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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人遭受虐待现状及应对措施

2018-09-13李进伟魏志霞梁智迪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8年17期
关键词:照料权益老年人

冀 云 李进伟 魏志霞 梁智迪

(廊坊师范学院心理系,河北 廊坊 065000)

美国老年人立法尤其重要的是在1965年联邦政府制定的《美国老年人法》,在2010年通过了《老年人司法法》。虽然对老年虐待的定义有所差异,老年虐待的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但通常包括身体伤害、精神伤害、经济侵害、性侵犯及忽视等类型。在实施机制上,美国政府成立了成年人保护服务(APS)机构,还创立了老年虐待的长期照护检察员制度,20世纪80年代,多数州通过立法相继确立了针对老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美国各州分别制定了老年虐待强制报告的法律或自愿报告的制度,老年虐待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1〕。日本先后颁布《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建立包含医疗、失业救济、福利等保障制度。建立《护理保险法》〔2〕,其中包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3〕。日本通过《老年人虐待防止法》,明确虐待老年人的5种类型;赋予国家权力介入虐待老年人事件;暂时保护受虐老人和给予其护理的权力;规定邻居的举报义务〔4〕。日本地方和社会力量也参与虐待老年人防治工作,如《东京都老年人虐待对应手册》建立的评估支援机制及“二次对应机制”〔5〕。新加坡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而专门创立的《赡养父母法》〔6〕,并且政府制定了各种优惠条件来支持家庭养老模式〔3〕。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老年人是犯罪的行为。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总则第3 条第3 款明确规定禁止虐待老年人;“家庭赡养与扶养”一章第18条第1 款规定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第25 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一章第75条、77 条对虐待老年人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同章第72 条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立法对“虐待”老人的行为及其责任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对发现、预防“虐待”行为却较少涉及,导致了上述规范与老年“虐待”现实之间的隔阂,影响老年人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本文拟分析中国老年人遭受虐待现状及应对措施。

1 相关定义和数据来源

1.1定义和分类 联合国对虐待老人的定义是“在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中发生的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以不采取适当行动的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联合国将虐待老人分为躯体虐待、精神虐待、经济虐待及照料忽视四种类型,是被广泛接受的一种分类。

1.2数据来源 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实施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个人调查主问卷的对象是2010年全国除港澳台以外居住在家庭户内的18~64周岁的男女两性中国公民。老年问卷调查的对象为调查户内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老年群体有效问卷为10 575份。“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老年问卷中有一组问题,询问被访者“最近1年来,您的家人对您有过下列行为吗?”,涉及7项家庭内虐待行为,分别是:A 长期不来探望、问候/不和您说话;B 不给您提供基本生活费/私自挪用您的钱款;C 需要时不照顾您;D 侮辱/谩骂/恐吓/殴打您;E 不给您提供固定的住所;F 不给您吃饱/吃得很差;G 不许您出家门。根据前述分类定义,可将行为A 和行为D 归为精神虐待,行为B 归为经济虐待;行为D 和G 归为身体虐待;行为C、E 和F 归为疏于照料。行为D 中,侮辱/谩骂/恐吓属于精神虐待,殴打属于身体虐待,但因无法判断回答者具体所指,本文将此问题同时计入两种虐待类型,总体虐待为7个题项中只要有一项虐待发生即1=有虐待,D没有重复计分。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χ2检验。

2 结 果

2.1老年人虐待发生情况 城镇老年人在精神虐待、经济虐待、照料忽视、躯体虐待、总体虐待上的发生率均显著低于农村(P<0.001);男性老年人在精神虐待、照料忽视上的发生率显著低于女性(P<0.05);无配偶老年人在精神虐待、经济虐待、照料忽视、躯体虐待、总体虐待上的发生率均显著高于有配偶老年人(P<0.05);不识字老人在精神虐待、经济虐待、照料忽视、躯体虐待、总体虐待上的发生率均显著高于小学与初中以上的老年人(P<0.001);生活来源于退休金的老年人在精神虐待、经济虐待、照料忽视、躯体虐待、总体虐待上的发生率均显著低于来源于家人、个人及其他资助救济的老年人(P<0.001);需要但没人照料,只能自己应付的老年人在精神虐待、经济虐待、照料忽视、躯体虐待、总体虐待上的发生率均显著高于其他老年人(P<0.001)。见表1。

2.2遭受虐待的老年人应对虐待措施 采用问卷中的N16b“您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解决?”作为老年人应对虐待的测量指标,共740个有效个案,对不同的解决措施进行分城乡、分性别的比较,见表2。消极应对方式占88.1%;积极的应对方式占11.9%。

表1 老年人虐待发生率(%)

续表1 老年人虐待发生率(%)

1)数据缺失

表2 城乡、不同性别遭受虐待采取的措施〔n(%)〕

2.3老年人法律的认知情况及了解途径 采用问卷中“NI1a就您所知,我国目前是否有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 b就您所知,我国目前是否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 NJ1a您知道本地有关老年人社会服务、优待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吗?”这三个题项来了解中国老年人对法律的认知现状,见表3。大部分老年人对相关法律的知晓比例更高些,而对本地相关政策的了解较少。根据问卷中“NJ1b您主要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这些政策措施的?按使用频率排序选两项”的回答情况来判断老年人了解政策措施的途径,见表4。

2.4老年人最需要的帮助和支持 受虐待的老年人除了共同的收入、医疗的需要外,更需要养老院与维护权益。见表5。

表3 老年人法律的认知情况〔n(%)〕

表4 了解本地老人社会服务、优待政策措施的途径(%)

表5 老年人最需要的帮助和支持〔n(%)〕

续表5 老年人最需要的帮助和支持〔n(%)〕

3 讨 论

全世界4%~6%的老年人曾经在身体、精神或经济等方面遭受过某种形式的虐待,而实际数字很可能更高〔7〕。即使在经济发达、高度重视人权的美、英等国,研究数据也表明近10% 的老年人曾经受过各种形式的虐待〔8〕。中国老年人家人对其精神慰藉贫乏,得到家人重视的更多是经济支持,而对老人的情感慰藉常常被家人所遗忘。

农村、女性、无配偶、不识字、生活来源于个人与其他资助救济的、需要照料但没人照料的老年人更容易暴露在遭受虐待的风险之下。社会经济地位低、身体自理能力差是老年人遭受虐待的重要因素。大部分老年人自遭受虐待后默默忍受,一部分原因是“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老年人对法律与政策的知晓率较低,即使知道我国有相关法律,但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也同样是一个很大的障碍。亟待建立老年人与法律、调节之间的桥梁,如执法部门、社会组织等。

受虐待的老年人在受教育水平和经济水平都处于较低状态。所以,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帮助时,需要加大电视和广播的宣传力度,制作的节目应通俗易懂,增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易得性和易懂性。

老年人最需要的帮助与支持是增加收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适合老年人需要的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受虐待的老年人除增加收入、医疗的需要外,更需要养老院与维护权益。政府对这项工作应出台相应的具体可操作的分工与任务细则。

在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对老年虐待行为及其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几乎没有关于发现和预防老年虐待行为的规定。司法保护只能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最后屏障,需建立一个包括司法、道德、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等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第一,明确虐待老人的操作性定义。我国现有法律多处涉及虐待老人的规定,但仍缺乏可操作性。对虐待老人进行可操作化定义,这样才会使老年照料者和社会公众更加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同时也会使非故意虐待老人的照料者停止有关的行为。第二,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让老年人理解什么是虐待老人,遇到虐待要做出什么反应和采取哪些对策,并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权益,需要地方和社会力量承担起宣传与教育的任务。第三,制定及时有效的预防虐待老人的措施和介入服务,增加对相关虐待老人工作人员的识别和评估培训,如医护人员、社会服务人员、律师、执法人员及其他专业及非专业人士,以便为虐待老人案件提供及时有效的介入服务和适宜的处理技巧。第四,医疗援助。美国有许多医院和医疗中心,尤其是那些以老年医学为主的机构都设有专门帮助受虐待、被忽视老人的治疗项目,项目一般以医疗诊断和药物治疗为主。我国可以学习这种医疗援助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开展这种专业医疗服务。第五,加大对养老制度建设的投入,保障老年人生活。对养老机构、照顾者和穷困老人进行经济补助,是从源头上防止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有效策略。在政策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对养老机构、困难家庭/老人的专项经济援助项目,有益于改善老人的生活、健康和精神状态,缓解与照顾者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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