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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树砸伤校方有错赔偿案

2019-04-28

教育·综合视线 2019年4期
关键词:梅梅校方树木

案例概要

梅梅是新疆某高校的一名大学生。2016年3月的某日中午,因一场大风,梅梅在校园内行走时,被路旁大树坠落的树枝砸中头部,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梅梅头部、颈椎、胸腔、肺部均受到严重损伤,在乌鲁木齐市某医院治疗至2016年8月16日,因治疗需要转往西安某医院,直至2018年。这期间,校方垫付了梅梅在乌市住院时的部分医疗费。可几年的治疗并没能让梅梅康复,经鉴定为智力受损、左侧肢体偏瘫,至今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梅梅一家因此和学校打起官司。近日,此案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校方赔偿梅梅各项损失100万元。

案情评析

经鉴定,梅梅韦氏智力测验为53分(≤69分为智力缺陷),患有颅脑损伤所致中度痴呆,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并存在一人护理依赖。

梅梅父母认为,是学校疏于对校区内树木的维护管理,导致树枝在风中断裂,将梅梅砸伤。因此,于2018年3月将校方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法庭上,校方认为树枝突然断裂属于大风天气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意外事件,事件发生后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校方并没有过错。根据乌鲁木齐市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事发当日13时至14时,新疆某高校所在地区出现东南大风天气瞬间风速19.6米每秒,8级风力。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梅梅送医救治,并承担了相关费用,还组织在校师生对梅梅进行捐款。梅梅在事发时玩手机具有重大过错,作为成年学生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伤情严重,住院、康复治疗花费医疗费20万余元及购买辅助治疗器具费2000余元属必要且实际发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其主张伤残赔偿金30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目前左侧肢体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法院暂定被告支付原告今后5年的护理费,5年后原告可再行主张剩余年限的护理费。综上,天山法院一审判决,由新疆某高校向梅梅及家属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0万元。新疆某高校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确定树木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树木所致,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树木的支配关系,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主张自己无过错,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确能证明者,免除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校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可以推定其有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中,梅梅因被断裂的树枝砸伤导致受伤,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新疆某高校作为树木的所有及管理人,因其管理的林木折断造成损害主张无过错的,应当举證证明无过错。涉案事故发生时虽然出现大风天气,但天气的恶劣程度并非百年不遇,不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作为树木的管理人,理应能够预见本地春季大风可能导致风险。根据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规则,梅梅在行走过程中看手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应减轻或免除被告应依法承担的树木折断致原告损伤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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