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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的伦理规制及其限度

2019-03-05

宜春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规制伦理

李 杰

(宜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宜春 336000)

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önberger)在其与肯尼思·库克耶合著的《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一书中宣称:“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正在开启[1]。有学者认为,2012年世界迎来了大数据元年,而2013年则是中国的大数据元年。正是因为如此,从世界到中国的学术界,特别是科技界,大多数人都比较一致地认为,我们已经进入到大数据时代——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2]。何谓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它的出现为当今人类伦理带来哪些隐忧?对这些隐忧如何规制?这些问题必须澄清,才能为大数据技术的良性发展扫清障碍。

一、大数据与大数据技术

顾名思义,所谓大数据,是指数据规模庞大,它是一个规模很大的数据集合,一般无法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这些数据,需要采取新处理模式才能完成。它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与移动通信的发展而出现,它的诞生使人类社会带入了一个以“PB”(1024TB)为单位的解构与非结构数据信息的新时代。

大数据技术是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网络平台,对数据进行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和挖掘的现代技术,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的特点,它是一种集数据储存、传输、搜集和处理于一体的综合化技术。这项技术包含数据贮存、数据传输、以及数据处理。大数据技术蕴藏着经济、政治、商业、医疗、等多方面的无穷价值。从经济领域来看,数据正在成为一种经济资产,成为新世纪的矿产和石油,一种全新的创业方向、商业模式和投机机会正在出现;从政治领域来看,通过对一定的民众信息数据的分析,可以“使用数据来改变用户行为”,用于操控选举,使自己心仪的候选人赢得选举。从商业领域看,电子商务的出现得益于大数据技术,商家通过用户在互联网上的浏览记录的搜集,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可以了解用户的意愿,投其所好,大数据还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人们购物数据的分析,对商品、服务的价格进行可靠的预测,该商家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从医疗领域来看,大数据技术可以向管理者提供行业监管、绩效考核支持以及管理辅助决策等,向药品研发者提供统计学数据分析、就诊行为数据分析支持等,向医生提供临床辅助决策和科研支持,向民众提供健康监测支持等;可见,大数据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的大变革。

大数据技术虽是一种崭新的技术,其本质也是一种技术,具有技术的本质属性。技术是把双刃剑,大数据也不例外。大数据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人们对大数据技术的不合理应用,大数据技术在人们的隐私、信息安全等领域带给人们一些列的伦理问题,产生一系列伦理问题和隐忧,必须对之进行伦理规制。

二、大数据技术伦理规制的必要性

大数据的产生和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比如,网上自由地购物,网上各种学习软件带给我们学习的便利,外出旅游利用各种导航系统可以帮助我们到达目的地,等等。但是,大数据技术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一些不安和隐忧。让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脸书”泄密事件。

去年爆出的Facebook“总统门”事件就显示,一家名为Cambridge Analytica的英国公司,通过盗取Facebook相关数据,最后成功显示了对全美5000万人的影响,最终帮助特朗普上台,该事件正在越演越烈,Facebook股价不断暴跌。“脸书”网因未能保护5000多万用户的个人数据而受到猛烈抨击。这些数据被用来推进保守派的政治计划,包括英国脱欧公投和美国大选特朗普获胜。据称,通过利用这些数据,剑桥分析公司向用户投放了有针对性的政治广告,以推动特朗普2016年的总统竞选和支持英国脱欧阵营的宣传活动。该公司表示因为“使用数据来改变用户行为”在英国脱欧公投和美国总统选举都发挥了作用,通过数据来改变行为是该公司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的研究主题。

案例二:一些网络平台被曝利用大数据新技术“杀熟”事件。

一些网络平台被曝分析消费者偏好、消费能力等信息后,不约而同地把算法的“矛头”指向熟客利用大数据新技术“杀熟”,消费者反应强烈。许多网络平台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同样的商品、同样的服务,熟客户不仅不能享受到折扣,反而得到是比一般客户的价格更昂贵,以至于有人感叹“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算法沦为冰冷的谋利工具。

再比如,美国发生的“棱镜门监控事件”,美国政府通过获取苹果、谷歌等系统服务器里的大量信息,对全球网络用户进行监视,获取他们的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处理,私自盗用他人隐私和信息,没有得到他人的允许,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引发了全球信息安全问题。

从上述案例可看出:大数据,作为一项技术,如果被不道德的利用,可以带来恶的效果。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会带来一些伦理的隐忧。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哈曼博士所说的那样:工业社会意义上的危机是人类当今面临的最严重的危机,人们对“是什么”的问题解决的很好,但对“为什么”的问题却束手无策。即人们只重视工具理性发展,而忽视价值理性进步,引起人类价值的迷失。[3](P193)大数据思维正迎合了技术社会的这一趋势,它只注重对“是什么”的事实,而非重视其因果关系,大数据技术本身不能告诉我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技术的前进方向要靠价值的牵引,否则,将会危及人类发明技术的初衷。

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数据公平三个方面。大数据的出现,使人类面临的隐私风险更为突出。现如今,人们的隐私无处不在被暴露之中,手机、互联网、各种智能设备无处不记载着个人的记录,人们隐私被暴露无遗,面对无处不在的监控,我们的隐私现在已经无从躲藏。唐凯麟指出,大数据技术给商业企业带来了巨大利润,但给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大的隐忧,人们的隐私被侵犯[4](P102)。大数据技术通过诸如分类、聚类、关联规则、回归分析等一系列的算法,可以从海量的信息资源中挖掘出有价值和实用信息。但这种技术运用也会带来信息安全问题。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被大数据在存储、处理、传输的各个环节所掌握和利用,而人们却对此浑然不觉。如上述“脸书”泄密事件、“棱镜门”事件等都是明证。大数据技术也会带来新的不平等,由于人们掌握的数字技术的差异,将会产生新的“数字鸿沟”,增加新的不平等,使穷人更穷、富人更富[5](P3)。这种数字鸿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差距在数字技术时代的表现,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在新时代的延续和发展[6]。

霍金《未来简史》曾预言,未来的时代将会进入算法社会,这个社会的一切都将由算法定夺,由于技术掌握了你的数据,因此比你自己更了解你自己,因此通过数据就可以对人定制出一些更为合理的方案。霍金最大的忧虑是人工智能将成为人类真正的终结者,彻底开发人工智能可能导致人类的灭亡。马斯克说:我们需要万分警惕人工智能,他们比核武器更加危险。萨顿写道:“技术专家可以如此深深地沉浸在他的问题之中,以至于世界上其他的事情在他的眼里已不复存在,而且他的人情味也可能枯萎消亡。于是,在他心中可能滋长出一种新的激进主义:平静、冷漠,然而是可怕的。……如果不经过人性改正和平衡,技术激进主义将埋葬文明,并使文明反过来反对自己,甭管最后剩下的是什么。”[7](P22)

人类发明技术的初衷是为了人类生活的更美好,可是,由于技术本身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当某项技术被不道德的人或集团所利用时,技术就会走向它的反面,违背其初衷,正像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本身是一种工具,正如刀子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技术是把双刃剑,是用它为人类谋幸福,还是带给人类危害,关键在于掌握技术的人[8](P56)。因此,对技术发展方向必须予以价值的引领。对大数据应用中产生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必须进行伦理的规制。

三、如何对大数据技术进行伦理规制

迈克尔·桑德尔指出:“当伦理道德跟不上科技的脚步时,人们的心理就会不安。”[9](P56)当今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需要伦理道德跟上时代的步伐,对大数据技术予以必要的约束。《大数据伦理学》一书是美国学者戴维斯和帕特森2012年9月就出版的一部大数据伦理著作,这一著作开启了大数据伦理研究的先河。

大数据技术,究其根本,它还只是一种工具性存在,缺乏独立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价值无涉的。伦理规范并不能直接解决大数据技术本身的问题,但是它却能解决大数据技术中价值取向缺失的弊端。伦理对大数据技术的匡正,主要是在于引导技术向善发展,而不在于对大数据技术本身逻辑的论证。唐凯麟认为目前大数据行为处于“失范”状态,“道德原则的不完善……使大数据行为处于一种无规范可依据的失范状态”[4](P104)。如何对大数据技术进行伦理的规制,是当前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约纳斯提出了责任伦理的方案。他认为,在技术文明的的时代,技术本身不仅仅是人们所运用的一种工具,而变成了人自身的一种需要,技术已成为改变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力量,成为人的欲望的载体和人的意志的象征,在这个技术的时代,人对自然和未来的人承载着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和义务构成了技术时代责任伦理的核心。这种伦理责任集中表现为:“任何行动都必须从人类的长远存在着想,或者任何行动的后果都不能对未来的生命造成破坏。”[10]大数据的产生从根本上说凸显的是人类的本性,人类对技术的追逐,因此对大数据的规制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对人本身的规制。首先,从责任伦理角度来看,要使大数据利益相关者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大数据技术具有两面性,在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大数据技术利益相关者不能仅顾及自己的利益,要对未来和可能性的后果担负起一定的伦理责任。第二,从德性伦理角度看,必须加强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自律。技术能否得到有利于人类的应用,关键在于应用技术的人,人的道德素质的提升,是技术伦理规制的根本。做一个有德性的人,提升大数据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是技术良性发展的根本。第三,从制度伦理视角来看,必须完善相关伦理制度。大数据技术是一项新兴的信息技术,目前还不成熟,对于应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必须及时从制度伦理的视角对之进行制度规约,制定、并不断完善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制度伦理。第四,从功利伦理角度来看,必须实现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大数据的发明和应用应发挥其最大的效用,对于技术掌握和应用者来说,得到合理的最佳的利益,对于数据的拥有者,也要享有相应的权利,获得相应的最佳利益。第五,从科技伦理视角来看,必须努力实现科技与人文的统一。大数据作为一项技术,其本身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要保证这一工具性的技术为人类的善服务,就必须对之进行人文价值的引导,做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

四、大数据技术伦理规制的限度

大数据,作为一项新技术,还不成熟,这项技术应用中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促使这项技术要不断地完善。大数据技术不是万能的,伦理道德的规制也不是万能的,技术祛魅与道德祛魅并行不悖。在对大数据技术进行伦理规约的同时,也应当避免附魅道德,应当注意伦理道德对大数据技术制约的限度。

从休漠所提出的存在与价值、实然与应然关系问题的层面来看,大数据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实然与应然关系的具体体现。大数据技术属于实然层面,而大数据技术伦理属于应然层面,前者关注的的是事实,而后者关注的是价值,前者关注的是“是什么”,后者关注的是应该“做什么”。大数据技术本身并不能告诉人们应做什么,只有道德良知才能告诉人们应做什么。大数据技术与大数据技术伦理道德虽然分别居于实然领域与应然领域,然而,这两个领域并不是截然分开的,都是人现实生活世界的两个基本方面,统一于人的现实活动过程之中。伦理道德可以为技术应用提供善的价值目的性,使技术成为人类的自由和幸福实现的工具;可以为使用技术的人确立心灵的道德标准,确立技术的人道精神价值;也可以为技术使用中的价值判断提供依据。技术和伦理,一个注重工具理性,一个注重价值理性,两者各有所用,不可偏废,不能相互替代,更不可相互僭越。概言之,伦理道德对技术的匡正,其直接着眼点及其有效性并不是技术本身真的程度,而是其应用的善的目的及善的态度。

技术归根到底属于生产力范畴,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不能因为技术应用的不完善而产生的一些伦理的隐患,而否定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技术本身的不完善而带来的伦理问题还需要技术的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来进一步解决。伦理道德只能规约技术前进的方向,为技术发展提供价值牵引。伦理对技术的规约,要保持合理的限度。如果一种道德非但不能促进反而阻碍现代技术进步,这种道德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存疑的。[11]如果从社会学的视角来审视大数据技术及其伦理,用马克斯·韦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析范式来看,一个良性的社会需要坚持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马克斯·韦伯认为:工业社会以来,工具技术理性得到了膨胀,而价值理性正显得式微,当今社会人类工具技术理性遮蔽人文价值理性,这种科学技术与人文价值的分离是有局限的:那种认为技术能统治一切,无所不能的思想是十分危险的。我们要牢记韦伯的告诫,当今人们在处理大数据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上,应当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技术发展与伦理道德制约的必要统一,这也许正是韦伯思想的当代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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