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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的三大定位变化

2018-09-28王秀鹏

东方教育 2018年26期
关键词:变化

摘要:迎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这一转变所反映的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名称变化,其中也涉及到了该法律本质和针对对象方面的改变,其中的一些法律内容和属性以及法律之中的实质都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

关键词:行政监察法;国家监察法;三大定位;变化

在之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主要工作任务进行部署的过程中以提高法律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来保证当前法治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基于此种情况,常委会通过了将之前使用的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的决议,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对权威高效和集中统一的国家监察体系的构建,由此来使社会的良好发展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一决策的通过也直接表明了在未来国家监察法在立法的过程中会具备一定的优先性和重要性。笔者在本文之中主要分析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之后在法律定位层面发生的改变。

一、监察法由特别法转变为一般法

在法律层面上区分特别法和一般法的重点在于该法的适用对象、适用空间和使用时间以及立法事项等几个具体的方面,一般法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法顾名思义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点。比如,作为特别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与作为一般法的证券法和教育法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这也就直接展现了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结合之前行政监察法之中的规定,监察机关的本质属于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所监察的主要对象为行政机关整体以及在行政机关之中工作的人员。我们站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这个角度进行分析,迎合国家监察法体制而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所监察的对象更多,该监察法所监察的范围较之行政监察法也更广,该法监察的主要对象包括所有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负责审判和检查的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在国企和事业单位之中任职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其它公职岗位之中的工作人员等等,我们可见在国家监察法之中所监察的对象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全面性特点。在决议通过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之后,新的国家监察法在监察范围方面得到了明显的拓宽,由此也使其从从前的特殊法转化成为了一般法。

在属于特别法的行政监察法向一般法的国家监察法进行转变的过程中完全契合我国监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实践以及基本原理。从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可以认为腐败的滋生原因在于权力的存在,这就要求所有的岗位和机关的权利都需要有有效的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而所监察的对象则不能仅仅限于那些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和其中的工作人员。在实践角度分析,在当前党和政府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国家着重解决当前的腐败问题,做到对腐败现象的无死角监察和处理。

二、从国家层面对反腐败加以重视

站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这个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为宪法赋予了统帅的功能,整个体系之中以宪法这一基本大法作为主干,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作为辅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再由民法、商法、经济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构建成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整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性质划分可以将行政监察法归结为行政法,而在将其更名为国家监察法之后则将其归结为反腐性质的法律特点。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侧重点在于对反腐败国家立法工作的推进和预防腐败滋生的体系加以完善,使相关的职能机关工作人员不敢产生腐败的念头,并且认识到腐败问题的严重性,随后在心底不想腐败。在行政监察法之中对象的执法公正性和廉政执法水平有着明确的要求,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行政监察法之中的反腐败性质,但事实上其并不是单方面的反腐,反腐的职能只不是其三大监察内容之中的一个而已。在当前我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对于一些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之中要妥善的落实调查和监督以及处置的职能,对相关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多个方面加以监察。这一规定也直接表明了国家监察法之中对反腐倡廉建设和监察内容等方面更加专一和精准。

我国指定了对国家监察法进行试点的区域之后,明确的指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以构建党领导下的统一的国家反腐工作机构作为监察体制的改革目标。在2017年我国监察部副部长肖培同志提到当前我国政府将检察委员会明确定位为反腐败机构。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对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国家监察法的建立的着力点便在于反腐败层面。行政监察法所具备本质属于一部行政法。而对国家监察法进行分析之后则认定了该法并非行政法,其最直接的本质便是一部反腐败的法律,是在当前我国对于反腐败工作进行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成果。

三、从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他法律”性质向“基本法律”的转变

在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之中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具有修改民事和刑事以及其它法律的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则是对除了由全国人大负责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其它所有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和补充全国人大制定出的法律,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人常所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可以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违背。由此我们也不难发现在法律制定主体不同的情况下法律也可以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两种,而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也具备不同的性质。

行政监察法的通过是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并且后续的所有修改工作也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会完成,制定和修改的部门直接决定了行政监察法不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而国家监察法则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的一次会议之中确立的,这也就说明了其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而将其从非基本法向基本法进行转变的过程中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监察法之中涉及到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出现的国家机构,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可以归结到人民政府的序列之中。而监察委员会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负责的对象为全国人大和其上一级检察委员会,并且接受该部门的监督。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对国家监察法进行确定的过程中需要有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此便能为这一新出现的监察委员会提供出与宪法需求相符的法律依据。

结束语:

将特殊法性质的行政监察法向一般法性质的国家监察法进行转变有助于国家反腐工作有据可循,并且明确当前党和政府对国家管理过程中预防和处理腐败问题的力度。对这个转变过程中三大定位的变化加以分析,能够使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到国家监察法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峰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行政监察制度的转型[J].湖北社会科学,2017(07):146-152.

[2]任悦,彭雪君.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历史、不足与完善[J].新西部,2017(12):77-78.

[3]姜明安.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J].环球法律评论,2017,39(02):117-121.

[4]姜明安.国家监察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17,38(03):1-10.

作者简介:王秀鹏,1967-12-7,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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