文不再一一赘述,需要相关从业者认真梳理,从而找到严格依法依规操作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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