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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版权法定许可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

2018-09-10杨晓云

现代信息科技 2018年3期
关键词:版权数字图书馆大数据

摘 要:在大数据时期,数字图书馆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数字图书馆中知识产权的诸多问题,再次引起知识产权界和图书情报界学者的重视。在版权纠纷的问题上,将法定许可制度引入图书馆,才是最终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策略。本文中笔者在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基础上,论证了图书馆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提出了版权问题的最佳解决策略。

关键词:大数据;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版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706(2018)03-0113-03

Application of Copyright Statutory License in Digital Library

YANG Xiaoyun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Library,Guiyang 550025,China)

Abstract:In the period of big data,the digital library is in the stage of rapid development. The proble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library have aroused the atten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ircles and the scholars of the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industry again. On the issue of copyright disputes,the introduction of statutory license system to the library is the ultimate solution to the copyright problem of digital library. In this paper,on the basis of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licensing system,the author demonstrates the rationality and possibility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library,and puts forward the best solution to the copyright problem.

Keywords:big data;digital library;statutory license;copyright;system

0 引 言

大数据时期,数字图书馆在发展创新中,受到版权侵权问题制约,其中许多问题涉及法律,甚至带来法律诉讼。由于我国授权渠道还未完善,集团管理组织制度不健全,数字图书馆在授权同时往往面对侵权危害。从实际角度而言,由于消息、媒体内容传输和使用涉及不同的持有者(传播者、生产者),且用户与用户之间产生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因而适度引入法定许可制度,能够有效保障持有者的经济利益,也能使图书馆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更加及时的、全面的文献信息服务。

1 法定许可可行性剖析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文化创新,离不开时代发展,社会的进步促进数字图书馆文化的繁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国际市场与先进的传播技术,有助于作品与知识产业的繁荣。文化艺术和科学的昌盛,也离不开知识的创新。互联网的出现,促使纸质文献、图像、音频、视频可通过加工成为新的数字出版物的载体。开放与共享是互联网的生命所在,这无疑促使出版业和互联网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两者之间的冲突[1]。目前,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将法定许可引入图书馆,促使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中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备。为了实现精神价值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持有者会扩大传播范围。版权的使用以及传播范围的扩大,可以引领新兴的消费群体,实现传播范围附加价值循环效果,也可推動整合图书馆新业态的发展,构建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作品凝结着持有者自身的经济效益,作品可扩大使用范围,根据法律决定持有者的经济效益依法享有。受版权限制,法定许可持有人具有独立性,在法定许可的允许范围内,其自身的经济效益得以实现。图书馆要使用作者的作品,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可以把作品投放到网络中传播,使持有者的作品实现价值最大化[2]。

首先,作者只有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行使作品版权授权;其次,对持有者支付报酬是法律许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使持有者价值的最大化,法定许可制度才能得以实现。法定许可能更好地维护持有者自身的经济利益。此外,法律许可还提供保护持有者其他精神的权利。因此,法定许可是经济理性的版权持有者的重要体现。

版权产生的结果,必然是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结果。2016年两会鼓励创新,2017年两会进一步提出强化科技创新,更加升华创新的意义,更加符合现阶段经济的时局,反映新时代技术发展的挑战。社会不断进步,从印刷术到光电传播,到信息网络工程,再到现今的大数据,每一次科技创新都促使版权法实现新升华。加之,经过调整的版权法,使约定俗成的资讯信息方式和新型资讯信息成果有机结合,版权主体与之间实现了利益的平衡,大踏步全面推进经济、社会、文化进步和发展[3]。大数据时代,网络作品如雨后春竹般出现,逐步代替了纸质作品,它具有快捷、方便、不受时空和地点限制等优点,而它的权利在作品完成时又自然地产生变动,并具有规模大、开发容易,录制便利等特征[4]。据此,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在没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下,在未来的版权工作中,将会遇到许多困难[5]。陶鑫良[6]认为,在当前在数字环境下,应当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削弱各持有者的相关专有权。如,数字图书馆应做出,对发表的作品上传到网络的行为给出“法定许可”允许,用户可以自行上传,但应纳税[7]。可见,数字图书馆是为大众提供资源的重要载体。与版权补偿债务人的税率相结合,两者均为信息资源的使用提供了便利,对出版者的功利产生一定影响。同理,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使人们获得的知识权力和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权利达到双赢。

2 适用的法定许可范围和标准

2.1 法定许可适用的客体范围限制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有很多种类,这就涉及到概念、补偿数字图书馆立法方面合法授权的对象是图书馆版权。比如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到2016年底,图书馆数字资源镜像数据量已达到33TB,至今共有数据库(含信息平台)39个。其中,引入的数据库(含信息平台)有26个、自建数据库13个。从文献类型来看,包括电子图书120万册(书生之家19万册,超星汇雅图书101万册),电子期刊1.57万种(中文期刊约9600种,外文期刊约6100种);图书馆网站访问量222,712人次,数字资源下载量达到713,877人次,数字化加工898册,共计75714页。信息数据库编制的完成,使文献资源更具系统化和合理化,促进了文献信息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因而在数据库的建立过程中,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的创造者所付出脑力和体力,应当的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数字图书馆中的电子图书,均涉及到作者的版权问题。数字图书馆需要将纸本图书数字化或是将新发表的电子作品上传,因而涉及到图书纸本的数字版权问题,要给予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的合法权利。数字图书馆的主要版权问题是电子图书。当今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已经基本实现了纸本图书数字化,故在一定区域的网络中必须提供购买和借阅。图书馆所制作的图书应与已购买的标记或数据库应有明确的区别。

2.2 许可费用标准

图书馆得到法律许可,可有效地解决图书馆的版权授权问题,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防止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图书馆允许现有的纸质图书,在一定范围内传送,通过网络进行记录,并且把资源数据库列为图书馆的一部分。电子图书市场的销售价格比纸质市场价格略低。另外出于对公共图书馆公益性质的考虑,应适当地降低许可费。国家市场定价应对版权人的电子图书和电子图书销售制定支付参考,参考图书馆的法定许可费和版权集体管理许可允许调整的范围,小范围调整费用。

2.3 许可费用的支付主体

图书馆向最终版权持有者支付许可费,为在图书馆里借阅电子书和阅读的读者服务。图书馆属于公益服务机构,如果自行收取费用,会影响图书馆的定性。因此,数字图书馆需要获得合法许可,从读者中获取许可费,以保证图书馆的健康向前发展。图书馆书籍根据纸质数字化网络传播实行法定许可。电子图书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图书购买资金的一部分,所以图书馆的法定许可费,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购买的图书馆馆藏图书。

2.4 许可支出收转契机

根据图书馆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法版权的管理,行使集团组织、管理,并通过集团的组织管理持有者的报酬收转。根据版权管理机构实施的图书馆法定许可收取费用。纸质图书书目数子化许可所产生的费用,应提交著作权管理组织以及行业管理部门集体组织版权许可、版权持有者。数字图书馆还应坚持目录存案,用于版权组织部门的版权管理和检查。许可费用分配,根据场合不同,交付给版权方和版权持有者。对联系不上的版权人、组织管理集体部门有权在网站上发出通知,宣布一年后撤销,到时作废。在海外版权赔偿条例中,作为版权持有者的一部分,用来赔偿版权持有者的损失,剩余费用,用于版权的集体组织管理部门费用服务于公共部门和文化事业繁荣,由组织部确定的具体的分配比例。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图书馆可以参加许可费用的分配。按照我国版权集体管理条例,其中的条例之一,规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据版权团体组织管理、权力拥有者的利益而设置,基于法律权利者的许可,对版权权利进行管理的社会组织。所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营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来负担,许可费的分配不应包含团体管理组织之内。

3 數字图书馆应当采取法律许可制度的政策

3.1 开展权利调查

第一,在资源保护期内,法律认定的作品版权受法律保护。在版权保护期限内,拥有所有权法规规定的权利。在资源保护期内,版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作品网络数字化传播,必然经过法律程序。第二,进入公有领域的资源,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超过规定期限的作品可直接分享到公共空间[8]。不必经过版权持有人的同意,该作品可直接使用。但版权持有人相应的精神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当前在知识共享的指导思想下,越来越多的作者将作品对外开放,并允许免费获取。已经分享到公共空间的作品,视为自动放弃公共领域的作品复制权、报酬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图书馆只需将作品数字化,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可不必按照法定许可的程序进行许可。第三,其他版权状态的馆藏。版权保护不包括法律、法规、新闻、日历、违禁作品等资源,诸如此类资源,在政法院校或者是政法大学都是图书馆重点收藏的文献,读者需求量也会相对较多。

3.2 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制度

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制度,使其适用于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法律许可权利持有者的经济补偿。比如图书馆在进行编译、归档、汇编及数据库等工作时均会遇到版权问题,在图书馆基础服务外可以收取费用。建议集体组织部门管理的版权和图书馆,应在对图书馆的纸质图书数字化后,将信息通过网络记录并传播,在互联网上发布,便于读者查询或参考。图书馆在进行纸本图书的数字化设备和系统电子图书图书馆工作时,可以与出版商或版权持有者进行谈判,以获得相应的信息网络传输权,然后向读者收取费用。但在数字图书馆法的制订中,限制图书馆利用互联网从事收益性活动。

3.3 采用的法定许可的制度与技术措施

W3C(万维网联盟)的开发,使得数字信息产品(如书籍、视频、图像和多媒体等)的电子产品在网上可以进行交易。使用传输过程涉及的权力描写、保护和监测机制的描述和定义的操作是数字信息的发展的根本保证[9]。现今,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数字水印;另一种是以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加密认证的方式[10]。数字图书馆的来源一部分是数字资源、信息共享及数字图书馆服务的订单,另一部分是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数字图书馆对纸质资源进行加工、整理,从数字内容上能看到纸质资源库处理与分类。图书馆将自建的数字资源建设为公共资源和非公共资源。这些资源可以采取数字图书馆DRM保护。持有者权利是以不同的方式自由地分配数字内容,重新排列在一个特殊的数字资源库中,显示可以考虑添加水印数字图书馆文献信息的记录,获取读者的相关信息。一般来说,权利的合法许可给图书馆的知识推广提供便利条件,但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必须达到法定许可的效率,必须按照规定来做。

4 结 论

图书馆权利的法定许可,是指图书馆的图书保存本,在本馆纸本图书转化成数字化的同时所采取的法律依据,它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减少或降低交易成本,避免纠纷。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的普及以及网络终端的应用,大大拓展了数字出版的载体和传播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沟通能力和信息能力提高。

总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中之重就是保护版权,因而不可避免地限制科学文化的传播。怎样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这些問题,是知识产权工作者和图书情报工作者不断探索研究的长期课题。为了图书馆的顺利发展,维护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谐统一而努力,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华夏.数字时代出版社内容资源的版权保护 [J].出版参考,2013(1):22-23.

[2] 张志友,刘子巍.当代美国法经济学理论流派评述——以学术传统为视角 [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23(6):112-116.

[3] 丛立先.网论版权问题研究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4] 鼓励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二十年论坛上的讲话 [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11):18.

[5] 孙承鉴.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图书馆 [J].科学新闻,1999(31):4.

[6] 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 [J].知识产权,1999(6):18-22.

[7] 杨晓云.关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中几个问题的简要综述 [J].兰台世界,2010(2):76-77.

[8] 马亮.公有领域作品的市场研究——以公版图书资源的商业开发 [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4.

[9] 李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研究 [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1.

[10] 戴文华.基于加密认证的DRM技术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 [J].咸宁学院学报,2005,25(6):70-72+83.

作者简介:杨晓云,女,汉族,云南红河州人,研究馆员。从事工作为读者服务和文献信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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