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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PPP模式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2019-01-09倪筱楠肖梦瑶

农业经济 2019年6期
关键词:联合体基础设施一带

◎倪筱楠 肖梦瑶 刘 凯

一、引言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而目前的国际金融贷款难以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农业基础设施的不完善阻碍了农业经济水平的提高。PPP 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一带一路战略下的PPP 的主体主要包括两个,一个是公共部门即东道国政府,另一个是私人部门即中国企业,两个主体共同管理农业基础设施PPP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并且根据协议和利益分配的原则,企业获得经营收益或者财政收付,东道国政府通过税收的方式获得收益或者提供财政补贴,按照协议在合约期满后获得农业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运用PPP 模式,是促进沿线国家农业经济水平提高、缓解财政融资约束的重要手段。因此,探究一带一路战略下PPP 在农业基础设施中的应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一带一路战略下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PPP 的合理性

(一)公共部门层面。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很多国家面临农业科研不足,科研人员和技术推广人员短缺,农业知识更新滞后等问题。并且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数额较大,回收周期长,见效慢,成功吸引社会资本较困难,PPP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农业投入,缓解沿线国家的资金问题。并且合作者在研究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交流,有利于提高农业技术水平,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的发展。

(二)私营部门层面。在农业领域应用PPP 模式,首先私营部门能够利用沿线国家的农业科研成果,在此基础上研发市场和企业需要的农业基础设施,缩短了研发时间,提高了农产品的本土化程度。其次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公共部门合作,双方可以分担投资成本和风险,减小进入新环境的风险。最后通过与当地公共部门合作,企业能够建立起良好的本土信任,顺利地融入当地社会,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PPP 的程序

(一)事前策划。一带一路战略促使中国企业在利用传统融资方式的同时引进PPP 融资模式,实现企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需要研究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以及目的国实施PPP 模式的可行性,包括目的国的财政政策、社会环境以及我国政府对于目的国的支持政策等等。

(二)开发准备。PPP 项目开始前,中国企业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首先中国企业需要与目的国进行商业谈判,并对准备合作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调研,分析市场供给、市场容量、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和购买水平,确定与市场发展方向一致的农业技术、农产品以及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其次,中国企业与目的国签订合同,全面细致的合同有助于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后,企业根据PPP 模式框架建立项目联合体,并明确其相关事务。

(三)进行投标。在确立项目之后,目的国的项目联合体需要展开投标。首先,项目联合体需要对PPP 项目组织立项;其次,项目联合体展开投标工作,包括农业技术、财务、风险合规、合同法律等等;最后,联合体对参与项目的成员进行职责分工,确立成员的权利、责任以及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投融资。资金投入直接关系PPP 的建立与运作。在项目联合体拿到项目之后,联合体需进行融资工作,涉及到股权和债权融资。联合体根据确定的融资方案,寻找恰当的投资人。股权融资方面,投资人将进入联合体的核心层,持有的股权会被严格地监管,财务投资人作为联合体的外围层,战略投资人大多成为核心层。债权融资方面,债权人应根据目的国的融资环境,在融资机构之间做出权衡选择。联合体并且需要在本币和外币融资,市场化和目的国政策性融资,公司和项目融资之间做出选择。

四、一带一路战略下在农业基础设施中应用PPP面临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水平落后,政局动荡,政府很难掌控社会局面。PPP 是中国企业与政府间的合作,一旦政府权力发生变化,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农业基础设施PPP 就可能发生中止。并且一些国家复杂的利益集团也会影响农业基础设施的ppp 项目,中东地区教派林立,民族矛盾尖锐甚至演变成政治矛盾,可能出现为获取各自利益而破坏PPP 项目的情况。因此,中国企业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农业基础设施的PPP 项目时,务必谨慎防范政治风险,这是开展PPP 项目面临的首要风险。

(二)法律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从PPP 项目的立项到运营涉及非常多的法律问题,包括项目的建设、运营、环境、金融、财税、劳工、知识产权等等。从横向看,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阿拉伯国家和伊朗属于阿拉伯法系,中东的大部分地区属于伊斯兰法系,俄罗斯及东欧国家属于大陆法系。从纵向看,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还处于发展阶段,而农业基础设施的项目周期较长,法律的变更可能导致中国企业投资的PPP 项目发生不可预估的损失。

(三)宗教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宗教错综复杂,部分国家政教合一或者以某项宗教为国教,比如伊朗、巴基斯坦、文莱、沙特阿拉伯等国信仰伊斯兰教;不丹、柬埔寨、泰国以佛教为主;印度信仰印度教;菲律宾信仰天主教。中国企业长期处于无神论环境中,往往对东道国的宗教信仰、社会习俗以及文化冲突缺乏敏感性,容易导致与东道国的冲突。因此,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进行PPP 项目投资,存在着不了解其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造成投资损失的风险。

(四)金融风险。一带一路战略下PPP 模式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其投资回报期长,经济利益小于社会利益,很难短期盈利。并且汇兑和税务也是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汇率的变动会影响PPP 项目的利润率,东道国关于外汇进出的规定不尽相同,这会给PPP 项目带来一定风险。税务对农业基础设施的PPP 项目影响较大,一些国家税制不健全,缺乏与境外投资对接,税收随意性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PPP 项目构成了威胁。

(五)建设及运营风险。一带一路战略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PPP 项目包括生态环保、农业技术标准、农业规划设计、公民参与等。沿线的部分国家制度环境落后,技术标准不完善,加大了规划设计的难度。并且一些国家公民参与决策程度较高,中国企业若忽视社区、当地群众的支持,则很可能使项目受阻乃至半途而废。运营风险主要包括成本增大、需求变化、人才缺乏及技术障碍等等。

五、一带一路战略下防范PPP 项目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政治合作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政府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持良好的外交关系,加强与沿线国家的交流及合作,达成共识,深化政治互信。对于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风险,政府应当健全国内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降低PPP 项目的政治风险。中国企业面临政治风险,一方面可以采取建立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让东道国承担最大化风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有一些免赔项目,投资企业应当明确免赔风险,通过保险最大程度的降低政治风险。

(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问题。中国企业投资沿线国家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首先,中国企业应当了解当地的法律,包括税收、外汇管制、金融体系等法律问题。其次,针对双方建立的合同,企业应当详细地了解不同的合同关系适用法律以及司法管辖权问题。最后,关于法律方面调整的问题,企业应该在双方制定的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原有适用条件以及法律调整后的弥补措施,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三)加强宗教的对外合作交流。一带一路战略下实施PPP 项目,中国企业一定要认识到宗教的重要性。企业应当了解东道国的民族构成、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入乡随俗,寻找恰当的与当地公共部门沟通交流的方式,避免合作双方由于宗教问题出现冲突。并且我国应当培养宗教学的专业人才,专门编制一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宗教手册,以便于中国企业清晰地掌握沿线国家的宗教情况,降低由于宗教风险造成的损失。

(四)创新PPP 项目融资方式。跨境的PPP 项目可以通过创新PPP 项目融资方式来降低金融风险。首先,投资企业可以一部分采用投融资建设模式,一部分采用公私合作制模式,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回购降低成本,通过对项目的运营维护获取收益。其次,企业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将资产证券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PPP 项目、一带一路战略深度融合,有利于盘活资产,拓宽资金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解决融资问题。并且由于运营建设的周期较长,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企业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解决PPP 项目周期长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

(五)加快培养PPP 项目的专业人才。一带一路战略下的PPP 项目运作过程复杂,涉及金融、法律、经济等多个领域,需要大量专业人才。而我国目前的PPP 项目尚未成熟还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培养一批高端的专业人才用于一带一路PPP 项目建设中。首先我国应当鼓励国内PPP 项目的专业人才积极参与PPP 模式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学习国外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其次我国应当将专家咨询、机构实践和高校科研结合起来,加强专业人才的交流与合作,丰富人才资源以提升理论与实践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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